申请人:大连禹豪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富民路120号403室。
法定代表人:迟恒信系该公司經理。
被申请人:丁博晗晗男,1981年4月29日生汉族,住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本院受理大连禹豪物业有限公司与丁博晗晗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大连禹豪物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丁博晗晗银行存款4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擔保人苏卫以其名下位于大连市西岗区新船巷25号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大连禹豪物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丁博晗晗银行存款4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苏卫名下位于大连市西岗区房屋。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五日内向夲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