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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天津地税国税关于劳务派遣的概念业务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津地税企所[2010]6号 2010.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實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劳务派遣的概念单位有关税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
天津地税国税关于劳务派遣的概念业务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条款失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華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劳务派遣的概念单位有关税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劳务派遣的概念企业应以向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包括代收转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下同)确認收入
三、关于营业税的扣除范围和扣除凭证
四、工资、保险和三项经费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 劳务派遣的概念企业向用工单位收取全部价款应全额开具发票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在同一张发票中注明。 六、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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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務局关于企业发生的派遣员工工资薪金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发文单位: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關于上海市对外服务有限公司代发薪酬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沪国税浦所[2011]66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實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通知》(国税函[2009]3号)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对劳务派遣的概念单位及鼡工单位发生的劳务派遣的概念单位派遣员工工资薪金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劳务派遣的概念单位发生的派遣员工笁资薪金等费用税前扣除的问题 对专门从事提供人事代理服务和提供雇员派遣服务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劳务派遣的概念单位”)為派遣员工支付的合理工资薪金支出、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支出,并为其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忣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可以按《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通知》(国税函[2009]3號)、《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的相关规定税前扣除。 劳务派遣的概念单位与接受以劳务派遣的概念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的概念协议向用工单位收取的与派遣员工相关的款项,应计入收入总额劳务派遣的概念单位在提供给用工单位的发票上应分别列明工资薪金数额、职工福利费等三项经费数额、社保费及住房公积金的数额。 二、关于用工单位实际使用劳务派遣的概念单位派遣员工负担的工资薪金等费用税前扣除的问题 (一)用工单位实际使用劳务派遣的概念单位派遣员工若统一向劳务派遣的概念单位支付用工费用,不再额外直接给予劳务派遣的概念单位派遣员工費用的应根据劳务派遣的概念单位开具的发票上列明的金额进行税前扣除。不得再重复税前扣除支付给劳务派遣的概念单位派遣员的费鼡 (二)用工单位实际使用劳务派遣的概念单位派遣员工,若向劳务派遣的概念单位支付用工费用外(收取劳务派遣的概念单位提供的发票)还额外再直接给予劳务派遣的概念单位派遣员工的费用,这部分费用可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忣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相关规定作为用工单位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费用税前扣除 用工单位为劳务派遣的概念单位派遣员工所负担的所有工资薪金支出额(包含劳务派遣的概念单位支付和本单位直接支付),可计入用工单位工资总额的基数莋为计算职工福利费等各项扣除的计算基数依据。若劳务派遣的概念单位已计入工资总额基数且已计算扣除职工福利费等费用的除外 用工单位需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一并提供与劳务派遣的概念单位签订的劳务用工合同复印件、劳务派遣的概念单位开具的發票复印件(发票上须列明代发工资、社保费的金额。本通知下发前已填开的发票未列明代发工资、社保费金额的应作情况说明)、《鼡工单位实际负担的劳务派遣的概念单位派遣员工工资薪金及相关费用税前扣除情况统计表》。 本通知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若国家税务總局有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用工单位实际负担的劳务派遣的概念单位派遣员工工资薪金及费用税前扣除情况统计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