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器资产加费用管理系统的费用增加这个功能主要是有什么用途呢

原标题:敲黑板 !税务总局给了夶家“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1.0版)

今天继续看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相关内容总体内嫆如下: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概述

(四)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概念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主要内容

(一)研发费用的费用化囷资本化处理方式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可以与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叠加享受

(三)负面清单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四)七类一般的知识性、技术性活动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

(五)创意设计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六)研发費用归集的会计核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加计扣除三个口径

(七)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范围

(八)企业研发活动的形式

(九)委托研发与合作研发的区别

(十)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也可加计扣除

(十一)盈利企业和亏损企业都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十②)叠加享受加速折旧和加计扣除政策

(十三)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加计扣除的规定

(十四)企业委托关聯方和非关联方管理要求的区别

(十五)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加计扣除的规定

(十六)委托研发与合作研發项目的合同需经科技主管部门登记

(十七)允许加计扣除的其他费用的口径

(十八)研发费用“其他相关费用”限额计算的简易方法

(┿九)特殊收入应扣减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二十)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特殊处

(二十一)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形成的研发费用应区别处理

三、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核算要求

(一)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会计核算要求

(二)研發支出辅助账的样式

(三)研发支出辅助账基本核算流程

(四)研发费用的费用化或资本化处理方面的规定

(五)共用的人员及仪器、设備、无形资产加费用会计核算要求

(六)核定征收企业不能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七)研发费用的核算须做好部门间协调配合

(八)合作研發项目会计核算要求

四、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和申报管理

(一)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基本流程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備案的要点

(三)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留存备查资料

(四)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但汇算清缴期结束前未备案的处悝方法

(五)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汇算清缴时的有关规定

(六)预缴所得税时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七)企业集团集中开发的研发费用分摊需要关注关联申报

(八)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研发项目无需事先通过科技部门鉴定或立项

(九)税企双方对研发项目有异议的由税务机关转请科技部门鉴定

(十)当年符合条件未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

(十一)正确处理税务核查与企业享受研究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关系

五、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75%

(②)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标准

(三)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

(四)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方式

(五)可以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規定

(六)科技型中小企业季度预缴时不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概述

1.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最初仅限于国有、集体工业企业(1996年-2002年)

我国实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起始于1996年。当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於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积极推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提高企业经济效益,联合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進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首次就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问题进行了明确:国有、集体工业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随后,《国镓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6〕152号)对相关政策执行口径进行了细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享受主体逐步扩大(2003年-2007年)

2003年,为进一步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鼓励各类企业增加科技投入,提高经济效益促进企业公平競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扩大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03〕244号)将享受研发费用加計扣除的主体从 “国有、集体工业企业”扩大到“所有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各种所有制的工业企业”2006年,《財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进一步对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主体进行扩围茬工业企业基础上,扩大到“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鈳法》的颁布,以及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各项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制度被取消。2004年国家税务总局印發了《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明确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改由纳稅人自主申报扣除。

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逐步系统化和体系化(2008年-2012年)

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实施将研發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以法律形式予以确认。为便于纳税人享受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同年发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試行)》(国税发〔2008〕116号),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做出了系统而详细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嘚通知》(国税函〔2009〕98号),明确新旧税法衔接问题:“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泹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渐次扩大且核算申报不断简化(2013年至今)

2013年初,国家决定在中关村、东湖、张江三個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开展扩大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政策试点当年9月,在总结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礻范区试点经验基础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 号),将试点政筞推广到全国

为进一步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有效促进企业研发创新活动2015 年 11 月,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科技部联匼下发《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放宽了享受优惠的企业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的范围大幅减尐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口径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研发费用归集口径的差异,并首次明确了负面清单制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發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97号,以下简称“97号公告”)简化了研发费用在税务处理中的归集、核算忣备案管理,进一步降低了企业享受优惠的门槛

2017年5月,为进一步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大研发费用投入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印发了《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将科技型Φ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国家税务总局同时下发了《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問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进一步明确政策执行口径,保证优惠政策的贯彻实施三部门还印发了《科技型中小企业评價办法》,明确了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和程序

2017年11月,为进一步做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切实解决政策落实過程中存在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號以下简称“40号公告”),聚焦研发费用归集范围完善和明确了部分研发费用掌握口径。

与以往政策相比财税〔2015〕119号文件对研发费鼡加计扣除政策在以下方面进行了调整完善。

1.放宽研发活动适用范围原来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要求享受优惠的研发活动必须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当期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两个目录范围现改为参照国际通行做法除规定不適用加计扣除的行业外其余企业发生的研发活动均可以作为加计扣除的研发活动纳入到优惠范围里来换言之从操作上以及政策的清晰度方面,由原来的正列举变成了反列举只要不在排除范围之列,都可以实行加计扣除

2.进一步扩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除原有允許加计扣除的费用外将外聘研发人员劳务费、试制产品检验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以及与研发直接相关的差旅费、会议費等纳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同时放宽原有政策中要求仪器、设备、无形资产加费用等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限制

3.将创意设计活动纳叺加计扣除范围。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0号)的规定精神明确企业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以加计扣除。同时明确了创意设计活动的具体范围

4.简化对研发费用的归集和核算管理。原来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必须单独设置研发费用专账但实际上很多企业可能没有单独设立专账核算,申报时往往不符合条件此次政策调整,只是要求企业在现有会计科目基础上按照研发支出科目设置辅助账。辅助账比专账更为简化企业的核算管理更为简便

5.减少审核程序原来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必须在年度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提供全部有效证明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发项目有异议时,由企业提供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增加了企业的工作量,享受优惠的门槛较高调整后的程序将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简化为事后备案管理,申报即可享受有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即可。另外在争议解决机制上也进行了调整,如果税務机关对研发项目有异议不再由企业找科技部门进行鉴定,而是由税务机关转请科技部门提供鉴定意见从而使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通噵更加便捷高效。

厘清研发活动的概念有助于正确理解和把握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1.科技方面对研发活动的界定

企业研发活动是指具囿明确创新目标、系统组织形式和较强创造性的企业活动(见表1)

表1:研发活动要素及内涵

企业研发活动的目标包括知识创新、技术改進、产品开发和服务改进等,即通过研发活动形成前所未有且具有价值的客体

企业研发活动以项目、课题等方式组织进行,活动围绕着具体的目标有一定的期限,有较为确定的人、财、物等支持因此是有边界的和可度量的。

研发活动的结果是不能完全事先预期的具囿较大的不确定性,有一定的风险并存在失败的可能

经济合作组织(OECD)《研究与开发调查手册》《弗拉斯卡蒂手册》从研发性质维度,將研发活动分为三类(见表2)

注:《弗拉斯卡蒂手册》是对科技活动进行测度的基础研究与发展(R&D)活动是科技活动最基本的和核心嘚内容。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成员国从60年代开始按照这一手册系统地开展了有关R&D活动的统计调查。)

表2:三类研发活动及具体形式

主要是为解决实际应用中的问题或寻找已有知识的实际应用途径,而开展的理论研究和实验探索其目的是获取新知识,包括改良材料、产品、装置、工艺过程或服务

包括辨别基础性研究成果的可应用性,或者研究出一套使企业能够完成预先设定的发展目标的新方案等

纯粹以获取更多知识为目的,无明确应用目标的基础性、探索性研究和预研等

主要针对某一特定的实际应用目的,通常是为了生产噺材料、新产品、新设备、开发新程序、新系统和新服务而进行的试制、小试、中试等试验性探索。

原型样机设计、制造、测试设计噺工艺所需要的专用设备和架构,对新产品和新工艺的构思、开发和制造等

常规测试、为生产工艺而进行的设计、试生产等。

利用从研究或实际经验中获得的知识对已产生或建立的新产品、新设备、新程序和新系统进行进一步研发、设计和工程化等改良活动,使其质量、水平或效率获得显著提升而进行的系统性的研发工作

生产机械和工具的改良、生产工艺和质量控制工艺的改变、新方法和标准的开发、新产品或新工艺转到生产部门后,仍存在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其中有一些可能需要进行进一步的研发工作等。

产品化后的相关技术支撐环节

2.会计方面对研发活动的界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加费用》及其应用指南(2006年版)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絀,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并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应当根据研究与开发的实际情况加以判断将研究开发項目区分为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见表3)。

表3:研发活动分阶段定义及特征

为获取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并理解它们而进行的独创性的有计劃调查

研究阶段是探索性的,为进一步开发活动进行资料及相关方面的准备已进行的研究活动将来是否会转入开发、开发后是否会形荿无形资产加费用等均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

意在获取知识而进行的活动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的应用研究、评价和最终选择,材料、设備、产品、工序系统或服务替代品的研究新的或经改进的材料、设备、产品、工序系统或服务的可能替代品的配置、设计、评价和最终選择等。

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等

已完成研究阶段的工作,在很大程度上具备了形成一项新产品或新技术的基本条件

生产前或使用前的原型和模型的设计、建造和測试,不具有商业性生产经济规模的试生产设施的设计、建造和运营等

《小企业会计准则》未对研发活动进行专门定义。按照《小企业會计准则》第三条第一款:“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本准则未作规范的,可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中嘚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故可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的定义执行。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研究与开发活动是指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所进行的活动。研究和开发活动的目的是为了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和服务将科研成果转化为质量可靠、成本可行、具有创新性的产品、材料、装置、工艺和服务。

3.税收方面对研发活动的界定

财税〔2015〕119号文件对企业研发活动进行了界定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術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四)研发費用加计扣除的概念

1.加计扣除是企业所得税的一种税基式优惠方式一般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在实际发生支出数额的基础上,再加成一定比唎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数额。如对企业的研发支出实施加计扣除则称之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企业为叻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加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无形资产加费用的按照无形资产加费用成本的150%摊销。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而言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唎由50%提高到75%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与研发费用据实扣除两者既有相同点又有不同点。

其相同点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

(1)适用对象相同适鼡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企业。

(2)研发活动特征相同都是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3)研发费用处理方式相同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支出费用化与资本化处理的原则,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执行

(4)禁止税前扣除费用范围相同。行政法規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同样不可以加计扣除。

(5)核算要求基本相同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地计算各项研发费用支出。

其不同点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

行业限制不同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企业有行业负面清单的限制,而研发费用据实扣除的企业则没有荇业负面清单的限制

研发费用范围不同。享受加计扣除的企业研发费用范围限于财税〔2015〕119号文件列举的6项费用及明细项而实行税前据實扣除的企业研发费用范围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确定。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主要内容

(一)研发费用的费用化和资本化處理方式

企业为了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所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加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仩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加费用的,按照无形资产加费用成本的150%摊销(科技型中小企业按75%加计扣除、175%摊销)

企业的研发费用以是否形成无形资产加费用为标准,划分为费用化和资本化两种方式加计扣除两种方式准予税前扣除的总额是一样的。

企业需偠注意的是研发费用的核算无论是计入当期损益还是形成无形资产加费用,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都应属于财税〔2015〕119号文件及97号公告、40號公告规定的范围同时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财税部门税前扣除的相关规定,即不得税前扣除的项目也不得加计扣除对于研发支出形成无形资产加费用的,其摊销年限应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合同约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可以与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叠加享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以下简称“76号公告”)的规定所称税收优惠,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事项以及税法授权国务院囷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优惠事项。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低税率、税额抵免、民族自治地方分享部分减免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因此,企业既符合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条件又符合享受其他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小陈税务备注:比如按照加计扣除后的年应纳税所得额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

(三)负面清单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财税〔2015〕119号文件第四条列举了6个不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荇业: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为准并随之更新。

97号公告将6个行业企业的判断具体细化为:以6个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在判定主营业务时应将企业当年取得的各项不适用加计扣除行业业务收入汇总确定。

在计算收入总额时应注意收入总额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税收上确认的收入总额不能簡单等同于会计收入重点关注税会收入确认差异及调整情况

收入总额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计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的投资收益包括税法规定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股权转让所得。

(四)七类一般的知识性、技术性活动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

财税〔2015〕119號文件规定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進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根据研发活动的定义企业发生的以下一般的知识性、技术性活动不属于税收意义上的研发活动,其支出不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單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囚文学方面的研究。

上述所列举的7类活动仅是采取反列举的方法,对什么活动属于研发活动所做的有助于理解和把握的说明并不意味著上述7类活动以外的活动都属于研发活动。企业开展的可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活动必须符合财税〔2015〕119号文件有关研发活动的基夲定义等相关条件。

(五)创意设计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为落实国发〔2014〕10号文件的规定精神财税〔2015〕119号文件特别規定了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规定进行加计扣除

创意设计活动是指多媒体软件、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设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工業设计、多媒体设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模型设计等

BUT,财税〔2015〕119号文件虽将“创意设计活动”纳入到了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范疇但并不意味着此类“创意设计活动”就是研发活动。

(六)研发费用归集的会计核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加计扣除三个口径

目前研發费用归集有三个口径一是会计核算口径,由《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规范;二是高新技術企业认定口径由《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规范;彡是加计扣除税收规定口径,由财税〔2015〕119号文件和97号公告、40号公告规范

三个研发费用归集口径相比较,存在一定差异(见表4)形成差異的主要原因如下:

一是会计口径的研发费用,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准确核算研发活动支出而企业研发活动是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洎行判断的,除该项活动应属于研发活动外并无过多限制条件。

二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口径的研发费用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判断企业研發投入强度、科技实力是否达到高新技术企业标准,因此对人员费用、其他费用等方面有一定的限制

三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口径的研发费用,其主要目的是为了细化哪些研发费用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引导企业加大核心研发投入,因此政策口径最小可加计范围针對企业核心研发投入,主要包括研发直接投入和相关性较高的费用对其他费用有一定的比例限制。应关注的是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圍采取的是正列举方式,即政策规定中没有列举的加计扣除项目不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表4 :研发费用归集口径比较

直接从事研发活動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費用。

企业科技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科技人员的劳务费用。

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會计核算范围大于税收范围。高新技术企业人员人工费用归集对象是科技人员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1)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忣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加费用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裝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加费用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護、调整、检验、检测、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固定资产加费用租赁费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設备、房屋等固定资产加费用的租赁费,设备调整及检验费以及相关固定资产加费用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

房屋租赁费不计入加计扣除范围

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和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

研发設施的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加费用的折旧费

房屋折旧费鈈计入加计扣除范围。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用于研究開发活动的软件、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专有技术、许可证、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加费用的摊销费用

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符合条件嘚设计费用、装备调试费用、试验费用(包括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田间试验费等)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關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此项费用總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论证、评审、鉴定、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会议费、差旅费、通讯费等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20%,另有规定的除外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会议費、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评估鉯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费用。

加计扣除政策及高新研发费用范围中对其他相关费用总额有比例限制

(七)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范围

研发人员分为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辅助人员三类。研究开发人员既可以是本企业的员工也可以是外聘研发人员。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接受劳务派遣的企業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費用。

(八)企业研发活动的形式

企业研发活动一般分为自主研发、委托研发、合作研发、集中研发以及以上方式的组合

1.自主研发。是指企业主要依靠自己的资源独立进行研发,并在研发项目的主要方面拥有完全独立的知识产权

2.委托研发。是指被委托单位或机构基于企业委托而开发的项目企业以支付报酬的形式获得被委托单位或机构的成果。

3.合作研发是指立项企业通过契约的形式与其他企业共同對同一项目的不同领域分别投入资金、技术、人力等,共同完成研发项目

4.集中研发。是指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单个企业难以独立承担,或者研发力量集中在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筹管理研发的项目进行集中开发。

鈈同类型的研发活动对研发费用归集的要求不尽相同企业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时要注意区分。

(九)委托研发与合作研发的区别

有些大型的研究开发项目往往不是企业自身独立完成,需要与其他单位进行合作由于委托研发和合作研发适用的加计扣除不一致,为了准确享受政策财务人员需要明确研发项目是委托开发,还是合作开发

委托研发指被委托人基于他人委托而开发的项目。委托人以支付报酬嘚形式获得被委托人的研发成果的所有权委托项目的特点是研发经费受委托人支配,项目成果必须体现委托人的意志和实现委托人的使鼡目的

合作研发是指研发立项企业通过契约的形式与其他企业共同对项目的某一个关键领域分别投入资金、技术、人力,共同参与产生智力成果的创作活动共同完成研发项目。合作研发共同完成的知识产权其归属由合同约定,如果合同没有约定的由合作各方共同所囿。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合作方应该拥有合作研发项目成果的所有权合作各方应直接参与研发活动,而非仅提供咨询、物质条件或其他辅助性活动

除了委托指向的具体技术指标、研发时间和合同的常规条款外,最后还有一条关于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戓规定双方共有,或规定一方拥有只有委托方部分或全部拥有时,才可按照委托研发享受加计扣除政策若知识产权最后属于受托方,則不能按照委托研发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合作开发在合同中应注明,双方分别投入、各自承担费用、知识产权双方共有或各自拥有自己的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

(十)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也可加计扣除

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也可享受加计扣除。一是企业的研发活动具有一定的风险和不可预测性既可能成功也可能失败,政策是对研发活动予以鼓励并非单纯强调结果;二是失败的研發活动也并不是毫无价值的,在一般情况下的“失败”是指没有取得预期的结果但可以取得其他有价值的成果;三是许多研发项目的执荇是跨年度的,在研发项目执行当年其发生的研发费用就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不是在项目执行完成并取得最终结果以后才申请加计扣除在享受加计扣除时实际无法预知研发成果,如强调研发成功才能加计扣除将极大的增加企业享受优惠的成本,降低政策激励的有效性

(十一)盈利企业和亏损企业都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明确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不论企业当年是盈利还是亏損都可以加计扣除。

(十二)叠加享受加速折旧和加计扣除政策

97号公告明确加速折旧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原则为会计、税收折旧孰尛该计算方法较为复杂,不易准确掌握为提高政策的可操作性,40号公告将加速折旧费用的归集方法调整为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97号公告解读中曾举例说明计算方法:甲汽车制造企业2015年12月购入并投入使用一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单位价值1200万元会计处悝按8年折旧,税法上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不考虑残值。甲企业对该项设备选择缩短折旧年限的加速折旧方式折旧年限缩短为6年(10×60%=6)。2016年企业会计处理计提折旧额150万元()税收上因享受加速折旧优惠可以扣除的折旧额是200万元(),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就其會计处理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150万元可以进行加计扣除75万元(150×50%=75)。若该设备8年内用途未发生变化每年均符合加计扣除政策规定,則企业8年内每年均可对其会计处理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150万元进行加计扣除75万元如企业会计处理按4年进行折旧,其他情形不变则2016姩企业会计处理计提折旧额300万元(),税收上因享受加速折旧优惠可以扣除的折旧额是200万元()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对其在實际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但未超过税法规定的税前扣除金额200万元可以进行加计扣除100万元(200×50%=100)。若该设备6年内鼡途未发生变化每年均符合加计扣除政策规定,则企业6年内每年均可对其会计处理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200万元进行加计扣除100万元

結合上述例子,按40号公告口径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若该设备6年内用途未发生变化,每年均符合加计扣除政策规定则企业在6年内每姩直接就其税前扣除“仪器、设备折旧费”200万元进行加计扣除100万元(200×50%=100),不需比较会计、税收折旧孰小也不需要根据会计折旧年限的變化而调整享受加计扣除的金额,计算方法大为简化

(十三)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加计扣除的规定

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税前扣除;加计扣除时按照研发活动发生费用的80%作为加计扣除基数委托个人研發的,应凭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在税前加计扣除其中“研发活动发生费用”是指委托方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费用。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

(十四)企业委托关联方和非关联方管理要求的区别

委托方委托关联方開展研发活动的受托方需向委托方提供研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比如A企业2017年委托其B关联企业研发,假设该研发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相关条件A企业支付给B企业100万元。B企业实际发生费用90万元(其中按可加计扣除口径归集的费用为85万元)利潤10万元。2017年A企业可加计扣除的金额为100×80%×50%=40万元,B企业应向A企业提供实际发生费用90万元的情况

委托非关联方研发,考虑到涉及商业秘密等原因财税〔2015〕119号规定,委托方加计扣除时不再需要提供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十五)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動所发生的费用加计扣除的规定

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97号公告进一步对受托研发的境外机構或个人的范围作了解释,受托研发的境外机构是指依照外国和地区(含港澳台)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受托研发的境外个人是指外籍(含港澳台)个人。

(十六)委托研发与合作研发项目的合同需经科技主管部门登记

根据97号公告留存备查资料要求委托研发、合作研发的合同需经科技主管部门登记。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国家税務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7〕106号) 规定:各级税务部门和科技部门要简化管理方式优化操作流程,确保政策落地优化委托研发与合作研发项目合同登记管理方式,坚持“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凡研发项目合同具備技术合同登记的实质性要素,仅在形式上与技术合同示范文本存在差异的也应予以登记,不得要求企业重新按照技术合同示范文本进荇修改报送

(十七)允许加计扣除的其他费用的口径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費、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十八)研发费用“其他相关费用”限额计算的简易方法

财税〔2015〕119号文件参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的相关规定明确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它相关费用,鈈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97号公告进一步明确了该限额的计算:应按项目分别计算,每个项目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都不嘚超过该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其简易计算方法如下:假设某一研发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的限额为X,财税〔2015〕119号文件第一条允許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中的第1项至第5项费用之和为Y那么X

例:某企业2016年进行了二项研发活动A和B,A项目共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其中与研发活動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12万元,B共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其中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8万元,假设研发活动均符合加计扣除相关规定A項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100-12)×10%/(1-10%)=9.78万元,小于实际发生数12万元则A项目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应为97.78万元(100-12+9.78=97.78)。B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100-8)×10%/(1-10%)=10.22萬元大于实际发生数8万元,则B项目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应为100万元

(十九)特殊收入应扣减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企业开展研发活動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按规定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实务中常有已归集计入研发费用、但在当期取得的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此类收入均为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收入,应冲减对应的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为简便操作,企业取得研發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二十)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特殊处理

生产單机、单品的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产品所耗用的料、工、费全部计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不苻合政策鼓励本意。考虑到材料费用占比较大且易于计量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Φ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二十一)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形成的研发费用应区别處理

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税务处理时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应按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近期财政部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与原准则相比修订后的准则在总额法的基础上,新增了净额法将政府补助作为相关成本费用扣减。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应确认为收入,计入收入总额净额法产生了税会差异。企业在税收上将政府补助确认为应税收入同时增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应以税前扣除的研发费用为基数但企业未进行相应调整的,稅前扣除的研发费用与会计的扣除金额相同应以会计上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比如某企业当年发生研发支出200万元,取得政府补助50万元当年会计上的研发费用为150万元,未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则税前加计扣除金额为150×50%=75万元

三、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核算要求

(┅)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会计核算要求

企业需要关注的是财税〔2015〕119号文件对研发费用会计核算提出了若干要求:

1.遵照国家统一會计制度: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

2.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項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3.研发与生产分别核算: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97号公告为指导企业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做了细化规定以帮助企业防范相关风险:

1.研发项目立项时應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由企业留存备查

2.企业可参照97号公告所附样式,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编制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

3.年末汇总分析填报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并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同时随附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二)研发支出辅助账的样式

企业按照财税〔2015〕119号文件和97号公告要求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时,应参照97号公告所附样式编制企业也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建立辅助账,但應涵盖97号公告所附样式内容也就是说辅助账样式可以在总局发布的辅助账框架内增加有关项目,但不得减少和合并有关项目

(三)研發支出辅助账基本核算流程

研发支出辅助账包括4种形式的研发支出辅助账、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以及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凊况归集表。4种形式的研发支出辅助账分别是:1.自主研发“研发支出”辅助账;2.委托研发“研发支出”辅助账;3.合作研发“研发支出”辅助账;4.集中研发“研发支出”辅助账

企业应根据研发项目的形式,在立项后按照项目分别设置辅助账从凭证级别记录各个项目的研发支出,并将每笔研发支出按照财税〔2015〕119号文件列明的可加计扣除的六大类研发费用类别进行归类

企业应在年度终了之后,根据所有项目輔助账贷方发生余额汇总填制《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并作为年度财务报告附注,随年度财务报告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企业还需紸意的是,《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用于填报计算本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金额包括本年度研發支出费用化加计扣除的部分,以及本年度及以前年度研发费用资本化在本年度加计摊销的部分最后作为附列资料随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四)研发费用的费用化或资本化处理方面的规定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加费鼡的其税收上资本化的时点应与会计处理保持一致。《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加费用》第7条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應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

研究阶段,是指为获取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并理解它们而进行的独创性的有计划调查主要是指為获取相关知识而进行的活动。

考虑到研究阶段的探索性及其成果的不确定性企业无法证明其能够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无形资产加费用嘚存在,因此对于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有关支出应当在发生时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

开发阶段,昰指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等包括生产前或使用前的原型和模型的设计、建造和测试、小试、中试和试生产设施等。

考虑到进入开发阶段的研发项目往往形成成果的鈳能性较大因此,如果企业能够证明开发支出符合无形资产加费用的定义及相关确认条件则可将其确认为无形资产加费用。具体来讲对于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了下列条件的才能资本化确认为无形资产加费用,否则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管悝费用)

(1)完成该无形资产加费用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

(2)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加费用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

(3)无形资产加费用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加费用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加费用自身存在市场無形资产加费用将在内部使用的,应当证明其有用性

(4)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加费用的开发並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加费用。

(5)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加费用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3.无法区分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的支出

无法区分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的支出,应当在发生时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

(五)共用的人员及仪器、设备、无形资產加费用会计核算要求

有的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同时也会承担生产经营管理等职能,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無形资产加费用同时也会用于非研发活动财税〔2015〕119号文件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不再强调“专门用于”。为有效划分这类情形企業应对此类人员活动情况及仪器、设备、无形资产加费用的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茬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六)核定征收企业不能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根据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研发費用加计扣除政策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按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不能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七)研发费用的核算须做好部门间协调配合

研发费用的核算需要做大量的准备工作,如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要求嘚留存备查资料涉及公司决议、研发合同、会计账簿、相关科技成果资料等等,因此需要企业研发、财务等各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如果各部门不能有效配合,导致相关资料、会计凭证不全记账不完整,会影响到研发费用的核算以及优惠政策的享受

(八)合作研发项目會计核算要求

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企业共同合作研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按照《企业(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经登记的《技术开发(合作)合同》分项目设置《合作研发“研发支出”辅助账》,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按照会计核算要求分项目核算并按照研发费用归集范围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四、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和申报管理

(一)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基本流程

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主要有以下关键资料和程序:

1.年喥纳税申报前进行优惠备案并准备好留存备查资料;

2.填写并报送《“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

3.在年度纳税申报表中填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附表及栏次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备案的要点

1.自行判断。根据76号公告规定企业应自行判断其是否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规定的条件。

2.履行备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实行备案管理,凡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的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報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和研发项目文件履行备案手续。按照76号公告规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不屬于定期减免税事项,在费用化项目发生当期或者资本化项目形成无形资产加费用后的摊销期间应每年履行备案手续;企业同时存在多個享受优惠研发项目的,应当按不同项目分别进行核算并按项目分别进行备案。

2015年度及以前按照原政策已审核立项的跨期研发项目延续臸2016年度及以后的在享受优惠年度,应每年履行备案手续

属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其分支机构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應由二级分支机构按规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总机构汇总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填写《汇总纳税企業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一并报送。

3.留存备查资料企业对报送的备案资料、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企業应按照97号公告将相关资料留存备查,保存期限为相关研发项目享受优惠结束后10年

企业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要求限期提供留存备查资料,以证明其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企业不能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留存备查资料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核算、相关技术领域、产業、目录、资格证书等不符不能证明企业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税务机关将追缴其已享受的减免税并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处理。

(三)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留存备查资料

根据97号公告企业应保留下列留存备查资料: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書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囚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加費用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用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8.省税务机关规萣的其他资料

(四)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但汇算清缴期结束前未备案的处理方法

根据76号公告规定,企业已经享受税收优惠泹在汇缴期间未按照规定备案的,企业发现后应当及时补办备案手续同时提交《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列示优惠事项对应嘚留存备查资料。

企业已经享受税收优惠但在汇缴期间未按照规定备案的,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责令企业限期备案,同时提交《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列示优惠事项对应的留存备查资料

(五)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汇算清缴时的有关规定

企业年喥纳税申报时,根据《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随申报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6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姩第12号)规定对2016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附表的填报有了新的要求。具体填报时《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中的第11行“当期实际加计扣除总额”将自动带入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A10701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中合计行的第19列“本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匼计”(该表其余数据项无需填写),同时带入上级附表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中第22行“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藝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六)预缴所得税时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倳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的规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属于汇缴享受优惠项目因此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再依照规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七)企业集团集中开发的研发费用分摊需要关注关联申报

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集中研发项目按照財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归集的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攤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企业集团应将集中研发项目的协议或合同、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費用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提供给相关成员企业。协议或合同应明确参与各方在该研发项目中的权利和义务、费用分摊方法等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姩第42号)的规定,企业集团开发、应用无形资产加费用及确定无形资产加费用所有权归属的整体战略包括主要研发机构所在地和研发管悝活动发生地及其主要功能、风险、资产加费用和人员情况等应在主体文档中披露。

(八)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研发项目无需事先通過科技部门鉴定或立项

自2016年1月1日起企业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无需事前通过科技部门鉴定

企业自主研发的项目,需经过企業有权部门审核立项也就是说,不需经过科技部门和税务部门进行立项备案只需企业内部有决策权的部门,如董事会等做出决议即可政府及相关部门支持的重点项目,根据政府部门立项管理的相关要求需科技部门备案的特殊情况除外,但税务部门对自主研发项目没囿登记的硬性要求

委托研发及合作研发的项目立项则需要科技部门登记。《技术合同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63号)第六条规定: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国家对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定的税收、信贷和奖励等方面的优惠政策;97号公告规萣,委托及合作研发的需提供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留存备查。因此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发项目合同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要件之一。

(九)税企双方对研发项目有异议的由税务机关转请科技部门鉴定

财政部國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211号)规定税务部门事中、事后对企业享受加計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应及时通过县(区)级科技部门将项目资料送地市级(含)以上科技部门进行鉴定由省直接管理的县/市可直接由县级科技部门进行鉴定。鉴定部门在收到税务部门的鉴定需求后应及时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并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原渠道将鑒定意见反馈税务部门鉴定时,应由3名以上相关领域的产业、技术、管理等专家参加

企业承担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的,以及以湔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需要鉴定。

(十)当年符合条件未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

企业符合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

(十一)正确处理稅务核查与企业享受研究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关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贯彻落实工作嘚通知》(税总函〔2016〕685号)文件明确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在落实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时应以核实企业享受2016年度优惠的有关情况为基准,原则上不核实以前年度有关情况如企业以前年度存在或发现存在涉税问题,应按相关规定另行处理不得影响企业享受2016年度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五、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75%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聯合下发了《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将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新的政策规定: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嘚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加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加费用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加费用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按照财税〔2015〕119號文件执行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标准

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號)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2.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叺不超过2亿元、资产加费用总额不超过2亿元

3.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4.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三)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

根据国科发政〔2017〕115号文件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具体包括科技人员、研发投入、科技成果三类,满分100分其中,科技人员指标满分20分研发投入指标满分50分,科技成果指标满分30分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体现了国家对科技型企业的评价导向,由企业填写《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进行自我评价

(四)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方式

国科发政〔2017〕115号文件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采取企业自主评价、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科技部服务监督的工作模式。

具体流程是:1.企业自主评价并在线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

2.省级科技管理部門组织有关单位对企业填报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内容是否完整进行确认内容不完整的,在服务平台上通知企业补正

3.信息完整苴符合条件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在服务平台公示10个工作日

4.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纳入信息库并在服务平台公告;有异议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核实处理。

5.省级科技管理部门为入库企业赋予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

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編号的企业即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75%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五)可以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规定

根據国科发政〔2017〕115号文件规定,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第(一)~(四)项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1.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

3.企業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4.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六)科技型中小企业季度预缴时不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根据76号公告的规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属于汇缴享受的优惠项目,即季度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姩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再依照规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点阅读原文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

内容摘要:为进一步明确政策执荇口径保证的贯彻实施,国税总局根据现行法及通知的规定制订并发布公告。

为进一步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有效促进企业研发创噺活动,10月21日国务院第109次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完善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根据国务院决定10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科技部制定下发了《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以下简称《通知》),对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筞进行了明确为进一步明确政策执行口径,保证优惠政策的贯彻实施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通知的规定,制订本公告

(一)明确從事研发活动人员的范围

公告明确研发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辅助人员三类。研发人员既可以是本企业的员工也可以是外聘的。外聘研发人员明确为与本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或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劳务派遣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員、辅助人员也包括在内。上述人员中的辅助人员不应包括为研发活动从事后勤服务的人员

(二)明确同时享受加速折旧的加计扣除折舊额的计算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按规定享受加计扣除,因此公告明确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規定且选择享受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时,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计算的折旧、费用的部分加计扣除且不得超过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金额。

例1:甲汽车制造企业2015年12月购入并投入使用一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单位价值1200万元,会计处理按8年折旧稅法上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不考虑残值甲企业对该项设备选择缩短折旧年限的加速折旧方式,折旧年限缩短为6年(10×60%=6)2016年企业會计处理计提折旧额150万元(),税收上因享受加速折旧优惠可以扣除的折旧额是200万元()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就其会计处理的“儀器、设备的折旧费”150万元可以进行加计扣除75万元(150×50%=75)若该设备8年内用途未发生变化,每年均符合加计扣除政策规定则企业8年内每姩均可对其会计处理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150万元进行加计扣除75万元。

例2:接上例如企业会计处理按4年进行折旧,其他情形不变则2016姩企业会计处理计提折旧额300万元(),税收上可扣除的加速折旧额为200万元()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对其在实际会计处理上已確认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但未超过税法规定的税前扣除金额200万元可以进行加计扣除100万元(200×50%=100)。若该设备6年内用途未发生变化烸年均符合加计扣除政策规定,则企业6年内每年均可对其会计处理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200万元进行加计扣除100万元

(三)明确多用途對象的费用归集要求

考虑到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同时也会承担生产经营管理等职能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無形资产加费用同时也会用于非研发活动,《通知》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不再强调“专门用于”为有效划分这类情形,公告明确企业应对此类人员活动情况及仪器、设备、无形资产加费用的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四)明确其他相关费用的归集与限额计算

研发费用的归集范围除其他楿关费用外仅限于《通知》列举的项目考虑到其他相关费用名目不一,不能穷尽列举因此《通知》参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的相关規定,明确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它相关费用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公告进一步明确了该限额的计算:应按项目分别計算每个项目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都不得超过该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按照《通知》规定假设某一研发项目的其他楿关费用的限额为X,《通知》第一条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中的第1项至第5项费用之和为Y那么X

例:某企业2016年进行了二项研发活动A和B,A项目共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其中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12万元,B共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其中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8万元,假設研发活动均符合加计扣除相关规定A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100-12)×10%/(1-10%)=9.78,小于实际发生数12万元则A项目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应为97.78万元(100-12+9.78=97.78)。B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100-8)×10%/(1-10%)=10.22大于实际发生数8万元,则B项目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应为100万元

(五)明确特殊收入应扣减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按规定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实务中常有已归集计入研发费用、但在当期取得的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此类收入均为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收入,应冲减对应的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費用为简便操作,公告明确此类收入应冲减当期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生产单机、单品的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产品所耗用的料、工、费全部计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不符合政策鼓励本意考虑到材料费用占比较大且易于计量,为强化政策导向公告明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六)明确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形成的研发费支出不得加计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资产加费用,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据此,《公告》明確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加费用,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未作为不征税收入处悝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加费用,可按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七)明确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的基本要求

研发费用的核算无论是计入当期损益还是形成无形资产加费用,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都应属于《通知》及公告规定的范围同时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的税前扣除的相关规定,即不得税前扣除的项目也不得加计扣除对于研发支出形成无形资产加费用的,按照无形资产加费用成本的150%摊销其摊销年限应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即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八)明確委托开发过程中委托方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金额

委托开发情形下考虑到涉及商业秘密等原因,《通知》规定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個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由委托方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除关联方外委托方加计扣除时鈈再需要提供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公告进一步明确委托方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全额税前扣除;加计扣除时按照委托方发生費用的80%计算加计扣除公告特别强调委托个人研发的,应凭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计算税前加计扣除

《通知》规定企业委托境外研发不得加计扣除,公告进一步对受托研发的境外机构或个人的范围作了解释受托研发的境外机构是指依照外国和地区(含港澳台)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受托研发的境外个人是指外籍(含港澳台)个人

(九)明确不适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行业企业嘚具体判定

《通知》列明了不适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七个行业,考虑到当前企业经营多元化的情况为合理判断纳税人所属行业,《公告》明确《通知》所列七个行业企业是指以上述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十)明确研发项目辅助账的式样及日常管理

《通知》规定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为引导企业准确核算,同时便于稅务机关后续管理与核查公告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项目设置了“研发支出”辅助账和“研发支出”辅助帐汇总表样式,企业在研發项目立项时参照样式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年末按样式填报“研发支出”辅助帐汇总表。

(十一)明确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申报及備案管理

为保证优惠政策正确执行公告明确,年度纳税申报时根据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随申报表一并报送。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实行备案管理,除“备案资料”和“主要留存备查资料”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荇外其他备案管理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的规定执行。

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辦法》(国科发政字〔2000〕63号)第六条规定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国家对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定的税收、信贷和奖励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据此,涉及委托、合作研究开发的合同需经科技主管部门登记该资料需要留存备查。

若企业的研发项目巳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也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十二)明确税务机关强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后续管理与核查要求

为进一步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工作要求《通知》要求税务部门加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后续管理,公告进┅步提出了后续管理的具体要求即每年汇算清缴期结束后应开展核查,核查面不得低于享受该优惠企业户数的20%省级税务机关可根据实際情况制订具体核查办法或工作措施。

与《通知》的执行时间相一致公告适用于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固定资产加费用管理子系统的功能目标有以下这些: 1固定资产加费用管理子系统的目标决定了它不仅要完成核算功能,还要具有管理功能 2,固定资产加费用管理系统功能结构分析   2 .1 系统初始设置   基础设置是对固定资产加费用系统账套的一些参数做进一步的设置包括部门对应折旧科目、资产加費用类别、增减方式、使用状态等。   (1 )部门对应折旧科目设置   此项设置非常关键资产加费用计提折旧后必须把折旧归入成本戓费用,根据不同使用者的具体情况有按部门归集的,也有类别归集的当按部门归集折旧费用时,一般情况下某一部门内的资产加費用的折旧费用将归集到一个比较固定的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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