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東莞寮步招聘寮星支行住所地:东莞市**********国际汽配城1、2、3号铺。
负责人:郑明奇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晓东广东遥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君广东遥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东莞寮步招聘寮星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請求:一、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本金38734.78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9年11月13日暂欠利息0元、罚息3732.27元、复利172.32元;后续利息、罚息、复利按《Φ国建设银行"快e贷"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均计算至贷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上本息暂共计42639.37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贷款额度:合同显示借款额度为45100元
二、贷款发放情况:借贷過程中,被告曾归还过部分款项经统计,原告已先后向被告发放贷款合计52700元
三、利息、罚息、复利计算标准:原告提交的合同显示贷款为固定年利率6.3%,逾期罚息在贷款利率水平上上浮50%即9.45%复利按照罚息利率标准计收。借款人未能在约定还款日的前一日柜面营业终了前将應还款项足额存入指定委托扣款账户造成借款拖欠的贷款人有权自约定还款日开始计算逾期罚息和复利。
四、违约情况:被告雷州文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
五、欠款情况:截至2019年11月13日被告尚欠本金38734.78元、利息0元、罚息3732.27元、复利172.32元。
综上原告诉请被告雷州文偿还案涉借款欠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雷州文应于本判決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东莞寮步招聘寮星支行偿还贷款本金38734.78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9年11朤13日,利息0元、罚息3732.27元、复利172.32元;后续罚息以应付未付的本金为基数按9.45%计收复利以应付未付的利息为基数按照罚息利率计收,均计算至實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65.9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雷州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