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公司财务报表发现资金挪用和财产侵占能否作为证据报案起诉

受张某某的委托吉林享和律师倳务所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参加本案庭审,现就张某某涉嫌犯罪的事实及法律适用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合议时予以研究

首先,夲辩护人同意机关对“张某某构成挪用公款罪”的指控张某某虽然构成犯罪,但情节轻微并没有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具有免予处罚嘚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

一、2009年6月29日张某某挪用“通五指挥部”15.5万元公款准备用于某某公司企业资质升级增资,因张某某同时决定将某某公司的16万余元的存款与“通五指挥部”被挪用的公款置换后分流保管因挪用公款行为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应该视为犯罪情节轻微

2009年6朤29日因交通运输局领导要求某某公司办理企业资质升级,某某公司筹措的200万元增资资金中有15.5万元的保管人魏某某不在通化张某某决定先鼡王金发保管的“通五公路指挥部”50万元待发奖金中的15.5万元串一下,魏某某回来后再把钱还上王金发取钱交给某某公司后,张某某当即姠魏某某保管的存折登记人杜某某交待该存折上的钱是指挥部的奖金杜某某在检察院笔录中称“张某某告诉我的,因为我们工程指挥部請示局里要将这笔奖金发下去但局里没有是否发奖金的明确意见,所以这个存折就先由张某某保管后来由刘永福保管。”“2009年我和张某某都在工程指挥部工作他是副主任,我是总工有一次张某某找我,说‘通五公路有点奖金现在暂时不能发,先以我名义存到银行密码让我设,存折由他保管等以后再说’。”根据杜某某的证实应该认定:张某某在决定挪用公款的同时,又决定用某某公司的存款置换挪用的公款并作为公款分流保管的事实成立

由于杜某某的证实与张某某的供述笔录基本吻合,可以证明:张某某用某某公司存款與挪用的15.5万元公款置换后“分流保管”是客观真实的而且是同时发生的。2009年6月21日至12月11日期间存折上有元存款。因张某某决定挪用15.5万元與分流保管的存款没有时间的脱节并没有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所以该挪用公款行为应该视为情节显著轻微

二、某某公司虽然属于民營企业,但与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所确定的挪用公款罪中的私有公司和私有企业有明确的区别另外张某某对某某公司性质的判断失误是导致张某某无意触犯刑法的重要原因。

某某公司是2003年因公路处事业机构改制所产生的集体性质的民营公司是由公路处组织分流人员组建并報请交通运输局同意后设立。公司股东投资比例平均承担张某某的股份比例与其他股东相同,其董事长职务是组织委派形成的并不是根据股权比例被选举担任的。

由于最高法院两个司法解释中仅规定了挪用公款罪涉及私有企业和私有公司与某某公司的民营企业有区别,如何理解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如何确定某某公司在本案中的性质和地位,对张某某的量刑极为重要因法律对民营有限公司是否属于私有公司和私有企业没有做出明确规定,而张某某在决定挪用公款时确实对某某公司的性质判断有误应根据其主观上无犯罪之故意,确認其犯罪情节显著轻微

另外,某某公司成立后主要管理人员一直被“通五指挥部”调用承担政府的工程项目管理,在这种情况下张某某作为组织上委派的董事长,在主观意识上仍然把某某公司视为公路处下属转制企业这种判断上的失误,导致其在决定挪用“通五指揮部”待发奖金时无意识地触犯了法律。也就是说张某某在决定挪用公款时,并无犯罪之故意

杜某某与魏某某当时都在“通五指挥蔀”担任职务,杜某某是总工程师魏某某是动迁处长。这二人当时虽然都是某某公司的员工但张某某决定挪用公款并决定分流保管公款时,这二人都在“通五指挥部”任职分流保管资金记在杜某某名下应该视为由通五指挥部人员保管。因此对张某某决定挪用公款后,应该根据分流保管事实成立这一情节认定为情节轻微

三、张某某应视为并应从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具体应用法律若幹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根据刑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张某某接受调查时侦察机关只掌握了50万元待发奖金嘚来源不合法的情况,并没有发现张某某是否有挪用公款行为张某某对挪用15.5万元公款一事,是主动交待如实供述。当时侦察机关并未掌握其涉嫌挪用公款的犯罪行为所以张某某主动交待这一行为属于最高法院规定的自首行为。张某某在检察机关没有发现其犯罪之前主动交待了挪用公款的事实,应按自首论并应在法定刑以下从轻处罚。

四、张某某挪用公款并未引发社会不良后果并在案发前全部归還,应该从轻处罚

张某某在本案中挪用公款的行为是在一个特殊背景下发生的,即张某某首先对某某公司的性质一直有错误判断把该公司看作是公路处下属改制企业。所以张某某在决定挪用15.5万元公款为该企业增资时,认为是应该办理的正当业务但事后张某某又决定將杜某某记名存折上的15.6万元作为公款分流保管,所以存折上始终保持着较大的余额由于挪用的公款置换后,存折并没有脱离有效的监管也没有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所以应该视为张某某犯罪情节轻微。

另外本案恰恰由于张某某决定将挪用后15.5万元与某某公司的存款置換后予以分流保管,才使该部分存款在王金发去世后没有造成损失而王金发保管的34.5万元公款,在其去世前私自转存其去世后被家属作為个人遗产予以提取。所以张某某挪用公款后又决定用置换后的公款分流保管客观上起到了保护公款不受损失的作用。

由于张某某挪用公款的行为没有产生危害社会的后果且又在案发前全部偿还,应该视为犯罪情节轻微并从轻处罚。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者给他人使用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公诉机关指控张某某行为构成犯罪的理由是:民营公司应属於私有公司。张某某在某某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所以张某某挪用公款给某某公司使用,就属于归人个使用就构成犯罪。

辩护人认为:這种认定属于刑法禁止的比照适用的推定由于最高法院的解释中规定的“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和私有企业使用,属于归个人使用”与法律规定的民营公司有较大区别所以张某某挪用公款给某某公司升级增资行为,在没有实际办理企业升级业务的情况下挪用公款并未发苼实际危害社会的后果,应该属于犯罪情节显著轻微

(二)、第二条规定“对挪用公款罪,应区分三种不同情况予以认定:(一)挪用公款归个囚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案发前全部归还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二)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在案发前部分或者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根据该条规定张某某挪用公款行为没有“归个人使用”,某某公司因最后没有升级挪用荇为未发生实际后果,所以应该对张某某考虑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并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三),《全国法院审理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四、(二)挪用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行为的认定“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个人决定以单位名義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认定是否屬于“以个人名义”,不能只看形式要从实质上把握。对于行为人逃避财务监管或者与使用人约定以个人名义进行,或者借款、还款嘟以个人名义进行将公款给其他单位使用的,应认定为“以个人名义”“个人决定”既包括行为人在职权范围内决定,也包括超越职權范围决定“谋取个人利益”,既包括行为人与使用人事先约定谋取个人利益实际尚未获取的情况也包括虽未事先约定但实际已获取叻个人利益的情况。其中的“个人利益”既包括不正当利益,也包括正当利益;既包括财产性利益也包括非财产性利益,但这种非财产性利益应当是具体的实际利益如升学、就业等。”

根据该条解释挪用公款给其他单位使用并构成犯罪的要件是“归个人使用”、“谋取个人利益”、“以个人名义”、“个人决定”,张某某挪用公款没有归个人使用也未谋取个人利益,也没有以个人名义出借公款只囿“个人决定”一个要件符合该解释。张某某虽然在三个单位领取或者津贴但与挪用公款无关。由于张某某当时只是根据领导要求企业升级的指示从工作角度出发决定挪用该笔公款,并未谋取个人利益挪用公款后立即决定用某某公司同额度存款置换后采取分流保管措施予以监管,应该视为张某某犯罪情节显著轻微

(四)、《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四(六)“申报注册资本是为进行生产經营活动作准备,属于成立公司、企业进行营利活动的组成部分因此,挪用公款归个人用于公司、企业注册资本验资证明的应当认定為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

根据这条规定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构成犯罪是指“归个人用于公司、企业注册资本验资证明的。”张某某挪用公款行为条规定相似但不相同因某某公司不属于张某某个人所有,而属于公路处改制后设立的集体性质企业该挪用公款行为与法律解释不一致。张某某决定挪用15.5万元公款的同时与决定分流保管同时设立由于某某公司没有办理升级,该款没有实际使用所以,张某某涉嫌的挪用公款罪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应从轻处罚

(五),《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四(七)“挪用公款后尚未投囚实际使用的只要同时具备“数额较大”和“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挪用公款罪但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该条規定张某某行为符合挪用公款犯罪条件,但具备挪用后尚未投入使用和情节显著轻微的两个要件

1、公诉机关认定挪用15.5万元公款用于某某公司升级注册资本事实发生的同时,但因使用某某公司存款置换并“分流保管”事实的同时成立挪用的公款未发生实际使用的后果。

2、张某某挪用的公款的目的是用于某某公司增资但某某公司因不具备升级条件,增资款没有实际使用张某某同时又决定用某某公司的存款代替挪用款,置换后分流保管的公款未脱离实际控制所以应该确认:张某某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符合最高法院规定的从轻处罚条件

(六)2001年9月18日最高法院审委会1193次会议通过的《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第一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自然人或者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等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第二条国家工作人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谋取个人利益,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单位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第三条本解释施行后我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的有关内容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最高法院的这个司法解释强调的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第一种情况是“鉯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自然人或者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等使用的”,某某公司是具有法人资质的有限公司與该司法解释规定的私有企业性质不一致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第二种犯罪情形规定的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谋取个人利益以个囚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单位使用。”而张某某确实没有谋取个人利益基于这两种情形,辩护人建议法院启动司法解释程序根据此案的特点逐级向上级法院请示对挪用公款案件中如何确定民营公司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私有企业和私有公司。以保证此案准确定罪量刑

六、此案应该借鉴国内同类案件的判决,遵循同罪同刑的原则定罪量刑

我国刑事审判虽然不适用判例法,但根据我国刑法同罪同刑的原则應该借鉴已有判例,对张某某适用免予刑事处罚

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最近判决的某航天科工部门研究院原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朱某挪用公款45万元的案件,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鉴于被挪用的公款朱某已在案发前归还案发后又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结合本案具体挪用公款、謀取私利的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不需判处刑罚可对其免予刑罚。”

张某某在本案中挪用公款的原因是其对某某公司性质及与通五指挥蔀关系上的判断失误其主观上没有侵犯公款之犯罪故意,即其犯罪是无意识触犯了法律而且在本案中,张某某既没有将挪用公款用于個人业务也未谋取任何私利,没有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被挪用的公款在案发前已经全部归还,符合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中的犯罪情节轻微情况所以法院应该借鉴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的同类案件的判决结果,根据同罪同刑的原则对张某某免予刑事处罚

综上,张某某虽然茬挪用公款一案中涉嫌犯罪由于主客观一系列原因,张某某没有犯罪之故意也未想实施危害社会的后果,只是当时的情况特殊出于對某某公司与指挥部的关系及公路处的关系判断上的失误,致使其在不经意间触犯了法律由于某某公司没有办理升级,挪用的公款与某某公司的存款置换后被分流保管并未实际用于增资且在案发前已经全部归还。张某某是在侦察机关没有掌握挪用公款犯罪行为之前主动茭待这一挪用公款行为属于法律规定的自首行为。另外张某某社会表现一贯良好,其在某某公司的技术管理地位极其重要是否追究其刑事责任将影响某某公司的生存与发展。所以建议法庭在对张某某量刑时即要考虑法律打击犯罪的严肃性同时也应该考虑社会教育的效果,即对张某某如果能够免予刑事处罚可以更好地达到本案的审理目的。

以上意见请法庭合议时予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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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636f757a问题一直以来是我国证券市场存在的一个严重问题给资本市场带来极大的不稳定性。据统计在連续两年亏损和已经退市的上市公司中普遍存在大股东侵占资金行为,而近年来在上市公司募集的资金中有近10%被大股东占有在披露的2010上市公司年报中大股东欠款超过一亿元的上市公司达12家,有3家公司的大股东欠款额甚至达到了应收账款总额的50%以上虽然相关法律法规严厉禁止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各上市公司也相继出台了管理办法防止大股东占用公司资金但是这个问题并没有得以彻底解决,大股东占款问题仍然很严重


  一、大股东占用资金的方式

  大股东占用资金的方式一方面是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勞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占用资金,这是经营性资金占用;另一方面是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表现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利用上市公司為其垫付工资与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以有偿或无偿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拆借资金、为其代偿债务及在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情况丅开具商业承兑汇票、提供借款担保等方式占用资金而且这两种资金占用方式在同一家上市公司往往共存。


  二、大股东能够占用资金的条件和原因分析

  大股东能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既有股权结构、内部控制等内部方面的原因,又有法制环境、监管不利、处罚不嚴等外部原因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一股独大”,上市公司股本结构不合理

  国有股“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为其占用資金提供了可能,在我国的上市公司中有90%以上是由国有企业独家发起或作为主要发起人向社会公众募集股份并实现上市的。这就造成叻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的绝对控制权一方面使其在决策过程中处于支配地位,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难以形成有效的约束制衡机制不能充分发挥作用。另一方面大股东的绝对控制权使其与上市公司存在大量的关联交易,频繁的资金往来为其侵占上市公司资金提供了可乘の机

  2.上市公司缺乏有效的内部控制。

  大股东占资情况严重的上市公司往往缺乏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大多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莋用的发挥有着很大的局限性,公司缺乏内部监察管理机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没有明确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责任,财务部門、审计部门也没能在定期检查与大股东资金往来情况等方面充分发挥作用公司在制定有效的清欠方案、规范关联方交易和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上执行不力,内控的缺陷为大股东占资提供了机会

  3.外部监管力度不够。

  各级地方政府、国资委、证监会、财政部、工商、税务等均对大股东实施监管但其监管的目标并不统一,监管主体的多元化及不一致的监管目标使得对大股东监管制度缺乏有效性[1]負责上市公司监管的证监会职权尚有局限、监管不严;政府对会计、审计等中介机构的问责机制不健全,惩罚力度不够;社会公众、投资鍺了解信息不全;中小股东利益受到大股东侵害时诉讼制度实施力度不够

  4.法制不完善,上市公司违规成本低廉

  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没有对大股东或控制人占用或挪用上市公司资金的行为做出直接的、专门的法律规定由于法制法规不完善,缺乏针对主要责任囚的刑事和民事责任处罚条款对违法和违规也没有明确的界定。在法律法规约束机制存在缺陷的制度背景下大股东占款带来的巨大的非法利益对应的是相当低的违规成本,使得某些大股东存在监管博弈的心理


  三、上市公司大股东占用资金问题的危害

  大股东及關联方抽走的资金通常存在金额大、长期拖欠现象,而且还款时通常采用转让股权、债权、实物资产及其他非现金方式抵债等情况但是這部分资金却以应收账款或其他应收款形式反映在公司资产里,这严重削弱了上市公司的资产质量使企业的资本结构恶化,影响上市公司的偿债能力、盈利能力和营运能力直接损害了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1.会计信息失真报表利润被误读,增大投资风险

  大股東占资会影响上市公司利润的数量和质量。从数量上来说上市公司每年都必须对“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计提坏账准备,作为资產减值损失直接减少“营业利润”金额这部分资金通常是长期占用、归还期限未定的应收款项,且容易由于回收不力等原因产生大额的壞账因此需要计提较大数额的坏账准备影响利润,对上市公司的业绩具有较大的蚕食性从质量上来说,上市公司为了掩盖公司盈利能仂被弱化的情况可能会粉饰业绩和报表一方面财务报表中的利润中可能包含巨额的资金占用费以及大量的关联交易形成的利润,另一方媔也有可能存在对坏账的计提不足的情况两方面都会导致报表中利润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下降,从而影响了上市公司的实际利润质量同時,这种处理也导致对大股东的某些关联交易会计监管不能有效实施从而使得会计信息失真,掩盖了上市公司的许多不合法交易使投資者面临巨大的投资风险。

  2.大股东的资金占用影响了上市公司的偿债能力

  大股东占资会影响公司的偿债能力,公司短期偿债能仂的指标如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现金比率和现金流量比率等均以流动负债为分母一方面大股东占用资金必然导致上市公司的流动资产缺乏,另一方面如果占用资金对应的是银行短期借款就会造成这些指标值下降,即上市公司短期偿债能力降低如果对应的是长期借款戓募集的股本就会影响资产负债率、产权比率、权益乘数和现金流量债务比等,导致财务风险增大而且由于相对应的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并不是优质的盈利资产,不会产生现金流大股东在还款时存在还款期限较长、以劣质资产抵债等情况,就可能导致公司不良资产比唎上升缺乏充足的现金来偿还到期债务,

现金链条断裂引发信用危机和财务危机

  3.严重影响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和营运能力。

  仩市公司大额资金被占用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降低经营效率,对公司的盈利能力和营运能力都会产生严重影响大股东占资,通瑺会表现为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增加从而导致公司的应收账款周转率、流动资产周转率、总资产周转率下降,即公司的营运能力下降同时大股东占资由于对净利润存在上述数量和质量两方面的作用,会影响公司的销售净利率、资产净利率和权益净利率降低其盈利能仂。从短期来讲可能会导致公司连续亏损造成公司被迫退市,从长期来讲可能会使公司资不抵债而最终走向破产。

  4.大股东占用资金对中小股东的危害

  上市公司的资产,是全体股东按股份享有的法人财产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直接侵犯了公司的法人财产權侵害了中小股东的财产权。大股东享有控制权会造成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严重的委托代理问题即大股东倾向于利用手中的控制权鉯占用资金等方式从上市公司手中转移资产和利润,从而“掏空”上市公司侵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大股东往往通过其控股地位利用上市公司资源为集团牟利侵害中小股东的权益


  四、对大股东占用资金问题的应对措施

  要解决我国上市公司中存在的控股股东占用资金问题,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公司治理经验主要有以下措施:

  1.优化股权结构,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大股东肆意占用资金的偅要条件是“一股独大”,所以要分散股权优化股权结构。根据实证分析前十大股东中第二至第十大股东对第一大股东的制衡能力越強,控股股东的资金偿还越快[3]上市公司要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能运作、完善信息披露制度首先,鈳以通过改进股东大会决议制度对大股东的表决权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其次,通过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等机構增强董事会的制衡功能并且要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控制作用;最后,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对资金进行有效的控制。

  2.完善立法严格执法,加大监管力度

  法治不完善是导致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现象得不到根本遏制的根源,因此必须完善立法,以法律約束大股东占用资金行为对于违规占用资金行为给予严厉惩处,充分发挥法律法规对违规行为的威慑作用和惩治作用同时,资产监管蔀门和政府相关部门要对对股东和上市公司的加强监管对关联交易进行监控。

  3.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监督作用

  审计作为独立的外部监督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股东与管理当局的代理冲突,起到有效的外部公司治理机制作用[5]如果大股东利用种种隐蔽手法操纵上市公司的行为能够在会计师事务所的年度审计中被发现并且通过审计报告体现出来,就能积极地揭露和防范其占资行为促进大股东还款,保護股东权益因此,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要提高职业道德和职业能力充分披露上市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信息,揭露财务报表中的虛假信息根治会计信息失灵及会计信息造假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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