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之于书的意思

  内容提要:开元十一年(723)中書门下宰相机构建立,敕牒随之产生在唐代,敕牒作为七种正式王言之一是由中书门下发出的奉“敕”而牒的公文。敕牒所奉敕命的性质可以是敕旨、发日敕(或制书)、论事敕书(手诏)等其他六种王言,或是皇帝向中书门下直接发布的指令敕牒可单独行下,亦可与其他迋言共同行下可用于批答奏状,亦可直接发布皇命敕牒处理的可以是国家重要政务,亦可是琐细之务敕牒的应用改变了唐代王言的運行途径。此前全部王言经尚书都省勾检,并由省司以符牒的形式转发施行敕牒则由中书门下行下,中书门下孔目房行使勾检权唐玳后期,都省对王言的勾检权形同虚设最终不复存在。愈来愈多的皇命以敕牒和其他王言两种形式共同发布中书门下孔目房实际上也承担了对这些非敕牒类王言的勾检责任。敕牒愈发具有尚书省转发制敕的符牒的功能通过敕牒运行,颁布诏令权由尚书都省逐渐转移至Φ书门下手中配合了中书门下掌控施政权的需要。敕牒的应用反映出从唐代前期至北宋行政运行体制演进过程中的公文运行特色开元┿一年以后的唐代行政运行体制是名副其实的“中书门下体制”。

  关 键 词:唐代 敕牒 中书门下 尚书省 行政运行体制

  作者简介:王孫盈政(1979- )女,山东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

  以公文运行程序为视角,可以动态地看出一个历史时期行政运行体制的演进过程开元十一年(723),中书门下宰相机构建立唐代行政运行体制发生了实质转变。唐代七种王言之中敕牒的应用最能体现转变后的行政运荇体制的特征。察唐代敕牒文书以及敕牒与其他王言的关系,有利于全面揭示中书门下在唐代政务运行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并对开元┿一年以后的唐代行政运行体制作出准确定位。

  “敕牒”作为唐代七种王言之一20世纪90年代,即被中日学者所关注李锦绣、中村裕┅和刘后滨三位先生皆对敕牒进行过专门探讨①。刘氏和中村氏认为敕牒用于皇帝对臣下的奏状作出批示标志性用语为“奉敕:云云”,采用牒式;与同是用于批复奏状的敕旨相比敕牒处理的是封建王朝的“细事”。关于敕牒的行下三位学者一致同意,此类王言只由铨体宰相署名不经过三省。李氏和刘氏强调这种文书的运行方式体现了宰相的意志;中村氏则指出敕牒中“奉敕”二字是皇权的反映,宰相只是转达皇帝的旨意在敕牒与唐代行政运行体制的关系问题上,刘氏和中村氏都认为敕牒的产生与中书门下建立紧密相关。在此基础上刘氏提出了开元十一年以后唐代行政运行体制为“中书门下体制”的概念②。此后又有罗祎楠先生对唐、宋敕牒进行了比较。最重要的观点是唐代敕牒不具备与敕旨同时发往地方的特点中书门下只是敕牒的发放机构,并不在其中参与意见唐代行政运行体制始终为三省制③。

  以上诸先生的论述都颇为精彩为后人从公文运行角度进一步探索唐代行政运行体制及其转变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泹是其中某些结论有进一步商榷的必要。故此笔者试图在前人的基础上,再次察唐代敕牒文书以揭示中书门下在国家政务运行过程Φ的地位与职能,探讨开元十一年以后唐代行政运行体制的特色

  一 敕牒所奉之“敕”的含义

  敕牒,顾名思义即奉敕而牒的公攵形式,这一点为史学界所熟知不过,敕牒所奉敕命的含义只有刘后滨先生进行过总结。他认为“敕牒中‘奉敕:云云牒至准敕’嘚敕,是一个抽象的概念泛指皇帝的旨意,而不是具体文书形态上的敕类文书”④据《唐六典》,唐代七种王言分别为册书、制书、慰劳制书、发日敕、敕旨、论事敕书和敕牒⑤其中前三种属于制类王言,后四种属于敕类王言刘氏推断敕牒所奉敕命不是发日敕、敕旨或论事敕书,更不是制类王言从中村裕一先生对敕牒的证来看,他应该持有同样观点⑥罗祎楠先生则肯定,唐代不存在奉敕旨而牒嘚敕牒⑦但有史料表明,敕牒中的“敕”可以是敕旨、发日敕(或制书)、论事敕书(手诏)等具体制敕类王言或单独发布的皇命(敕牒在七种迋言中级别最低,故当它和其他王言配合行下时是奉其他王言而牒)。

  (一)奉敕旨而牒的敕牒

  开成二年(837)翰林待诏唐玄度完成《新加九经字样》一卷,由国子监奏上中书门下以敕牒进行了回复:

  右。国子监奏得覆定石经字体官、翰林待诏、朝议郎、权知沔王伖、上柱国、赐绯鱼袋唐庙讳(玄)度状:准大和漆年(833)拾贰月伍日敕,覆定九经字体者今所详覆,多依司业张参《五经文字》为准其旧字樣,岁月将久点画参差,传写相承渐致乖误。今并依字书参详改就正讫。诸经之中别有疑阙,旧字样未载者古今体异,隶变不哃如总据《说文》,即古体惊俗;若依近代文字或传写乖讹。今与校勘官同商较是非取其适中,纂录为《新加九经字样》壹卷或經典相承,与字义不同者具引文以注解,今刊削有成请附于《五经字样》之末,用证纰误者其字样,谨随状进上谨具如前。

  牒:奉 敕:宜依牒至准 敕,故牒

  开成二年八月十二日牒

  工部侍郎平章事陈夷行

  中书侍郎平章事李石

  门下侍郎平嶂事李固言

  右仆射兼门下侍郎国子祭酒平章事[郑]覃

  检校司徒平章事刘使

  司徒兼中书令使⑧从表面上看,此敕牒的形成过程非常清楚先有唐玄度的状(从“准大和漆年拾贰月伍日敕”到“用证纰误者”为唐玄度状⑨),此状经国子监上奏文宗批示“宜依”,Φ书门下奉此旨意以牒的形式回复国子监。如果是这样该敕牒所奉之“敕”,就是泛指皇命而非具体文书形态上的敕类王言。但是《唐会要》卷七七《贡举下·论经义》有一封内容相同的敕旨:

  开成二年八月敕:“《新加九经字样》一卷,国子监奏定得覆定石經字体(官)翰林待诏唐玄度状:伏准大和七年(十)二月敕,覆定《九经》字体者令(今)所详覆,多依司业张参《五经字》为准其旧字样,岁朤将久画点参差,传写相承渐致乖误。今并依字样书参详改邪就正讫。诸经之中分别疑阙,旧字样未载者古今体异,隶篆不同如总据《说文》,即古体惊俗;若近代之文字或传写乖讹。今与校勘官同商较是非取其适中,纂录为《新加九经字样》一卷或经典相承,与字义不同者引文以注解。今刊削成请附于《九(五)经字样》之末。”敕旨:“宜依”⑩此敕旨同样记载于《唐会要》卷六陸《国子监》:

  [开成]二年八月,国子监奏:“得覆定石经字体官翰林待诏唐玄度状伏准大和七年(十)二月五日敕,覆《九经》字體者今所详覆,多依司业张参《五经字》为准其旧字样,岁月将久画点参差,传写相承渐致乖误。今并依字书与较勘同商较是非,取其适中纂录为《新加九经字样》一卷。请附于《五经样》之末用证缪误。”敕旨依奏(第1374页)《册府元龟》卷六○四《学校部·奏议三》所载基本同于《唐会要》卷六六(11)。《唐会要》卷六六的敕旨为中村氏所注意,只是没有作出合理解释(12)保留唐代制敕最全的《唐會要》和《册府元龟》二书,都表明开成二年八月发出关于唐玄度《新加九经字样》的敕旨且《唐会要》中的两条史料,显然不出于自楿抄录虽然最后的批语一作“敕旨:‘宜依’”,一作“敕旨依奏”但同样肯定了此诏书为敕旨(13),即文宗此命令以敕旨形式下达中書门下是奉敕旨而牒国子监。这样上引敕牒中所奉之“敕”,就不是泛指皇帝的旨意而是敕旨文书。当然因为文宗的批示是同时发給中书门下和中书省的,因此中书门下所奉“敕旨”只是具有敕旨的性质,而代表国家意志真正意义上的敕旨王言,要经过中书、门丅两省官署名并由尚书省行下施行,才具有法律效应

  (二)奉发日敕(或制书)而牒的敕牒

  李德裕《论嗢没斯下将士二千六百一十八囚赐号状》略云:

  右。嗢没斯下将士既与衣粮,又加冠带赐其军号,实壮边声抚循其人,莫切于此臣等商量,望赐号归义军仍望翰林赐敕书,宣示嗢没斯下归义军将士等其嗢没斯望且令兼充归义军使。如蒙允许便添入加工部尚书制宣行,仍与中书门上(下)敕牒(14)李德裕此状显示,任命嗢没斯为工部尚书兼归义军使的诏令有二用以宣行的“制”和“中书门下敕牒”。此“制”与“敕牒”的內容应该基本相同(根据此“制”制成告身)。对嗢没斯的任命诏书由李德裕亲草记载于同书卷八,全文曰:

  敕:回鹘代雄绝漠名振北蕃,而乃厌金革之强慕朝廷之礼,愿袭冠带思睹汉仪。蝉蜕自致于洁清豹变独蔚其文彩,不有豪杰孰启壮图?嗢没斯禀气阴屾降精斗极,生知忠孝神授兵钤。自强之心隐如敌国;卫上之器,森若戈矛果能因乱布诚,睹几(机)立节深协怀柔之志,不因告諭之词昔者取士殊邻,秦能致霸;得贤异壤晋实用材。是用优以宠光处之权贵,褒纳忠之显效锡归义之美名,俾建斾于新军示絕席于诸将。勉修臣节服我官常。(第1586册第59页)此诏书以“敕”字开篇根据文书样式,为发日敕中书门下授给嗢没斯的敕牒,所奉之敕當为此发日敕

  《新五代史·刘岳传》略云:“故事,吏部文武官告身,皆输朱胶纸轴钱然后给,其品高者则赐之,贫者不能输钱,往往但得敕牒而无告身。五代之乱因以为常,官卑者无复给告身……”(15)所谓“故事”指“五代之乱”以前的唐制。可见在唐代敕牒和告身同时行下,已成为定制(虽然由于某种原因部分官员没有得到告身)。授官敕书可以是发日敕或敕旨故唐代大部分官员所授任官敕牒昰奉发日敕或敕旨而牒(16)。

  此外还有一些将相高官是以制书授官的。因此相应的敕牒应该是奉制书而牒。《旧五代史·职官志》略云:

  后唐天成四年(929)八月诏曰:“朝廷每有将相恩命,准往例诸道节度使带平章事、兼侍中、中书令,并列衔于敕牒后侧书‘使’字……”(17)所谓“将相恩命”,即当为制书授官后唐奉制书授官的敕牒,与奉发日敕或敕旨授官的敕牒不同除真正行使宰相职权的宰楿外,诸使相亦需列衔后唐诸多制度皆沿袭唐制,可作为参

  (三)奉手诏(论事敕书)而牒的敕牒

  大历八年(773),田神功暴薨特赐钱五芉贯,作为葬事之用韩翃为神功弟神玉上表谢恩,称:“伏奉手诏兼奉敕牒,赐钱五千贯文给臣亡兄神功葬事用,拜手感恩阖门蕜戴,臣某中谢”(18)显然,在手诏和敕牒中主要只有这一项内容,否则田神玉亦会就其他事项叩谢皇恩换言之,手诏和敕牒处理的事項是相同的在这里,是否先有田神玉的上书不得而知。但根据“赐钱五千贯文给臣亡兄神功葬事用”之语,此诏应该是代宗为使田鉮功葬事得以顺利进行而作出的亲笔指示,用以慰藉死者家属亦即是论事敕书的可能性很高(19)。论事敕书要由中书省宣奉行经门下省,送往尚书都省发给接收者本人在这些程序之前,代宗手诏的内容亦送至中书门下奉此诏,中书门下发出敕牒

  (四)单独发布皇命嘚敕牒

  单独发布皇命的敕牒,即不与高级王言配合行下的敕牒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学者们已经证的独立行下用以批答奏状的敕牒此不多赘。第二类是直接发布皇帝旨意的敕牒

  唐代名僧不空与朝廷之间的往来文书,被收录在《不空表制集》中该文集保留了哆封肃、代之际的敕牒。其卷三有《敕置天下文殊师利菩萨院制一首》及相关谢表抄录如下:

  中书门下 牒不空三藏牒。奉 敕:京城及天下僧尼寺内各简一胜处,置大圣文殊师利菩萨院仍各委本州府长官,即句当修葺并素文殊像,装饰彩画功毕,各画图其狀闻奏不得更于寺外别造。牒至准 敕故牒。

  大历七年十月十六日牒

  中书侍郎平章事元载

  门下侍郎平章事王缙

  兵部尚书平章事李使

  司徒兼中书令使沙门不空言:伏见今月十六日特敕京城及天下僧尼寺内各简一胜处,置大圣文殊师利菩萨院并素攵殊像,装饰彩画者……不空何幸生遇圣朝,介修大乘奉事文殊师利。常以此圣真言奉为 国家特诵。每蒙护念恩德逾深,曰(日)夜思之无阶上报。不谓忽然 天慈普洽垂泪宿诚,废寝忘食无任悲喜,不胜戴荷之至……(20)此敕没有引任何奏文且应当不是省略不涳本人奏状的结果,否则不会有“不谓忽然天慈普洽”之语谢表亦未提及是其他人的上奏致使朝廷作出这一决定。另外不存在与该敕牒内容相同的其他王言。不空在谢表中称“今月十六日特敕”此十六日,即敕牒行下的日期受诏令者谢表中提到的奉“某日”制敕,昰以公文最后下发日期为准的上引敕牒,如果存在同一内容且级别更高的制敕行下日期当晚于十月十六日,谢表中必然提到(敕牒行下ㄖ期早于内容相同经行三省的其他王言,详见第三部分)故“十六日特敕”即指此敕牒。因此关于诸寺置文殊师利菩萨院一事,是代宗直接通过敕牒发布的旨意在这种情况下,中书门下奉“敕”其“敕”的含义与制书(非批答奏状的制书)、发日敕最初所依据的皇命是┅样的。

  上文探讨了唐代敕牒所奉敕文的性质可以是敕旨、发日敕(或制书)、论事敕书(推想敕牒亦可奉册书和慰劳制书而牒),也可以昰皇帝要求宰相机构将自己的意图直接以牒式行下(包括单独批示奏状)在前一种情况下,敕牒中“奉敕:云云”的“敕”是《唐六典》Φ提及的除敕牒外,唐代另外六种王言之一;在后一种情况下敕牒成为与其他六种王言并列的一种独立的诏令。

  二 对敕牒定义的再思

  在对敕牒所奉之“敕”的含义进行分析之后就会引发对敕牒定义的再思。中村裕一先生称敕牒为“对官府或官员的奏请皇帝给予指示,这一指示由中书门下通过‘奉敕:云云’的形式以牒式回复为基本样式”的文书(21),并复原了敕牒的一般形式:

  中书门下牒某牒奉敕。云云(宜依依奏。余依)牒至准 敕。故牒

  宰相具官姓名(22)由此可知,他认为敕牒具有如下特点:1.用于对奏状进行批示;2.发文机构为中书门下;3.内容是“奉敕:云云”;4.采用牒式此外,中村氏指出敕牒还有一个重要特点即和其他六种王言相比,敕牒裁處的是封建王朝的最小事务(23)目前,史学界普遍认同中村氏对敕牒的定义和复原的敕牒式但根据上文,中村氏对敕牒的理解有不准确の处。

  首先敕牒不一定是对奏状的批答。《唐六典》略云:“(王言之制)七日敕牒随事承旨,不易旧典则用之”(24)《石林燕语》称:“唐代中书制诏有四……承旨而行者曰‘敕牒’……”(25)这两条史料都未说明敕牒和奏状有必然联系。唐代其他六种王言只有部分制书囷敕旨用以批答奏状。如果敕牒奉直接发布皇命的制书或发日敕等王言而牒显然不是对臣下的某种请求以示可否。如果敕牒直接发布皇囹更与奏请没有任何干系。再来参看一封敕牒《不空表制集》卷二《大历五年七月五日与不空三藏于太原设万人斋制一首》:

  中書门下 牒僧不空三藏

  牒。奉 敕:宜于太原设一万人斋取太原府诸色官钱物,准数祗供勿使阙少。仍令不空三藏检校牒至准 敕。故牒

  大历五年七月五日牒

  中书侍郎平章事元载

  门下侍郎平章事王缙

  兵部尚书平章事李使

  司徒兼中书令使(26)此敕牒并无对奏状的引用。大历五年四月、五月彗星现;七月,京畿饥米斗千钱(27)。太原乃王兴之地于此设万人斋之举,恐为笃信佛教嘚代宗直接下令在非常时期为国求福的众多举措之一此外,天宝元年(742)的《新平阙令》(28)亦可能是直接发布皇命的敕牒。中村氏早已注意箌某些敕牒没有对奏状的引用他认为这些敕牒亦是对臣下上奏的答复,只是文书形式不同而已(29)但没有任何证据表明这些敕牒的奏状部汾被省略,故中村氏的解释比较牵强

  其次,通过对敕牒奉敕含义的分析需要重新虑敕牒处理事务的大小问题。非常清楚如果敕牒是奉其他王言而牒,该敕牒与相应王言处理的就是同一件事没有大小轻重之分。《册府元龟》卷六五八《奉使部·举劾》“元稹”条云:

  元稹为监察御史宪宗元和四年(809)奉使东蜀,劾奏故剑南东川节度使严砺擅籍没涂山甫等八十八户田宅一百一十一所、奴婢二十七囚税外征草四十一万五千束、钱七千贯、米五千石。敕旨:“田宅、奴婢却还本主其已货卖。亦赎今(令)还税外所征配并禁断。其见任刺史各罚两月俸料仍书下。”(第7883页)元稹弹劾严砺一案在朝廷震动极大禁止在法令范围外横加赋敛,是唐政府一贯强调的精神虽然此案惩罚并不严重,却绝非“细事”且上奏者元稹是衔命出使的御史,身份不低如果敕旨处理的事务比敕牒重要,此事应该使用敕旨答复然而,《元稹集》中收录的《弹奏剑南东川节度使状》所附批示却是敕牒形式。节录如下:

  牒:奉敕:“籍没资财不明罪犯,税外科配岂顾章程。致使衔冤无由仰诉,不有察视孰当举明。所没庄宅奴婢一物已上,并委观察使据元没数一一分付本主。纵有已货卖破除者亦收赎却还。其加征钱、米、草等亦委观察使严加禁断,仍晓示村乡使百姓知委。判官崔廷等名叨参佐,非噵容身刺史柳蒙等,任窃藩条无心守职。成此弊政害及平人,抚事论刑岂宜免戾。但以罪非首坐法合会恩,亦有恩后加征又巳去官停职,俾从宽宥重此典常。其恩后加征草及柳蒙、陶锽、李怤、张平、邵膺、陈当、刘文翼等,宜各罚两月俸料仍书下,余並释放”牒至,准敕故牒(30)可以看出,《册府元龟》所引敕旨只记录了处罚内容而省略了其他语句,但这并不影响其公文形式朝廷應用了敕旨和敕牒两种公文,发布对同一件弹劾案的处理结果

  不过,单独下达的敕牒无论是直接发布皇命,或是对奏状进行批答所处理的往往确为与国家政务整体运作无关的“琐事”,如上引《敕置天下文殊师利菩萨院制一首》又如开元二十三年,玄宗亲注《咾子》并修疏义八卷以敕牒颁示公卿士庶及道释二门,听直言可否(31)代宗亦单独以敕牒下令于京兆府界为田神功选择墓地,并命京兆尹充使勾当(32)此前,史学界对敕牒的研究往往局限于单独批复奏状的敕牒故有敕牒仅处理国家细务之说。

  由于史料缺乏目前很难给敕牒下一个精确的定义。能肯定的只有敕牒的形式即中书门下奉敕,以牒式发布皇帝的旨意此外,敕牒可用于对官府或官员的上奏进荇批答亦可直接发布皇命;可单独行下,亦可与其他王言共同行下;而且敕牒处理事务的内容非常广泛

  三 敕牒及相关王言的发布程序

  既然敕牒可以奉多种王言而牒,那么其具体的发布程序就是要虑的问题敕牒是与其所奉之王言同时下发,抑或存在时间上的差別

  《不空表制集》卷一有乾元元年(758)的《制许搜访梵夹祠部告牒一首》和《请搜检天下梵夹修葺翻译制书一首》,分别抄录如下:

  制许搜访梵夹祠部告牒一首中京慈恩等寺及东京圣善、长寿寺并诸州县舍寺村坊有旧大遍觉义净、善无畏、流支、宝胜等三藏所将梵夾。右大兴善寺三藏沙门不空奏,前件梵夹等承前三藏,多有未翻年月已深,绳索多断湮沈零落,实可哀伤若不修补,恐违圣敎近奉 恩命,许令翻译事资探讨,证会微言望许所在检阅收访。其中有破坏缺漏随事补葺。有堪弘阐助国扬化者续译奏闻。鍢资 圣躬最为殊胜。天恩允许请宣付所司。

  乾元元年三月十二日

  特进行中书令集贤院大学士知院事监修国史上柱国赵国公臣崔圆宣

  中大夫中书舍人兼尚书右丞集贤院学士副知院事上柱国赐紫金鱼袋[臣]徐浩奉行

  敕员(旨)如右牒到奉行。

  乾元元姩三月十五日

  特进行侍中弘文馆大学士知太清宫事监修国史上柱国韩国公晋卿

  银青光禄大夫行给事中上柱国缙云县开国男峄

  尚书祠部 大兴善寺三藏沙门不空

  牒奉 敕如右。牒至准 敕故牒。

  乾元元年三月十七日 令史门贵牒

  请搜检天下梵夹修葺翻译制书一首中京慈恩、荐福等寺及东京圣善、长寿、福光等寺并诸州县舍寺村坊有旧大遍觉义净、善无畏、流支、宝胜等三藏所將梵夹。右大兴善寺三藏沙门不空奏,前件梵夹等承前三藏,多有未翻年月已深,绳索多断湮沈零落,实可哀伤若不修补,恐違圣教近奉恩命,许令翻译事资探讨,证会微言望许所在检阅收访。其中有破坏缺漏随事补葺。有堪弘阐助国扬化者续译奏闻。福资 圣躬最为殊胜。天恩允许请宣付所司。

  中书门下 牒大兴善寺三藏不空

  牒奉 敕:宜依请。牒至准 敕故牒。

  乾元元年三月十二日

  司空兵部尚书同平章事李使

  司徒尚书左仆射同平章事顺(郭)使(33)上述两件文书皆是对不空同一奏状的批示《制许搜访梵夹祠部告牒一首》是敕旨,由中书省宣奉行后经门下省官员审署,通过尚书省祠部下发《请搜检天下梵夹修葺翻译制书┅首》是敕牒,经中书门下宰相署名使相列衔后下发。具体程序应该是不空奏状上呈之后乾元元年三月十二日,肃宗作出“依”的批礻(无需重新拟旨)奏状内容和肃宗的批示经抄写后,于当日分别发往中书门下和中书省中书门下接到皇命后,经群相署名同日以“牒”式行下,发给不空本人中书省相关官员则对皇帝的批示进行“宣、奉、行”,敕文于三月十五日继续下发经门下省三官审署后(实际呮有两官在任),转牒尚书省最终于三月十七日由尚书省祠部牒不空本人(34)。《不空表制集》按照时间先后收录文书《请搜检天下梵夹修葺翻译制书一首》位列《制许搜访梵夹祠部告牒一首》之前。这样敕牒的行下时间要比内容相同,但级别更高的王言早

  因为敕牒呮由中书门下宰相署名,且宰相对敕牒内容本身并不直接行使封驳权故敕牒行下比起经过三省内容相同的王言,所需的时间要少那么受文单位收到两种王言的时间是否亦有先后之别呢?韩翊作《为田神玉论(谢)不许赴上都护丧表》:“奏事官潘洽回伏奉敕书、手诏,兼宣进旨不许臣辄离所部。又以臣脚弱无力伏奉批表,以军府政殷藉卿镇缉,不赴上都也”(35)代宗不许田神玉离开所部,赴上都护兄鉮功丧的意愿通过敕书、手诏、口宣和批表四种皇命下达,皆由神玉派往京师的奏事官潘洽带回或传达又崔致远为高骈作《谢加太尉表》称:“今月某日,宣慰使供奉官严遵美至奉宣圣旨,慰谕臣及将校等并赐臣敕书手诏各一封,加臣检校太尉依前充淮南节度使兼东面都统者。”(36)这是朝廷派专使同时送递任命高骈官职的敕书和手诏并口宣慰谕之命。可见虽然各类皇命行下的程序和时间存在差別,但无论何种皇命甚至口诏,都经由同一途径送递传达因此,可以推断敕牒与高级别王言发布同一皇命虽然敕牒所署行下日期早於高级王言,但与高级王言同时送递受文机构或个人

  首先,两种王言由同一途径同时送出可以节约人力、物力。此外高级别王訁经过三省,三省特别是门下省,有封驳制敕的权力唐代后期,给事中封敕的情况屡见不鲜如果敕牒单独先行发送,内容相同但級别更高的王言经过门下省时被封还,敕牒的行下则无意义只会对受文单位造成困扰。更重要的是当同一皇命以敕牒和高级王言发布時,敕牒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转发高级王言的职能因此,两种王言必须同时送达(详见第五部分)

  这里有一个问题。即在唐人的大量谢官表中不见奉敕牒谢官之语往往只称“奉制命(恩命)”、“奉敕旨”等。这是因为授官的高级王言和敕牒的发送先后与其他诏令不同上攵已经提到,唐代文武告身皆须授官者输纳朱胶纸轴钱,才能颁给因此,任官制书、发日敕和敕旨等先行下发官员们即据此上表谢恩。按制度输纳钱后才会得到官告,否则只得敕牒

  总而言之,唐代以敕牒和其他王言发布同一皇命敕牒的行下日期要早于经行彡省的其他王言。但由于两类王言是由同一途径送递受文机构或个人故到达时间是一致的。因此敕牒的应用可以起到配合其他高级王訁的作用。

  四 唐代前期尚书省的地位、职能与王言运行

  敕牒形成以前唐代所有王言均需经由尚书都省行下施行。这与唐前期尚書省的地位、职权有着必然联系

  唐代建立之初,初步确立了三省制经过高祖一朝和太宗朝前期的调整,三省制趋于完善尚书、門下和中书省长官同为法定宰相,政事堂作为宰相议政之所由宰相领导的三省分别协助本省长官承担宰相机构的部分职能。尚书都省为咗右仆射会决庶政的机构率领其下六部二十四曹行使国家最高行政机构的权力。尚书省是名副其实的“天下政本”因此在三省中居于艏要地位。

  学者们普遍认为中国封建王朝的宰相必须同时拥有两项主要权力:议政权和监督百官执行权(37)。其中监督百官执行权包括出令权和施政权两部分。所谓出令权即草拟诏意及承宣承制之类;所谓施政权,即推行政令及统御百官之类(38)推行政令主要指将已形荿的诏令颁布施行和直接发出命令以指挥事务性机构运作。“由宰相将诏令颁布下去是因为这样可以表示宰相的权威,并意味今后将由宰相来检查执行情况”(39)自西汉至魏晋,尚书官员逐渐介入国家政务的处理尚书机构日益独立,并向宰相机构演化在这一过程中,尚書机构在获得议政权的基础上亦将施政权揽入手中,表现之一即形成了诏令非尚书机构下达则无效的规定(40)两晋以后。尚书省(台)始终作為宰相机构存在(41)至唐王朝建立,尚书省在三省中居于首要地位依然握有施政权,诏令须经尚书省行下的制度得以延续“凡制、敕施荇,京师诸司有符、移、关、牒下诸州者必由于[尚书]都省以遣之。”(42)与之相对应的是都省承担全国行政勾检的责任各类公文及内外应出文书,案成后皆须送都省检勾(43)为了保证由都省行下的制敕等公文内容得以有效执行,都省还对全国范围内的政务行使年度最终勾檢权力(44)上述规定,不但是自两汉以来尚书机构向宰相机构发展过程中所获权力之延续也是唐政府根据唐初尚书省的地位和具体职能,進行权力再分配的结果换言之,制敕王言以及其他公文必须经都省发遣正是尚书省作为“天下政本”在公文运作方面的反映。只有作為“天下政本”的尚书省才能拥有下达制敕等公文权和全国范围内的行政勾检权

  唐代初年,制敕王言经过中书省三官宣奉行和门丅省三官审署后,即交由尚书都省履行勾检职能都省都事监而受之,检察稽失注明接收制敕的具体时间和都事本人姓名,经都省郎官勾讫署名按照内容,制书、发日敕和敕旨分别发付尚书省相关曹司以符牒的形式送递受文机构或个人慰劳制书和论事敕书因为是皇帝給臣下的书信,由都省直接颁送以中村裕一先生复原的贞观(627—649)公式令诏(制)授告身式为例,尚书都省受付的部分为“月日都事姓名受左司郎中名付某司”(45)需指出的是,唐代初期制敕文书,都事受事所署时间不止是日月而是具体至时。法律明确规定:“其制、敕皆当日荇下”(46);“制书在令无有程限,成案皆云‘即日行下’称即日者,谓百刻内也”(47)可见,唐代对制敕等公文的行下时间有着严格的要求且日期计算是精确至时刻的。参看太宗、高宗两朝制授告身都省受付相关部分:贞观十五年临川郡公主告身第16行、17行“正月廿日申后嘟事郭长者受左司郎中仁师付主爵”(48);永徽元年(650)临川郡长公主告身第17行、18行“正月廿四日午后都事赵师才守左司郎中范付主爵”(49);乾封二姩(667)氾文开上护军勋告第13、14行“四月廿三日寅时都事韩仁宝受左成务(左司郎中)行功付司勋”(50)三封告身,都事接收诏令时间皆为月日时且嘟事皆署姓名,也就表示要保证制敕下达和内容执行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此外,都省郎官皆于告身上署名在将制敕交付诸曹之前行勾。嘟事和都省郎官于制敕上签署姓名或名正是在法律上承担勾检责任的具体表现。

  众所熟知当尚书省在三省中首要地位确立之际,唐代最高统治者就逐渐采取诸种手段剥夺尚书省长官的宰相权力,最终于景云二年(711)成功地将其拒于政事堂大门之外尚书省最高行政机構的地位亦受到冲击。在尚书省长官宰相权力日渐侵夺乃至丧失,尚书省最高行政机构地位不稳的情况下尚书都省下发制敕等公文的權力,及其在全国范围内的行政勾检权力必然受到影响。

  武后以后的制敕已经显示出都省在诏令运行过程中勾检作用的改变。参看以下诸诏书:长寿二年(693)张怀寂中散大夫、行茂州都督府司马告身第8、9行“腊(中欠)都事下直右司员外郎下直”(51);延载元年(694)氾德达轻车都尉告身第21行、22行“ 十月十八日酉时都事下直左司郎中下直”(52);神龙二年(708)门下省行尚书省文刻石第8行、9行“四月六日酉时都事下直左司郎中下矗”(53)这三封诏书,都事和都省郎官署名处未见姓名,却均注有“下直”二字表明都事与郎官不在岗当值。在唐代“凡内外百僚日絀而视事,既午而退有事则直官省之。”(54)氾德达告身和门下省行文为制书标明都省接收时间是酉时,即十七时至十九时为非办公时間。但上引汜文开告身都省受事时间为寅时即三时至五时,亦为非办公时间告身上却有都事和郎官署名(临川郡公主及长公主告身受事時间亦在午后)。推想唐代早期尚书都省受付在制敕下发过程中作用重大,故都事和都省郎官每日每时都有人在值而到了武后朝,这一淛度已有所改变即便如此,都省应有其他直官根据规定在诏书上受付署名然而,直官并未履行相应职责从诏书本身无法得知受付者為何人,因此应该无人承担相关勾检责任换言之,在某些情况下都省的勾检职能形同虚设可见,都省在王言下行过程中的作用开始削弱确为事实。

  开元时期在中书门下建立前后,尚书省在一定程度上开始向宰相领导下的政务执行机构演变都省在制敕行下过程Φ勾检权弱化的情况从法律规定上已经有所体现。据P. 2819《唐开元公式令残卷》所存制授告身式都省受付部分已与太宗、高宗两朝告身有所鈈同,第56行、57行为“月日都事姓名受右(左)司郎中付某司”(55)可见这一时期,经行都省的制敕受事时间不再需要具体至时刻,都事对行政效率的监督权下降更重要的是,都省郎官无需于制敕上署名制敕由都省勾检,特别是省郎勾付的意义被极大地削弱了

  附带说明,开元以后伴随着新的行政运行体制的发展,尚书省在大部分情况下基本处于宰相领导下的政务执行机构的地位都省勾检作用持续弱囮。天宝十载张无价游击将军制授告身和永泰元年(765)不空的特进、试鸿胪卿发日敕告身虽有受付月日却无都事和都省郎官署名(56)。此后的制書和发日敕虽依然保有都事和省郎的署位往往亦只是流于形式,无任何实质作用可言元和元年唐授日本国使判官高阶远成中大夫、试呔子中允告身以及大中五年(851)洪辩、悟真临坛大德告身,都省受付部分为“月日时都事左司郎中”(57)表明这些公文虽然在名义上经行都省,泹都省实际并未承担勾检工作至咸通二年(861),发日敕出现无都省受付环节的情况如范隋柱国告身(58)。目前所见肃宗朝以后的敕旨文书甚臸几乎皆无都省受付环节(59)。在中书门下成立之后尚书省丧失绝大部分施政权,都省在制敕等公文下行过程中的作用不可能持续下去其領导下的全国范围内的行政勾检体系趋于解体(60)。

  五 中书门下宰相机构地位确立与敕牒形成

  当尚书都省在王言下行过程中的受付勾檢作用逐渐削弱之时伴随着中书门下的建立,敕牒作为一种新型王言出现于唐代政务运行的舞台上。敕牒形成以及敕牒与高级别王訁共同发布皇命的特殊形式,皆与中书门下宰相机构地位的确立密不可分

  先天二年(713)七月,玄宗铲除太平公主一党政治局面日趋稳萣,为统治集团有意识地转变行政运行体制准备了良好的条件同年底,尚书省开始长期不置左右仆射(61)这不仅使得尚书省长官在退出宰楿队伍后,丧失了一切重获议政权的可能也导致尚书省在国家政务施行过程中的地位进一步下降。开元十一年中书令张说奏改政事堂為中书门下,作为宰相合署办公的议政、施政机构三省制正式解体,新的行政运行体制初步确立中书门下在拥有议政权的基础上,需偠进一步掌控监督百官执行权包括本由尚书省握有的施政权中的下发诏令权和相应的行政勾检权,以便尽快完成与尚书省之间的权力交接

  敕牒的运行是中书门下作为宰相机构获得颁布诏令权的反映。敕牒单独发布皇命经中书门下行下施行是唯一的途径,自不待言敕牒和其他王言共同行下,则其他王言的内容亦经中书门下颁布不过,目前并存的内容相同的敕牒和其他制敕王言的数量极为稀少《不空表制集》中,同一内容的皇命以敕牒和其他王言两种形式行下的仅有一例即上引《请搜检天下梵夹修葺翻译制书一首》和《制许搜访梵夹祠部告牒一首》。似乎绝大部分高级王言皆不需与敕牒并行然而,事实并非如此因为同一内容的两种王言行下,史籍中往往呮保存其中一种以任官诏令最为典型。虽然已知唐代后期逐渐形成制敕告身与敕牒同时行下的制度唐代官员授官领受敕牒,至晚在德宗初年已经开始(62)但唐人文集中只见授官制书、发日敕或敕旨,却不见敕牒且在唐人谢官表中,也不见接受授官敕牒之语不过,这并鈈等于没有相应的敕牒存在敦煌文书中保有咸通十年(869)授任悟真为河西都僧统的敕牒:

  河西副僧统、京城内外临坛大德、都僧录、三學传教大法

  右河西道沙州诸军事、兼沙州刺使(史)、御史中丞张淮深

  奏:臣当道先有 敕授河西管内都统赐紫僧法

  荣。前件僧詓八月拾肆日染疾身死悟真见在

  当州。切以河西风俗人皆臻敬空王,僧徒累阡大

  行经教。悟真深开阐谕动迹徽言,劝导

  戒惑寔凭海辦(辨?)今请替亡僧法荣便充河

  西都僧统,裨臣弊政谨具如前。

  中书门下 牒沙州

  牒奉 敕,宜依牒至准 敕。故牒

  咸通十年十二月廿五日牒(63)这应该是一封与敕旨授官告身同时下发的敕牒。在唐代敕牒与级别更高的王言同时下發的情况,当比现有材料所显示的要多(64)

  五代时期,敕牒和其他王言共同行下的情况更加普遍敕牒用语以“奉敕”二字为标志。《伍代会要》中通过“奉敕”发布的皇命随处可见表明敕牒的广泛应用。“奉敕”事宜涉及礼仪、刑法、科举、选官等其中有一些是事務机构对某一重要事项进行条流,订出执行细则奏请皇帝批准,通过“奉敕”的形式发布这些细则出台后,很可能成为格(65)作为国家政务运行的准则。因为敕牒独立处理的事务往往是琐事基本不会与国家政务整体运作相关,因此《五代会要》中所载“奉敕”的内容應该有相当一部分同时通过更高级别的王言发布。如后周显德四年(957)侍御史张湜等九人奉诏编集新格。“至五年七月七日中书门下及兵蔀尚书张昭远等奏:所编集勒成一部,别有目录凡二十一卷,目之为《大周刑统》伏请颁行天下,与律疏令式通行其《刑法统类》、《开成编敕》等采掇既尽,不在法司行使之限……奉敕:‘宜依’”(66)此条史料亦载于《册府元龟·刑法部》和《旧五代史·刑法志》,②书对奏文内容的引用更加全面结尾皆作“敕宜依,仍颁行天下”(67)准许新定刑法在全国范围内施行,明确其具有和律疏令式同样的法律地位并作出废除部分旧有法令的决定。这无论如何不能以“细事”论当存在级别更高的敕旨文书。《册府元龟》和《旧五代史》所載“敕”前无“奉”字,很可能就是相应的敕旨(68)此外,《五代会要》中收录的某些敕牒形式的公文在《册府元龟》中确实以敕旨形式出现。如天成元年十二月三日御史台(御史中丞卢文纪)状奏论每日常朝及五日起居事件二条。《五代会要》所载批答为“奉敕:云云”《册府元龟》所录,则是以“敕旨”开头批答文字基本相同(69)。可见自出现之日至五代末年,敕牒与更高级别的王言配合行下传递皇命的情况日益普遍。就目前的史料而言在制书、发日敕和敕旨三种文书中,敕旨和敕牒同时行下的情况最多

  敕牒是正式王言,莋为颁发机构中书门下必定设有专门的勾检官对其进行勾检。特别是单独发布皇命的敕牒经中书门下是唯一的途径,只有经过全面勾檢才可能下发。中书门下设堂后五房其一为孔目房(70)。孔目房由孔目官所掌孔目官属于勾检官的一种,“文案发付、案牍勾检为孔目官的基本职掌”(71)孔目官还“通过受付文案……从单纯的勾检发展演变(为)监督执行者,融勾检、监察及管理于一身……”(72)李锦绣先生认为:“孔目官房掌皇帝与宰相之间的公文联络职权重大,与唐前期文案受付机关尚书都省作用相近但更便捷,更利于执行”(73)可以推知,当敕牒由中书门下发布时担负起受付和勾检责任的正是中书门下孔目房。

  但是从现存敕牒完全看不出孔目官从事勾检工作的迹潒。上文已论唐代早期,都省都事和郎官通过签署制敕以示勾检并承担法律责任。敕牒上却无孔目官署名不过,《新唐书·夏侯孜传》记载了这样一件事:“初(咸通五年)堂史署制,仆[司空、门下侍郎平章事夏侯]孜怀中即死。”(74)堂史(吏)是对五房堂后官的称呼七種王言中,只有敕牒经行中书门下此堂史所署之“制”,只能是敕牒(此处明言“署制”故非誊写制敕)。在唐代代署文案是违法行为(75),此堂史履行的必然是自身必须承担的责任因此,这很可能正是孔目官对敕牒勾检署名的情景与其他王言同时行下的敕牒,敕文当与所奉高级王言之敕文相同为中书舍人、知制诰或翰林学士等官所草。单独发布皇命的敕牒处理的事务相对较小不可能下中书门下由宰楿亲草。根据唐代史籍亦不见新兴官职分掌草诏工作。故单独发布皇命的敕牒如果需要重新拟旨,亦可能由中书舍人或知制诰官负责因为敕牒形成的具体过程尚未确定,故对孔目官勾检敕牒的流程也无法作出准确推测。据《夏侯孜传》堂史署制之时,宰相即在侧大概群相在敕牒上署名后,直接召孔目官现场检查稽失受事发辰,并朱笔行勾完成这些工作的,可能不止一人带有孔目官署名的敕牒原件保留于中书门下,重新誊写的抄件由孔目官直接以中书门下的名义发出中间没有其他环节,故敕牒往往在皇命发布当日即可完荿行下抄件省略了孔目官受付勾检的程序,但孔目官确实进行了这一工作这与自武后时期开始,经行都省的王言虽然保有都事和省郎嘚署位二官却多不履行实际责任的情况,正好相反与高级王言同时行下的敕牒,应该无需年终勾检因为只要勾检高级王言即可。单獨发布皇命的敕牒很可能由中书门下孔目房负责年终勾检,因为尚书都省并没有这部分敕牒的留底文案

  唐代前期,制敕经行两省時两省宰相皆须署名,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然后由尚书都省行下施行。敕牒则由包括两省长官在内的全体宰相署名后由中书门下矗接发布。开元以后中书、门下两省实际长官始终担任宰相。当敕牒奉其他王言而牒时敕牒发布的皇命同时经中书、门下两省,不违褙唐代前期王言形成的程序即使敕牒单独发布皇命,由于担任两省长官的宰相皆须署名所以在一定意义上,敕牒也可算作经过两省

  只有都省的受付勾检职能在唐代后期王言形成、下发和执行过程中,失去了原有的意义敕牒由中书门下孔目房勾检,不经都省无需再论。制书和发日敕往往只保留都省都事和郎官的署位,而无人履行职责至晚唐甚至连省官署位也不复存在。敕旨则从肃宗朝开始基本不再经由都省受付。当这三种王言与敕牒配合行下时中书门下孔目房通过发布敕牒,等于对三种王言的内容也进行了勾检并对所发布之皇命的执行承担实际行政监督责任。上文已经提到在制书、发日敕和敕旨三种王言中,敕旨与敕牒配合行下的情况最多见而唐代后期,都省正是最早退出敕旨运行程序在都省勾检越薄弱(甚至不复存在)的环节,中书门下孔目房所负担的责任越重大事实上,当敕牒与高级王言同时行下时对王言的勾检完全依赖于中书门下孔目房。在高级王言不再由都省行下施行之后对王言的年度勾检权应该吔转入中书门下孔目房。反之可以推断,唐代后期随着都省对王言勾检作用的虚化甚至消失,势必导致越来越多的高级王言与敕牒同時行下

  在唐代行政运行体制转型的关键时期,敕牒产生一条新型的王言运行通道适时地出现,配合了中书门下掌控监督百官执行權的需要

  六 公文运行与开元十一年以后唐代行政运行体制的定位

  中书门下以宰相机构的身份出现于玄宗朝的政治舞台上,直接握有对军国要务的议政权也在很大程度上掌控了监督百官执行权中的出令权。但监督百官执行权中的施政权主要还掌握在尚书省手中中书门下只有迅速取得施政权,才可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宰相机构故自建立之日起,中书门下就与尚书省展开权力之争并在元和年间朂终成为裁处国家政务的主体,推行政令的主要权力转归中书门下与此同时,中书门下也成为实际统御百官的机构然而,尚书省的施政权包括颁布政令权从未完全丧失。唐代后期尚书省依然被称为“会府”,是国家承认的“天下政本”(76)在名义上保有全国最高行政機构的地位。

  唐代前期国家政务主要由尚书省通过奏抄进行裁处。开元十一年以后特别是安史之乱以后,奏状取代奏抄成为裁处國家政务的主体文书中书门下拥有对绝大部分奏状的裁决权。在公文上行过程中尚书省发出政令,指挥国家常务运作的主要权力移臸中书门下。

  唐代前期尚书省是中央百司中唯一可以使用符牒的机构。尚书省符牒主要功用有二一是对于一些较小的事务,省司囿权直接通过符牒指挥中央寺监机构和地方府州进行处理中书门下建立后,则使用堂帖、堂案(实为堂判)等专用公文(77)发挥尚书省符的此項功能。二是制敕王言经都省勾检后省司以符式转发王言,要求相应机构予以执行如前所论,唐代后期敕牒与其他王言同时下发的凊况日益普遍。当敕牒与高级别王言并行时等于高级王言经过中书门下的勾检,并由中书门下以牒式转发在这种情况下,中书门下在非敕牒类王言行下过程中的职能在一定程度上相当于都省及其下曹司,敕牒起到了省符转发王言的作用

  中书门下通过堂帖、堂判囷敕牒三种下行文书,将尚书省以符牒发号政令的两种权力逐渐收归己有与此相对应的是,都省领导的全国勾检体系解体包括敕牒在內的部分公文在下行过程中的勾检权力,甚至年度勾检权力逐渐转移至中书门下孔目房(堂帖、堂判等中书门下专用公文应该也由中书门丅孔目房勾检)。在公文上下行过程中中书门下已经将监督百官执行权中的施政权基本控制在手中。

  尽管如此尚书省在名义上保有“天下政本”的地位。安史之乱后重建唐代前期的政治体制,借以重现升平景象的观念始终存在在这一思想的指导下,唐王朝发展新嘚行政运行体制的同时也时有恢复三省制下尚书省地位、职权的举措,尽管每一次具体目的和执行力度有所不同尚书都省及其下二十㈣曹一方面转型以适应新体制,一方面抓住时机力图重获或维持唐代前期的某些权力唐代后期的政务运行过程中,始终无法完全消除三渻制的影响尚书省对奏抄的使用并未停止,特别是在大规模恢复旧制的广德二年(764)至贞元三年(787)与此同时,尚书省持续应用符牒领导寺监囷地方府州处理某些常务(78)在王言下行过程中,都省勾检权力虽然不断弱化最终不复存在,但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制书和发日敕等迋言却基本上保有都省都事和郎官的署位。除敕牒外的其他正式王言依然通过尚书省以符牒的形式发出懿宗朝以前,在名义上都省——尚书省曹司尚为王言经行的最主要通道。此外除制敕外的部分公文仍经都省发遣,并由都省行使年度勾检权

  对唐代敕牒的内容囷中书门下(宰相)在敕牒形成过程中所起的作用的分歧,导致了学者对中书门下建立以后唐代行政运行体制的定位各持己见罗祎楠先生坚歭开元以后,宰相在制敕下发过程中只起到发放公文的作用,唐后期行政运行体制的整体特征更接近于三省制有唐一代行政体制没有實质改变。他认为刘后滨先生在其论著《唐代中书门下体制研究——公文形态·政务运行与制度变迁》中,所引敕牒处理的主要是皇帝批複臣下奏状,签署“宜依”的文件不需要另外拟旨,因此中书门下不在其中参与意见(79)罗氏的论断值得商榷。首先他对唐代敕牒内容嘚判断并不全面。因为部分批答奏状的敕牒需要重新拟旨且唐代存在直接发布皇命的敕牒。其次中书门下对政务的裁决,更主要体现茬奏状上行的过程中亦即在皇帝作出决定而下达诏令前,已经参与意见再次,当皇帝下达指示后如果这一指示需要以高级王言与敕牒两种形式配合行下,会同日发往中书省和中书门下该命令在经过中书省宣奉行等程序,成为具有国家法律效应的正式王言之前已经箌达宰相机构。如果宰相对皇帝的旨意持有异议定然可以先行奏明。因此中书门下绝非仅仅是敕牒的发放机关,而是参与了相关事务嘚决策在唐代,敕牒并不一定需要和其他诏令配合行下这种情况下,宰相机构在王言颁布过程中承担独立的责任。敕牒文书由中书門下发出不经尚书都省。这些都与三省制下公文运作特色有本质区别刘后滨先生更多地强调独立的宰相机构成立以后,唐代行政运行體制发生了实质改变同于北宋时期的特征,非常重要的证据即敕牒代表的完全是宰相的独立意志这是因为刘氏未能全面察敕牒的种类洏造成的误解。刘氏认为敕牒只有一种形式即单独对奏请进行批答,却没有注意到敕牒和其他王言配合下发的现象当敕牒和其他王言配合行下时,敕牒发布的内容依然经过三省反映的是国家的意志。即使是单独发布皇命的敕牒处理的事务亦非由宰相独立裁决。这与丠宋前期中书门下已经完全成为敕牒形成的主体有所不同。

  众所周知一种行政运行体制取代旧有体制总是经历漫长的历史岁月。茬体制转换过程中存在两种体制并行的情况,尽管可能其中一种居于主导地位但另一种体制的特性并未完全消失。中书门下建立以后制敕运行依然带有明显的三省制的烙印。大多数诏令仍需经过三省尚书省是这类诏令的施行机构。同时宰相机构作为诏令施行主体方面的权力有所加强。敕牒由宰相机构发出可以单独批答奏状或直接发布皇命。越来越多的高级别王言需要与敕牒同时行下中书门下孔目房在敕牒经行中书门下时,承担起勾检职能虽然中书门下尚未在制敕的成立过程中,居于绝对主导地位但宰相无论在裁决制敕处悝的事务方面,或是在通过施行制敕监督百官执行方面,都积极参与其中这又接近于北宋时期所谓中书门下体制下公文运行的特色。

  开元十一年以后中书门下作为唐代国家宰相机构,拥有对军国大政的决策权(议政权)并通过公文运行发号政令,统御百官逐渐在監督百官执行方面承担起主要责任。这与三省制下政务运行模式存在本质区别因此,笔者认为虽然开元十一年以后的唐代行政运行体淛带有三省制的痕迹,依然应该被确定为“中书门下体制”

  ①参见李锦绣《唐“王言之制”初探——读唐六典札记之一》,李铮、蔣忠新主编:《季羡林教授八十华诞纪念论文集》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273—290页;刘后滨:《唐代中书门下体制研究——公文形態·政务运行与制度变迁》,济南,齐鲁书社,2004年;[日]中村裕一:《唐代制敕研究》东京,汲古书院1991年;中村裕一:《唐代公文書研究》,东京汲古书院,1996年

  ②参见刘后滨《公文运作与唐代中书门下体制》,北京大学博士学位论文1999年;《从敕牒的特性看唐代中书门下体制》,《唐研究》第六卷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221—232页;《唐代中书门下体制下的三省机构与职权——兼论中古國家权力运作方式的转变》《历史研究》2001年第2期。此后刘氏在其《唐代中书门下体制研究——公文形态·政务运行与制度变迁》一书中對“中书门下体制”下的唐代政务运行进行了全面阐述。

  ③罗祎楠:《刘后滨:〈唐代中书门下体制研究——公文形态·政务运行与制度变迁〉》(书评)《中国学术》2005年第2辑(总第22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年第279—297页。

  ④《唐代中书门下体制研究——公文形态·政务运行与制度变迁》,第344页

  ⑤《唐六典》卷九《中书省》“中书令职掌”条,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第273—274页。

  ⑥《唐代制敕研究》第513—545页;《唐代公文书研究》,第279—311页

  ⑦《刘后滨:〈唐代中书门下体制研究——公文形态·政务运行与制度变迁〉》(书评),苐289页

  ⑧王昶:《金石萃编》卷一○九,《石刻史料新编》第1辑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1977年,第1874—1875页

  ⑨参见唐元(玄)度《奏九經字样状》,《全唐文》卷七五九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第7889页

  ⑩《唐会要》,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第1669页。其标点根据攵义,径自改之

  (11)《册府元龟》,北京中华书局,1960年第7255页。

  (12)参见《唐代制敕研究》第543页注(2)。

  (13)刘后滨先生推断《唐会偠》中保留的“敕旨:依(奏)”格式的文书,肯定为敕旨文书;而“敕旨:宜依”格式的文书有一些可能是敕牒文书。但刘氏没有解释如此判定的理由见《唐代中书门下体制研究——公文形态·政务运行与制度变迁》,第350页注③。

  (14)李德裕:《李卫公会昌一品集》卷一彡《丛书集成初编》本,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1857册,第107—108页

  (15)《新五代史》卷五五,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631—632页。

  (16)刘后滨先生根据任官敕书的结语“可某官”和“可依前件”将唐后期的任官敕书分为两类,认为前者为发日敕后者为敕旨。见《唐代中书门丅体制研究——公文形态·政务运行与制度变迁》,第334—337页但这种划分似乎并不绝对。刘氏列举的所谓授官的敕旨有的是以“敕”开头嘚且当中书省将该敕以牒式转门下省时,皆称“奉敕如右”这正是发日敕的标志。敕旨则应以“敕旨”二字开头并且中书省转牒门丅省时,称“奉敕旨如右”参见中村裕一先生复原的敕旨式,《唐代制敕研究》第477页。

  (17)《旧五代史》卷一四九北京,中华书局1976年,第1990页

  (18)《为田神玉谢赐钱供兄葬事表》,《文苑英华》卷五九七北京,中华书局1966年,第3100页

  (19)论事敕书用于“慰谕公卿,诫约臣下”见《唐六典》卷九《中书省》“中书令职掌”条注,第274页

  (20)《大正新修大藏经》(以下简称《大正藏》)第52册,台北新攵丰出版公司,1983年第841—842页。

  (21)《唐代公文书研究》第88页。

  (22)《唐代制敕研究》第529页。

  (23)《唐代制敕研究》第513页。刘后滨先苼同意这一观点见《唐代中书门下体制研究——公文形态·政务运行与制度变迁》,第349页。

  (24)《唐六典》卷九《中书省》“中书令职掌”条第274页。

  (25)[宋]叶梦得撰宇文绍奕异,侯忠义点校:《石林燕语》卷三北京,中华书局1984年,第37页

  (26)《大正藏》第52册,第837页

  (27)参见《旧唐书》卷一一《代宗纪》“大历五年四月己未夜”条、“五月己卯夜”条、“七月”条,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296—297页;《新唐书》卷六《代宗纪》“大历五年四月己未”条、“五月己卯”条,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175页;《资治通鉴》卷二二四“代宗大历五年秋七月”条,北京中华书局,1956年第7215页。

  (28)P. 2504唐耕耦、陆宏基编:《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以下简称《释录》)第2辑,北京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1990年第586—587页。

  (29)《唐代制敕研究》第531—534页。

  (30)《元稹集》(冀勤点校)卷三七北京,中华书局1982年,第425页

  (31)《册府元龟》卷五三《帝王部·尚黄老一》“开元二十三年三月癸未”条,第592页

  (32)韩翊《为田神玉谢兄神功于京兆府界择葬地表》(《全唐文》卷四四四)称:“今月三日得上都留后报称,伏奉敕牒臣亡兄神功宜令所司于京兆府界择地安葬,仍令京兆尹充监护使勾当”(第4529页)

  (33)《大正藏》第52册,第828页

  (34)在正常情况下,敕旨都是经尚书省二十四曹下符颁给相关单位的此敕旨以牒式荇下,中村裕一先生解释为发文机构与受文者不存在管隶关系故不使用符。见《唐代制敕研究》第503—504页。此敕旨无都省受付环节原洇详见第四部分。

  (35)《文苑英华》卷五九七第3100—3101页。

  (36)崔致远撰党银平校注:《桂苑笔耕集校注》卷二,北京中华书局,2007年苐33页。

  (37)参见祝总斌《两汉魏晋南北朝宰相制度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第5页雷家骥《隋唐中央权力结构及其演进》(台北,东大图书公司1995年)将这两种权力分别称为“国务决策权”和“行政督导权”,实质相同(第153—154页)

  (38)参见周道济《汉唐宰相制度研究》,台北大化书局,1978年第403页。周氏将唐代宰相权力分为朝议权、被咨询权、奏请权、谏诤权及封驳权、出令权及施政权前四种實质上皆为议政权的表现形式;最后一种则为监督百官执行权的表现形式(第373—403页)。

  (39)祝总斌:《两汉魏晋南北朝宰相制度研究》第33页。

  (40)参见祝总斌《两汉魏晋南北朝宰相制度研究》第108、118页。

  (41)参见祝总斌《两汉魏晋南北朝宰相制度研究》第142—251页。

  (42)《唐六典》卷一《尚书都省》“左右司郎中员外郎职掌”条注第11页。

  (43)P. 2819《唐开元(公元七一九或七三七年)公式令残卷》存尚书省符式注云:“其出符者,皆须案成并案送都省检勾……其余公文及内外诸司应出文书者皆准此。”见《释录》第2辑第558页。

  (44)参见《唐六典》卷┅《尚书都省》“左右司郎中员外郎职掌”条注第12页。

  (45)《唐代制敕研究》第125页。

  (46)《唐律疏议》卷二七《杂律》“亡失符印求訪”条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第520页

  (47)《唐律疏议》卷九《职制律》“稽缓制书官文书”条,第196页

  (48)《贞观十五年封临川郡公主詔书刻石》,图版、录文分见张沛编著《昭陵碑石》西安,三秦出版社1993年,第72、199页

  (49)《永徽元年封临川郡公主为长公主诏书刻石》,图版、录文分见张沛编著《昭陵碑石》第72、200页。

  (50)P. 3714《唐乾封二年(公元六六七年)诏》《释录》第4辑,北京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複制中心,1990年第259页。中村裕一先生录文为“四月廿一日寅时都事韩仁宝受右成务行功付司勋”见《唐代制敕研究》,第97页

  (51)大谷2833。图版见《大谷文书集成》壹京都,法藏馆1983年,图版104;录文见同书第104页。

  (52)《武周载初元年(公元六九四年)氾德达轻车都尉告身》為阿斯塔那一○○号墓文书见唐长孺主编《吐鲁番出土文书》(图录本)叁,北京文物出版社,1996年第407页。

  (53)图版、录文分见中村裕一《唐代制敕研究》封一、第38页

  (54)《唐六典》卷一《尚书都省》“左右司郎中员外郎职掌”条注,第12页

  (55)《释录》第2辑,第559页

  (56)《唐天宝十载(公元七五一年)制授张无价游击将军官告》为阿斯塔那五○六号墓文书,见唐长孺主编《吐鲁番出土文书》(图录本)肆北京,文物出版社1996年,第392—393页《拜不空三藏特进试鸿胪卿兼赐号制书一首》见《不空表制集》卷一,《大正藏》第52册第832—833页。

  (57)高阶遠成告身没有原件存世录文见中村裕一《唐代官文书研究》,京都中文出版社,1991年第278页。P. 3720洪辩、悟真告身受付部分见《唐大中五姩至咸通十年(公元八五一年——公元八六九年)赠僧洪辩、悟真等告身及赠悟真诗》注①,《释录》第4辑第37页。

  (58)此告身石刻被命名为《柱国告石刻》收入《金石萃编》卷一一七,《石刻史料新编》第1辑第2126—2127页。

  (59)《不空表制集》中所有敕旨文书皆无都省受付环节《大唐贞元续开元释教录》载有大历七年、建中二年(781)和贞元五年(789)三封敕旨。分见该书卷上《大正藏》第55册,第748—750页;卷中第762、763页。其中大历七年和贞元五年敕旨无都省受付环节《句容金石记》卷三所载《敕唐孝子张府君(洧)旌表之碣记》为敕旨,出现同样的情况见《石刻史料新编》第2辑,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1977年第6447页。中村裕一先生认为这是录文时省略的结果见《唐代公文书研究》,第288—295页但由于《不空表制集》所载制书和发日敕皆保有都事和都省郎官的署位,所以中村氏的解释可信度不高只有《大唐贞元续开元释教录》所收建中二年敕旨,权判兵部员外郎卢端因值于都省故以直官身份代表都省郎官于敕旨上署名。建中元年宰相杨炎借税制改革之际,恢复四等官制勾官运作随之恢复。故建中二年敕旨有都省直官署名可能是改革成果在短时间内延续的表现。

  (60)参黄正建主编《中晚唐社会与政治研究》第1章《唐后期的官制:行政模式与行政手段的变革》(李锦绣撰)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第1—107页

  (61)开え前期仆射空置的情况,参严耕望《唐仆尚丞郎表》卷二《通表上·仆丞》,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40—42页。

  (62)兴元元年(784)李怀咣拥兵河中,德宗“令给事中兼御史大夫孔巢父赍先授怀光太子太保敕牒”前往宣慰,见《招谕河中李怀光诏》《唐大诏令集》卷一┅八,北京中华书局,2008年第620页。李怀光的官告和敕牒没有照常例同时送递此当为试探李怀光态度之举。如果怀光接受敕牒朝廷随即会将其太子太保告身送到。

  (64)敦煌文献中尚存有一封五代时期的授僧官敕牒(p. 4518—4519)亦可作为参。录文、图版见中村裕一《唐代公文书研究》第93—94页。

  (65)参见中村裕一《唐代公文书研究》第432—461页。

  (66)《五代会要》卷九《定格令》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第149—150頁

  (67)《册府元龟》,第7366页;《旧五代史》第1964—1965页。

  (68)虽然以“敕”开头的文书当为发日敕但发日敕不用以批复奏状。故此“敕”字很可能是“敕旨”的省略写法

  (69)分见《五代会要》卷六《杂录》“天成元年十二月三日”条,第97—98页;《册府元龟》卷五一七《憲官部·振举二》“天成元年十二月丙戌”条,第6177—6178页类似的情况还有两例。《五代会要》卷八《丧葬上》载天成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御史台奏丧葬相关事宜,获敕牒批答(第132—134页)同一敕文载于《册府元龟》卷四七五《台省部·奏议六》,形式为敕旨,虽然在文字上变动较大,但内容一致(第5666—5667页)。此件文书在《旧五代史》卷三七《明宗纪三》中以“诏”的形式出现(第514—515页)《五代会要》卷二三《缘举杂录》载长兴四年(933)二月二十六日,礼部贡院就贡举诸事奏请指示获得“奉敕”的批示(第369页)。《册府元龟》卷六四二《贡举部·条制四》记载此奏状为知贡举和凝所上与《会要》内容基本一致,但文字有所不同最后使用敕旨作答(第7696—7697页)。《五代会要》与《册府元龟》所载内容楿同的各类王言文字差异较大是一个普遍现象,不能因此断定敕牒与同一内容的高级别王言分别拟旨

  (70)《册府元龟》卷三一七《宰輔部·正直二》“韦处厚”条,第3751页。

  (71)黄正建主编:《中晚唐社会与政治研究》第1章《唐后期的官制:行政模式与行政手段的变革》(李锦绣撰)第64页。

  (72)黄正建主编:《中晚唐社会与政治研究》第1章第69页。

  (73)黄正建主编:《中晚唐社会与政治研究》第1章第68页。

  (74)《新唐书》卷一八二第5374页。

  (75)《唐律疏议》卷一○《职制律》“事直代判署”条第203页。

  (76)唐后期多位名臣宰相在各种文字Φ都表达了这种观念。常衮坚持“中台政本”见《授蒋涣工部侍郎制》,《文苑英华》卷三八八第1980页。陆贽称:“尚书省治化根本。”见《冬至大礼大赦制贞元元年十一月》《陆贽集》(王素点校)卷二,北京中华书局,2006年第65页。杜黄裳有“文昌理本”之语见《東都留守顾公(少连)神道碑》,《文苑英华》卷九一八第4832页。元稹认为尚书省诸曹郎官的工作乃“会天下之政”,见《授韦审规等左司戶部郎中等制》《元稹集·外集卷四》,第659页。

  (77)唐代堂帖的应用参见刘后滨《唐代中央门下体制研究——公文形态·政务运行与制度变迁》,第300—305页;雷闻《唐代帖文的形态与运作》《中国史研究》2010年第3期。对堂判的性质和应用情况笔者已另外撰文,此不多赘

  (78)肃宗元年(762),太常博士独孤及议吕諲谥号大历时,梁肃代太常寺答苏端对杨绾谥号的驳议都提到奉尚书省功符牒,分见独孤及《重議吕諲》《文苑英华》卷八四○,第4439页;梁肃《代太常答苏端驳杨绾谥议》同书同卷,第4441页尚书省通过符牒指挥地方政务,参见日夲三井寺所藏大中九年司门以符牒批准发给日本僧圆珍的过所图版、录文见中村裕一《唐代制敕研究》,第495页

  (79)《刘后滨:〈唐代Φ书门下体制研究——公文形态·政务运行与制度变迁〉》(书评),第293页


这句话的意思就是说一书中的內容。然后从中体会一下古人的糟粕之处而去了解和品味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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糟粕,是一个汉语词语拼音是zāo pò,是指造酒剩下的渣滓。也指废弃无用的事物;食物经消化吸收后所余的废物。常用以比喻粗恶食物或事物的粗劣无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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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是一证古代文献才领会了古人引以为鉴的地方,很耐人寻味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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