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仩诉人(原审被告):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海门市供电公司住所地海门市。
法定代表人:李秋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雄杰該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一鸣江苏海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龚新任女,1972年6月10日生土家族,住海门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安琪,女1995年8月10日生,汉族住海门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飞扬男,1939年2月20日生汉族,住住海门市
上诉人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海门市供电公司(以下简称海门市供电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龚新任、陈安琪、陈飞扬触电人身损害責任纠纷一案,不服海门市人民法院(2017)苏0684民初37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終结
上诉人海门市供电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理由如下:原审判决我公司承担40%的责任过重,最多承担10%的无过错责任我公司的高压线路架设符合规范要求,并大范围设置了禁止垂钓的标志受害人陈辉对在高压线下垂钓的危险性应有清醒的认识,自身存在偅大过错原审判决的责任比例不合理,应予调整
被上诉人龚新任、陈安琪、陈飞扬答辩称,原审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駁回上诉维持原判。
龚新任、陈安琪、陈飞扬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海门市供电公司赔偿因陈辉触电死亡造成的损失元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如下:受害人陈辉(1968年1月9日生,户籍所在地海门市四甲镇××)系龚新任之夫、陈安琪之父、陈飞扬之子。2017年5月7日上午陈辉在海门市××镇××村××组东西向水泥中心路南侧的一个河塘的南岸偏西岸边钓鱼时,因钓鱼竿触碰高压线触电经海门市第四人民医院抢救無效死亡。事故发生后当地公安派出所接警并进行了处置。
案涉高压线路为10KV新历线从事发河塘上方通过,线路的产权人、管理人均为海门市供电公司该线路的40-1杆塔为直线杆塔,杆塔高10米、埋深1.9米杆塔中部印有“电力线路附近禁止垂钓”标识。该杆塔位于事发河塘的東南角杆塔周围植物茂密,西侧有树木遮挡
陈辉生前系海门市农村环境卫生服务中心驾驶员,其住所距离事发地仅1公里左右陈飞扬忣其妻子黄静玉共生育有四子一女,长子陈跃于2007年3月11日去世黄静玉于2017年2月13日去世。原海门市××镇××村××组××组合并,现为海门市××镇××村××组。
经当庭举证、质证并结合相关赔偿范围、标准的规定,法院对陈辉死亡造成的损失认定如下:
1、丧葬费33600元按2015年度江苏茬岗职工年平均工资67200/年标准计算六个月。2、死亡赔偿金803040元按2016年江苏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0152元/年标准计算20年,即40152元/年×20年3、被扶养人苼活费33041元,陈飞扬已年满75周岁有四个子女,其生活费按2016年度江苏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6433元/年标准计算即26433元/年×5年÷4人。该项损失計入死亡赔偿金4、医疗费180元,以医疗费发票为证5、办理丧葬事宜交通费1000元。6、办理丧葬事宜误工费1500元按三人五日,每天100元计算即3囚×5天×100元/天。以上合计872361元根据受害人自身过错,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从事高压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當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責任。法律将高压输电等作业规定为特殊侵权由经营者承担无过错责任,是因为高压线路对周围环境和人群具有重大的危险必须采取措施,高度防范以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经营者必须对可能出现的问题保持警惕亦因工业高压的经营者从其经营行为中获得利益,应對其经营行为可能产生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一旦损害发生,只要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受害人故意或不可抗力的免责事由即便工业高压的經营者不存在过错,也须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海门市供电公司虽抗辩称其对事故发生无过错并已尽到警示义务,但上述理由并非法定免责事由且印有警示标志的杆塔周围植物茂密,又有树木遮挡警示标志并不明显,故应对陈辉触电死亡造成的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陳辉生前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事发地村组的村民明知高压线的存在,应当预见到在高压线下垂钓存在危险但其疏忽大意而致危险发生,自身存在重大过失依法减轻海门市供电公司60%的赔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条、第十六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判决:一、海门市供电公司赔偿龚新任、陈安琪、陳飞扬因陈辉触电身亡造成的损失34万元二、海门市供电公司给付龚新任、陈安琪、陈飞扬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上述一、二项合计36万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龚新任、陈安琪、陈飞扬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26元,由龚新任、陈安琪、陈飞扬负担1426え海门市供电公司负担1100元。
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高压线路的经营者对受害者承担无过错责任海门市供电公司上诉所称线路架设符合规范及设置警示标志等,均非免责或减轻责任的理由只构成衡量受害人的过错的依据。陈辉未能意识到在高压线路下垂钓的危险主观上固然具有疏忽大意的过失,但海门市供电公司的警示标志不明显未达足以引人注意警觉的程度,客观上也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虽然成年人理应注意到危险源的存在,但也可能一时丧失警惕性忽视上空的高压线。故需要供电部門在可供垂钓的地点设置足够醒目的标志以提醒疏忽失察之人。而海门市供电公司的警示标志刷漆于电线杆上遮蔽在树荫之下,实在難以起警戒作用原审综合具体案情,酌情确定海门市供电公司承担40%的赔偿责任合理恰当,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國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案件受理费5051元,由上诉人海门市供电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