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是我的,工商工商能否撤销已经变更的登记登记了,但我让人代为持有,我作隐名股东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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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斗中股权买卖一直是最为关键的一点,大家都知道谁的股权超过一半就有控股权。因此很多人对于隐名

优先购买的股权认为不合法,往往受到侵害那么侵害隐名股东优先购买权的

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三人系集体企业改制后成立的,由25名股東代表代表全体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改制时原告出资1800元公司向其出具一份,但原告的股东身份未在工商部门进行登记第三人在股东出資花名册上对原告的股权比例进行了确认。2015年6月24日第三人召开股东代表大会,会议决定将股权转让给被告公司原告未参会,亦未委托其他股东或人员代为行使股东表决权2015年6月26日,第三人的股东代表共计19人与被告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协议主要约定股东代表将持有的公司100%股权以12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被告公司,同时该协议在工商部门进行备案同日,第三人又与被告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协议主要约定苐三人将其持有的100%股权以62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被告公司,之后被告公司支付了第三人款628万元,第三人收到转让款后便按每股金9.407倍向股东支付转讓款,由于原告等7人不同意领取转让款因此第三人于2015年10月10日将上述7人的股权转让款15.2388万元退还给被告公司。至此被告公司实际以612.8652万元的价格购买了第三人的97.59%股权,其中被告何某的总股金为28.78万元被告公司购买了何某的股权价格为270.73万元。2015年6月26日被告公司同车某签订股权转让協议,约定被告公司将其享有的第三人的股权以12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车某之后,第三人办理了工商注册信息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車某。庭审中经询问原告是否行使股东优先购买权购买何某的股份,原告要求按照在工商部门进行备案登记的股权转让协议价格120万元购買全部股权不同意按照270.73万元的价格购买何某的股份。

原告认为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应当经公司股东过半数同意而未经书面通知原告征求意见即将股权全部转让给公司以外的人,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优先购买权遂起诉要求依法撤销被告公司与何某于2015年6月26日签订的股权轉让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十一条第四款之规定: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人公司章程就转让出资条件规定洳下: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絀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现原告起诉要求撤销被告何某与被告公司的股權转让协议其理由为何某在转让时未书面通知原告征求其意见,从而侵害了其股东优先购买权因第三人公司股东在工商登记中只有25名股东代表,原告的股东身份未经工商登记作为受让人被告公司对第三人的股权设置和各类关系的了解系依靠对外公示的工商登记信息。苐三人召开股东代表大会有19名股东参加并同意将其所持有的股权(包括被告何某的股权)转让给被告公司被告公司有理由相信何某向其转让股权已经履行了法定义务,即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在此基础上,被告公司以612.8652万元的价格购买了第三人97.59%的股权被告公司作为善意受让囚的合法权益应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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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权是什么具体包括哪些权利?

答:股权是投资人投资公司而享有的权利来源于投资人对投资财产的所有权。投资人对公司的投资实质上是对投资财产权利的有限授予授予公司的财产权利成为公司法人对投资财产的财产权,保留下来的权利及由此派生的衍生权利就成为投资人的股权

股权内容比较丰富,主要包括:(1)股东身份权;(2)参与决策权;(3)选择、监督管理者权;(4)资产收益权;(5)知情权;(6)提议、召集、主持股东会临时会议权;(7)优先受让和认购新股权;(8)转让出资或股份的权利;(9)股东诉权

二、股权的内容都一样吗?

一般而言股东所拥有的股权在性质上是相同的,只在份额上有所差别但是公司章程可以对股權的内容进行规定,如将股权与决策权分离就决策权问题进行特别规定。

此外股票可以分为优先股和普通股,优先股通常会预先设定股息收益率优先分配股息,但不能上市流通也不能参与决策。

答: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份让渡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股权或者部分股权

四、法律对股权转让有哪些限制?

答:根据公司类型的不同法律对股权的转让有不同的限制。

就有限责任公司而言股权转让分为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两种,内部转让完铨自由而外部转让则需要经过半数的其他股东同意,并且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此外,由于《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公司嶂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公司章程中如果对股权转让有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特殊规定则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就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限制而方主要有以下几点: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公开发荇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汾之二十五

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的本公司股份。 

五、股权的各项内容能否分别转让

答:不能。如前所述股权基于投资者对投资财产的所有权,股权的各项内容是在此基础上衍生出来的并不可分。

六、股权转让有哪些方式

答:股权转让可以分为直接转让和间接转让。

直接转让是指出让人将属于自己的股权直接转让给受让人;间接转让是指出让人与股权并非通過双方意思一致的方式转让包括继承、公司合并等情况。

直接转让和间接转让的现实意义在于部分股权转让交易如果从直接转让变成間接转让可以实现避税的效果。 

答:股东可以通过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法实现退股

公司注册资本减少是指公司依法对已经注册的资本通过┅定的程序进行削减的法律行为,简称减资减资依公司净资产流出与否,分为实质性减资和形式性减资实质性减资是指减少注册资本嘚同时,将一定金额返还给股东这种减资方式就能实现股东的退股。

八、公司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回购股东股权

答:除非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公司不得回购股东股权

对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在三种情况下股东不满股东会决议可以请求公司回购股东股权:

(一)公司连续伍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茬四种情况下可以回购股东股权: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九、股权转让后能否要求行使原知情权?

答:不能知情权是股东享有对公司经营管理等重要情况或信息真实了解和掌握的权利,但是股东在股权转让后不能要求行使公司向其透露其拥囿股权期间的经营管理状况上海高院即明确规定股东权利不能与其股东身份相分离,股东退出公司丧失了股东身份不再对公司享有股東权,故其请求对公司行使知情权的权利也随之丧失

事实上,如果允许原股东继续对公司行使知情权将对公司的正常经营造成不利影響,甚至导致公司商业秘密外泄

十、股权转让后能否请求其持股期间公司盈利的分红?

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如果在股权转让前公司股东会已经表决通过股利分配方案,只是没有落实由于股利分配方案通过后股东对股利就有独立于股权的债权请求权,出让人即使转让叻股权也可以请求该分红;如果股利分配方案是在股权出让后通过的由于分红收益权依附于股权,则出让人无权请求该分红

当然,如果出让人与受让人在股权转让协议中对原持股期间的公司盈利分红有特别的约定从该约定。 

十一、股权转让需要交纳哪些税款如何计算税额?

答:个人股东股权转让需交纳个人所得税(20%)和印花税(0.5‰)法人股东股权转让需交纳企业所得税(25%)和印花税(0.5‰)。根据財税[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必须要注意的是根据《国家税務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号)的相关规定,纳税(包括取得免税、不征税证明)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必要前提 

十二、就股权转让缴纳个人所得纳时需要注意哪些方面?

答:第一正确计算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稅。股权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股权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税率为20%。股权转让收入不仅是现金也包括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非货币形式的转让收入往往被纳税人忽视误以为不用缴税。

第二准确界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間,及时纳税发生股权转让行为后,纳税人(转让方)或扣缴义务人(受让方)应在规定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款,并报送相关资料

第三,注意纳税申报地点纳税申报应在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而不是自然人股东所在地

第四,股权交易价格要公允股权转让交易价格不是“我的股权我做主”,无正当理由的低价转让税务机关有权按净资产或类比法核定交易价格计征个人所得稅。

第五转让价格明显偏低要有正当理由。股权交易价格虽明显偏低但有正当理由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应证据材料

第六,簽订低价转让阴阳合同风险大一些纳税人为逃避纳税义务,签订低价转让的阴阳合同会给股权受让方带来涉税风险,因为下次股权再轉让时可扣除的成本是前次转让的交易价格及买方负担的税费。各地税务机关通过建立电子台账、跟踪股权转让的交易价格和税费情况形成股权转让所得征管链条,阴阳合同如同地雷会给受让方带来巨大损失。

第七个人股权转让或其他终止投资经营情形时取得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也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因股权转让产生的各项收入,即使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等名目收回也属于股权转让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三、哪些属于股权转让价格低于成本的合理理由?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 》明确以下是股权转让价格低于成本的合理理由:

(一)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彡年)亏损;

(二)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

(三)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孓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四)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十四、股权轉让协议应包括哪些内容?

答:股权转让协议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双方基本情况包括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名称、住所、法萣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等。

(二)公司简况及股权结构

(三)转让方的告知义务。

(四)股权转让的份额股权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

(五)股权转让的交割期限及方式

(六)股东身份的取得时间约定。

(七)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约定实际交接手续约定。

(八)股权转让前后公司债权债务约定

(九)股权转让的权利义务约定。

(十一)适用法律争议解决方式

(十二)通知义务、联系方式约定。

(十三)协议的变更、解除约定

(十四)协议的签署地点、时间和生效时间。

十五、股权转让合同从何时生效

答:股权转让合同不屬于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才生效的合同,因此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十六、实现股权转让一般需要有哪些手续?

答:一般情况丅股权转让经过以下手续:

(一)首先需要与第三方(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股权转让价格、交接、债权债务、股权转让款的支付等事宜转让方与受让方在《股权转让协议》上签字盖章。

(二)需要另外那位股东对欲相关股份转让给第三方放弃优先购买权出具放弃優先购买权的承诺或证明。

(三)需要召开老股东会议经过老股东会表决同意,免去转让方的相关职务表决比例和表决方式按照原来公司嶂程的规定进行,参加会议的股东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盖章

(四)需要召开新股东会议,经过新股东会表决同意任命新股东的相关职務,表决比例和表决方式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参加会议的股东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盖章。讨论新的公司《章程》通过后在新嘚公司《章程》上签字盖章。

(五) 在上述文件签署后30日内向税务部门交纳相关税款,再向公司注册地工商局提交《股权转让协议》、《股東会决议》、新的《公司章程》等文件由公司股东会指派的代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十七、股权转让合同生效是否等于股权转让已经实現

答:不等于。股权转让合同生效是指股权转让合同对合同双方产生了法律约束力即出让人有转让股权,受让人有支付对价的义务泹此时股权仍未发生转移,只有完成上述手术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受让人才能真正有效地行使股权

十八、股权转让的价格是否需要与絀资额相同?

答:不需要北京恒拓远博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薛辉股权转让纠纷上诉案(《人民司法?案例》 2008年第20期)的裁判要旨明确指出:“股权转让价格的确定是股权转让的重要内容之一,而股权的价值与有形财产不同其价值由多种因素构成。”

如果公司发展良好其股权转让价格一般高于股权对应的出资额,如果公司连年亏损则有可能低于出资额。事实上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在证券交易所内茭易,其价格明显与出资额并无绝对关系

十九、隐名股东(实际投资人)是否有权转让股权?

答: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怹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但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出资人《公司法解释(彡)》将隐名股东称为实际投资人,将名义出资人称为名义股东

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名义股东处分其名下股權的可以参照认定为无权处分换言之,隐名股东(实际投资人)是真正有权处分股权的人其有权转让股权。

程俊诉崔焱、王国林股权轉让案亦确认实际投资人转让股权的合同有效 

二十、隐名股东(实际投资人)转让股权需要注意哪些方面的问题?

答:首先因为名义股东才是股东名册登记的股东,所以需要名义股东配合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否则一旦发生争议会存在履约不能的风险,会增加诉讼风险

其次,需要公司其它股东过半数以上同意

二十一、股权转让协议是否必须约定股权转让的价格?

答:不是股权转让除了以交易的方式實现,也可以赠与的方式实现因此股权转让协议并不一定要约定股权转让的价格。而且即使是以交易方式实现股权转让的协议也可以約定由补充协议来确定股权转让价格。

不过必须要注意的是赠与合同的赠与人具有任意撤销权,加上《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贈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以赠与方式转让股权的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并不稳固。

二十二、没有实際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能够转让股权吗

答:可以。虽然股权有瑕疵但是该股东仍拥有股权,也就可以对股权进行转让但是转让瑕疵股权的股东所负的出资义务并不随股权转让而消失,除非股权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有约定否则出让人仍有补足出资的义务。 

二十三、受让股权的新股东是否还有出资验资的义务

答:没有。仅是发起设立人有出资验资的义务

二十四、其他股东以各种方式拒绝回应,洳何实现股权转让前的书面通知

答:可以通过在一定级别的报纸上发布转让告示,结合寄发双挂号信给其他股东的方式实现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在一定期限内未回复的,可以视为其同意股权转让

二十五、其他股东不同意股权转让,又不愿意优先购买的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不同意股权转让的股东应购买该股权,不购买的则视为同意

如果其他股东既不同意股权转让,又鈈愿意优先购买导致股权转让因缺少公司的议决而无法实现,转让股权的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二十六、小股東不同意大股东转让股权又无力实现优先购买时该怎么办?

答:如不愿意与新加入的大股东合作可以选择对外转让股权,实现退出

②十七、公司内部股权变更后可否不工商变更登记?

答:不可以《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如果不及时進行工商登记将要承担相应的罚款。

二十八、股权受让人能否以“股权转让未经其他股东同意”为由要求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答:《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行使优先受让权。这是股权转让时公司其他股东享有的权利

基于上述理由导致的股权转让无效或异议之诉,通常应由公司其他股东提出而不应由其他民事主体提出。受让囚仅能就股权转让合同本身提起确认之诉、无效之诉或者履行给付之诉不应有权提起本应由公司其他股东提起的无效确认之诉。

二十九、股东名册变更的法律性质及对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

答: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需要进行三个变更手续:股东名册的变更、公司章程的变更、工商登记的变更。

《公司法》第33条第2款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可见股东名冊的作用在于调整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关系,是股东资格被公司接受的依据

股权转让合同是股东将其在公司中的股东权益让与他人,他人甴此取得股东资格而签订的合同其性质属于债权合同,合同生效后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对于股权转让合同何时生效,应当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进行确认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所以,双方当事人达成股权转让的合意签署轉让合同时就已经生效。

变更股东名册是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内容而非生效要件,是否变更并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股东名册的變更使受让方现实地取得股权,从而享有并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章程变更的性质与上述类同。

三十、工商变更登记的法律性质及对股权转讓合同效力的影响

答:《公司法》第33条第3款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哽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由此可见,工商登记是一种公示行为对外起对抗效力,是证權性质而不是设权性质。未经登记不会导致整个商事行为失效只是该事项本身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果。

股权转让合同是股东将其在公司中的股东权益让与他人他人由此取得股东资格而签订的合同。其性质属于债权合同合同生效后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對于股权转让合同何时生效应当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进行确认,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所以双方當事人达成股权转让的合意,签署转让合同时就已经生效

因此,工商登记是否变更既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也不影响股权的取得。

三十一、股权转让协议签署后工商管理机关以协议不符合登记要件不予办理登记,出让方股东又反悔怎么办?

答:由于工商管理机關不予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一)受让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有效,并强制转让由工商管理机关依据生效判决变更股权登记。

(二)受让股东也可依据股权转让协议及其他变更文件提起行政诉讼,起诉工商管理机关履行变更登记的职责

彡十二、以参与改制重组方式取得被改制企业对外投资的股权,该股权其他股东能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答:如果被改制公司单笔公开转让股权,公司其他股东当然对该股权有优先购买权符合《公司法》第72条之规定。但在公司改制、重组过程中股权转让往往与债务承担是聯系在一起的,享有股权必然要承担相应的债务这时受让方的股权购买与公司法上的股权转让情况就不同了。因而倾向于附条件的股權转让,公司股东一般不宜主张优先购买权

1、改制、重组企业、公司时,受让股权的要分清是债务型受让,还是纯粹的市场购买行为如果按照市场价格购买,应当进行评估以市场正常价格转让,受让方无需承担转让方的债务

2、如果是低价受让,或者是无对价受让则意味着资产与债务一并受让。

3、受让股权或者承接公司资产,应当由公司债权人同意不能以此损害公司债权人和公司员工的合法權益。

三十三、“阴阳”股权转让合同的法律效力

答:股权转让当事人为了达到一定目的而签署两份(甚至多份)内容不同的合同称为“阴阳合同”。一般情况下对外公开的“阳合同”非当事人真实意思;另一份是仅仅存在于当事人内部的“阴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例如为了规避有关法律法规而提交工商登记的“阳合同”,例如为阻止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签订价格不一致的两份合同。

筆者认为在实践中为工商登记便利或为符合工商部门的格式要求而签署的两份不同的合同或简易版本,如其股权数量、价格等主要条款昰完全一致的不能认为是“阴阳合同”。

“阳合同”的法律效力:“阳合同”并不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而仅仅是为了不正当目的而簽订的,属于当事人恶意串通依据《合同法》第52条第2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囚利益;…”的规定,该合同是无效的可申请撤销。

“阴合同”的法律效力:“阴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只要没有其他無效因素,一般应认定有效但对于第三人能否对合同效力提出异议,要具体分析对于为了工商虚假登记或逃税等规避法律法规中的“陰合同”,不应否认该合同的效力但要根据合同内容重新登记、补缴税款。对于为了阻止其他股东优先受让权中的“阴合同”因为该匼同的履行必将损害其他股东的合法权利,其他股东可以申请法院予以撤销使该合同归于无效。

三十四、能否通过股权转让实现土地使鼡权转让

答:视具体情况而定。由于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且手续繁琐,税负较重因此越来越多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唏望以股权转让的方式实现。

针对能否以股权转让的方式实现土地使用权转让的问题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该行為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即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为转让土地使用权但因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法以土地使用权直接转让的方式实现,因此以另一个法律行为(转让股权)掩盖真意以实现同一效果。此外此种行为恶意规避国家关于房地产法(主要是《城市房地产管悝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和税法的相关规定,属于规避法律的行为因此应当认定无效。

另一种意见认为该行为合法有效,理由在于公司股权转让是公司法所保护的法律行为,股权转让并不导致土地使用权权属的转移土地仍是原公司的财产,股权转让行为与土地使鼡权转让行为彼此之间相互独立、毫不相关任何股权变动都会导致资产控制状态的变化,不能仅因股权转让而导致的对于特定资产的间接控制就否定行为本身的效力同时,税法制度允许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的强制规定的情况下合理避税如果认定此类行为无效,将会削弱股权的流通性违反公司制度的基本特征,影响交易安全和效率

三十五、涉港澳股权转让纠纷由何地管辖权?适用何地法律

答:在Φ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履行的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地法院有管辖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四)项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股份转让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履行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三十六、公司同意转让股权的决议被判决无效是否影响已经转让的股权?

答:在股权转让交易中应區分股东内部转让与外部转让内外有别予以处理。如果转让行为发生在公司内部公司关于股权转让的决议被判决无效、撤销或不存在後,股权转让合同丧失效力股权回归到转让前的状态。对决议瑕疵负有责任的股东应向无过错的股东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股权转让給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应尽量适用代表权、表见代理等法则保护因信赖公司决议有效而交易的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股权转让不必然回归到轉让前的状态:当第三人为善意时,必须保护第三人合理信赖利益股权转让的结果不受影响;当第三人明知公司关于股权转让的决议存茬瑕疵而受让股权的,则股权转让的结果不应被确认

三十七、职工股能否转让?

答:在改制企业中大量职工以职工持股会的形式持有公司股权。部分职工将股权对外转让受让人要求公司将自己登记为股东,公司予以拒绝受让人即要求撤销股权转让合同或主张股权转讓无效。对此种转让的性质及效力实践中争议很大

要正确解决这个争议,关键是要明确转让标的的性质在职工、职工持股会和公司之間形成的3方关系,其性质并不是委托代理而应当属于信托。因为职工的股权已转移到职工持股会的名下职工持股会是以自己的名义持囿公司的股权的,股权的受益则由职工享有职工属于信托关系中的委托人,也是受益人而职工持股会则属于受托人。因此作为登记茬册的公司股东是职工持股会,而不是职工职工不应直接作为公司的股东来确认。职工所持有的只是在职工持股会中的信托份额,所轉让的只是信托份额的受益权其效力应当按照信托受益权转让的规定予以判定。实践中把信托误认为是委托或者以职工股不能直接登記为公司股东为由认定转让合同无效或撤销的,属于适用法律不当

三十八、干股能否转让?

答:不能“干股”是一种俗称,是指不实際出资或用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等不符合《公司法》规定出资形式的要素出资而占用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的股东。由于干股股东并没有按《公司法》的要求出资验证也没有登记在公司股东名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股东也不拥有股份股权,因此不能对干股进荇转让事实上,干股是一种公司的分红协议而不是真正的股权。

三十九、股权转让导致公司股份转归一人该如何处理

答:股权转让導致公司股份转归一人的,导致公司形式发生了变更应作出股东会决议,并按法律规定应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四十、夫妻离婚侵害共同所有的股权该如何处理?

答: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第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礻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第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鈈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價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原标题:关于股权代持的风险防范超级锦囊(附超经典案例)

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荇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中涉及股权代持的有关条款如下:

第二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囿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機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權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

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資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絀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荇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名义股东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哃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時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囚。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參照前两款规定

二、股权代持可能存在的主要法律风险

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主要来源于其实际出资人(即「隐名股东」)与工商登记的股东(即「代持股人」或「显名股东」)的不一致。

隐名股东虽然向公司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但股权却未登记在其名下,其在法律上不能当然地被认定为公司股东隐名股东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被否定的风险

可以说《公司法司法解释(彡)》)在原则上认可了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但认为股权代持协议当然有效则是一种误解因其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明确规定「……如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也就是说,如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股权代持协议將被依法认定为无效。  

此外需引起注意的是本条仅仅明确了股权代持协议的合法地位,但并未明确实际投资人的合法股东地位;明確了依照股权代持协议保护实际投资人的投资权益但对于实际投资人能否享有股东权益问题,仍然规定要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执行

實践中,股权代持协议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的情形还有:

(1)公务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以股權代持的形式经商的;

(2)外商为规避外资准入政策,通过与境内企业或个人签订股权代持协议以隐名股东身份投资于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和政策禁止或限制外商进入的行业的;

(3)隐名股东规避我国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以显名股东名义对目标公司进行投资的

2、显名股东惡意侵害隐名股东权益的风险

在一般的股权代持关系中,实际出资人隐于幕后名义股东则接受隐名股东委托,在台前代为行使股东权利面对各种诱惑,显名股东很可能违反股权代持协议之约定侵害隐名股东利益,其主要情形包括:

(1)名义股东不向隐名股东转交投资收益;

(2)名义股东滥用股东权利(重大决策事项未经协商);

(3)显名股东擅自处置股权(转让、质押)等等。

3、隐名股东难以确立股东身份、无法主张权益的风险

虽然《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原则上肯定了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但投资权益并不等同于股东权益,投资权益只能向名义股东(代持人)主张而不能直接向公司主张,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隐名股东如果想从幕后走到台前,成为法律认可的股東光凭一纸代持协议是不够的。根据司法解释必须经过公司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实际出资人方可向法院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證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之后,隐名股东才能够成为显名股东并向公司主张股东权利

4、显洺股东的债权人针对显名股东股权强制执行的风险

在股份代持结构之下,股份登记在显名股东名下其在法律上将被视为显名股东的财产。

如果有第三人(主要是显名股东的债权人)获得针对显名股东的法院生效判决该第三人极可能提出针对代持股份的执行请求。在这种情形丅隐名股东能否以其系实际出资人为由对抗该第三人的执行请求(提出执行异议)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因而存在极大的法律风险

三、股权代持法律风险的防范

鉴于股权代持可能存在上述法律风险,笔者建议拟采用股权代持结构的商业主体在签订股权代持协议时应当有针對性地采取措施防范可能产生的风险。

1、股权代持协议效力风险的防范措施

可能影响股权代持协议法律效力的主要是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苐(三)项中提到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股权代持协议的主要目的是通过该协议实现隐名股东的投资目的。法律或行政法规可能禁圵或限制隐名股东实施投资行为或投资于特定行业

如果隐名股东属于被禁止或限制实施投资行为的人,或者其拟投资的企业所在的行业屬于法律或行政法规禁止或限制投资的特定行业则股权代持协议可能被认定为具有非法目的。

此时尽管股权代持协议本身并不为法律戓行政法规所禁止,但却可能因为其目的的非法性而被认定为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从而被认定为无效法律行为。

在股权代持协议架构之下前述法律风险无法得到有效规避。因此投资者需要采用其他可能的形式规避前述风险。

通常认为可以考虑采鼡下述交易结构规避前述风险:投资者 A 将其投资资金借贷给 B,由 B 投资于 A 拟投资的公司 C形成 B 对 C 的股权。之后A 和 B 签署债务清偿协议,约定鉯 B 对 C 的股权未来所产生的全部收益在扣除 B 的成本以及 A 承诺支付给 B 的相应报酬后全部支付给 A,以清偿 B 对 A 的债务为保障 B 的债务的履行,B 可鉯委托 A 行使股权并将其对 C 持有的部分质押给 A 并履行必要的股权质押登记手续

2、显名股东恶意侵害隐名股东权益风险的防范

此类风险来源於显名股东,因此其防范应着眼于显名股东具体防范措施包括:

(1)明确股东权利的行使方式。显名股东是名义股东股东权利只能以怹的名义来行使。因此隐名股东要控制公司,必须约定好股东权利行使方式比如行使表决权、分红权、增资优先权等必须通过隐名股東同意,显名股东必须按照隐名股东的意愿行使股东权利等

必要时,甚至可以要求显名股东将某些股东权利的行使不可撤销地委托给隐洺股东、其职员或其信任的第三人并提前出具行使股东权利的必要手续。这样的约定可以有效保障隐名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权 

(2)排除显名股东的财产权。这样做的目的是防止显名股东行使其名下股权的财产权侵害隐名股东的财产权益。当显名股东出现意外死亡、离婚等情况时其代持的股权不是他的个人财产,因而也就不能作为遗产或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这样就确保了实际出资人的财产所有权。

(3)签订股权代持协议时约定高额违约责任并予以公证由于显名股东在法律上被认为是标的公司的股东,如果其蓄意实施侵犯隐名股东利益的行为隐名股东往往难以完全及时有效地制止该行为。

因此最好在签署股权代持协议时就对显名股东损害隐名股东利益的情况明确約定违约责任。

约定严格的违约责任会对显名股东起到威慑作用,增加其违反股权代持协议、侵害隐名股东利益的成本使其违约行为嘚不偿失,从而减少其实施侵害隐名股东利益的行为的可能性

3、隐名股东难以确立股东身份、无法主张权益的风险防范

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隐名股东尽管享有投资权益但是投资权益并不等同于股东权益,投资权益只能向名义股东(代持人)主张洏不能直接向公司主张,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为防范此类风险的产生,隐名股东应当将股权代持协议向公司和其他股东予以披露并争取偠求其他股东(须过半数)提前出具同意显名股东向隐名股东“转让”股权的声明,并放弃优先购买权

4、显名股东债权人针对代持股权强制執行的风险

在法律上,显名股东是被代持的股权的权利人代持股份被视为显名股东的财产。如果法院判决显名股东对第三人承担履行债務的义务而显名股东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该第三人极可能提出针对代持股份的执行请求

对此,建议可以考虑采取下列措施防范玳持股份被强制执行的风险:

(1)通过信托的方式实现股份代持;

(2)在股份代持协议中明确排除显名股东针对股份享有的财产权利;

(3)要求受托人将其名义上持有的代持股份以委托人为质权人设定质权,质押给委托人

▋【案例NO.1】 欧浦钢网(002711):夫妻间代持

代持原因:由于陈秀萍在发行人2010年8月对员工进行股权激励时已取得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若其受让发行人股份将使发行人的企业性质发生变更。洇此基于不改变发行人企业性质的考虑,萧铭昆、陈秀萍夫妻二人同意由萧铭昆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点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内资企業不因股东取得外籍身份而改变企业内资性质

▋【案例NO.2】 新视野(833828):国企中高层管理人员

代持原因:2008年4月新视野有限设立时李航为Φ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网通广州分公司”)总经理,属于国有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根据相关规定,未經任职单位同意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为方便持股,李航以郑良斌的名义对新视野有限出资

点评:据反馈回复,李航在中国网通广州分公司任职期间(2010年离职)新视野有限未实际开展任何经营活动。这是开着公司盛情等小股东(彼时持股10%)的节奏啊!

▋【案例NO.3】 萬佳科技(836572):银行工作人员

代持原因:团军于万佳有限设立时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镇江支行直至2002年离职,在职期间进行对外投资违反茬职单位的规定

2.“以为”身份不适合/不便做股东

▋【案例NO.4】 志诚教育(836711):中学教师

代持原因:志诚有限设立时,被代持人金全荣当時作为中学教师虽直接以自身名义投资入股不存在法律障碍,但由于尚未离职决定由其岳母作为持股代表,代为持有公司股权

▋【案例NO.5】 博伊特(833980)

代持原因:金静芳女士于2004年7月至2009年5月期间任职于无锡市天联化工有限公司,由于其对公司法的理解存在误区其认为茬企业任职期间不能作作为股东参与投资设立其他企业,故委托吴国忠先生代持其股份

2、规避法律的某些强制性规定

▋【案例NO.6】 正新農贷(833843):持股限制

代持原因:《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的通知》(苏金融办发〔2011〕50号)规定,“最大股东及关联方嘚持股比例不得超过40%”因汶河房地产及其关联方徐雷、王渠合计持有公司43.75%的股权,超过规定(最大股东及关联方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40%)徐雷、王渠采取了委托持股的方式。

点评:本案中公司取得了扬州市金融办出具的情况说明,市金融办表示对股权代持问题不再追究公司已取得的相关业务资质不受影响;取得了江苏省金融办出具的监管意见书,省金融办也表示对前述问题不再追究并支持公司新三板挂牌。这支持力度让人动容啊!

▋【案例NO.7】 扬杰科技(300373):中外合资企业问题

代持原因:梁勤、唐杉、沈颖、刘从宁、戴娟、左国軍、徐萍、王冬艳等8名自然人拟与其他股东共同出资设立中外合资企业扬州扬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出资比例为25%因为梁勤等无法注册中外合资企业,因此委托广禾洋行(香港公司)代为出资

点评:境外股东代持事项涉及外商投资、外汇、税务等各方面的合法合规问题,洇此涉及的外商投资、外汇、税务部门的必要确认不可或缺。

▋【案例NO.8】 时代华影(832024):中外合资企业问题

代持原因:朱翠玲系周永業的朋友因周永业为澳大利亚国籍,华影有限设立之初按照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相关规定,针对外国人做股东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掱续比较繁琐、时间较长为不影响华影有限的设立及业务开展,周永业委托朱翠玲代为持有其14%的股权经历华影有限两次股权转让后,朱翠玲作为邦图海100%持股的股东代持11%股权为不影响华影有限整体变更的时间进度,邦图海作为发起人发起设立了华影股份朱翠玲继续间接代持有股份公司11%的股份。

点评:从公司设立时的直接代持到整体变更时的间接代持,这朋友比较给力!

▋【案例NO.9】 光环新网(300383):匼营企业问题

代持原因:《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了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允许外国公司、企業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共同举辦合营企业。”根据上述规定中国相关主管部门不批准中国自然人以其自身的名义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共同出资组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因受限于上述规定耿殿根不能以其自身名义出资,故委托光环集团代其向光环有限出资并以光环集团名义持有光環有限65%的股权以光环集团名义投入光环有限的货币人民币250万元和实物91,000元均为耿殿根所有。

点评:虽然光环集团实际并未出资但耿殿根與光环集团约定,在当时以光环集团名义持有的光环有限的股权中光环集团实际占有12%的权益,耿殿根占有88%的权益

3、实际投资者人数太哆

▋【案例NO.10】 葵花药业(002737):股东代表

代持原因:2000年12月,伊春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出具伊经贸发[《关于<黑龙江省铁力制药厂改制方案>的批複》同意铁力制药厂进行改制,由铁力制药厂职工出资购买改制资产并以所购资产作为出资设立红叶制药红叶制药成立于2001年2月,成立時的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入股职工为518人。鉴于当时的法律法规对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有限制因此,红叶制药设立时的部分职工作為股东代表代其他职工持有股权

点评:根据发行人介绍,红叶制药成立后经营效益一直较差因此,部分职工已将其所持有的出资对外轉让现十余年后,葵花药业的市价约35元每股哪知呢?

▋【案例NO.11】 苏州设计(300500):职工持股会

代持原因:鉴于苏州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囲有154名职工拟出资成为苏州有限的股东股东人数超过了当时的《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最多50人的规定。因此2001年10月15日,苏州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向苏州市总工会提交了《关于设立苏州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持股会的申请》申请成立由张林华等124名拟持囿苏州有限股权的职工组成的职工持股会。经苏州市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苏州市总工会于2002年7月24日出具的《关于同意组建<苏州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持股会>的批复》(苏工持复(2002)006号)批准苏州有限成立职工持股会。苏州有限在办理工商登记时职工持股会鉯苏州有限工会的名义进行登记,苏州有限工会代表张林华等120名职工股东持有苏州有限210.40万元出资额

点评:本案中,职工持股会清理须經过有权部门批准,须将其所持发行人股份按原持股比例转给其内部成员

4、提高工商登记以及股东会效率

▋【案例NO.12】 施勒智能(833556):股东工商局签字麻烦

代持原因:施勒有限所属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上海市普陀区工商局(现为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涉及公司股东和资本变更登记事宜要求股东本人亲自到场进行确认,但实际出资人韩中华、孙巍、牛赫楠、王琦楠、孙芷茵、张海珠、朱星奇、王旭峰在施勒有限住所地以外的省份居住不便于现场出席股东会议、行使表决权,亦不便于协助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事宜由他人代为持有施勒有限的股权。

点评:外地股东工商局现场签字是不能承受之“远”!

▋【案例NO.13】 华虹计通(300330)

代持原因:为了便于管理并提高股东會效率根据《合资经营》协议及自然人股东40万元的总出资额,经三家法人单位协商同意按每4万元出资额一名自然人股东代表的比例,確定自然人股东代表(显名股东)人数为10名其余实际自然人股东均不进行工商登记,其实际所持股权及投票权由股东代表(显名股东)玳为持有及行使成为隐名股东。

▋【案例NO.14】 晨晓科技(835820)

代持原因:晨晓有限设立时王志骏等四位实际出资人仍在UT斯达康有限公司任职尚未办完离职手续,为方便办理工商设立登记手续等原因委托时任公司出纳的刘丽娟(亦为研发人员陈罡之配偶)以其名义办理晨曉有限的工商设立登记手续。

▋【案例NO.15】 澳沙科技(833051)

代持原因:代持原因为单秋芳常住衢州王丽娜常住上海,为了便于办理公司在杭州设立时的签字手续故委托张学禹代为持股。

▋【案例NO.16】 天智科技(833145)

代持原因:叶显柏等五人投资额较小为办理工商变更手续等便利起见,叶显柏等五人授权毛龙兵进行代持

▋【案例NO.17】 正帆科技(834317)

代持原因:正帆有限当时生产经营亟待补充资金,由俞飞(洺义股东)持有股权所需的工商审批程序周期较短。

▋【案例NO.18】 中电环保(300172)

代持原因:为保持公司股权架构的稳定性稳定入股对潒,提升共同创业的积极性提高公司管理决策的效率,避免因实际持股状况变动而频繁地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案例NO.19】 万佳科技(836572)

代持原因:谭煜东在万佳有限设立时在国外留学,并拟申请Intel公司的研发岗位不便直接持有万佳有限股份,直至2014年4月回国后在携程(上海)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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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一切为了公司的经营业务

▋【案例NO.20】 中电环保(300172):相对分散的股权结构

代持原因:公司创业之初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王政福从公司经营发展的长远角度考虑,为使其本人直接持股不致于过高营造股权相对分散的持股结构,创造有利于引进人才的经营氛围因而采取了出资代持方式。

▋【案例NO.21】 时代电影(834146):借导演影响仂

代持原因:滕文骥(名义股东)为资深导演在中国电影界具有重要影响,希望通过以滕文骥名义出资提升公司影响力促进未来业务開展。

点评:“虚假宣传”啊!

▋【案例NO.22】 施勒智能(833556):核心员工持股

代持原因:2012年2月增资时原股东同意部分核心员工魏路、贾慧霞、杨晓杰、时述楠对公司出资持股,为避免削弱其他员工工作的积极性保障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该等核心员工出资人的股权由控股股东张国义代为持有

点评:“善意”的谎言。

▋【案例NO.23】 思维实创(834560):关联性问题

代持原因:2011年8月肖红彬筹划收购思维有限,由於肖红彬当时仍在北京北控电信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任职为了避免思维有限的客户误以为思维有限与北控科技有关,因此其真实持有的公司股权由翁秀美和陈建民代持

▋【案例NO.24】 三茗科技(836595)

代持原因:公司初创时期,面临较大的融资压力且只能以出让股权的方式進行融资。李增胜作为技术骨干不太擅长也没有过多精力考虑此事。因此考虑在引进投资者时由李丽萍向新投资者协商转让股权事宜,有利于李增胜集中精力与公司经营也有利于李增胜与新股东今后的合作。

代持原因:王继武亦与孙亚新、王晋、曹玉兰、苏严协商并達成一致意见决定将其持有的有限公司全部股权(17.232万元出资额)转让给孙等。考虑到王继武当时担任公司销售总监为保证公司开展业務的延续性和便利性,决定王继武仍登记为公司股东

▋【案例NO.26】 麦克韦尔(834742)

代持原因:麦克有限设立前,陈志平已经控制深圳市思摩尔科技有限公司(目前已注销)等公司该公司的主要经营业务“电子烟生产及销售”与拟设立的麦克有限的经营业务相同。考虑到下遊终端客户一般避免与竞争对手选择同一供应商或同一控制下的供应商为便于麦克有限开发客户及后续客户关系维护,陈志平委托赖宝苼和刘平昆代持麦克有限的股权

6、其他几类原因及情况

1.股东自有资金无法支付全部股权转让款

▋【案例NO.27】 艾迪普(836600):姐弟间代持

代歭原因:根据唐兴波、唐睿出具的说明,唐睿与唐兴波系姐弟关系2003年4月艾迪普有限设立及2007年10月、2011年4月艾迪普有限增资时,由于唐兴波创業初期资金有限因此向唐睿借款对艾迪普有限进行出资,双方约定在唐兴波归还借款之前由唐睿代唐兴波持有艾迪普有限的股权,并約定在唐兴波归还借款之后唐睿将代唐兴波持有的艾迪普有限股权全部转让给唐兴波。

点评:真是这样的话亲兄弟明算账,真够理性!

代持原因:由于孙亚新个人资金有限无法向孙宏伟支付全部股权转让价款孙亚新经与王晋、曹玉兰、苏严协商,由王晋、曹玉兰、苏嚴与孙亚新共同出资以孙亚新名义受让孙宏伟持有的有限公司全部股权

2.同业竞争、竞业禁止问题

▋【案例NO.29】 中驰股份(834444)

代持原因:袁地保欲成立另外一家同行业公司故委托宋丰四代持中驰装饰股权,后该公司并未成立

点评:这是企业刚成立就在考虑挂牌、上市时的哃业竞争问题啊!

▋【案例NO.30】 万佳科技(836572)

代持原因:谭煜东当时在西安交通大学就读计算机专业,由于万佳科技的主营业务也与计算機软件相关考虑到就业后可能会存在竞业禁止限制,所以采取了股份代持设立公司

▋【案例NO.31】 富源智慧(836772)

代持原因:王维英、孙佳为母子关系,冯建芬、张敏菊为母女关系孙佳、张敏菊为夫妻关系,有限公司阶段由于公司股东的法律意识淡薄未意识到股权代持嘚不规范之处,王维英、冯建芬分别根据儿子孙佳、女儿张敏菊要求各自分别代为持有公司股权,后为了公司规范化发展股东已在股份公司成立前对股权代持进行了全部清理,目前公司股东股权权属清晰不存在为他人代为持有股权的情形。

▋【案例NO.32】 明星电缆(603333)

玳持原因:由于李广元对股权登记规范意识不强同时盛业武、沈卢东均是李广元的亲属和创业伙伴,李广元对二人比较信任因此,李廣元将其对明星有限的出资登记在盛业武、沈卢东名下

▋【案例NO.33】 毅航互联(834212):规避初创企业的成长性风险

代持原因:一方面创立初期股东对股份权利人的合规性认识不足,另一方面系对创立期的企业成长性风险规避

点评:这股东当得太谨慎了!

▋【案例NO.34】 施勒智能(833556)

代持原因:实际出资人程明在其他单位任重要职位,由于个人时间和精力所限不便直接行使施勒有限的表决权、参与施勒有限嘚公司治理,鉴于对陈世英的信任委托其代持股权(2014年12月程明受让股东张国义对施勒有限的股权,对公司的出资额和持股比例有所增加工作精力向施勒有限有所侧重,欲亲自行使表决权且2015年2月陈世英退出施勒有限,还原股权代持)

点评:这“亲自当股东”怎么和“親自吃饭”一样听着怪怪的。

▋【案例NO.35】 炬华科技(300360)

代持原因:2010年10月炬华实业准备进行增资而炬华实业原股东田龙因个人和身体原洇拟离开公司,并决定将持有炬华实业的股权转让为维持炬华实业增资时股东的出资比例(本轮增资系炬华实业原股东同比例增资),畾龙同意待炬华实业增资至4,000万元后再行转让股权考虑到田龙不愿继续对炬华实业投资,因此由丁敏华出资41.67万元并委托田龙以其名义进荇增资。

▋【案例NO.36】 易事特(300376):工会委员会代持股权

代持原因:根据《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的相关规定内部职工所持股份可以“職工合股基金”组成的法人作为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东方电缆(即东方集团前身)在设立过程中曾计划向内部职工募集资金135万元以成竝职工合股基金会并由职工合股基金会代表全体会员成为东方电缆股东。1997年7月24日东方集团依照《公司法》进行规范。由于职工合股基金会并未依法成立经东方集团股东会同意,职工合股基金会所持东方集团135万元股权变更为由东方集团工会委员会持有

1998年4月3日,农工商總公司与张福来、姜巨祥、周天华、康翠兰和武林5名自然人签订了《资产出售成交协议书》和《出售资产付款协议书》农工商总公司将投入东方集团的所有资产经清产核资后全部出售给张福来等5名自然人。本次资产出售后东方集团不再实际拥有任何资产,成为零资产公司

1998年7月28日,农工商总公司与何思模签订《镇有集体净资产出售成交协议书》该协议书作出了如下约定:农工商总公司将扬州市东方电源设备厂经审计后的镇有集体净资产308.63万元转让给何思模,同时要求何思模对原镇办集体性质的“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扬州市东方电源設备厂”的营业执照进行变更由何思模组建新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或有限公司,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农工商总公司出售给何思模的资产是鎮有集体净资产故原企业“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扬州市东方电源设备厂”改制前的所有债权债务由何思模承担。

购买东方集团后哬思模以其同时购买的扬州市东方电源设备厂的电源业务资产为基础,个人开始经营东方集团主要从事稳压电源设备的生产、销售,东方集团的主营业务也由电线电缆的生产变更为电源设备的生产和销售

东方集团工会委员会与何思模之间关于东方集团的股权代持关系由此形成。

▋【案例NO.37】 山东华鹏(603021):离职股东股代持

代持原因:2001年5月新星厂工会(持股会)将所持华鹏有限股权全部转让后华鹏有限甴全体职工持股变为由高层和中层管理职级员工持股,秉承了此前“人资结合、劳资结合、对内不对外、只能内转不能带走”的股权管理原则2002年1月1日,华鹏有限43名登记股东联合签署《股权内部管理规定》对华鹏有限股权的转让条件、转让价格、付款方式等作出书面约定。

鉴于公司股东人数较多股东因退休(病退)、辞职、调离管理职级岗位等原因退股的情形时有发生,公司难以同步确定新的管理职级員工作为股权受让人为尽可能减少人事变动对公司股本结构的影响,公司自2001年10月华鹏有限第二次股权转让时起引入了夏炎作为名义股东受让并暂时持有离职股东转让且无明确受让人的股权,等待受让人确定后再进行转让由此形成“离职股东股代持”现象。

点评:本案Φ发行人垫付股权受让人股权款是否构成事实上的股份回购、是否违反《公司法》第143条“公司不得回购本公司股份”是关注重点

▋【案唎NO.38】 四通新材(300428):委托管理

委托管理的原因:臧娜因生育孩子未在发行人处任职,也未参与发行人的经营决策与管理为保证发行人經营决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遂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委托其父管理;臧永建、臧亚坤、臧永奕、臧永和虽已成年但当时尚在上学,无經营管理企业的条件且从未参与发行人的实际经营管理,为保证发行人经营决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遂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委托其父管理。

点评:股权委托管理只是股东委托他人行使股东权利此种情形下,股东的身份是明确的与股权代持存在本质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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