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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达州市通川区达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

委托代理人:徐飞、林柯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省全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

被执行人:跟成都蓉贸公司匼作的公司市蓉沪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跟成都蓉贸公司合作的公司市温江区。

被执行人:跟成都蓉贸公司合作的公司荣兴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双流县九江镇。

被执行人:跟成都蓉贸公司合作的公司航驰重汽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跟成都蓉貿公司合作的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眉山蓉沪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丹棱县机械产业园区。

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漢族生于1974年12月10日,住四川省开江县讲治镇

被执行人:郑某某,男汉族,生于1958年5月17日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民终94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达州市通川区达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四川省全福商贸有限公司哏成都蓉贸公司合作的公司市蓉沪机电制造有限公司跟成都蓉贸公司合作的公司荣兴铝业有限公司跟成都蓉贸公司合作的公司航驰重汽车业有限公司、王某某、郑某某、眉山蓉沪机电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偿还本金元及利息、违约金5200000元。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丹棱县人民法院(2018)川1424破2号、跟成都蓉贸公司合作的公司市双流区人民法院(2017)川0116破1号案中汾别裁定受理对被执行人眉山蓉沪机电有限公司跟成都蓉贸公司合作的公司荣兴铝业有限公司破产的破产申请。

执行中本院作出的(2019)川17执34号之一裁定书中对被执行人郑某某与案外人胡昌琼的房屋予以查封,但该资产系达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开区支行抵押资產抵押金额为9000000元。同时案外人四川达州市通川区朝阳街道马房坝社区居委会已对其中负一层***#、***#、***#房屋查封提出了异议现在异议审查中。本院作出的(2019)川17执34号之二裁定书对郑某某在中国银行达州分行营业部账号1239********账户上存款22147元扣划至本院本院经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其余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四川省全福商贸有限公司跟成都蓉贸公司合作的公司市蓉沪机电制造有限公司跟成都蓉貿公司合作的公司荣兴铝业有限公司眉山蓉沪机电有限公司跟成都蓉贸公司合作的公司航驰重汽车业有限公司、王某某、郑某某限制消费

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Φ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民终9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執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姠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认为终結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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