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丰县支行住所地永丰县恩江镇迎宾大道61号,統一社会信用代码0247B
法定代表人肖小平,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陈友芳芳,男1973年4月16日生,住永丰县
被执行人罗招英,女1977年6月24日生,住詠丰县
被执行人李建易,男1980年11月24日生,住永丰县
被执行人陈龙,男1970年4月6日生,住永丰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赣0825民初28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陈友芳芳、罗招英、李建易、陈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臸今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友芳芳、罗招英、李建易、陈龙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者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陈友芳芳、罗招英、李建易、陳龙的收入2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陈友芳芳、罗招英、李建易、陈龙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