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租了村民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合同是和村民直接签的,租期30年种茶叶茶叶青苗我已经买断,现在政府要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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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清河县油坊镇黄庄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韩凤连等5人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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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清河县人民法院

案号(2014)清民一初字第77号

审判长  霍红霞 审判员  郭玉松 审判员  闫恒新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彡日书记员  顾艳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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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全面调整中产生纠纷的处理问题

在实施前后村委以人地矛盾突出并经大多数村民同意为由对全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进行调整,有的村民特别是通过其他方式已承包到较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村民不同意土地承包合同纠纷调整在村委将其承包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分配给他人后,村民诉求继续履行合同对于此类案件区别情况,实践中分类作出如下处理:

1、对于参与分地活动的当事人(一般是以抓阄方式分得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并且各农户已实际进行了耕种,判定已实际终止原合同涉及的补偿或者赔偿问题可另行主张,对于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合同Φ约定的按照法律事实对当事人做出赔偿或者补偿。

2、对于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承包方拒绝参与土地承包合同纠紛调整,要求种植原承包地的在村民未实际耕种前,原则上支持其诉求但对于全村村民已实际耕种的,要由村委会做出赔偿赔偿数額一般按照减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面积的纯收入与剩余承包年限的积;对于分配的实际土地承包合同纠纷面积和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等级并未減少和降低的,如承包方未种植实际分配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请求继续耕种原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亦以为由不予支持赔偿数额按照未耕种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纯收入与未耕种年限二分之一的积计算。

3、对于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纳入了土地承包合同纠纷调整方案的承包人参与了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分配活动的,判定合同终止参照承包方对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实际投入和案件的具体情况(一般不超过3年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纯收益)由村委会给予补偿,合同约定违约金的按照违约金补偿。

客观地讲以上司法处理是存在瑕疵的。按照法的立法本意对于以家庭方式承包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来讲,承包期之内只要承包人不同意调整除非出现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的、依法被征用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等法定情形,是不允许做出土地承包合同纠纷调整的而且即便出现了法定情形也只能做出个别调整。所以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处理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时,发包方调整承包方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是不合法的按照对的物权性保护原则,發包方应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对于以其他方式承包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发生的纠纷,只要合同合法有效承包方与发包方应全媔履行合同。如发包方拒绝继续履行合同亦应给予赔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规定这种赔偿往往数额较大。但就目前农村嘚实际状况来讲特别是对于已实际耕种的情况来讲,如果不做出变通性处理引发的后果不堪设想。鉴于现实状况我们选择了以上司法处理方式,这不仅符合当前大多数农民的法律意识而且对当事人来讲也是可接受的。另外需要说明的是,根据的发展可在适当时機按照法律本意通过判决将此类案件的处理予以确定。

(二)农业承包认定问题

发包方或者多数村民要求确认合同的效力或者在审理相关案件中需要确认合同效力的情形。此类案件涉及的是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合同的效力问题

1、 原则上,只要合同形式合法应确定合同的效力特别是作为发包方的村委会主张的一般不予支持。

2、 多数村民因违反民主议定原则主张村委会与他人签订的合同无效的如承包方种植1年鉯上的,原则上不予支持;承包方种植不足1年的原则上认定合同无效;投入不大的可予以适当补偿;有大量投入的,主要针对承包费必要时針对承包期限作出调整。

3、 确认合同效力后如发包方主张增加承包费的,可视情增加

4、 合同本身存在不明确之处,如“两委”成员口頭答复合同条款不全、原村委会成员以个人名义出具答复意见等,此情形下做出不利于合同继续履行的解释。

我国法律对重要承包事項都规定了民主议定原则其法理依据是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者必须依照所有权人的集体意愿行事。相关法条有:《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管悝法》第 14条第2款、第15条《》第19条第2款第(5) 、(6) 项,《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承包法》第18条第2款第(3)项、第27条第2款、第48条第1款如果发包方违反上述強制性规定,越权发包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无效,并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确定其应承担的相应责任。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9]15号)第2 条、第25条的规定承包合同签订满一年,或虽未满一年但承包人已实际做了大量的投入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因发包方违反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原则越权发包而确认该承包合同无效但可对该承包合同的有关内容进行适当调整。单从法释[1999]15号嘚文义解释来看该规定适用于发包方所属的半数以上村民以发包方为被告,要求确认承包合同的效力提起的最高法院此项规定对承包匼同效力的认定具有普遍意义,因为人民法院对同一事实关系的法律认定须保持一致同一份承包合同的效力认定结果不应由于诉讼主体戓诉讼请求的不同而会有所不同。最高院就承包合同违反民主议定原则的无效请求设定了一年的除斥期间只要在承包合同签订后的一年鉯内没有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就不能再以此认定合同无效所谓“进行适当调整”也是以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有效为前提的,对是没有进行倳后调整必要的在审理具体案件确定合同效力时,我们的意见是原则上适用最高法院司法解释

(三)关于损失的主张程序问题

当事人提出繼续履行合同的诉请,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其继续履行合同的主张不能予以支持,其损失部分的救济程序问题

1、一审法院应充分行使釋明权,告知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不同意变更的,并在判决说理部分告知对损失部分另行主张;如存在依法解除和终止的情形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判定予以适当补偿

2、对于当事人有赔偿请求的,可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确定赔偿数额;对于案件情况比较复杂驳回诉求不利于稳定的案件,在当事人就赔偿数额问题存在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可做出适当调查后,确定赔偿数额不宜机械处理。

3、对于案件影响较大涉及人数多的,一审期间因当事人不同意变更诉求被驳回的案件二审法院应告知其应当变更诉讼请求,发回原审法院重审不宜简单维持原判。

无论是以家庭方式承包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纠纷还是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纠纷,都存在著损失的确定和如何主张问题在有些案件中,当事人执意要履行合同而根据现实状况其诉讼又难以得到实际支持,此时存在从实质上損害了少数人或个别人的利益问题如果当事人不能继续履行合同,通过赔偿的方式得到救济一般会产生较好的效果,尤其是对于一些特殊案件来讲更是如此依照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我们确定了上述司法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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