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新闻曝光人民法院
(2014)山民初字第313号
原告:枣庄市广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峄城区吴林街道办事处大埝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张广华,职务:经理
被告:枣庄市山亭区新闻曝光西集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洪斌,镇长
被告:枣庄市山亭区新闻曝光西集镇常山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杨西平村主任。
第三人:枣庄市皮肤病性病防治院
原告枣庄市广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枣庄市山亭区新闻曝光西集镇人民政府、枣庄市山亭区新闻曝光西集镇常山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枣庄市皮肤病性病防治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审理中,原告枣庄市广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4年5月29日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撤囙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枣庄市广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理,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准许撤囙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枣庄市广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0元由原告枣庄市广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