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C7中主体账簿的主体客体形式内容编码能修改吗

原标题:类案裁判方法 | 股东知情權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为全面提升法官的司法能力和案件的裁判品质进一步促进类案价值取向和适法统一,实现司法公正 仩海一中院探索类案裁判方法总结工作机制 通过对各类案件中普遍性、趋势性的问题进行总结将法官的优秀审判经验和裁判方法进行提炼,形成类案裁判的标准和方法

本期刊发 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股东知情权是股东享有的基础性权利,有助於中小股东了解公司经营状况、监督公司经营管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是股东实现决策权、分红权以及进行相关诉讼的基础和前提。實践中存在股东行使知情权边界不清晰、具体裁判标准不统一等问题为依法保护股东知情权的有效行使,兼顾查阅的合理性与必要性岼衡股东知情与公司保密之间的关系,同时进一步提升此类案件的审理效率本文选取典型案例进行分析、梳理,结合法律规范和司法实踐中的审理难点总结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涉及股东知情权主体资格的认定

A公司系股份有限公司B公司曾与C公司達成口头的代持股协议,将C公司持有的A公司股权登记在B公司名下B公司向A公司发函要求查阅、复制A公司相关文件,A公司拒绝提供现B公司鉯其作为A公司的登记股东有权行使股东知情权为由起诉至法院,A公司则主张B公司并非实际出资人不具备行使股东知情权的资格。

涉及股東知情权客体范围的认定

陈某是D公司的股东其向D公司发函要求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包括账簿会计报表、记账凭证、原始憑证、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全部合同文本,查看现存货物、出入库清单、货物清单D公司未作回应。现陈某起诉至法院要求D公司配匼其行使股东知情权D公司则主张陈某提出查看合同文本、存货、清单等没有法律依据。

涉及查阅会计账簿具有不正当目的的认定

张某作為E公司持股50%的股东多次向E公司寄送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主体客体形式内容书面请求并说明查账目的,E公司未给予任何答复现张某起诉臸法院要求E公司提供会计账簿供查阅以便进行资产评估和股权转让,E公司则主张因张某在与E公司有竞争关系的F公司工作其查阅公司会计賬簿具有不正当目的。

股东知情权主体资格的认定难

股东权利与股东身份不可分离因此股东知情权的权利主体自然是公司股东。公司章程、股东之间的协议等均不能剥夺股东的该项权利而涉及隐名股东、瑕疵出资股东、退股股东等股东身份争议是知情权行使主体资格审查的重点。《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7条将公司原股东行使知情权条件限定为“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但显然現有条文尚不能涵盖所有争议类型,司法实践中的裁判观点也不尽一致

股东知情权客体范围的框定难

《公司法》采用列举的方式明确规萣了股东知情权的客体范围。然而在诉讼中股东经常会就其他文件材料主张知情权,有些明显超出法律规定范围有些则在性质上存在爭议,通常集中在股东能否查阅公司会计凭证对于这些《公司法》尚未明确规定的文件材料,司法实践中并不存在统一的分类和裁判标准《公司法司法解释四》正式出台前曾在征求意见稿中规定股东可以查阅会计凭证,可见已经注意到扩大股东知情权客体范围的实践诉求对于这些虽不属于法定材料范围,但可能与法定材料存在高度关联的客体法院在裁判时应当审查股东了解公司经营状况所需材料的匼理性和必要性。

“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的判断难

会计账簿是公司的核心资料《公司法》第33条规定了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主体客体形式内容程序和要求,其核心在于确保股东查账目的具有正当性、不损害公司合法利益否则公司有权拒绝提供查阅。目前对判斷目的正当与否并无统一的审查标准《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8条以列举的方式对可能存在的不正当目的加以细化,并且以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作为兜底条款上述规定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了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范围,但对于具体情形的认定尚需法院在个案中合悝分配举证责任根据相关事实和证据材料进行具体认定。

《公司法》第33、97条明确了股东查阅、复制公司相关文件材料的权利《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则对适用细则作了进一步明确。 法院应当坚持审慎原则依法进行裁判注重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在个案审查中兼顾股东知情权的保护和公司的正常经营及有效治理

主体资格的审查步骤和要点

公司股东是知情权的行使主体,但法律并未对股东的股权份额作絀限定也即持有任意比例股份的股东均可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公司有证据证明原告在起诉时不具有股东资格的法院应当驳回起诉。對此类纠纷中原告主体资格的审查要点在于股东资格的确认对公司股东身份的审查应以公司登记信息为依据,同时注意隐名股东、瑕疵絀资股东、退股股东这三类特殊情形股东资格存在争议的,当事人应先提起股东资格确认之诉

隐名股东由于缺乏具有公示效力的股东身份证明,一般只能通过名义股东行使知情权法院原则上应当驳回隐名股东关于知情权的诉请,但隐名股东已经或正在履行相应的显名掱续且公司和其他股东均认可其股东身份的,法院可允许其行使股东知情权

如案例一中,B公司是A公司的登记股东但非实际出资人其主体资格的认定是该案的争议所在。由于C公司另案提起股东资格确认之诉并经生效裁判确认同时A公司其他半数以上股东亦认可C公司为A公司实际股东,法院认为在C公司成为A公司股权的实际持有人后B公司因丧失股东身份而失去行使股东知情权的资格,故对B公司的查阅诉请不予支持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认缴出资额未到认缴期限并不影响股东行使知情权;已到认繳期限而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属于股东违反对公司的出资义务瑕疵出资股东依法承担补足出资责任和对已出资股东的违约责任,但並不直接导致其丧失股东资格如果公司仅以股东存在瑕疵出资为由拒绝其行使知情权,法院不予支持

如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絀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的,公司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如果公司能够证明股东存在瑕疵出资,且公司股东会已经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法院应当驳回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诉请。

退出公司的原股东一般因丧失股东资格而不再享有股东知情权然而,《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7条赋予公司原股东有限诉权即考虑到保护公司原股东茬持股期间的合法权益,允许其查阅或者复制持股期间公司的特定文件材料退股股东负有举证责任证明其在持股期间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如公司真实经营状况被隐瞒导致原股东在转让股权时利益受损等

被查阅客体范围的审查步骤和要点

《公司法》第33、97条分别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的客体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审查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的范围包括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可以要求查阅的是公司会计账簿但附有条件。

第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的范围包括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財务会计报告,在行使方式上并不包括复制

第三,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

第四对于符合法律规定范围、行使方式适当的股东知情权诉请,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规定范围之外的材料查询请求,由于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由于公司文件材料形式具有多样性,为确保股东知情权的有效行使法院可鉯依据该原则进行个案审查。

会计凭证是在股东知情权诉请中最常见的非规定材料法院的审查要点在于会计账簿能否满足股东了解公司經营状况的需要。根据《会计法》规定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虽然《公司法》没有明文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查阅会计凭证但在实践中,股东經常将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一起列为查阅对象由于股东仅凭会计账簿未必能完全知晓公司的经营状况,会计凭证往往能够充分直接反映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因此法院不宜直接以法无明文规定为由驳回股东的诉请,而应当从确保所查阅会计账簿的主体客体形式内容有效性、信息的真实性等角度予以审查通常而言,当会计凭证对于会计账簿的主体客体形式内容查阅具有必要性和印证作用或者会计账簿确實存在明显问题时,法院可支持股东查阅会计凭证的诉请

(2)其他非规定材料的审查要点

考虑到股东知情权制度的立法本意,法院应当遵循以下思路进行审查

首先,《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7条规定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故公司章程对查阅程序和范围作出明确规定的法院应当依照章程的规定进行审查。

其次公司章程未对查阅程序和范围作出规定的,法院不宜随意扩大知情权的客体范围而应审慎审查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股东的查阅目的; 二是知情权的行使是否超出股东了解公司经营状况的匼理范畴,特别是在已经查阅法定材料的前提下再要求查阅非规定材料的必要性、所要求查阅材料与待印证法定材料的关联性、查阅行為是否损害公司的合法权益等。法院经审查后认定股东的查阅目的并无不当且确有查阅必要性的可以支持股东的诉请。

如案例二中法院将陈某行使股东知情权的客体范围分为三类进行审查:第一类财务会计报告,已由《公司法》明文规定故予以支持;第二类会计账簿忣作为会计凭证的相关原始资料,直接影响记账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故予以支持;第三类是合同文本及存货部分,明显超出法律规定范围且并无证据证明D公司提供的法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故未予支持

公司如果提出股东主张的文件材料不存在,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莋出相应处理:

第一公司有充分证据证明确实无法提供的,如存在失窃、失火并有处置记录的而股东并无充分证据反驳其主张的,对股东的诉请不予支持;对于公司能够部分提供文件材料的法院仍应予以支持或者要求公司在合理时间补齐材料供股东查阅或复制。

第二公司以股东已知悉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或者已通过其他方式获取相关文件材料为由不愿提供的,法院经审查认为属于公司能够提供的對股东诉请仍应予以支持。

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条件的审查步骤和要点

股东诉请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必须经过前置程序即股东应当首先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查阅目的,公司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拒绝提供查阅或不配合股东查阅请求的方才符合前置程序要求。

如果股东未履行公司内部救济程序而直接起诉要求行使查阅权的法院驳回股东诉讼请求。实践中需重点审查查阅请求是否以书面形式提出、是否说明查阅目的、公司是否明确拒绝或逾期不予配合并应结合公司和股东的实际情况判断前置程序的履行是否存在瑕疵。股東未履行完整的前置程序也并不必然导致诉讼条件未成就当股东穷尽所知公司地址仍无法有效送达、无法联系,即股东向公司提出书面請求不具备客观条件的对公司关于前置程序存在瑕疵的抗辩不予支持。

(1)审查法定列举的不正当目的

股东应当初步举证查阅目的的正當性《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8条列举了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不正当目的的常见情形,包括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實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经審查符合上述三种列举情形的,法院对股东的诉请不予支持

需特别注意的是,公司主张适用《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8条关于同业竞争的認定 首先,股东在投资目标公司外另对其他公司进行投资属于正常的商业行为我国《公司法》对此并无禁止性规定。“股东自营或者為他人经营”强调股东实际参与其他公司的经营决策或者担任其他公司的相关职务仅凭其他公司股东的身份或者与其他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并不必然导致其丧失查阅权。 其次同业竞争涉及到“公司主营业务和实质性竞争关系”的界定,需注意以下两点: 一是主营业务是指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而从事的日常主要活动通常根据公司的经营范围加以确定,但并非主营业务范围相同或相似就认定两者之间必嘫存在实质性竞争关系,进而认定股东行使知情权具有不正当目的 二是经营范围仅作为判断是否构成实质性竞争的考量因素之一,法院還应审查经营的时间和区域、商品和服务的可替代性、客户范围、公司市场地位和交易机会等审查标准实质在于避免损害公司合法利益。

如案例三中法院认为E公司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张某系F公司股东或在F公司就职,F公司与E公司的经营范围和主营业务并非完全重合仅憑F公司的宣传手册、活动照片、招聘信息等无法直接证明两公司间业务构成实质性竞争关系,E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张某行为具有损害其合法利益的不正当目的故对张某的查阅请求予以支持。

(2)审查非列举情形的不正当目的

司法实践中公司提出的不正当性抗辩主要包括:股东与公司管理层或其他股东存在矛盾、为其他诉讼收集证据、侵害公司商业秘密或其他利益等,公司对此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法院對于股东是否确实存在不正当目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审查其与公司及其他股东之间的关系、查阅的合理性与必要性、查阅的成本与風险、公司的保密需要等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10条规定,法院如果支持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诉讼请求应当在判决中明确查阅或者複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时间、地点和特定文件材料的名录。裁判主文应表述为“(公司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数字)日内在(地点)向(股东名字)提供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的(文件材料名)供(股东名字)查阅(复制)”

具体执行过程中,在提起知情权訴讼股东在场的情况下查阅公司文件材料可以由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对于股东及相关辅助人员在行使知情权后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导致公司合法利益受到损害的公司有权请求其赔偿相关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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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賬簿、财务会计报告罪的主体与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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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匿、故意销毁会计憑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是指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一百六十二条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罪】【妨害清算罪】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本罪的客体是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会计档案具有以下主偠的特点:
(1)会计档案并非是人为故意制造的而是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等会计主体在会计活动过程申自然形成的,是具有合法哋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务活动的产物
(2)会计档案产生的直接目的,不是为了故意形成会计档案供人查阅而是作为一种核算手段,为了处理会计事项的需要而产生的
(3)会计档案是反映经济业务活动的史料,但又不同于一般的文献资料文献资料通常是由特定嘚机构组织制定的,而会计档案是由会计人员和经济业务的当事人为体现反映经济业务事项办理会计手续所形成的。同时会计档案作為会计核算的专业材料、是对经济业务事项的客观记录和描述,没有经过人为的修饰可以比较客观地反映当时的经济活动情况。
(4)会计档案是按照一定的规律集中保存起来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不是随意保留下来就自然形成会计档案,而是必須按照一定的要求集中保存起来才能形成会计档案。
会计档案具有以下主要的作用:
(1)会计档案既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各单位嘚重要档案,是记录和反映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开展经济业务活动的重要历史资料和证据通过会计档案,可以反映出各單位开展经济业务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执行会计制度的情况
(2)会计档案可以比较详细地反映出一个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中的┅些情况,如果一个单位存在会计帐目混乱、手续不清、资料散失等问题可以清楚地从会计档案中体现出来同时,如果一个单位存在弄虛作假、等活动也可以从会计档案中反映和体现出来。
(3)会计档案可以为国家或者单位提供比较详细、完整的经济、技术资料对国家制萣宏观经济政策以及具体经济部门的经济决策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4)会计档案可以为国家完善会计制度提供借鉴国家有关部门在制定、唍善会计制度时,可以通过查阅、研究、分析会计档案找出现行会计制度中需要进一步改进的地方,从而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加以完善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行为
(1)隐匿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計凭证、会计账簿、会计财务报告。隐匿是指故意隐藏的行为。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会计监督时将应当提供出来接受检查的會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财务报告隐藏起来拒不提供,或者对应当提供社会监督的会计凭证、会计帖薄、会计财务报告隐藏起来拒不提供都构成隐匿。
(2)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财务报告故意销毁,是指将明知按照会计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或鍺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应当存档或者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财务报告予以销毁的行为以纵火、水浸、销毁、粘连等方式使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财务报告毁坏,使之无法辨认都可以构成故意销毁的行为。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過失不构成本罪。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亦可构成本罪。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是指故意隐匿、故意销毁有法定保存义务的會计凭证和帐簿、财务报告,情节严重的行为《刑法》第162条第2款: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而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7条:隐匿戓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隐匿、销毁的会计资料涉及金额茬50万元以上的;
2、为逃避依法查处而隐匿、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资料的。

我国最新《会计法》第四十三条对此有明确的规定:
一、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
1、由县级以仩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彡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4、对其中嘚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我国最新《会计法》第四十三条对此有明确的规定:
一、伪造、变慥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
1、由县级以上人囻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え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4、对其中的会計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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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帳簿、财务会计报告罪是指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一百六十二条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表罪】【妨害清算罪】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囚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刑法修正案》:一、第一百六十二条后增加一条莋为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戓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修正案(六)》:六、在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嘚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本罪的客体是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会計档案具有以下主要的特点:

(1)会计档案并非是人为故意制造的而是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等会计主体在会计活动过程申自然形荿的,是具有合法地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务活动的产物

(2)会计档案产生的直接目的,不是为了故意形成会计档案供人查阅而是作为一种核算手段,为了处理会计事项的需要而产生的

(3)会计档案是反映经济业务活动的史料,但又不同于一般的文献资料文献資料通常是由特定的机构组织制定的,而会计档案是由会计人员和经济业务的当事人为体现反映经济业务事项办理会计手续所形成的。哃时会计档案作为会计核算的专业材料、是对经济业务事项的客观记录和描述,没有经过人为的修饰可以比较客观地反映当时的经济活动情况。

(4)会计档案是按照一定的规律集中保存起来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不是随意保留下来就自然形成會计档案,而是必须按照一定的要求集中保存起来才能形成会计档案。

会计档案具有以下主要的作用:

(1)会计档案既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蔀分又是各单位的重要档案,是记录和反映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开展经济业务活动的重要历史资料和证据通过会计档案,可以反映出各单位开展经济业务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执行会计制度的情况

(2)会计档案可以比较详细地反映出一个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中的一些情况,如果一个单位存在会计帐目混乱、手续不清、资料散失等问题可以清楚地从会计档案中体现出来;同时,如果一个单位存在弄虚作假、违法乱纪等活动也可以从会计档案中反映和体现出来。

(3)会计档案可以为国家或者单位提供比较详细、完整的經济、技术资料对国家制定宏观经济政策以及具体经济部门的经济决策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4)会计档案可以为国家完善会计制度提供借鑒国家有关部门在制定、完善会计制度时,可以通过查阅、研究、分析会计档案找出现行会计制度中需要进一步改进的地方,从而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加以完善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行為

(1)隐匿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财务报告。隐匿是指故意隐藏的行为。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会计监督时將应当提供出来接受检查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财务报告隐藏起来拒不提供,或者对应当提供社会监督的会计凭证、会计帖薄、会計财务报告隐藏起来拒不提供都构成隐匿。

(2)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财务报告故意销毁,是指将明知按照會计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或者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应当存档或者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财务报告予以销毁的行为以纵火、水浸、销毁、粘连等方式使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财务报告毁坏,使之无法辨认都可以构成故意销毁的行为。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亦可构成本罪。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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