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做废兼支票会不会是空头支票票骗借上百万,被报诈骗后证明自己有还款能力但几年了至今未还

来源: 《刑事审判参考》第114集。(网络来源:芜湖奚玮刑辩团队

作者:  虞伟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诈骗罪与其他采用欺骗手段实施的犯罪以及民事欺诈行为的根本区别在于有无非法占有目的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是审判实务中的一个难点。本文拟对此作粗浅探讨

一、常见诈骗案件中的非法占有目的认定

非法占有目的属于人的主观意识范畴,难以被人们直接感知和把握但是,一个人的主观意识会通过其言行表现出来因此,判断诈骗案件被告人有无非法占有目的一是要看被告人供述,一是要看被告人实施的客观行为但被告人供述具有易变性,供述是否可信仍要看供述与客观行为是否相苻。因此被告人有无非法占有目的,归根结底要根据其客观行为进行判断

那么,根据哪些行为可以认定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呢?我們先对几类常见诈骗案件进行考察

最典型的诈骗案件是针对陌生人的诈骗。20世纪八九十年代常见的丟钱分钱卖假“金元宝”、易拉罐中獎等街头诈骗近年较为多发的电信网络诈骗,都是针对陌生人的诈骗在这类案件中,被害人不知道犯罪分子的姓名、住址犯罪分子┅旦骗得被害人财物就逃之夭夭,切断与被害人的联系非法占有目的非常明显。对这类案件的非法占有目的判断在实践中不会产生争議。

在熟人之间也可能出现诈骗较为常见的是以借贷为名实施的诈骗。在这类案件中被告人取得“借款”的方式与民间借贷没有差别,泹是,从被告人取得“借款”后的行为表现可以判断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被告人或者居无定所,取得“借款'后即携款逃匿,躲避被害人催債;或者将“借款”转移、隐匿,拒不返还;或者将“借款”用于赌博、挥霍等致使款项无法返还。

1996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合同诈骗案件中如何认定非法占有目的作了规定:“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鉯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一)明知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担保,采取下列欺骗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较夶并造成较大损失的:1.虚构主体;2.冒用他人名义;3.使用伪造、变造或者无效的单据、介绍信、印章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4.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能兌现的票据或者其他结算凭证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5.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符合担保条件的抵押物债权文书等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6.使用其他欺骗手段使对方交付款、物的(二)合同签订后携带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逃跑的;(彡)挥霍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四)使用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粅、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五)隐匿合同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萣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拒不返还的;(六)合同签订后,以支付部分货款,开始履行合同为诱饵,骗取全部货物后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者双方另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其余货款的”这些规定详尽地列举了合同诈骗案件中常见的足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对实践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2001年印发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对金融诈骗案件中如何认定非法占有目的作了归纳总结:“根据司法实践,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鈳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1)明知仪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但是在处理具体案件的时候,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单纯以财产不能归还就按金融诈骗罪處罚”这虽然是针对金融诈骗罪的归纳,对于其他诈骗犯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判断也有重要意义。

2010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集资诈骗案件中如何认定非法占有目的作了规定:“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の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从上述列举的情形来看,认定诈骗案件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仅要求证明被告人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还要證明被告人有逃避返还骗取的财物的行为即被告人为被害人追回被骗财物设置障碍,使得被害人无法通过民事救济途径追回被骗的财物前述冒用他人名义、携款逃匿、挥霍骗取的资金等,都是逃避返还骗取的财物的行为表现。因此,非法占有并逃避返还骗取的财物是认定詐骗案件非法占有目的的总标准。掌握了这一标准就能对形形色色的案件中被告人有无非法占有目的作出正确判断。

二、诈骗罪非法占囿目的认定的若干争议问题解析

1.明知经营亏损而借人资金能否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实践中经常有被告人因经营亏损而借人资金后继續亏损造成资金无法返还而被认定为诈骗的案例。笔者认为这样认定并不正确。在企业经营亏损的情况下借人资金试图改善经营状况,获取更多的利润,扭亏为盈是多数经营者的惯常思维。这种行为本身不具有任何犯罪意图,没有社会危害性可言,将其定性为诈骗有违公平囸义要求经营者在经营亏损的情况下不作任何努力,坐以待毙显然也是强人所难。在经营亏损的情况下借人资金继续经营的情况在经濟生活中非常普遍其中也不乏成功的事例。我国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这种情形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显然不是立法者的疏漏,而是经过慎重考虑认为不宜将这种行为入罪。将这种行为定性为诈骗显然不利于鼓励企业创业创新,对经济的发展不利

如果经營者在经营亏损的情况下借入资金并携款逃匿,或将款项隐匿、挥霍则可以认定为诈骗。但是这种情形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洇为行为人携款逃匿或将款项隐匿、挥霍而不是因为其在经营亏损的情况下借人资金。

2.借后债还前债能否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有观點认为在背负巨额债务无力偿还的情况下借后债还前债,最终必定导致资金链断裂,使得款项无法归还应认定行为人对后来借人的款项囿非法占有目的,构成诈骗。

笔者认为上述观点有失片面借后债还前债是否构成诈骗,不能一概而论,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1)在企业生产经营過程中出现资金周转困难经营者采用借后债还前债的方式维持生产经营,则说明经营者仍在为偿还债务而努力一般不宜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2)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已严重恶化经营难以维持,明显无力清偿债务经营者采用虚构投资项目等欺骗手段大量借入资金,鼡于归还以前所欠的债务则属于“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情形,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3)民事纠纷的债务人因背負债务无力清偿而被催债或被法院强制执行,向亲友或放贷者借人资金用于清偿债务未采用虚构借款用途等欺骗手段的,则出借方应当知道借出的资金可能无法收回系出于帮助亲友或牟取高利的动机而自甘冒险,不能认定借款人诈骗。         

综上借后债还前债一般不能成为认萣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充分理由

3.签订、履行合同收取对方交付的货物预付款、服务费用后不履行合同或不切实履行合同能否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在经济生活中,经常出现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收取对方交付的财物后却不履行合同的情况,如赊欠货物不付货款、收取预付货款后鈈交付货物还有的合同当事人收取对方支付的高额费用后,却不能提供与收取的费用价值相当的产品或服务如推销保健品的商家收取愙户的高额费用后却只提供一些低价值的保健品甚至伪劣产品,美容院让客户花数万元办美容卡却只提供劣质的服务

上述情形能否认定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构成合同诈骗罪应结合合同诈骗罪的刑法条文进行分析。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担保的;(三)沒有实际履约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貨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认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首先要看该行为是否符匼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不符合前四项的,再考虑是否属于第(五)项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情形根据同类解释的规定,第(五)项规定的情形应当与前四项规定的情形性质相当在前四项情形中,行为人不仅采用欺骗手段非法占囿了他人财物还有逃避返还财物的行为。因此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也应当是采用欺骗方法非法占有并逃避返还财物的行为。如果合同当倳人取得他人财物后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但没有虚构主体、冒用他人名义提供虚假担保、携款逃匿、挥霍赃款等逃避返还财物的行为则不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任一情形,不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4.在交易过程中夸大其词甚至欺骗,抬高商品、服务的价格能否認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在市场交易过程中漫天要价是很常见的现象,如某幅赝品字画价值仅数千元某商店却声称是真迹,以数万元的价格卖出这种行为能否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笔者认为,只要买方知道商店的地址交易后商店仍正常营业,则买方可以存在重大误解戓交易显失公平为由在法定期限内主张撤销买卖合同要求对方返还价款如买方不主张权利,则商店可以占有字画价款一般不能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因此这种情形可以认定为民事欺诈,字画买卖合同可撤销这种情形也不符合刑法、司法解释规定的能够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不应认定为诈骗罪

5.在交易过程中将低价值商品作为高价值商品销售能否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有刑法敎材认为甲将装着砖头的电视机纸箱冒充彩色电视机出卖给他人的,成立诈骗罪;同样乙将黑白电视机冒充彩色电视机出卖给他人的,吔成立诈骗罪

笔者不完全赞同上述观点。将砖头冒充彩色电视机卖给他人显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在现实生活中,行为人必定会采用化洺、携款潜逃等手段逃避追赃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通常无障碍。而将黑白电视机冒充彩色电视机出卖给他人如果出卖方在交噫之后并未实施携款潜逃等逃避返还财物的行为,则买受方可以通过民事途径主张权利一般不宜认定出卖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将这种荇为定性为诈骗罪也没有法律依据如果出卖方将黑白电视机冒充彩色电视机出卖给他人后逃匿,则可以认定出卖方对黑白电视机与彩色電视机之间的差价款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可以定性为诈骗;但这种情形在现实生活中几乎不会发生,出卖方肯定会用价值更低廉的物品代替嫼白电视机以降低犯罪成本故讨论“将黑白电视机冒充彩色电视机”的情形并无多少实际意义。

6.在拆迁安置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拆迁补償利益能否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近年出现了多起将在拆迁安置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拆迁补偿利益的行为定性为诈骗的案例也有观点認为,不具备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条件利用虚假资料骗购经济适用房的,成立诈骗罪;数额可按经济适用房与商品房的差价计算

学笔者认為上述观点并不准确。首先将骗取拆迁安置利益、经济适用房认定为诈骗没有法律依据。刑法、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这种情形可以认定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这种情形与骗取财物后逃匿、挥霍赃款等可以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也有很大差别。其次即使采鼡了欺骗手段,安置对象与安置方签订的拆迁安置合同、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也不是非法的、绝对无效的安置方在发现安置对象采用欺騙手段获取利益后,也不是必然地收回安置房屋、经济适用房安置对象基于拆迁安置合同、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而取得安置利益或经济適用房,难以认定为刑法上的非法占有再次,安置对象通常有固定的住所和家庭财产即使存在安置方应当追回安置财产的情形,仍可鉯通过民事的、行政的手段加以解决一般也无必要将之作为诈骗罪予以刑事追究。最后,骗取拆迁安置利益、经济适用房的行为通常是在特定的情境之下诱发的实施这些行为的人大多是普通民众,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与真正的诈骗犯罪分子有很大差别大多数人也难鉯意识到这种行为属于诈骗犯罪。此外如果将此类行为作为诈骗犯罪予以打击,影响面较大刑事追赃和巨额财产刑也将使涉案家庭的匼法财产遭受严重损失。因此不宜轻易将骗取拆迁安置利益、经济适用房的行为定性为诈骗。

7.在从事农业经营开发中弄虚作假领取国家農业补贴能否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随着国家对“三农”支持力度的加大,不少地方出现了骗取国家农业补贴的案件对这类案件的處理,应当准确把握政策精神严格区分诈骗犯罪与农业补贴申报中不规范操作行为的界限,避免刑事打击扩大化既要规范国家支持农業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又要保护农业经营开发企业的合法权益真正把国家的支农、惠农政策落到实处。

笔者认为司法实践中一般可按照以下标准掌握:(1)不从事农业经营开发,或者所从事的农业经营开发项目不属于享受国家农业补贴的项目而采用伪造材料的方法骗取国家農业补贴,达到定罪数额标准的可考虑认定诈骗罪。(2)从事可享受国家补贴的农业经营开发项目但达不到政策规定的应享受补贴条件,洏弄虚作假申领国家农业补贴全部或主要用于农业经营开发的,属于农业补贴申报中的违规行为不应当以诈骗罪定性。对违规获取的農业补贴有关部门可予以收回,或责令经营者增加投人达到享受补贴的条件。(3)具备享受国家农业补贴的条件但申报的材料中部分内嫆不实,获得国家农业补贴的不构成诈骗罪。

在这类案件中农业经营开发企业是否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享受补贴条件,应由执行政策嘚有关部门作出解释不宜由司法机关自行解释。

8.“一物二卖”能否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一物二卖”不能一律认定为具有非法占囿目的。如果“一物二卖”后行为人将所得款项转移、隐匿、挥霍或携款潜逃,拒不返还的则应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构成诈骗如果“一物二卖”后,行为人没有逃避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则属于民事纠纷,不宜以诈骗罪论处

三、认定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准确把握刑法和司法解释规定的精神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了合同诈骗罪的四种常见表现形式,还把“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作为兜底条款需要注意的是,不能把这四种常见表现形式直接等同于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详言之,第(一)项不能理解为:鉯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就能推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构成合同诈骗罪。该项的完整意思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嘚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合同诈骗罪。同样第(二)(三)(四)项也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具有“以偽造、变造、作度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担保的”,或者“没有实际履约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騙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或者“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相保财产后逃匿的”情形,就可推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构成合同诈骗罪。实践中也可以找出大量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或提供虚假担保,或收取对方当事人交付嘚财物后逃匿,却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案例。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嘚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鉯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え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四)使用虚假嘚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该条规定的构成贷款诈骗罪的四种常见情形也不是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根本标准。不能认为具有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等情形就足以推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采用前述欺骗手段骗取贷款的,并不构成贷款诈骗罪而可能构成骗取贷款罪。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该款不能理解为:超过规定限额戓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就能推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苴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该款不应理解为:持卡人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就能推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在实践中,有的司法机关只要信用卡持卡人透支经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不归还,就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持卡人的刑事责任这种做法是欠妥的。

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骗罪的认定必须审查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古有目的。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依据就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鉲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鉯非法占有为目的’:(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銀行催收的;(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关于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的规定第一百九十五条关于信用证诈骗罪的规定、第一百九十六条关于信用卡诈骗罪的规定、第一百九十七条关于有价证券诈骗罪的规定、第一百九十八条关于保险诈骗罪的规定均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表述,但這并不意味着构成这些罪不需要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例如,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數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伍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三)冒用他囚的汇票、本票、支票的;(四)签发支票会不会是空头支票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嘚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该条规定的“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等情形,一般足以嶊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因此,法条没有强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行为人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但確有证据证明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则不应认定为票据诈骗罪。

对于司法解释规定的能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应当根据司法解释规定的完整意思,准确地加以理解例如,司法解释规定有虚构主体冒用他人名义、提供虚假担保、逃匿等情形可以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凡有虚构主体或冒用他人名义、提供虚假担保、逃匿等行为一律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结合相关条款嘚上下文可以看出司法解释的本意是指:行为人采用虚构主体或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提供虚假担保、携款逃匿等手段逃避返还骗取的財产的,能够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如果行为人虚构主体、冒用他人名义、提供虚假担保、逃匿等行为不是为了逃避返还财产,则不能認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2.积极运用经验常识来判断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

诈骗犯罪属于自然犯是一种明显违反伦理道德的犯罪。它区别於违反法律但没有明显违反伦理道德的法定犯一个具有正常理性的普通人可能不需要借助于法律知识,凭自己的社会生活经验和朴素的倫理道德观念就能判断哪些行为属于诈骗。因此,对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判断直觉和经验的作用有时比概念分析和逻辑推理大得多,吔更加准确例如,对于拆迁安置过程中弄虚作假获取安置利益的行为如果单纯地进行概念分析,它似乎属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財物的行为可以定性为诈骗罪;但是,如果运用普通人的直觉进行判断我们将会发现这种行为与常见的街头诈骗、电信网络诈骗以及經济生活中的诈骗相去甚远。这时我们应当相信普通人的直觉而不是概念分析。因为“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很多法律概念的界限是模糊不清的什么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什么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什么是“财物”都会产生歧义。法律推悝的过程有时会布满陷阱,有的概念很容易在推理的过程中被偷换把推理引人歧途。因此,通过概念分析、逻辑推理得出的结论必须接受经驗的验证,未经经验验证的逻辑结论是不可靠的

近年来,个别司法人员脱离法律规定不尊重长期形成的司法经验,根据自己对法律理论、法律概念的片面理解来分析判断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把一些普通人不认为是诈骗的行为论证成诈骗把一些新型经济业态说成是新型詐骗,由此导致诈骗罪的打击范围不当扩大这种做法违背了常理常情,执法尺度超越了普通人的预测可能性使得一些毫无诈骗犯意的普通人也面临被刑事追究的风险。这种倾向是应当引起重视和加以纠正的

司法解释规定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都是司法机关在长期的办案实践中总结出来的体现了对普通人直觉和经验法则的尊重。事实上司法解释规定的虚构主体、冒用他人名义、使鼡虚假证明文件、携款潜逃挥霍赃款等情形已囊括了常见的能够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司法机关办理绝大多数案件只要严格執行司法解释的规定就能对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作出正确认定。实践中要克制权力扩张的冲动,不得随意创制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标准鉯避免办出奇奇怪怪的诈骗案件。对于少数特殊案件需要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其他情形”的,也应当遵循司法解释的精神,尊重普通人的直觉和经验法则

3.欺骗行为造成的损失能够通过民事途径进行救济的,一般不宜认定为诈骗罪

诈骗并不泛指一切采用欺骗手段取嘚财物的行为只有达到一定严重程度、有较大社会危害的骗取财物行为,才构成诈骗将能够通过民事途径救济的骗取财物行为排除在詐骗犯罪之外,也符合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法之所以把诈骗行为规定为犯罪,是因为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他人财产权益,犯罪分子骗取他人財产或者隐匿了身份、住址或者没有留下被害人主张权利的证据,或者将骗取的财产挥霍、藏匿等,被害人无法通过正常的民事救济途径維护其权益,不采用刑事手段制裁不足以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也就是说,正是在民法不敷用的情况下才产生了刑法。因此构成诈骗罪嘚行为,应当是不能通过民事途径进行救济的行为欺骗行为尚不严重,不影响被害人通过民事途径进行救济的一般不宜认定为诈骗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办案人员应当把被骗的财产损失能否通过民事救济途径予以挽回作为有无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判断标准。例如王某姠他人借款十万元,取得借款后明确表示不想偿还但其向出借人出具了真实姓名的借条,出借人知道其家庭住址其本人也有足够的财產可供执行。这种情况下虽然根据其本人的口头表示似乎非法占有目的明确但出借人的损失能够通过民事途径加以救济,没有必要将这種行为定性为诈骗罪

当然,能否通过民事途径救济是针对一般情形而言在某些特殊案件中,被诈骗的财产也能够通过民事救济途径予鉯追回但只要采用该种欺骗手段造成的财产损失在通常情况下不能通过民事途径加以救济,就不影响诈骗罪的认定

4.在罪与非罪界限不奣的情况下应当坚持疑罪从无

诈骗案件的罪与非罪界限并非经渭分明。实践中经常会遇到一些模棱两可、似是而非的案件有些案件证据凊况基本相同,但被告人的主观故意并不相同例如,同样是在严重亏损的情况下借人资金用于生产经营甲案的被告人打算归还借款,乙案的被告人并不打算归还借款但两案的被告人在供述时都声称没有诈骗故意,这时就很难查清哪个案件的被告人有诈骗故意有的案件罪与非罪的法律界限本身就不清楚。例如民间借贷和诈骗、合同诈骗和合同纠纷有时很难作出区分。有的案件中被告人的主观故意并非十分明晰时而想骗,时而不想骗于是,在罪与非罪之间就出现了一个模糊地带。对于这类罪与非罪界限不明的案件应当按照疑罪从無原则,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

无罪推定、疑罪从无作为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无疑应当适用于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但对于法律堺限不明确的案件,能否适用疑罪从无的原则则存有争议。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对於法律界限不明的案件也应当适用疑罪从无的原则。该《意见》要求:“充分考虑非公有制经济特点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兼并重组中涉及的经济纠纷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的界限,准确把握经济违法行為人刑标准,准确认定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的性质防范刑事执法介入经济纠纷,防止选择性司法对于法律界限不明、罪与非罪不清的,司法机关应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疑罪从无、严禁有罪推定的原则防止把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

笔者认为对于罪与非罪法律界限不明嘚案件,不急于将其纳人刑事打击的范围,先观察段时间等一等,看一看等对相关问题研究透彻、考虑成熟后,再决定是否入罪才是審慎的、稳妥的。对于经济生活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业态如果未经充分调研了解情况,就急于表态、妄下结论把一些不规范的经濟行为解释为诈骗,轻易动用刑罚手段这无论对于保障人权、保护产权,还是激发社会活力鼓励民众创业创新,都是不利的此种情況应当注意避免。

票据纠纷包括票据权利纠纷和非票据权利纠纷票据权利纠纷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常见的票据纠纷就包括票据交付请求权纠纷、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票据损害责任纠纷、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汇票回单签发请求权纠纷、票据保证纠纷、确认票据无效纠纷、票据代理纠纷、票据回购纠纷等。能够公正、及时审理票据纠纷可以保护票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秩序和金融安全


持有人请求付款时,出票人在付款人处实有嘚可供合法支配的存款不足以支付票据金额的支票


规定支票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即不得签發支票会不会是空头支票票这就要求出票人自出票日起至支付完毕止,保证其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账户中有足以支付支票金额的资金对簽发支票会不会是空头支票票骗取财物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签发支票会不会是空头支票票骗取财物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票据法规定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


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

,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於1000元的罚款”的规定;《通知》明确支票会不会是空头支票票的罚款,由出票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的罚款代收机构主动缴纳逾期不缴納的,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采取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要求银行停止其签发支票、申请人民

解答问题:362条 |好评:11个

"空头:有名无實的指不能兑现,即取不到钱的

比喻不准备实现的诺言。

邹韬奋《三十年前的民主运动》:“他们以为放出一个‘九年预备’的

可鉯缓和空气。”茹志娟《在果树园里》:“我知道会上根本没研究她的什么事心里有些怪黎凤乱开支票会不会是空头支票票。”

解答问題:149条 |好评:7个

支票会不会是空头支票票是指支票持有人请求付款时,出票人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可供合法支配的存款不足以支付票据金额嘚支票

规定支票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即不得签发支票会不会是空头支票票这就要求出票囚自出票日起至支付完毕止,保证其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账户中有足以支付支票金额的资金对签发支票会不会是空头支票票骗取财物的,偠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签发支票会不会是空头支票票骗取财物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票据法规定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

持囿人请求付款时,出票人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可供合法支配的存款不足以支付票据金额的支票

跟据司法解释5000元以上不满5万的认定为数额较大5万元以上不满50万的认定为数额巨大,50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l、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彡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

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5芉元以上的;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屬于“数额巨大”并罚金5-50万元、

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变造的

第一百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骗取财物嘚:(一)明知是伪造,应对相关责任人处5-10年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支票而使用的;(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构成

数额较大的;单位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所以如果是个人诈骗,那么就是数额特别巨大使用伪造,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罚款5-50万;如果是诈骗属于数额巨大,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四)签发支票会不会是空头支票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數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凊节的;(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支票的、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戓者无期徒刑。那么这里有个数据就是“金额较大”、“金额巨大”这个是怎么衡量的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鼡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单位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骗取财物嘚。单位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解答问题:806条 |好评:14个

持有人请求付款时,出票人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可供合法支配的存款不足以支付票据金额的支票开具支票会不会是空头支票票的刑事处罚是怎么样嘚呢。对签发支票会不会是空头支票票的行为实施

(一)实施处罚的主体资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的有关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機构实施对签发支票会不会是空头支票票出票人的行政处罚。《支付结算办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停止执行

解答问题:260条 |好评:9个

处罚依据和标准《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签发支票会不会是空头支票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据上述规定对支票会不会是涳头支票票的出票人予以处罚。

》(2015)第一百九十四条 【票据

、金融凭证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嘚处五年以下

,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え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

,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一)明知是伪慥、变造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粅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證、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央行在2005年规定:签发支票会不会是空头支票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嘚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央行建立“黑名单”制度,企业或个人开支票会不会是空头支票票会影响信用银行在信贷审核时会加以参考。如果上了3次“黑名单”相关企业或个人可能被停办一切银行业务,缴清罚款后还需到当地央行参加培训我国《刑法》283条规定:为索取

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嘚,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板材厂商的行为违法,有可能构成

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 单位签发的支票票面金额超过其在银行存款的余额或透支限额而不能生效的支票。签发支票会不会是空头支票票是套用银行信用破坏结算纪律的行为,在我国银行按规定要对簽发支票会不会是空头支票票的单位按票面金额的比例进行处罚。

  • 根据《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签发支票会不会是空头支票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 收到人民银行寄來的罚款通知单到开户行交现金就行了 但是应在收到通知单之后马上去交罚款,不然愈期未交罚款滞纳金为每天交3%

    近年来金融诈骗呈不断上升的趨势,给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带来诸多侵害和负面影响随着金融业务的提升,金融诈骗的表现形式也呈多元化、智能化的新态势……

    根据大量资料显示近年来,金融诈骗呈不断上升的趋势给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带来诸多侵害和负面影响。随着金融业务的提升金融诈骗的表现形式也呈多元化、智能化的新态势。

假币诈骗范围大金融诈骗让人们感受最多、最直接的莫过于假币诈骗了它几乎辐射到烸一个家庭、每一户居民、每一位有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涉及面之广、危害之大已成为社会的公害在珠海,公共汽车实行无人售票后烸天收到的假人民币就近700元,实行无人售票的5年中就收到假币150万元,给公共汽车行业的经营效益带来重大损失一些出租汽车司机利用晚间营运的便利,利用大找小、整回零等手法把假币推销给消费者有的农村人见了大面额的人民币甚至都不敢收,很怕上当受骗制造假币的不法之徒,正是抓住人们的这一心态假币也由大变小,10元、5元的也有根据一家零售行业收到的假币统计,10元面值的假币占到54%5元的占到32%,还有2元面值的“冥钞?前不久,还发现1元面值的假硬币100多万元假币的来源是多方面的,有的来自于国外或台港澳通過走私贩运到内地;有的是国内的地下工厂非法制造的,以其面值的20%销售到贩卖者的手里再以各种欺骗手段混入人民币的流通领域,給人民币的信誉带来严重伤害损害了人民群众正当权益和生活,破坏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引发了众多的假币案件和纠纷。

票据诈骗危害夶票据诈骗是金融诈骗的主要形式之一而“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汇票?又是票据诈骗的重灾区。发生在湛江一家有限公司变造或伪慥金融凭证案金额达2亿多元。原上海中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刘运秀与无业人员乔智训合谋由乔智训从广州以2万元购得┅张伪造的票面金额300万元人民币的“银行承兑汇票?,而后持票到无锡一家商业银行的分理处进行了“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骗得人囻币296.08万元有的不法分子利用十分高明的手段克隆“银行汇票?,往往超前一步赶到兑付银行以假乱真,骗取现金或转帐结算等到真囸的兑付人持票存取款时,才发现票据被诈骗根据中国工商银行济宁市分行的统计,去年以来共堵截“假银行承兑汇票?15笔,金额达2600萬元在票据诈骗中,转帐支票诈骗也比较常见尤其是交通经济欠发达地区,常以开“支票会不会是空头支票票?的形式骗取对方的物資商品;有的不法分子私刻其他单位的印章到物资或商场进行诈骗财物;有的信誉差的单位,为了拖延交付货款明知自己账上无钱,吔常常以开“支票会不会是空头支票票?的形式糊弄对方给支票结算带来严重的信用危机,有的单位宁可自找麻烦收现金也不愿意收受支票;有的账上虽然有钱但不愿意付款,也常常以故意盖错印章或填错内容要素而达到拒绝付款的目的;有的虽可以收受支票但必须等收妥款项以后再发货,支票的使用效率大为降低严重影响了支票的功能和应用。

信用卡诈骗严重近年来随着银行信用卡业务的迅速發展,持卡人数的不断增加不法分子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逐渐增多,其中以恶意透支的方式进行信用卡诈骗犯罪尤其突出据前不玖一个省的工、农、中、建四家银行信用卡使用情况的调查,恶意透支者多达5000多人金额高达500万元以上。据一位恶意透支人被捕后的交待他利用多张信用卡,采取逃避授权异地取现的手法在多个自动柜员机上恶意透支98笔,取得现金6万余元一些恶意透支者少则几千元,哆则几万元有的甚至高达10万、20万元以上,给国家、集体、个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严重危害了信用卡业务的正常运作和良好的金融信用環境。信用卡诈骗不仅存在于恶意透支还有一些不法之徒运用各种非法手段伪造、复制信用卡,包括外币卡然后到各商场购买诸如手機、电脑、数码相机、金银首饰等贵重物品,有的竟然屡屡得手根据一桩信用卡诈骗案案犯交待,他们利用伪造的12张信用卡刷卡购物達22万元之多。有的犯罪分子还利用客户疏忽大意之时窃取他人信用卡卡号和密码,用专门设备复制信用卡后通过自动柜员机转账、取現进行诈骗。还有的犯罪分子利用卡、折通用的条件通过协商将购物保证金存入售货人预先开立的银行账号,存折交进货人持存双方各持有密码,这样双方都以为安全保险实际上被坏人钻了空子,售货人可以利用信用卡提走存在储蓄折上的保证金使其诈骗成功。小額开户需警惕最近发现一些不法分子利用银行电子汇款和通存通兑的有利条件进行诈骗,行骗前先开一张5元或10元的存单,然后编造谎訁进行诈骗活动从以上可以看出,金融诈骗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这只是当前金融诈骗的几种主要形式,金融诈骗的形式也随着金融业務的发展而不断变化多端不管金融诈骗的形式多么巧妙,但只要加强监管坚守制度,提高警惕慧眼识骗,就能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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