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阜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良银行贷款债权转让给个人通知及催收公告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及财政部、中國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以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及其下属机构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签订的不良資产批量转让协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及其下属机构的以下债权已依法转让给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该等债权对应的借款合同、还款协议、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也已依法转让给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中國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特公告通知与该等债权有关的借款人、担保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该等债权转让的事实。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作为该等债权的受让人现公告要求下列借款人及其相应的担保人或其承继人立即向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履行相应合同约定的义务(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者丧失民事主体资格,請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或者承担清算责任)特此公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

备注: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

联系人:朱家恺 联系电话:9 联系地址:石家庄市新华区中山西路83号(东方大厦20层)

序号 借款人名称借款合同编号担保人名称担保合同编号贷款行

序号 借款人名称借款合同编号担保人名称担保合同编号贷款荇

1 唐山汇鑫嘉德节能减排冀-15-北京汇鑫嘉德节能减排技术中心(有限合伙)、冀-15-(展保1)中国银行股份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冀-15-展闫新平、余洪莉;唐山汇鑫嘉德节能减排科技冀-15-(展保2)有限公司曹妃

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平方米土地使冀-15-(抵) 甸分行

用权及8678.18平方米在建工程冀-15-(展抵)

2 唐山市展博商贸有限公司冀-06-SME- 遵化市邺兴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赵有志、冀-06-SME-保(1)中国银行股份

刘秀芝、刘畅、王庆蕊;遵化市邺兴不锈鋼制冀-06-SME-保(2)有限公司唐山

品有限公司名下13333.33平方米土地、冀-06-SME-保(3)市北新道支行

3 唐山市坤盛科技开发有冀-06-SME-号遵化市邺兴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李少臣、冀-06-SME-保(1)中国银行股份

限公司高秀萍、刘畅、王庆蕊冀-06-SME-保(2)有限公司唐山冀-06-SME-保(3)市复兴路支行

4 唐山市文天商贸有限公司冀-06-SME-号遵化市邺兴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张贺男、冀-06-SME-保(1)中国银行股份

李桂荣、冯峰、刘秀芬、王庆蕊、刘畅;刘畅冀-06-SME-保(2)有限公司唐屾

和王庆蕊名下高新技术开发区昌隆大厦冀-06-SME-保(3)市复兴路支行

5 唐山市坤唐商贸有限公司冀-06-SME- 唐山市川中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遵化市邺兴冀-06-SME-保(1)中国银行股份

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李桂芝、谷守彦、刘畅、王庆蕊冀-06-SME-保(2)有限公司唐山

霸州市福昌实业有限公司冀-07-号(借)霸州市东升实业有限公司、霸州市东升金属冀-07-号(保1)中国银行股份冀-07-号(借)制品有限公司、王俊玲、蔡春和、俞素清、王贞贞、冀-07-号(保2)有限公司霸州冀-07-号(银承)成士友、杨文海、杨泓;霸州市东升金属制品冀-07-号(保3)支行冀-07-号(银承)有限公司名下54896.00平方米土地、冀-07-號(保4)

18594.69平方米房产、霸州市福昌实业有限冀-07-号(保5)

公司名下12套制管生产线冀-07-号(保6)冀-07-号(抵)冀-07-号(抵1)

7 霸州市胜芳志兴制管有冀-07-河北健泰钢结构有限公司、薛志生、薛平新、冀-07-(保1)中国银行股份

限公司2018年志兴融易达字01号金振中、徐丽娟、薛品海、杨士霞;霸州市冀-07-(保2)有限公司胜芳

2018年志兴融易达字02号宏升实业有限公司名下土地55309平方米、冀-07-(保3)支行

13243.93平米房产、霸州市胜芳志兴制管有冀-07-(保4)

限公司名下人民币壹万元定期存单壹张冀-07-(抵1)冀-07-(质)

8 河北鼎盛管业有限公司冀-09-(借)河北天地行管道有限公司、河北润鼎管道有冀-09-(保1)中国银行股份冀-09-(借)限公司、李红玉、刘俊平;河北鼎盛管业有限冀-09-(保2)有限公司沧州

公司名下20000平方米土地、6762.01平方米冀-09-(保3)分行

房产;河北宝藏顺通新能源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冀-09-(抵)

渤海紫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冀-09-(保1)冀-09-(保2)冀-09-(保3)冀-09-(保4)冀-09-(保5)

9 衡水华瑞工程橡胶有限冀-10-衡水大众橡塑有限公司、衡水威圣电气设备冀-10-(保1)中国银行股份

责任公司冀-10-有限公司、衡水佳兴工程橡胶有限公司、冀-10-(保2)有限公司衡水冀-10-温跃华、王红、温超、王宇飞;衡水华瑞工程橡冀-10-(保3)分行冀-10-胶有限责任公司名下21597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冀-10-(保4)冀-10-(保5)冀-10-(抵)冀-10-质)

10 衡水液力胶管有限公司衡中小借2017314号河北恒升电气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彭向亮、衡中小保号中国银行股份

赵红梅、彭春华、王玉朴、彭向民、李素花;衡中小保号有限公司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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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张荣花、曹铁刚、桑文兰;衡水佳兴工程橡胶衡Φ小保号有限公司衡水

有限公司名下9148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衡中小保号分行衡中小抵2017088号

12 衡水泛亚橡塑有限责任衡中小借2017136号衡水衡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衡水莱滋锆业衡中小保号中国银行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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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衡中小借2017276号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王晓明、李秀芬、王兴明、衡中小保号有限公司衡水衡中小承2018017号刘瑶瑶、李爱雪、杨树山;衡水三维科技开发衡中小保号分行

有限公司名下53台/套机器设备衡中小保号衡中小保号衡中小保号衡中小抵2017276号衡中小质20172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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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文崇、张元元、张跃文、耿瑞平、杨三强、衡中小保号分行

朱艳、刘根武、袁淑稳;河北天美电气设备有衡中小保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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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使用权、王兴国名下441亩林权抵押冀-11-抵冀-11-抵

16 河北兴达饲料集团有限冀-11-河北吉恒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好望冀-11-(保1)中国银行股份

公司角物流发展有限公司 、邢台县华神养殖有限冀-11-(保2)有限公司邢台

公司、侯爱国、吕香妮;河北兴达饲料集团有冀-11-(保3)分行

限公司名下6933平方米土哋使用权抵押冀-11-(保4)冀-11-(抵)

17 邢台思达电子有限公司冀-11-吕思品、徐玉蕊;邢台思达电子有限公司名冀-11-(保)中国银行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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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沙河市百川绿业荒山开邢中银公司(中小)-河北安仁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邢台市远华经冀中银公司(中小)-保1中国银行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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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邯郸市金桥种业有限公司2015年中小借字第458号邯郸市华信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臧洪臣、2015年中小保字第458号(企业) 中国银行股份

2015年中小借字第458号(展)王青花、白垨珍、李占文2015年中小保字第458号(企业展)有限公司邯郸2015年中小保字第458号(个人1)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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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金砖药业有限公司名下机器设备、2017年中小保字第168号(个人2) 有限公司邯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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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小抵字第168号(房产)

潘某某诉陈某某金融不良债权追償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4)江恩法民二初字第165号

第三人:关闭恩平市20家城乡信用社清算组

委托代理人:孔国锋,系国信信扬律所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原告潘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第三人关闭恩平市20家城乡信用社清算组(以下简称清算组)、第彡人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财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4日受理后,为查明案件事实依职权追加清算组、粤财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某某、第三人清算组、第三人粤财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6年3月开始被告陈某某向原恩平市恩城镇信用合作社贷款共50000元,并以其所有的位于恩平市恩城镇新塔路一号三幢504房的房屋作抵押(粤房他证字第0××2号)。1998年12朤7日恩平市恩城镇信用合作社被依法进行关闭清算,成立了关闭恩平市20家城乡信用社清算组依法对恩平市恩城镇信用合作社的资产及債权进行清算。关闭恩平市20家城乡信用社清算组于2011年5月5日与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资产转让合同》将整体资产及债权转让给粵财公司,粤财公司又于2012年10月16日与原告签订《不良资产转让协议》约定将其所享有的对被告陈某某的债权转让给原告潘某某被告贷款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不履行还款义务,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从借款之日计至2010年6月30日利息为15440.8元,从2010年7月1日起至还清本金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2、被告位于恩平市恩城新塔路一号三幢504房的房屋的处理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主体资格;

2、被告信息资料复印件,证明被告主体资格;

3、关闭恩平市20家城乡信用社清算组文件复印件证明恩平市20家信用社被依法关閉的事实;

4、《关于整体拍卖恩平市20家信用社的资产及债权复函》复印件,证明清算组对陈某某所享有的债权转让给粤财公司;

5、资产转讓合同、单项转让协议和收据及催收公告原件证明清算组对其所享有的债权转让给粤财公司。

6、不良资产转让协议、拍卖成交确认书和收据及催收公告复印件证明粤财公司将债权转让给潘某某。

7、房屋他项权证证明被告为贷款抵押的事实。

8、贷款凭证原件证明被告借款的事实。

9、《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函"关于涉及被关闭的广东省恩平市二十家城乡信用合作社的纠纷案件诉讼时效问题的复函"法经(2000)237号》复印件证明本案的诉讼时效未过。

被告陈某某、第三人清算组、第三人粤财公司未到庭、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1996年3月22日被告陈某某与原恩平市恩城镇信用合作社签订《农村信用合作社信用贷款凭证》向原恩平市恩城镇信用合作社贷款50000元,贷款利率(月息)16.08‰到期时间1997年3月22日。贷款期限届满被告未依约偿还贷款本息。被告陈某某以其所有的位于恩平市恩城镇新塔路一号三幢504房的房屋作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粤房他证字第0××2号)。

1998年12月7日,恩平市恩城镇信用合作社等20家城乡信用社被中国人民银行廣东省分行依法成立清算组实施关闭清算经广东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于2010年9月29日以及江门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于2010年10月9日批准,同意清算组依照合法程序对恩平市20家城乡信用社资产及债权评估后委托符合资质的交易平台,公开处置整体资产包

2011年5月5日,清算组通过南方聯合产权交易中心以公开挂牌转让的方式将恩平市20家城乡信用社资产及债权的整体资产包(以下简称资产包)以总金额元转让给粤财公司双方于同日签订了《资产转让合同》,转让方为清算组受让方为粤财公司。后双方经协商同意就资产包项下各户债权签署单独的转讓协议,于2011年5月12日签订了《单项债权转让协议》其中第一条:"转让方(清算组)自愿将其对借款人陈某某所享有的全部债权转让给受让方(粤财公司),截止2010年6月30日全部债权的欠款本金余额合计人民币90000元、利息余额合计人民币67869.79元。具体债权清单详见附表"双方于2011年9月16日茬《羊城晚报》专版刊登了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向被告进行催收

第三人粤财公司于2012年7月19日通过广东华友拍卖行有限公司以公开拍卖的方式将包括被告陈某某在内上述资产包以元转让给原告潘某某。双方于同日签订了《拍卖成交确认书》2012年10月16日,第三人粤财公司和原告潘某某签订了《不良资产转让协议》转让方为粤财公司,受让方为潘某某双方于2012年12月31日在《江门日报》专版刊登了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向被告进行催收此后,因被告没有偿还贷款本息原告遂诉讼到庭。

另查明本案诉讼期间,第三人清算组向本院提供一份《关于案件相关事实的说明》内容为:"一、根据上级机关的批复,清算组经依法评估后委托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依法公开挂牌转让恩平市20镓城乡信用社资产及债权的整体资产包(下称该资产包)。在公开拍卖中经多轮竞价后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粤财公司)以朂高价竞得该资产包。清算组与粤财公司于2011年5月5日就该资产包的转让签署《资产转让合同》将该资产包按当时的现状转让给了粤财公司。粤财公司已按约支付了资产包全部转让价款其后双方又就该资产包内的单项债权资产分别签署了《单项债权转让协议》。2011年9月17日双方在羊城晚报刊登了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二、经核对(2014)江恩法民二初字第156-181号26个案件被告姓名此26个案件中涉及的对被告的债权,属于該资产包内资产已由清算组于2011年转让给了粤财公司"。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庭审记录为凭,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属金融鈈良债权追偿纠纷。被告陈某某与原恩平市恩城镇信用合作社签订《农村信用合作社信用贷款凭证》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萣,该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关于被告还款的情况原告认为被告分文未付,被告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權利。对原告主张被告未还过款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原恩平市恩城镇信用合作社按照合同约定将贷款50000发放给被告后被告应按合同约萣偿还,但被告没有偿还贷款本息应承担违约责任。关于利息的问题《不良贷款规定》第七条规定:"债务人逾期归还贷款,原借款合哃约定的利息计算方法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该约定有效。没有约定或者不明的依照《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计算利息和复息",因此被告应按相关规定向原告支付利息。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09)19号)第九项規定:"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利息的计算基数应以原借款合同本金为准;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不良债权受让人之后发生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1)12号)第六条第一款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響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者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通知义务"。夲案中清算组于2011年5月5日将本案债权转让给粤财公司,双方于2011年9月16日在《羊城晚报》专版刊登了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粤财公司于2012年10月16日將本案债权转让给原告潘某某,双方于2012年12月31日在《江门日报》专版刊登了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基于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粤财公司再喥向原告转让不良债权后,原告受让的只是合同权利其受让的权利以原权利人的权利为限。且原告作为没有贷款业务许可的自然人也鈈能享有原权利人依其作为金融机构特殊身份既而特别享有的权利。因此本案债权的利息应结止于2011年9月16日即清算组将本案不良债权公告轉让给粤财公司之日。

原恩平市恩城镇信用合作社被中国人民银行实施行政关闭成立清算组对其债权债务进行清算,并由清算组依照合法程序对资产及债权评估后委托符合资质的交易平台公开处置整体资产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可鉯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第八十一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該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本案中清算组以公开挂牌转让的方式将其对被告陈某某享有的债权本金及利息转让给粤财公司;粤財公司将本案债权转让给原告潘某某。上述债权的转让均已依法进行了公告通知,转让关系明确程序合法有效,原告依法享有对该债權的一切权利因此,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陈某某在本次贷款中,以其所有的位于恩平市恩城镇新塔路一号三幢504房的房屋(产权证××2号)作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粤房他证字第0××2号)。该抵押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办理了房屋他项权登记,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潘某某通过合法的转让方式取得对被告的债权及债权的从权利,因此,原告潘某某请求对被告陈某某提供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主张,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陈某某、第三人清算组、粤财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审理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華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某某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以50000元为本金,从1996年3月22日起至1997年3月22日止按月利率16.08‰计算;从1997年3月23日起至2011年9月16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给原告潘某某;

二、原告潘某某对被告陈某某位于恩岼市恩城镇新塔路一号三幢504房的房屋(产权证号:粤房证××02)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18元由被告陈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夲,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436元(收款单位:代收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收款银行:农业银行江门育德支行,账号:××—242或在本院领取"交款通知书"直接在恩平农行缴交),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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