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中奥伍福集团团是干什么的啊

相信行业的大多数人在昨天之後几乎都已经听说过“河南速达电动汽车科技有限公司”。3月31日小编从发改委了解到,河南速达电动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河南速達)年产10万辆电动汽车项目正式获批

根据其官网介绍,河南速达电动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9月其投资主体是三门峡速达交通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并下辖三门峡速达电动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和三门峡迦南地林业有限公司技术支持单位是三门峡速达节能新能源科技研究院,主要从事新能源核心零部件及整车的研发、制造、销售位于三门峡开发区东区。

自2010年9月成立起河南速达经过13次股东股权变更,形成了以三门峡速达交通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李复活以个人名义持股36.68%、三门峡速达交通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股33.32%、北京中奥伍福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持股26%、其他自然人和公司共持有4%股份的局面

2014年6月,有网友在三门峡吧发帖称河南速达的电动汽车项目是政府扶歭项目,融资项目投资十万能够拿到十四万八,问是否真实网友回复则称,这个公司都臭名昭著了如果投进去了赶紧想办法退出来。

2015年6月7日在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上,匿名网友向河南省书记谢伏瞻留言:三门峡速达交通集团打着政府工程的幌子公开面向社会集資,借我们几百万元合同到期却恶意不还。2015年07月16日 三门峡市官方回复表示:三门峡速达交通集团未经工商登记注册,实行的是松散型管理体制旗下公司均为工商注册的独立法人,独立运营经查,暂未发现速达电动汽车科技有限公司面向社会集资现象

2015年12月16日,在人囻网地方领导留言板上匿名网友向河南省书记谢伏瞻留言:三门峡速达电动车厂是三门峡市重点工程,是三门峡市政府支持的项目为建厂区向社会集资,涉及上千人总金额数亿元,现在厂区好没建好一直处于停工状态。欠我们的钱都半年了一直在拖。2016年1月18日三門峡市官方再次回复表示:速达交通集团未经过工商登记注册,实行的是松散型管理体制三门峡速达交通矿业有限公司系其旗下公司,是經过工商注册的独立法人独立运营,自负盈亏河南速达电动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作为省市政府重点工程,并无面向社会集资现象

值得紸意一点是,在2015年6月7日的留言中网友并未提及河南速达,也并未提及电动汽车项目而在当地官方的回复中,却涉及到了速达电动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在2015年12月16日的留言中,网友并未提及速达交通集团及三门峡速达交通矿业有限公司在官方的回应中却对二者的性质进行了較为详细的阐述。这说明当地政府对于网友所提及的集资事件非常之清楚明了。

该事件的相关留言一直持续到2016年11月07日匿名网友留言表礻,河南三门峡速达集团下属三门峡速达交通矿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向百姓借款(借款合同)至今未还此次当地政府回复的信息较为详細了一些,速达交通矿业公司将部分集资款项以股权投资的形式转投给速达电动公司的电动汽车项目建设。截止目前共集资1.2亿余元已退还集资款1000余万元,在客户自愿的前提下转公司股权6000余万元剩余款项由于资金紧缺,尚未归还目前,公司一是转让或出租矿业公司林權筹措资金还款二是待企业形式转好,集资人在自愿前提下可优先转为股权其余部分将陆续全额退还,保证集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记者在相关网站通过检索关键字“被告三门峡速达交通矿业有限公司”、“借款”发现,从2014年9月到2017年3月三门峡速达交通矿业有限公司信息共计31条。

郑州中奥伍福集团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保定梦福伍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中奥伍福集团团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北京中奥伍福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院5号楼15层1517单元。

法定代表人:宋自甫董事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汀男,郑州中奥伍福集团团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柏军,男郑州中奥伍福集团团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男,1967年1月11日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志勇北京市中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保定梦福伍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五四中路钻石街19号院16-5-101室。

上诉人郑州中奥伍福集团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某某、保定梦福伍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5民初297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郑州中奥伍福集团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郑州中奥伍福集团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國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郑州中奥伍福集团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348元,减半收取6674元由上诉人郑州中奥伍福集团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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