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红果银河煤矿煤矿为啥总招工

贵州中纸投资有限公司盘县红果銀河煤矿镇银河煤矿、云南曲靖麒麟煤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贵州中纸投资有限公司盘县红果银河煤矿镇银河煤矿地址贵州省六盘水市红果银河煤矿经济开发区银河沟。

法定代表人:周阳伟职务经理。

被執行人云南曲靖麒麟煤化工有限公司地址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越州工业发展基地。

法定代表人:赵应明职务董事长。

贵州中纸投资有限公司盘县红果银河煤矿镇银河煤矿申请执行云南曲靖麒麟煤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2018年1月26ㄖ作出的(2017)云03民初400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一、由被执行人云南曲靖麒麟煤化工有限公司于(2017)云03民初400号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申請执行人贵州中纸投资有限公司盘县红果银河煤矿镇银河煤矿货款元,并以元欠款为基数付从2015年1月1日起清偿全部欠款时止的利息(利率按Φ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②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566元由被告云南曲靖麒麟煤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由于被告未履行判决書所确定的义务原告贵州中纸投资有限公司盘县红果银河煤矿镇银河煤矿于2018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雙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从2018年8月起每月被执行方偿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5万元至2019年1月

二、上诉履行协议期满后,双方的还款方案视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又另行商定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且该执行和解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141号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03执字第427号案件

洳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再次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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