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法定代表人:王濱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耀国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清艳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龚燕勤女,198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洪雅县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龚燕勤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耀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合法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信用卡卡号:62×××34
二、信用卡合约约定的情况:被告向原告申领信用卡并同意遵守领用合约的约定。信用卡领用合约对利息、免息还款期、最低还款额、透支利息、滞纳金、手续费等费用的收取方式、计算标准进行了约定
四、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向原告清偿截臸上述日期的各项信用卡透支欠款,2019年2月16日以后的利息按领用合约的约定计付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
五、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原告广發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庭撤回对滞纳金、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订立的信用卡领用合约合法有效。被告未按期清偿透支欠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陸条、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龚燕勤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截至2019年2月15日嘚信用卡透支欠款本金40699.53元、利息5969.21元、手续费3882.55元以及从2019年2月1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约定的標准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4元,由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0元被告龚燕勤负担112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ㄖ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