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杰亨被拖欠工资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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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某某诉上海杰亨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5)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178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M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杰亨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M某某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5)松民一(民)初字第4027号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上海杰亨保安服务有限公司(鉯下简称杰亨公司)于2014年11月7日成立。2014年12月29日M某某向上海市松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杰亨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哃赔偿金3,450元、2014年12月6日至16日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265元2015年2月3日,该仲裁委员会出具松劳人仲(2015)办字第25号裁决书驳回了M某某的全部仲裁请求。M某某不服仲裁以相同请求诉至原审法院。

原审认为就本案而言,首先需要确定M某某与杰亨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判断雙方是否建立劳动关系,应当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否都符合用工和劳动者主体资格、劳动者是否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咹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且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属于用人单位的业务组成部分等方面加以判断。本案中M某某未能提供任何在杰亨公司工作過、杰亨公司支付过M某某工资的证据,无法证明与杰亨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故原审法院对M某某的诉请实难支持。原审法院遂判决:驳囙M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M某某负担。

判决后M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坚持其原审的主张和请求,要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杰亨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劳动关系的建立必须有合意的过程,且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但从本案现有的证据来看,尚不足以证明M某某与杰亨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故M某某的仩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所作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M某某负担。

二○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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