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场中的“末位淘汰制”对企业管理有哪些作用?

中小企业不建议实行“末位淘汰制”

很多大型企业实行“末位淘汰制”,而且实施的很成功,因此在人力资源管理市场上,还是蛮流行末位淘汰制的。但是,中小企业适合末位淘汰制吗?笔者认为不适合,不适合的原因具体有以下几点,但在了解具体原因之前,我们还是分析一下末位淘汰制的具体内容。

末位淘汰制是绩效考核的一种制度。末位淘汰制根据本单位的总体目标和具体目标,结合各个岗位的实际情况,设定一定的考核指标体系,以此指标体系为标准对员工进行考核,根据考核对得分靠后的员工进行淘汰的绩效管理制度。末位淘汰制从客观上起到了推动职工工作的积极性和,另一方面又有损员工人格尊严、过于残酷。

通过上述信息可以知晓,末位淘汰制的积极作用和缺陷。为何在大型企业就适合末位淘汰制,而中小企业就不适合呢?就是因为末位淘汰制的生存土壤有问题。大型企业的企业环境、人才数量、薪酬支付能力、招聘能力、企业产品能力都足以支撑末位淘汰制的运用,而中小企业在人力资源管理等各个方面是残缺的,所以就会导致在运用末位淘汰制过程中,会产生许多负面的管理能量,至于有哪些负面能量,大家去思考揣摩一下即可,这里就不做过多解释与赘述。

那么中小企业难道就不能运用末位淘汰制这种绩效考核方法吗?本文的标题是“不建议”,而不是不能或者说绝对不可以。那么在中小企业里面,到底如何实行末位淘汰制呢?我们先和大家讲一下采取末位淘汰制有哪些优点:1、激励员工,避免人浮于事。2、精简机构,有效分流。3、有利于团队建设。4、促进企业建立一个良好的绩效体系。

那么,我们到底如何去实施末位淘汰制呢?建议大家按照如下步骤去操作:

首先,我们在制定绩效考核制度或者绩效考核方案的时候,一定要通过民主会议的形式操作,即先民主后集中。将所有的考核方案在执行之前,与员工沟通到位,不能不采取任何措施,就强制公布执行。这个流程,我相信在大企业里,肯定会去走这个程序的,中小企业有可能管理流程不完善,公司HR部门或行政部门制定考核方案后,就交与总经理签字后就执行了,在执行过程中,肯定会碰到员工抵触或抵制情形的发生。

其次,尽量不要以“末位淘汰制”的形式展示在员工面前。即我们在绩效方案中,换一种思路、换一种方法去解释这个内容。

第三,经考核不胜任的员工(考核程序、结果合理合法前提下),公司需提供培训或者调整岗位。这个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一个程序,不能直接淘汰,必须走一个法定程序,才可以将员工辞退,除非这个员工主动辞职【一般情况下,员工如果不是心甘情愿辞职的话,主动性几乎为零】。

第四,对培训后的员工或者调岗岗位后的员工重新设定考核程序,再次进行考核。

第五,对考核通过者,继续留任,不得解除劳动关系:对考核仍不能通过者,为再次不胜任工作者,公司此时才开始拥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第六,确认公司可以采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措施后,公司还需要注意的是提前通知员工。法律规定的提前通知期是一个月,因此公司通知员工的时间最少不能少于一个月。或者如公司认为提前通知员工有困难的,也可选择以一个月工资标准的补偿来代替提前通知期,即代通知金。所以企业只要在提前一个月通知和待通知金之间二选一即可。

第七,最后公司还要根据员工的工作年限,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金。由于此种解除下,员工本身没有过错,所以法律考量到员工的利益,需要公司支付适当的补偿。尽管员工不能胜任工作,但不代表其就没有付出过努力,更不代表着对企业毫无贡献。

第八,在与员工沟通过程中,一定要注意措辞或言辞,不能激化矛盾。作为HR来讲,必须收集员工平时的工作表现,以防万一员工申请仲裁,企业有证据可以证明。

总而言之,末位淘汰制度并非劳动法、劳动合同法里规定的内容,只是人力资源管理过程中,延伸出来的一种管理方法,末位淘汰不等于“不胜任工作岗位”,希望我们各位HR伙伴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一定要注意这个法律底层规定。

从管理学的角度来讲,末位淘汰制不符合现代人本管理的思想。现代管理崇尚“人本管理”。人本管理以尊重人性、挖掘人的内在潜能为宗旨,努力通过创造一种宽松、信任的外在环境而充分发挥人的主动性、团队精神、责任感、创新性,人本思想注重长远效应,而非短期效应。这就是为何本期话题的标题是《中小企业不建议实行“末位淘汰制”》,道理就是这个道理,原因就是这个原因。

不管如何,中小企业在执行“末位淘汰制”过程中,一定要慎之又慎,否则,给企业发展或团队建设带来的仅仅是负面效益,积极作用估计是收效甚微,我们HR一定要慎重,而不是为了迎合老板的意愿,随便迎合,然后去实施末尾淘汰考核方案,最终的结果只能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而不是去拯救企业,给企业发展带去后劲或良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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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企业采取严格考勤、调岗降薪等手段对员工进行所谓的“优胜劣汰”,律师提醒——

伪装手段变相裁员,躲不过“法”眼金睛

本报记者 黄洪涛 本报通讯员 刘为伟

职工因患癌治病请病休假,法定医疗期多长时间?罢免工会主席需要经过哪些法定程序?员工考核被定为末位等次,就是不胜任工作吗?实践中,一些企业采取末位淘汰、严格考勤、降薪调岗等手段变相裁员。律师提醒,这些“伪装”手段看似合法,实则侵害了职工合法权益,值得警惕。

日前,江苏省总工会发布全省工会援助十大典型案例,记者梳理发现,其中三起案例涉及企业采取末位淘汰、严格考勤、降薪调岗等手段对员工进行变相裁员。这些“伪装”手段看似合法,实则侵害了职工合法权益,值得警惕。

2018年8月,许某入职镇江某机械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任仓库主管,月工资5000元。2019年8月,许某确诊患卵巢癌,遂入院治疗,进行手术,并接受化疗。病休期间,许某定期到医院复诊,并向单位提交了医院出具的建休单。2020年6月,公司以许某拒绝到岗且未能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履行请假手续等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许某家庭因此陷入困境。2021年1月,在与单位多次协商无果后,许某向镇江市总工会申请法律援助。

双方争议焦点是许某应当享受的法定医疗期应该有多长时间。用人单位认为,按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许某应享受的医疗期最长为6个月。许某认为,自己身患癌症,且接受手术、化疗等治疗,所应享受的医疗期应不少于24个月。

法援律师张红飞认为,许某的主张合理,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的。此后,句容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该案做出裁决: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并向许某支付克扣和拖欠的工资6114元。公司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张红飞律师认为:按照原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规定,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也意味着受援人应当享受的医疗期最短不得少于24个月。用人单位没有全面理解医疗期相关规定,就以旷工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明显违法。

最终,法院认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按照24个月医疗期计算,公司应当支付受援人病假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合计9万元。经双方同意,法院主持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协议,公司一次性赔偿许某),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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