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有立功和荣誉称号退休时有什么待遇?


青岛市退役军人优抚政策问答

(一)哪些人是优抚对象?享受抚恤定期的优抚对象有哪些?

优抚对象是指以下人员: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

享受抚恤定期的优抚对象有:残疾军人、部分“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老复员军人(抗日战争时期入伍、解放战争时期入伍、解放后入伍)、带病回乡退伍军人、部分参战退役人员、部分涉核退役人员、部分60岁以上老年义务兵、部分老年烈士子女。

(二)哪些优抚对象享受定期抚恤?(残疾军人和“三属”)

1、被军队或地方省级人民政府认定为残疾的现役军人或退役军人,依法享受抚恤。(参照人员:因战因公负伤的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战参训伤残民兵民工。其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国家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不包括行政机关中的合同制员工。)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依法享受定期抚恤:

(1)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2)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且由烈士或牺牲、病故军人生前供养的;

(3)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且由烈士或牺牲、病故军人生前供养的。

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证》,享受定期抚恤金。

(注:1、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病故后,其符合条件的直系亲属享受病故军人遗属抚恤;2、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去世属因公牺牲,其符合条件的直系亲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3、我市部分烈士改嫁妻享受烈属抚恤标准50%的抚恤金。)

(三)哪些优抚对象享受定期定量补助?

下列军队退役人员享受定期定量补助:

1、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包括抗日联军、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脱产游击队),有退伍手续或确切证明,没有投敌叛变行为,回到地方以后继续保持革命传统的。(目前我市没有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

2、在乡复员军人——1954年10月31日以前入伍,参加八路军、新四军、东北抗日联军、解放军、中国人民志愿军、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脱产游击队,后经部队批准复员,持有复员、退伍军人证件或确切证明,没有投敌叛变行为,回到地方以后继续保持革命传统,且退役后未参加工作(指未经组织安排或本人申请被录用到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工作),孤老或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

3、带病回乡退伍军人——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在服现役期间患较严重疾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有退伍时档案记载或部队军以上单位指定医院作出的相关医疗结论(或者原始病历复印件),退伍后未参加工作,且因病影响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4、部分参战及涉核退役人员——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参加过重要对敌作战或涉核工作,户口在农村,或户口在城镇但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

5、部分老年退伍义务兵——从2011年8月1日起,国家对年满60周岁,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的老年退伍义务兵,按每服义务兵役一年每月补助一定金额发放生活补助。

6、部分老年烈士子女——从2011年7月1日起,国家对年满60周岁,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的老年烈士子女每人每月发放补助金。

(四)我市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是多少?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军队院校学员及军队文体类专业人员的家庭是否享受优待金?

目前我市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按照各区、市上年度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确定发放标准。对在西藏、新疆服役的义务兵,其家庭优待金分别按当地标准的3倍、2倍发放。在青岛入伍的大学生由入学地发放,优待金增发30%。

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军队院校学员及军队文体类专业人员的家庭,不享受优待金。在当义务兵期间考入军队院校的学员,其家庭从义务兵入伍时算起,享受两年的优待金,第三年之后不再享受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五)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原民政部门)受理的伤残抚恤人员范围

依据规定: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受理的伤残抚恤人员范围是;

1、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2、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

3、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

5、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

6、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原民政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列第(4)、第(5)、第(6)项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

(六)哪些优抚对象可以享受护理费?护理费标准如何确定?

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可以享受护理费。

护理费的标准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相关规定确定,即:参照当地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按不同比例确定,一、二级因战因公致残者为50%;三、四级因战因公致残者为40%;一至四级因病致残者为30%。

(七)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如何发放?

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是死亡抚恤形式之一,是国家按规定一次性发给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的抚恤金。

依据2011年7月29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原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基本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基本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此外,对烈士遗属国家发给一次性烈士褒扬金,标准是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原民政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

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

荣立一等功的,增发25%;

荣立二等功的,增发15%;

荣立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原民政部门)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一次性抚恤金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原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这里所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原民政部门)是指死亡人遗属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原民政部门)。若享受一次性抚恤金的遗属有2人以上且户籍不在一地的,一次性抚恤金由收到死亡通知书的遗属户籍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对于现役军人牺牲病故后,其直系遗属定居国外,国内户口已注销的,按照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现役军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牺牲病故后其定居国外的直系亲属享受一次性抚恤金问题的函》(民办函【2001】54号)规定,一次性抚恤金由死者单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

一次性抚恤金的发放顺序是:

第一顺序: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或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

第二顺序: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为未满18周岁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时,由第一顺序的亲属享受,第二顺序亲属不享受。没有第一顺序的亲属可以享受抚恤的,由第二顺序的亲属享受。

同一顺序中的亲属各自领取一次性抚恤金的数额由遗属协商确定,可以均等,经协商一致,也可不均等。但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力能力的亲属,分配一次性抚恤金时,应当予以照顾。对死亡军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死亡军人生前共同生活的亲属,分配一次性抚恤金时,可以多分。如果军人死亡前有遗嘱的,应当按照遗嘱载明的顺序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没有第一和第二顺序亲属的不发放一次性抚恤金。

(八)残疾军人死亡后有何待遇?

残疾军人死亡后,可以享受下列待遇:

(1)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

(2)因战、因公致残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其符合条件的遗属享受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

(3)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原民政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符合条件的遗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

(九)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优抚对象去世后的丧葬补助

从2016年7月1日起,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优抚对象去世后,按照基本丧葬费免费项目标准,由区(市)发放丧葬补助。

二、优抚对象还有下列医疗、

生活、养老、住房优待政策

(十)优抚对象的医疗待遇:

1、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待遇三重保障:

一是投保个人不缴费——我市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全部免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缴纳医疗保险金(含个人应缴纳的部分),无工作单位的由当地政府缴纳保险金(含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二是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全免——在医疗保险指定医院和医疗保险用医用药范围内,医疗保险报销之外的个人自负部分,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原为民政部门)全额补助,出院结算时网上即时结算补助。

三是门诊医疗补助——门诊医疗补助标准按上年度全市社会平均工资的6%确定,由当地政府每年划入个人医保卡账户。

2、其他优抚对象的医疗待遇三重保障:

我市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中,除有工作单位或享受离退休待遇的优抚对象及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外,7—10级残疾军人、“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及涉核退役人员,患病住院医疗或门诊大病非住院医疗,均可享受医疗救助。具体内容为:

一是参保缴费补助——上述优抚对象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原民政部门)给予缴费全额补助。

二是住院医疗补助——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优抚对象,孤老、“三老”(60岁以上的“三属”、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其余三类优抚对象住院医疗终结后,在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范围内和报销基础上的个人自负部分享受补助,补助标准为个人自负部分的90%、70%、50%,三类人员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金分别为1.5万元、1.2万元、1万元。

三是门诊大病补助——门诊大病的补助办法由各区市制定,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最高2000元。

此外,一至六级之外享受抚恤补助的六类优抚对象(不含老年义务兵和老年烈士子女),从2019年1月起给予定额普通门诊补助,每人每年500元,涉战优抚对象1000元。

(十一)优抚对象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电)车

政策依据:《关于青岛市享受抚恤补助重点优抚对象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电)车的通知》(青交综运〔2013〕5号)

保障范围: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六类优抚对象(残疾军人、“三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涉核退役人员)

保障内容:上述优抚对象需办理琴岛通公交IC卡,每次免费充值200元,用完后凭相关证件免费充值,仅在琴岛通卡使用范围内享受。

(十二)优抚对象每年一次免费查体

政策依据:《关于调整重点优抚对象免费查体项目的通知》(青退役军人发〔2018〕1号)

保障范围: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六类优抚对象(包括残疾军人、“三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涉核退役人员。

保障内容:各区市按照文件规定,每年组织本区市优抚对象在指定医院按照规定项目查体一次。

(十三)优抚对象在本市公办旅游景点游览享受优惠

政策依据:《关于对重点优抚对象优惠开放旅游景点的通知》(青政办发[2013]5号)

保障范围: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六类优抚对象(残疾军人、“三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涉核退役人员)。

保障内容:优抚对象凭相关证件半价游览本市规定的旅游景点。

(十四)优抚对象冬季取暖补助

政策依据:《关于对我市部分享受抚恤补助优抚对象家庭发放冬季取暖补助的通知》(青民优[2013]13号)

补助范围: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六类优抚对象(残疾军人、“三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涉核退役人员)中,没有工作单位的或社保部门发放取暖补助的优抚对象家庭。

补助内容:农村每户每年不低于400元,城镇每户每年800元。

(十五)优抚对象养老优待政策

政策依据:《青岛市民政局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做好优抚对象养老优待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青民优〔2018〕8号)

补助范围:具有青岛市户口,且在本市享受定期抚恤和定期定量补助的60岁以上的残疾军人(一至四级残疾军人不受年龄限制)、三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及涉核退役人员,可以申请享受优抚对象养老优待服务。

政策解读:对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社会养老机构或居家养老服务组织服务的形式,保障符合条件优抚对象的养老需求。优抚对象可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集中养老或居家分散养老。

对集中供养的按照当地普惠性养老机构平均收费标准的80%给予养老机构补助;居家养老的,对不能自理的给予每人每月90个小时、半自理的给予每人每月60个小时的服务时间。每小时补助标准按照《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中规定的居家养老服务标准给予服务机构补助。优抚对象养老所需资金由区(市)财政和优抚对象家庭共同承担。其中: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的优抚对象养老资金由区(市)财政承担。其他符合条件优抚对象,所需资金由区(市)财政和优抚对象家庭共同承担,具体承担比例由各区(市)自行确定,其家庭承担部分最高不得超过25%。鼓励社会养老服务组织采取各种方式,降低或减免优抚对象家庭负担部分。

(十六)优抚对象临时救助政策

优抚对象临时困难救助范围是,具有我市户籍居民,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义务兵军人家庭、部分军队退役人员、1993年—1999年复员干部等优抚对象,因各种特殊原因造成的临时性、突发性生活困难问题,可申请临时困难救助。

优抚对象临时困难救助的标准是,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符合《青岛市民政局城乡居民临时困难救助制度》救助范围的,应按照《青岛市民政局城乡居民临时困难救助制度》有关规定办理,优先予以救助。其它存在特殊生活困难的优抚对象家庭,经过申请、审核、审批,可按照每年不超过两次,一年救助总额不超过6000元的标准给予临时困难救助。

下列情况不能申请优抚对象临时困难救助:

(1)对有就业能力但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

(2)有法定赡(扶、抚)养人但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的;

(3)不能提供有效真实证明材料的;

(4)因打架、斗殴、赌博、吸毒等致贫的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不予救助的情况,不得申请救助。

(十七)优抚对象住房优待政策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青岛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的通知》(青民优[2016]9号)

优待范围:我市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中符合相关条件的优抚对象家庭。

1、城镇公共租赁住房排序加分,享受租金补助。

2、农村危旧住房翻建、修缮由区市财政给予补助,市财政补助区市财政按照翻建每户补助18000元,修缮每户补助8000元。

3、购房贷款、产权登记交易等优先优惠。

江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立功获奖人员提高退

休费标准审批表》及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立功获奖人员提高退休费标准审批表》及有关问

各设区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

为认真落实经省政府同意的《关于明确机关事业单位立功获奖人员提高退休费标准的

号),进一步做好相关工作,现将《机关事业单位提高退休

费标准审批表》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关于先进工作者的认定问题。赣人字

国、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所指的先进工作者是指按国家或省劳动模范管理

有关规定与劳动模范同时选拔、同时表彰、享受同等待遇的先进工作者。在其他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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