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程青松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金融证券法律事务部副主任
公司法是一部规范公司组织和行为的法律,是一部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法律。公司法具有很强的实践性,随着公司法理论与实践的进步与完善,从1993年我国第一部公司法诞生至今,已历经五次修订,现行公司法是于2018年修订的,现在准备进行第六次修订。
笔者密切关注公司法修订,并试图通过本文对修订草案中相比现行公司法可能发生的一些重大变化进行解读,以供参考、讨论、批评。
扩大董事会职权,引入职工董事
第六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行使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属于股东会职权之外的职权。
公司章程对董事会权力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六十三条 董事会成员为三人以上。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修订草案第六十二条是对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职能、职权的规定。现行公司法对董事会职权采取列举式的规定,而修订草案则不再对董事会职权作限定,概括规定为“董事会行使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属于股东会职权之外的职权”,可以认为董事会职权范围扩大了。相比于现行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人数为三至十三人,修订草案规定为三人以上。
相比于现行公司法只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中应当有职工代表,修订草案第六十三条则规定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2021年5月25日,万科A(000002.SZ)发布董事会决议公告,其在《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中披露,拟在更改第四条内容上增加“董事会设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1名”,在A股上市30年以来,万科将首次在董事会中设立职工代表董事,引起市场广泛关注。上市公司治理监管严格,相较于非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更健全,但上市公司董事仍因虚假陈述被索赔的案件日益增多。
在公司治理普遍存在一股独大、家族控制、专权、不透明的现状下,修订草案一方面强化了董监高责任,另一方面将职工董事制度引入普通有限责任公司,在业内引起一些担忧,有人认为在法律的纸面条文无法改变企业经营和公司治理的真实生态时,让普通职工担任权轻责重的董事,实际上给他们个人造成更大风险。毕竟,职工担任董事意味着权利,同时也意味着责任和风险,有时候权利是纸面的,责任与风险却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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