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董事和董事可以是同一个人吗?

关于在全市公司制企业开展职工董事制度职工监事制度建制月活动的通知

吴工办发〔201722

关于在全市公司制企业开展职工董事制度

职工监事制度建制月活动的通知

各县(市、区)总工会,各工(农)业园区工会,市直属各基层工会:

为贯彻落实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公司制企业职工董事制度、职工监事制度建设的意见》,在全市公司制企业推行职工董事制度、职工监事制度,依法规范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履职规则,从源头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市总工会决定开展职工董事制度、职工监事制度建制月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4+1”宣传活动。

紧紧依托部门网站、微信公众平台、QQ工作群、微信工作群“四大平台”以及给企业发放提示函等方式,深入宣传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公司制企业职工董事制度、职工监事制度建设的意见》,使公司制企业充分认识职工董事制度、职工监事制度建设的重要意义,进一步规范履职规则。

(二)做实“1+1”调研活动。

各级工会要在前期调研的基础上开展一次回头看,准确摸清辖区建会公司制企业数(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建设、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建制等情况,并建立公司制企业基本情况信息台账。重点对已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公司和非公有制公司进行“集中调研”,督促指导符合条件的公司制企业建立职工董事制度、职工监事制度。

(三)依法推进公司制企业建立职工董事制度、职工监事制度

在公司制企业推行职工董事制度、职工监事制度过程中,严格依法规范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产生程序,职权、义务和责任,任期、罢免、补选等程序。同时,健全完善与职工董事制度、职工监事制度相配套的培训、调研“两项基本制度”。

“三个基本规范”:一是规范产生程序。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由公司职代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并经职代会全体代表的过半数同意方可当选。公司工会主席、副主席一般应作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人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监事不得兼任职工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不得兼任监事。公司高管的近亲司,不宜担(兼)任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所有公司监事会中职工监事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二是规范职权义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依法享有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同等权利的发言权和表决权,在董事会、监事会研究决定公司重大问题时,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充分发表意见,履行代表职工利益、反映职工合理诉求、维护职工和公司合法权益的职责与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履职档案,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每年至少一次向公司职代会报告工作,接受监督、质询、民主评议。三是规范任期补选。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任期与其他董事、监事的任期相同,每届任期不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后可以连选连任。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因辞职、患病、工作调动等原因离职的不能履行职责时,经职代会通过终止其任职资格。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须由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或者十分之一以上职工联名提出罢免议案,并经职代会讨论通过。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出现空缺的,应当由公司工会尽快组织补选,补选程序与产生程序相同。        

“两项基本制度”:一是建立培训制度。公司要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任职前和任职期间组织其参加适应性学习培训。二是建立调研制度。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通过召开职工群众座谈会、职工代表团(组)长和职代会专门小组(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职工代表巡视检查等形式,直接征求和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

(一)高度重视。各级工会要高度重视加强职工董事制度、职工监事制度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明确目标责任,加强指导,不搞特殊化、不搞形式主义,认真学习传达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公司制企业职工董事制度、职工监事制度建设的意见》,集中时间和精力将活动落到实处。

(二)依法推进。各级工会要在广泛宣传、调研摸底的基础上,督促指导辖区国有及国有控股公司和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公司建立职工董事制度、职工监事制度,保障职工民主权利。

(三)总结经验。各级工会要及时总结活动开展过程中的好经验好做法,以简报、图片的形式上报市总工会民主管理部,并于512日前,上报重新摸底调研的公司制企业基本情况信息表,68日前上报活动月工作总结。

附件:公司制企业基本情况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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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程青松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金融证券法律事务部副主任

公司法是一部规范公司组织和行为的法律,是一部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法律。公司法具有很强的实践性,随着公司法理论与实践的进步与完善,从1993年我国第一部公司法诞生至今,已历经五次修订,现行公司法是于2018年修订的,现在准备进行第六次修订。

笔者密切关注公司法修订,并试图通过本文对修订草案中相比现行公司法可能发生的一些重大变化进行解读,以供参考、讨论、批评。

扩大董事会职权,引入职工董事

第六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行使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属于股东会职权之外的职权。

公司章程对董事会权力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六十三条 董事会成员为三人以上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修订草案第六十二条是对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职能、职权的规定。现行公司法对董事会职权采取列举式的规定,而修订草案则不再对董事会职权作限定,概括规定为“董事会行使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属于股东会职权之外的职权”,可以认为董事会职权范围扩大了。相比于现行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人数为三至十三人,修订草案规定为三人以上。

相比于现行公司法只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中应当有职工代表,修订草案第六十三条则规定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2021年5月25日,万科A(000002.SZ)发布董事会决议公告,其在《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中披露,拟在更改第四条内容上增加“董事会设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1名”,在A股上市30年以来,万科将首次在董事会中设立职工代表董事,引起市场广泛关注。上市公司治理监管严格,相较于非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更健全,但上市公司董事仍因虚假陈述被索赔的案件日益增多。

在公司治理普遍存在一股独大、家族控制、专权、不透明的现状下,修订草案一方面强化了董监高责任,另一方面将职工董事制度引入普通有限责任公司,在业内引起一些担忧,有人认为在法律的纸面条文无法改变企业经营和公司治理的真实生态时,让普通职工担任权轻责重的董事,实际上给他们个人造成更大风险。毕竟,职工担任董事意味着权利,同时也意味着责任和风险,有时候权利是纸面的,责任与风险却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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