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吃出异物处罚是什么

问题分析:3、可以准备民事起诉状、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及证据,到对方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离婚,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包括房子、车、存款、工资、收入等等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问题分析:您好,您请说具体问题

问题分析:到社保局工伤认定部门申请认定工伤,认定工伤后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评残,评残后申请仲裁,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赔偿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食宿费、残疾器具辅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费用。费用和工资有关系,具体数额需要具体计算。。

问题分析:你一、劳动者要先和用人单位协商,如果协商无法解决,则可以通过以下法律途径来解决:(1)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举报;(2)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需要注意的是,要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3)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这又分三种情况:一是针对劳动纠纷案件,经劳动仲裁后任何一方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二是经仲裁后都服从,劳动仲裁裁决生效后,用人单位不执行的,劳动者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三是属于劳务欠款类的可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若需法律帮助,查看简介如需帮助请付费咨询,可点右边的追问进去付费!如果没有追问,可退出当前页面,点右下角我的里面的公开咨询,然后点右边的追问,往下拉到付费的页面。如果没有发布问题,可以直接点右边的咨询我罗雨晴律师,发布问题就会跳转出付费的页面帮你分析下如何解决

原则上是不允许出现的,如果再展开下去,还会有无穷无尽的问题,哪些算异物?异物多少算?异物大小多大算?混入死老鼠、死苍蝇、烟头、头发丝、树枝性质一样吗?
这个问题矛盾并非非常突出,法律修改基本没有可能。法院或者监管部门就类似问题出台一些实施细则或指南倒是可以考虑。
对于同样问题,在实施层面,很多意见也是完全相左的。

被告:杭州***有限公司湖州万达广场分店……

原告韦*与被告杭州***有限公司湖州万达广场分店(以下简称万达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5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韦*及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韦*起诉称:原告于2019年07月14日18:08通过***App在杭州***有限公司湖州万达广场分店消费了一份辣翅和蛋挞,吃完辣翅后发现蛋挞上有毛发状异物,当即走向取餐台,店员作势拿走了商品,希望为原告更换商品,原告未接受,后续同***工作人员谈及赔偿事宜,最后未达成赔偿协议。原告于18:52分拨打了12345,7月20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告知受理,7月24日告知终止调解。原告认为被告侵犯了原告消费者的权益,故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一、被告退还原告购物款6.5元;二、被告赔偿原告10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支持其辩称,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订单、浙江政务服务网举报信息、信访事项受理告知书、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各一份。

被告***万达店答辩称:一、原告在被告处购买了鸡翅及蛋挞属实;二、蛋挞表皮上确有一根毛发,但该毛发系在蛋挞表皮上,故不是生产过程所致。且蛋挞从保温盒取出后系放置于开放式的餐篮里,如有毛发,点餐台的员工便可发现;三、原告无证据证明蛋挞上的毛发系被告原因所致;四、被告基于对顾客满意度的考虑,向原告提出用价值400元的***礼品卡作为慰问,但原告不同意;五、即使该毛发系因被告原因导致,案涉蛋挞亦符合食品安全法对于食品安全的要求。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07月14日18:08原告通过***App在被告处购买了一份香辣鸡翅和蛋挞,共计6.5元(其中,鸡翅0元,蛋挞6.5元),并在被告店面内堂食。原告在准备食用蛋挞的过程中,发现蛋挞上有毛发状异物(蛋挞无异味、无霉斑),故未食用,并随即将蛋挞拿向取餐台的工作人员。被告工作人员接过蛋挞,发现蛋挞上确有毛发状异物,遂将蛋挞丢弃于垃圾桶中,并当即向原告表示将给原告重新换一个蛋挞。原告不同意,该工作人员遂告知门店经理进行协调。门店经理表示同意给原告退款6.5元。原告要求被告赔偿1000元。嗣后,该经理请示有关领导后,表示愿意用价值400元的***礼品卡对原告的不愉快用餐体验进行赔偿和慰问。原告拒绝,并明确要求被告赔偿1000元。同日,原告通过12345反映被告存在食品卫生问题,要求有关单位处理。2019年7月20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向原告送达《信访事项受理告知书》,告知原告已对该事项予以受理。同月24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向原告送达《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告知“经调处,双方未达成协议……建议通过其他法律途径予以解决……”嗣后,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的订单、浙江政务服务网举报信息、信访事项受理告知书、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等证据,以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一为:是否因被告原因致使案涉蛋挞上出现毛发状异物;争议焦点二为:原告主张1000元赔偿标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针对争议焦点一,本院认为,被告对于蛋挞上出现毛发状异物这一事实无异议。原告作为普通消费者,其于本案已穷尽举证能力,且被告员工将蛋挞丢弃的行为,客观上致使原告更难以对毛发状异物的来源进行进一步举证。故本院认定案涉蛋挞表皮上出现的毛发系因被告原因所致。关于争议焦点二,原告主张被告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之规定向原告予以赔偿。本院认为,该条款的适用前提为生产或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关于食品安全标准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本案中,原告未能举证证明案涉蛋挞存在有毒、有害、不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等可能影响人体健康的有关问题。故原告仅以蛋挞上出现毛发状异物为由,主张1000元赔偿,依据不足。关于原告主张要求退还6.5元购物款,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作为食品的生产者及销售者,应当严格履行其合同义务,向原告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案涉蛋挞出现毛发状异物,显然达不到原告购买蛋挞用于满足食欲的合同目的,故原告主张要求被告退还蛋挞购物款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杭州***有限公司湖州万达广场分店应退还原告韦**购物款6.5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杭州***有限公司湖州万达广场分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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