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饭店吃饭摔倒骨折,饭店占多大责任?

导读:安徽省合肥市一法院一审判令饭店承担50%的赔偿责任中国消费网讯安徽省合肥市一位消费者在进入一家饭店准备就餐时,因为没有注意到门口有台阶而摔成骨折。为此,消费者两次将饭店诉至法院索赔。近日,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一审判令饭店经营者赔偿

  安徽省合肥市一法院一审判令饭店承担50%的赔偿责任

  中国消费网讯 安徽省合肥市一位在进入一家饭店准备就餐时,因为没有注意到门口有台阶而摔成骨折。为此,消费者两次将饭店诉至法院索赔。近日,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一审判令饭店赔偿消费者1.5万余元。

  据了解,2008年3月中旬,合肥市消费者程女士与亲友一道,在进入该市一家饭店准备就餐时,因没有注意饭店门前的台阶,不慎摔倒。经医院诊断,其左腿髌骨骨折。为了索赔,程女士将饭店诉至法院。2008年7月,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一审判令饭店支付程女士6000余元医疗费。该判决随后生效。今年2月,程女士进行了第二次手术,同年9月被鉴定为十级伤残,左腿丧失部分功能。为此,程女士再次向瑶海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饭店赔偿这次治疗的近3万元医疗费。

  在法庭上,饭店经营者李某称,进入该饭店要下一个17厘米的台阶,为了防止有人摔倒,饭店特意写了“小心台阶”字样,作为提醒。另外,饭店还用黑色长条地砖贴在台阶口上,以便其与饭店大堂的白色瓷砖地面形成对比,以提醒顾客注意台阶。李某认为,饭店已尽安全保障义务,程女士自己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导致摔伤,与饭店无关,另外,程女士尚未进入饭店,无法断定其是来饭店消费的,因此,让饭店为程女士受伤买单不妥。

  瑶海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饭店对顾客具有安全保障义务,程女士在进入饭店时在门口摔伤,无论是否消费,其以“合理方式进入饭店,应视为社会活动安全保障义务的保护对象”。虽然饭店设有“小心台阶”的提醒,但未达到消除安全隐患的效果,饭店应承担一定范围的。同时,法院考虑到程女士因疏忽大意未能注意地面的安全提醒,自身有一定的过错。据此,11月下旬,瑶海区法院一审判令饭店承担50%的赔偿责任,赔偿程女士医疗费1.5万余元。此判决目前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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