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的加班工资计算太费时了,有没有加班工资计算软件推荐呀?

  加班工资如何计算?下面是CN人才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加班工资计算方法,欢迎参考~

  (一)1.用人单位在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休息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可以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2.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不一定是劳动者的全部工资。在确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时,劳动合同中对工资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员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在集体合同中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正常出勤月工资的70%确定。要注意的是,如果上述办法确定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低于最低工资的,则要按最低工资计算。

  3.计算加班工资时,日工资按平均每月工作时间20.92天折算,小时工资则在日工资的基础上再除以8小时。即五一长假期间每日的加班工资计算方法为:

  节假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0.92×300%

  休息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0.92×200%

  【注意】现在(2008年)法定节假日有11天。日工资按平均每月工作时间20.83天

  节假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0.83×300%

  休息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0.83×200%

  4.根据1999年国务院令《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法定节假日为元旦1天、春节、劳动节和国庆节各3天,共计10天,而休息日一般为星期六和星期天,即通常所说的双休日。因为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的性质不同,所以加班工资也不一样,节假日的加班工资要高于休息日的加班工资。

  (二)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四十一、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得超过四十四小时;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的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别情况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自身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a、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b、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c、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三)目前,国家规定的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为20.83天和166.64小时,职工的日工资和小时工资应按此进行折算。以某职工月岗位应得的工资750元计算,日工资标准约为35.85元,小时工资约为4.48元。元旦加班一天(8小时),该职工加班费计算公式为:4.48元×300%×8小时=107.52元;1月2日和3日加班二天(每天加班8小时),该职工加班费计算公式为:4.48×200%×16小时=143.36元。如果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未能按照有关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劳动者可向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投诉。

  加班如何“补钱”?

  按照规定,在节假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的用人单位,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不得以调休等方式代替;在休息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的用人单位,可以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则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过节费和加班工资在性质上不同,不能互相代替。加班工资是对劳动者休息时间的经济补偿,过节费虽然也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但带有福利性质,无需劳动者提供额外工作。此外,由于加班是指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延长的工作时间,因此,在节假日期间,用人单位根据需要安排劳动者值班,不能视为加班。

  在确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时,劳动合同中对工资有约定的,应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员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在集体合同中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上述约定的,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正常出勤月工资的70%确定。要注意的是,如果上述办法确定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低于最低工资的,则要按最低工资计算.计算公式:

  节假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 20.92× 300%

  休息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 ÷20.92× 200%

  计算加班工资时,日工资按平均每月工作时间20.92天折算,小时工资则在日工资的基础上再除以8小时。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三、2000年3月17日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8号)同时废止。

  二○○八年一月三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调整月均工作时间和工资算法:月平均工作天数从20.92天减少为20.83天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昨(10)日发布《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对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作出调整,对此,成都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资处相关人员表示,新规发布之后,劳动者的加班工资将有小幅上涨。

  据介绍,按新《通知》规定,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从20.92天减少为20.83天,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由167.5小时变为166.6小时。

  日工资小时工资折算办法

  “月计薪天数”是这次通知首次提出的概念,用以计算日工资、小时工资,而俗称的节假日加班三薪、公休日加班双薪正是以日工资、小时工资为计算基数。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

  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据介绍,新《通知》出台后,广大劳动者的加班工资将有小幅上涨,以每月2000元的工资标准为例,如果一个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日加班2小时,那么他的加班费计算方式为2000(月工资收入)÷20.83(月工作日)÷8小时×2(加班小时数)×150%=36元,而在此之前的加班费为35.85元,上涨了1角多。如果一个劳动者在休息日加班2个小时,那么他的加班费计算方式为2000(月工资收入)÷20.83(月工作日)÷8小时×2(加班小时数)×200%=48元,比以往的47.8也只上涨了约2角钱。如果一个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加班2个小时,那么他的加班费计算方式为2000(月工资收入)÷20.83(月工作日)÷8小时×2(加班小时数)×300%=72元,比以往的71.7元上涨约3角钱。

  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调整前:365天-104天(休息日)-10天(法定节假日)=251天

  季工作日调整前:251天÷4季=62.8天/季

  月工作日调整前:251天÷12月=20.92天/月

  一、 个人认为“新算法”最大的亮点是提出了“计薪天数”这个概念。“计薪天数”承担起新酬计算基准天数的重任,从此结束了20.92天既是月均工作天数又是计薪天数的历史。

  二、月均工作日根据11天法定节假日调整为20.83天,进一步明确了“工作日”的概念,清楚的划分出假日、休息日加班的界限,多于工作日的出勤要按照规定计算加班工资。此概念与考勤制度联系紧密。

  三、明确了11天法定节假日为带薪假日,以日计薪的员工在法定假日没有工资的现象将得到缓解。当然21.75天的计薪基数使加班工资略有下降。“计薪天数”明确了日工资的计算标准,为薪酬计算提供了有力的依据。此概念与薪酬计算规则联系紧密。

  四、 综上,hr的薪酬和考勤制度在数据上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在“工作日”的基础上根据“计薪天数”确定的日工资标准来计算薪酬,使hr的工作进一步得到规范。“新算法”的实用性由此得到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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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人们的生活工作节奏越来越快,加班已经成为上班族的家常便饭。可是,有很多HR却不知加班费是如何计算的。

计算加班费很重要的一个标准就是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对于这个基数,《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可现实中经常存在劳动合同没有约定工资标准,或实际发放工资高于约定工资的情形。此时,该如何确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呢?

以下案例,给出了相应的答案。

加班工资低于工资标准,应由员工自行选择

邱婷婷入职时在劳动合同中与公司约定:她的月工资为6000元。如果公司需要安排她加班,则按3000元/月作为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

两个月后,即2017年11月,邱婷婷因加班较多,觉得公司按3000元/月计算加班工资太吃亏,就要求公司依据月工资6000元计付。但是,公司以有约在先为由拒绝。

邱婷婷就加班工资的计算享有选择权。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就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有约定的,原则上应当以约定为准。尤其在约定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高于工资标准时,因其未损害劳动者合法权利,更应按照约定执行。

但是,如果约定的计算基数低于工资标准,因其违反《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强制性规定,该约定无效。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劳动者不愿放弃自己的权利,且要求以劳动合同规定的工资标准作为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用人单位必须执行。

实际工资高于约定工资,应以实际发放为准

虽然钟丽玉与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其月工资为4500元,但从第一个月开始,公司实际发给她的月工资一直是5500元。

2017年12月底,钟丽玉以部门负责人出具的证明为凭,要求公司按照5500元/月计算并支付全年加班工资。此时,公司对她加班的时间无异议,但坚持按照合同约定的月工资进行结算。

公司应当按钟丽玉实际发放的工资作为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

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如果劳动者的实际工资高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标准,且用人单位已经实际支付,应当视为双方已经变更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相应地,员工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也应随之变化。

然而,当劳动者的实际工资标准低于约定工资标准时,且降低的原因系用人单位单方所致或者违背劳动者的意愿,那么,该行为就因为损害了劳动者利益,不能视为双方变更了合同约定工资标准,不应以实际发放的工资为依据计算加班工资。

合同没有约定工资数额,应以正常收入为据

邱庚莲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只提到其月工资实行计件,并未明确具体标准。2018年元月,她要求公司一次性发放2017年的加班工资,并按自己当年平均收入3686元/月作为计算基数。

公司不同意她的要求,提出双方签订的合同没有约定具体工资标准,只能按照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1260元计算。为此,双方僵持不下。

公司应当按邱庚莲的正常工资收入作为基数。

加班工资的计算,并不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有无约定为前提,用人单位更不能以无此约定为由随意确定计算标准。对于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确定,必须以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内的劳动所得作为计算基数。

在确定计算基数时,也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来进行:即“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由此来看,不管怎样确定,都不能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奖金津贴补贴能否计入,应视情况区别对待

虽然2018年元月才入职,但杨芳芒虚心求教、积极肯干,当月就领取到630元超产奖。可是,当她要求公司发放加班工资并提出将超产奖加入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时,公司却说应以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月工资3000元为依据。

公司给出的理由是:所有员工超产奖的发放都源于公司的规章制度,并不是出于劳动合同。

公司应把超产奖纳入计算基数。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进一步规定,奖金分为生产奖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安全奖、考核各项经济指标的综合奖、提前竣工奖、外轮速遣奖、年终奖等;节约奖包括各种动力、燃料、原材料等节约奖;劳动竞赛奖包括发给劳动模范、先进个人的各种奖金和实物奖励;其他奖金包括从兼课酬金和业余医疗卫生服务收入提成中支付的奖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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