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人收到短信说接到法院财产保全申请冻结我们手机号绑定相关帐号?

[导读]:  丁晓燕律师,#key,现执业于浙江天淳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

 ,,现执业于浙江天淳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诉前财产保全能否进行预查封?

一、诉前财产保全能否进行预查封

诉前财产保全能进行预查封,预查封,是指对尚未在登记机构进行物权登记但又履行了一定的批准或者备案等预登记手续、被执行人享有未公示或者物权期待权的房地产所采取的控制性措施,即由法院制发预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查封登记手续。

之所以创立预查封这样一项制度,是因为被执行人对未经登记的物权或者预期物权享有的仅仅是一种受限或者期待利益,是否能够成为完全的或者真正的权利主体,尚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另外,登记主管部门也往往以被执行人没有办理权属登记为由不予办理查封登记。所以,参照房地产买售过程中的预告登记制度,经与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商,创立了该项制度。

依据《通知》第十五条规定,主要包括:

已办理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尚未出售的房屋。此时,作为被执行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虽然已对所建房屋享有物权,但由于该物权尚未登记公示,不能进行移转处分,人民法院只能预查封。如果房屋已经出售,则此时为保护购房人的物权期待权,不能进行预查封。

被执行人购买的已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的房屋。此时,建筑物已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了大产权证,但没有区分所有。作为被执行人的购房人虽并不对该房屋享有真正意义上的物权,但已经享有期待权,具有排他性,可视为其财产而预查封。

被执行人购买的办理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或者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房屋。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和预告登记制度均具有保全债权的实现、保全将来发生的不动产物权的功能。虽不导致不动产物权的设立或者变动,但是可以使登记申请人取得一种请求将来发生物权变动的排他性权利。

二、预查封有什么法律效力

预查封和查封在限制标的物转让的效力上应当是相同的。在人民法院预查封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分预查封的财产,有关部门也不得办理转让、抵押手续。但是预查封和查封也有一些细微的区别;一是人民法院不能对预查封的房地产进行处理;二是预查封期间,登记机关除了可以将预查封的房地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外,登记机关不得为任何其他登记行为。在预查封期间,一旦房地产权属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则预查封就自动转为查封。

在日常生活当中,我们国家对于诉前财产保全问题的话是非常的重视的,因为现在诉讼过程当中可能会发生一些财产方面的转移隐匿的情况,导致对方的权益受损。所以有一些物权没有确定的情况之下的话,就可以进行一个提前的查封。

认定为共同债务财产保全会冻结夫妻的银行卡吗?

认定为共同债务财产保全会冻结夫妻的银行卡吗

如果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在申请财产保全的情况下,法院可以 冻结,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也可以冻结。

1.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的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一般而言,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以及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会影响债务的定性。如果夫妻举债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均应视为共同债务。或者尽管夫妻事先或事后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同样视为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表现为生活性债务和经营性债务。

2.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的除外。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什么情况下解除财产保全

1、财产保全因一定条件和原因的出现而发生,也会因一定条件和原因的出现而解除。

实践中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之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1)、①据以保全的条件和原因不复存在或者情况发生变化,如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义务或申请人放弃请求权。

②在诉前财产保全中,申请人在法定起诉期间内不起诉。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15日内,申请人应当尽快起诉。15日届满,申请人还不起诉的,表明利害关系人不想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分歧,从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出发,此时,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③被申请人提供担保。如果被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包括保证人担保、实物担保、现金担保或有价证券担保后,人民法院就有必要重新审视原财产保全裁定继续保持的必要性。

如果担保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那么被申请人败诉,不能履行义务时,担保人就要对被担保人承担连带。所以,保证人担保的,保证人应向人民法院出具担保金额的保证书,并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以防止提供的担保不能兑现。

另外,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证人为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提供保证的,在案件审理终结后如果被保证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裁定执行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的财产。

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和其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外,在财产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都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2)、解除冻结非法定条件的界定

如果说被申请人提供担保、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起诉以及案件移送执行是解除冻结的法定条件,那么,需要解除冻结的非法定条件并不是除法定条件以外的所有情形,而是要符合一定的要求:

①在财产保全期限内申请解除冻结。这是解除冻结的题中之义,财产保全期限届满,冻结自动解除,申请无从提起。

②案件审理完毕,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已经确定。有如下几种具体表现:在权属纠纷中,所冻结财产的权属已经明确;在侵权纠纷中,受害人获赔的数额已经确定;在合同纠纷中,诉争标的额已经确定等。正是因为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已经确定,所以才有可能对所冻结的财产进行分割。

③、当事人未提供担保,也未申请执行。如果当事人提供了担保或申请执行,那就有解除冻结的法定条件了。

3)、在案件审理完毕后、财产保全期限内,法院能否可以依职权解除冻结

法院不能依职权解除冻结,而应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以审查是否解除冻结。理由如下:

①法院依职权解除冻结会侵犯到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甚至会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是法律赋予的一项诉讼权利,只要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就应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应该由当事人自己处分,法院无权干涉。而且即使案件已经审理完毕,所冻结的财产权属已经明确,但并不能排除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的可能,如果法院依职权解除冻结后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那么冻结的目的将落空,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将受到损害。

②作出冻结的裁定依然有效,法院没有必要依职权解除冻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规定:“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既然裁定的效力依然有效,那么法院没有必要自己否认裁定的效力。

③法院没有依职权解除冻结不会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产生影响。对申请人来说,如果被申请人不履行生效的裁判文书可向法院申请执行;对被申请人来说,可以在自动履行后申请法院解除冻结。

4)、在案件审理完毕后、财产保全期限内,哪些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解除冻结申请

解除冻结,影响着申请人诉讼目的的最终实现,也关系着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都可以向法院申请解除冻结,但并不仅仅限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解除冻结。在法律实践中,有些权利人并不是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但他对所冻结的财产享有权益,比如在继承纠纷中,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可能没有涵盖所有的继承人。因此,与所冻结财产有着利害关系的权利人都可以向法院申请解除冻结,最大限度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解除财产保全的相关法条

第101条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104条 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108条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和其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外,在财产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都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第109条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法律实践中还有如下几种解除保全措施的情况:1、被申请人已主动将申请人请求的标的物提交人民法院保管;2、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被申请人自行履行了义务;3、申请人向人民法院声明放弃请求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第三十条 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综合上面所说的,申请财产保全是为了保障自己的财产不受到损害,申请财产保全的原因有很多,但只要申请了那么夫妻双方的银行卡都会被冻结,也防止他人转移,私藏,所以,财产保全对于我们来说也是特别重要的,在适当的时候利用一些法律措施就可以保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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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谢谢。特申请贵院解除对上述二项财产的查封冻结,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
现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愿和好,存款元(三十万),存款(二十万),依法作出(2021).民保字第23号民事裁定书,贵院受理后,
请求事项:申请撤销(2021)民保字第23号民事裁定书确认的保全事
被申请人:张__,云南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手机:139872_____。住云南省大理州大
理市下关镇__路__号11栋3单元2楼2号,白族,
申请人:王__,依法申请
贵院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冻结,
现因被申请人已履行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宁商终字
728号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对被申请人的下列财
户名:南京市__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接受申请人的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法定代表人:陈__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南京市__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身份证号码031232,1949年7月3日生,男,望贵院批准。
申请人现特向贵院申请解除对申请人厂房及设备的查封,
贵院已于年月日作出裁定,原告__有限责任公司于年月日向贵院提出财产保
全申请,特申请贵院裁定解除对被告上海裕群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银行存
款人民币528000元的冻结。愿意用座落于落于____的房产向你院提供反担保。冻结被告上海裕群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元人
民币528000元。同时提供坐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2855弄18号
202室房产作为担保。
申请人:___(签字或盖章)
关于原告__诉被告上海__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合作协议纠纷一案,请求法
综上,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因而,申请人如果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申请人不应该承担因财产保全
而带来的损失。申请人并不一定败诉,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
委托代理人:___工作单位:____
贵院___第___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扣押申请人___(财产);现申请
人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撤销
4、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人民法院裁决的义务,人民法院同意其撤回申请的;
3、人民法院确认被申请人申请复议意见有理,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及司法实践,申请书可以使我们的愿望
和请求得到合理表达。关于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
我们眼下的社会,我们都会用到申请书,那么写申请书真的很难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
推荐的关于一些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
财产保全措施因下列原因而解除:
1、被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
2、申请人在财产保全期间撤回申请,而作出新裁定,财产保全已没有存在
人提供相应数额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作担保的,
在民事诉讼的判决作出以前,因此申请人的
合法权益同样应受法律的保护,财产保全措施的目的是保障将来的判决能够得以顺利
执行。就不会影响将来判决的执行。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该解
除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愿意提供与保全财产等价值的货币作为担保,解除对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原
告申请财产保全,贵院于2021年3月26日作出(2021)徐民二(商)
初字612号裁定,现申请人(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上海__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__有限责任公司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已由贵院受理(案号为__法
民__初字第__号),要求查封申请人位于__厂房及设备共计__元。查封了申请人的厂房及设备。申请人愿
以现金人民币__元作为担保,
申请人:__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闵__,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天
福园36号201室,联系电话
住所地:南京市奥体大街69号新城科技园5号4层,
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撤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贵院
作出确认的保全事项。贵院受理后,依法作出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开户行:交行三元巷支行。申请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请予准许。女,1983年07月16日生,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马培杰,联系电话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接受申请人的财产
2、活期账户:建行大理南诏分行开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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