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落实实名制就诊
为保证患者权益,落实实名就诊,就医时须携带患者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户口本、驾驶证、本市社保卡、暂住证、军官证、护照。
二、药品发出,不予退换
“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除药品质量原因外,药品一经发出,不得退换”。
取药时请认真核对,如有疑义,请勿将药品拿出窗口,并当即向药剂师提出。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卫医政[2011]11号文件)
三、开具诊断证明须持介绍信
凡涉及司法办案需要,应接到公检法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执法机关的介绍信,方可出具诊断证明书。
因病退休、伤害、残疾、保险索赔、申请生育第二胎指标等应接有关部门的介绍信,方可出具诊断证明书。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开具诊断证明书的有关规定(京卫医字[号)》
四、门诊服务业务范围
门诊流程咨询、建议和投诉受理、医保业务咨询、诊断证明审核、退费单据审核、补开检查检验报告手续、
五、相关业务及咨询电话
医院总机:010-
咨询投诉电话:010-
预约就诊电话:010-114
医保咨询电话:010-
物价咨询投诉电话:010-
门诊出具诊断证明、病假证明管理规定
一、门诊医师根据患者的病情开具诊断证明或病假证明,并详细
记录于病历中,不能以患者主诉、症状、体征、描述等非规范的医学
二、门诊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
三、如遇特殊诊断证明,如涉及司法、计划生育等,需要持相关
单位介绍信,经审核无误方可出具。
四、病假证明时间要求:急诊患者不超过
可酌情延长,一般不超过
月。病假证明不得补开。
五、出具的诊断证明或病假证明必须与病历中记录一致,经审核
诊断证明盖章:须持病历及诊断证明到门诊办公室审核盖章
病假证明盖章:须持就诊当日病历及病假证明到门诊办公室
严禁不见患者、弄虚作假、违法违规出具人情诊断证明和病
假证明。对不按本规定要求出具证明产生不良后果或引发纠纷的,视
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相关人员承担法律责
电话总机:32200 门诊咨询电话:,总机转8501
医院信箱/院务公开信箱:zsyyyb@ 院长信箱:zsyyyz@(请您在邮件中留下联系电话以便我们迅速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