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2 指挥和调度
1)出现水(涝)灾害后,根据洪涝灾害的危害程度,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视情况决定启动应急预案,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人迅速上岗到位,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的发展,并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向市委、市政府、省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并及时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2)发生重大水(涝)灾害后,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派出由领导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工作。
5.4.3 群众转移和安全
当灾害发生后,首先考虑的是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的安全,采取相应措施把人民群众转移到安全的地方,粮食、商业、民政、等部门要迅速到位,解决灾区人民的吃、住和医疗等问题。
5.4.4 抢险与救灾
1)出现水(涝)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时,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并上报市委、市政府和省防汛抗旱指挥部。
2)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根据事件具体情况,按照预案立即制定应急措施,供市委、市政府和省领导参谋决策。
3)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调集各部门的资源和力量,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开展现场处置或救援工作。重要堤段的险工整治、决口抢堵和水库重大险工的抢护,按预定的抢险预案进行,并由防汛抢险机动队或抗洪抢险专业队实施。
4)处置洪涝灾害和工程重大险情时,应按照职能分工,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指挥。各单位、各部门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损失。
5)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a、各级政府应高度重视应急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药品等,以备应急时使用。
b、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视现场情况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的安全。参加一线抗洪抢险的人员,必须穿救生衣,当现场受到污染时,应按要求为抢险人员配备防护设施,撤离时应进行消毒、去污处理。
c、出现水(涝)灾害时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
d、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按照市政府和上级防指挥部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水源
e、对转移的群众,由各级政府负责提供紧急避难所,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基本生活。
f、出现水(涝)灾害后,部门加强受灾及周边地区的疾病和突发性公共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派出医疗队,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必要时,政府可紧急动员当地医疗机构在现场设立紧急救护所。
1)出现水(涝)灾害后,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可根据事件的危险程度,报经市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
2)出现水(涝)灾害后,市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土地调用车辆、物资、人员,全力投入抗洪抢险。
5.5.1 当洪水下降到保证水位以下时,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视汛情,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
5.5.2 依照有关规定紧急防汛期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结束后应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作其它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取土的土地进行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偿或补种。
5.5.3 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协助市政府进一步恢复城市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量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1)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按照以防汛专用通信网络为主,以公用通信网络为辅的原则,确保防汛信息畅通。目前,已有的网络线路有省防汛视频会商系统专线移动2M、联通2M(备用),4M线路升级中;省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系统专线联通10M;市电子政务系统专线移动2M。电话线路为联通和铁通两线路固定电话。无线通讯有移动、联通手机和30部卫星电话。
2)通信管理部门负责保障城市防洪现场通讯畅通,确保城市防洪应急信息的畅通,确保与外界的联络。移动、联通防汛网络、电话线路提供部门须保证防汛信息网络的畅通无阻。对防汛通讯、网络设备建立定期询查制度,并制定线路应急抢修方案。
3)出现突发事件后,通信部门应立即启动应紧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努力保证防汛通信的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4)广播、电视、互联网、报刊等媒体,手机等通信运营企业,应确保城市防洪信息的及时播发、刊登和短信发布,通知群众快速撤离避险,确保人民生命的安全。
1)城市防洪堤上的重点险工险段或者容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当出现新的险情后,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并由防汛行政首长负责组织实施。
2)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和有关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它单位,储备的常规抢险机械、物资和救生器材应能满足抢险的急需。
3)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预备役部队是抗洪抢险的重要力量和突击力量。防汛抢险队伍分为:群众抢险队伍、非专业部队抢险队伍和专业抢险队伍。
1)电力部门要提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负责安排抗洪抢险、抢排渍涝救灾等方面的供电以及应急救援现场临时供电任务。
2)交通运输部门应准备足够的车辆、随时待命启动,优先保证防汛车辆的通行和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救灾物资运输;负责抗洪抢险、救灾车辆调用。
1)公安部门负责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洪救灾和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盗窃防洪救灾物资设备等违法行为,做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戒严、警卫以及重要领导视察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2)医疗防疫部门要负责洪涝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队赴灾区巡医问症,负责灾区防疫消毒、抢救伤员等工作。
1)防汛物资筹集和储备实行“分级负责、分级储备、分级管理”以及“按需定额储备、讲究实效、专物专用”的原则,采取各单位、各部门和群众筹集相结合的办法。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应按规范储备一定数量的防汛抢险物资。
2)市财政优先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城市内遭受严重水(涝)灾害的工程修复补助。
1)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
2)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水(涝)灾害的发展情况,做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抗洪。
3)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严重水(涝)灾害期间,按照职责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洪除涝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4)各级政府应加强对防汛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社会力量,做好防洪除涝工作。在防汛的关键时期,各级防汛行政首长应靠前指挥,组织指挥广大干部群众奋力抗灾减灾。
1)加大对防汛法规、方针、政策的宣传力度。利用电视、广播、宣传车、标语等多种形式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水法规宣传活动。提高广大干部群众防汛减灾的意识。
2)防汛公众信息交流实行分级负责制,一般公众信息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3)在灾害天气发生期间,经领导批准,及时通过有关部门把汛情、实时灾害信息通报到全社会,让广大群众及时了解汛情、灾情,以使防灾减灾工作顺利开展。
4)当发生大范围的流域性降水,省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发布汛情通报。
1)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组织培训。
2)培训工作与实际相结合,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每年汛前至少举办二次培训。
1)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习,特别是抗洪抢险和疏散撤离灾区群众的演习,以检验、完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2)专业抢险队必须进行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的每年进行抗洪抢险演习。
3)多个部门联合进行专业抢险救灾演习,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组织,一般1至2年举行一次。
4)根据演练总结和演练反应出来的问题对预案进行及时修订。
一但发生水(涝)灾害,各级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工程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1)民政、粮食等有关部门负责灾后受灾群众的应急生活救助,及时调配衣被、帐篷等救灾物资,组织安置受灾群众。保证受灾群众有衣穿、有干净水喝、有粮吃。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
2)、防疫部门负责调配医疗技术力量,抢救受灾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
在水(涝)灾害过后,市防汛指挥积极组织人力,对防汛物资进行清点,汇总出防汛物料的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在第二年的汛前补充到位。
水(涝)灾害发生后,遭到水毁的水利、交通、供水、电力、通信等工程,各级政府积极组织和帮助灾区群众恢复和发展生产。修复水毁工程所需费用,优先列入有关主管部门年度建设计划。在第二年的汛前完成所有工程修复。
水(涝)灾害发生后,按照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各相关部门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指导下,共同实施灾后重建工作。按原标准恢复,若条件允许,可提高重建标准。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保险理赔和政府补偿。
水(涝)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按照有关程序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灾害成因及受灾情况调查,并对应急工作全面进行总结,提出调查报告,报省防汛抗旱指挥部。
1)汛:河流定期的涨水现象。
2)防汛:防止河流涨水泛滥成灾所采取的措施。
3)雨量:雨量的等级分为小雨、中雨、大雨、暴雨、大暴雨、特大暴雨六级,通常按其24小时降雨强度划分。
4)水灾:洪水和内涝灾害。
5)水位:指河水、水库的水面比固定基面高多少的数值,通常反映河水上涨或下降的标志。防汛通常用的特征水位有设防水位、警戒水位和保证水位。
6)设防水位:汛期,河流洪水漫滩以后,堤防开始临水,需要防汛人员进行巡查与防守时规定的水位。
7)警戒水位:汛期,河流洪水普遍漫滩或重要堤段水流偎堤,堤防开始或防洪工程有可能出现险情时规定的水位。无堤防河道根据历史洪水漫滩程度确定。
8)保证水位:根据保护对象要求设计的防洪水位或历史上记载的最高洪水位。
9)洪水:指暴雨和水库溃坝等引起河流量迅猛增加及水位急剧上涨的现象。
10)紧急防汛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江河、湖泊的水情将要超过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当汛情趋缓时,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应适时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
本预案由阜新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管理,由阜新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每年召集有关部门对本预案修订,并组织专家评审,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报阜新市人民政府和辽宁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备案。
汛期(6月1日至9月20日)过后,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及其他防汛指挥机构应及时进行总结、评比、表彰,对防汛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对因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和《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由阜新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阜汛办发〔2007〕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