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生开除党籍重新入党后工资能恢复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后,党中央、国务院将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部、委、办、局整合组建成卫健委,原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职能尚属贵委职责范围。为此,我将多年来对计划外生育被开除或辞退公职人员的调查及请求给予这部分人老有所养的报告报给贵委,供贵委参考。

        一个社会的好坏,有两个衡量标准:一是社会是否公平正义;一是社会是否关爱弱势群体。通俗地讲,社会公平正义,社会关爱弱者,这样的社会就是和谐的社会,是人民群众心目中的理想社会。

长期以来,中国共产党一直在积极解决中国社会公平、正义问题。民国时期,封建的地主阶级和买办的官僚资本统治阶级,他们只占全国10%左右的人口,却占据着全国90%以上的土地和社会财富,90%的全国人口(基本上是农民)生活饥寒交迫。共产党人看到半封建半殖民地的民国社会严重的分配不公、社会制度缺乏正义,奋起召号人民拿起枪杆子,推翻那个不公平、缺正义的人吃人的社会。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使农民平均分配得到山场、水面和耕地,土地的所有权归农民集体所有。耕者有其田、劳者有所得,中国共产党建立起公平正义、关爱弱势的社会主义新社会。

        1982~2015这33年间是“一孩化”强制生育时期,全国各地方政府对计划外生育公职人员约16万人,进行开除或辞退公职、开除党籍处分。这些人员涉及17个省区、189个县市区。明眼人一看,实际计划外生育公职人员数绝对大于这个数字。

2021年5月17日,四川省纪委监委消息,达州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梅榕被指“涉嫌严重职务违法”、“违反计划生育相关规定,超计划生育”,被开除公职并移交检察机关。2020年11月28日,央广网广州消息(记者郑澍)报道,广东省委原统战部副部长黄强因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从通报内容看主要因素是腐败,同时还发现其有计划外生育行为。无独有偶,早在2020年10月29日,安徽省金寨县法院当庭宣判胡拥(金寨县汤家汇镇原人大主席)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在查处胡拥腐败案时,同时也发现其有计划外生育行为。这三起不同地区地方干部因违纪违法被查处的案件,拔出萝卜带出泥,他们的计划外生育行为是连带查处出来的。这足以证明,国家公职人员中尚有大批计划外生育人员未被清查。

        多年来,笔者一直从事国家公职人员中计划外生育行为未被问责问题的调查和研究。现将该问题归纳为以下五种情形:

目前所了解的全国计划外生育被开除公职人员约16万人,只涉及17个省区、189个县市区。全国尚有半数省市区、94%的县市区公职人员没有计划外生育行为。有人信,但笔者不相信。带着疑问,笔者走访了相关县市区,发现问题的症结在于这些地方政府执行中央“一孩化”计划生育处罚政策不严。这些地方对计划外生育公职人员,实行适当的经济罚款(或降级降资)、做节(绝)育手术,不作开除或辞退公职、开除党籍处分。有相当一部分县市区,还默认了二胎生育。

如安徽省原六安县,人口100多万,是原六安地区的人口大县,而当年金寨县仅有50万人口。实行“一孩化”强制生育政策时,金寨县开除、辞退公职人员近60人,而邻县六安县开除、辞退公职人员为0。六安县当年对计划外生育公职人员,采取包容性的处罚政策,即“适当罚款﹢手术”政策,不进行党纪政纪处分。笔者的金寨师范同学某某,现在裕安区一所小学任教。当年该同学连生三胎是女孩,第四胎终于是男孩,全班同学为他计划生育罚款都捐了钱,帮他度过了困难的时期。现在尚不知该同学是否做了绝育手术,大概他明年退休,政府始终没有对其超生行为进行过政纪处理。

在职工作的计划外生育人员中,有一部分人是利用手中的权力,或通过关系,从第一胎病残儿鉴定入手,拿到“二胎准生证”。例如安徽省金寨县原某位区委书记,第一胎是女孩。他为了生第二胎男孩,实现家族传宗接代,主动申请调往异地工作。组织被其主动到异地交流的行为所感动,将其升为副县长。他到任异地副县工作后,便申请对自己第一胎女儿进行病残儿鉴定。当时他女儿的高一班主任感到奇怪,对这位副县说:“您女儿的成绩在班上是前三名,她要是病残儿,那我这个班就有60多个病残孩子。”结果这位副县拿到了女儿“是病残儿”的医学鉴定,接着又拿到“二胎准生证”。待其妻再次怀孕,副县又向组织申请到企业工作。组织又被他蒙蔽,调他到地区某国营企业任厂长。副县二胎男孩就在他任职厂长期间生产的,这时其女儿已是安徽大学的优秀学生。

二胎继养在外的公职人员很多,他们的家属大都是无固定工作,或是农村户口,有的地方叫“半边户”。他们生育二胎后,投亲托友,将自己孩子改名换姓继养在外。家属有固定工作者付出的经济代价要比“半边户”大。如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某信用社主任,妻子也在信用社工作,成功多生二胎儿子后,将其继养在光山县朋友家。每个月夫妇俩以亲戚的名义去探视孩子一次,并支付生活费1500元(九十年代)。

        对计划外生育二胎公职人员的处罚,在全国各地也不一样。现举数例如下:

        在湖南省新田县,夫妻双方一律开除公职。是党员、团员(包括农村基层党、团员)同时开除党籍和团籍。见新发(1984)6号文件。

        在湖南省辰溪县,开除留用二年、是党员的留党查看二年、是团员的给予团纪处分,每月发生活费三十至四十元。恢复公职时,在原工资级别基础上夫妇双方各降工资一级。见辰发(85)51号文件。

        在广东省茂名市,原则上给予一方(男方)行政开除公职的处分(一方是职工的,开除干部一方),给予另一方降一级工资的处分。见茂市府(1986)46号文件。

        在江西省乐平市,干部、职工生育二胎的开除一方公职(开除其职务者,同等职务者由夫妇双方自定或由组织决定,一方无工作则开除有工作一方),另一方罚款2000元;自婴儿出生起,二年内不得评模、评奖、录干、招干、转正、转编、定级、提升、调资、评定职称和农转非,并限期结扎。见乐发(1989)30号文件。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凡其本人在计生“四清查”(即1999年6月30日前)中主动向组织如实申报,并按县委、县政府当时有关计生文件规定的标准一次性交清计划外生育费且夫妇双方有一方已落实结扎措施的,原则上不作双开除处分。不适宜在现工作岗位的,要调整工作岗位。见博办(号文件。

1987年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人事部就计划生育工作中,如何处理公职人员超生问题对北京市下发《关于超生开除问题的函》(以下简称为“函”)。全文是“北京市计生委、劳动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对超计划生育子女的夫妇应当适当给予适当的经济制裁或必要的政纪、党纪处分,这是严格控制计划生育的必要措施,但在执行中应该注意的是:一、要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尤其要把工作做在计划外怀孕、生育之前,晓之以政策,促其及时采取补措施。二、对仅因不符合生育政策规定,没有经批准,执意坚持计划外生育者,在处罚时一般不宜采取开除、除名把他们推上社会的做法。三、对过去因超计划生育已开除留散在社会的职工,在经教育、承认错误、落实可靠节育措施的基础上,如原单位同意,可由他们安排适当工作。四、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劳动人事部门,要积极配合计划生育部门做好职工的计划生育工作,以利生产发展和职工生活水平提高,共同为控制我国人口增长作出贡献。” 在1987国家计生委(11)号函精神下,北京市对函前处罚的计划外生育开除(辞退)公职人员进行了批评教育后,全部返岗。以后在给“生活出路”政策下,没有发生开除、除名的处分事件。

        有很多地方计划生育土政策严到二胎孩子还未出生,父母亲公职就提前被开除,这就等于逼着二胎怀孕公职人员去“超生”。此类被开除公职人员分三种类型:其一是未在规定期限内孕检的;其二是未在规定期限内刮宫、引产的;其三是未在规定期限内做绝育手术的。下面就列举3人事例,她们分别是三种类型,以便读者了解。

福建省平潭县城关中学教师林丽华、平潭一中教师陈尚宇。2009年10月27日,平潭县教育局行文:“逾期拒不到位接受孕情检查和落实补救措施,违反了计划生育政策有关规定。根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中共平潭县委《关于进一步严格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计划生育管理的若干补充规定》(岚县(2006)11号),按照2009年10月22日平潭县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会议纪要[岚计生领纪要(2009)2号]精神,经局务会议研究,决定对城关中学教师林丽华、平潭一中教师陈尚宇夫妇予以辞退处理”。见岚教综(2009)79号文件。

        广东第二师范学院物理系专任教师谭莉萍。2013年8月25日,接到《关于给予谭莉萍同志开除处分的通知》时,自己才怀孕4~5个月。只因为未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刮宫、引产,被开除公职。见广东二师(2013)84号文件。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三秋卫生所职工杨汉芝。1983年5月13日,靖县劳动局行文:“特别是县委一九八三年五号文件下达后,杨属结扎对象,公社及主管部门的领导多次找其谈话,动员他夫妇去进行结扎手术,但杨置之不理,无动于衷,甚至吵闹,直到三月底仍未釆取任何节育措施。四月一日,其爱人吴恒秀(现年三十一岁)在坳上公社妇联主任的动员下才到医院上了环,但至今双方仍然不愿施行结扎手术。给该社计划生育工作带来了阻力,在群众中造成了不良影响。鉴于杨的上述错误事实,为严肃执行党的计划生育政策,根据县委(83)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经县文教办研究决定,对杨汉芝作自动离职除名处理,请有关单位将其户、粮关系转往原籍社队。”见靖劳字(1983)51号文件。

        国家公职人员中,尚有大批计划外生育人员因为存在上述五种情形,在“一孩化”强制生育政策时期未被问责,相对于16万已被开除或辞退公职人员来说,就是不公平、不公正。这种处罚不公,是在30多年“一孩化”生育政策地方政府执行中产生的,是社会主义建设时期新的不公的表现形式。

2016~2020年间,笔者走访了3894名因超生开除或辞退公职人员,他们中是建国前出生的有418人,占10.73%;五十年代出生的有1635人,占41.99%;六十年代出生的有1490人,占38.26%;七十年代出生的有323人,占8.29%;八十年代出生的有28人,占0.73%。年龄最大的1932年出生,年龄最小的1986年出生,两者相差54岁。不难看出,这批因生儿育女失去公职人员的人90%以上属于接近60岁或60岁以上的老年人群,风烛残年。本应风光亮丽的人生转变成无田、无地、无职业的中国“黑人”。时代拿走了他们的饭碗,剥夺了他们的尊严,沦落成当今社会无生活保障的最悲惨的群体。

生存的压力迫使他们年龄轻的要去打工、找工作,在超生开除公职的帽子下,找份理想的工作谈何容易。原华南农业大学附属小学校长余军和,2012年计划外生育二孩被开除公职。2015年7月、2020年7月两次应聘广州市中小学校长一职,均因超生开除无缘竞聘。原本超生罚款、超生开除已使他们的家庭清贫如洗,而在社会上另觅一份工作也变成了一种“奢望”。经济的打击、社会的歧视、政府的抛弃,使这群人雪上加霜。云南省罗平县陈老师,1934年出生,开除公职是乡公办教师。他说:“我现在连战犯都不如,国家对战犯1959年、1960年、1961年、1963年、1964年、1966年、1975年、2015年进行8次特赦,我是1985年被开除公职,现已35周年,还没看到希望,社会上各种歧视、不公我继续忍受着。”一位86周岁的老人,撕心裂肺的倾诉,时光还会给他几年的企盼!

大批公职人员计划外生育行为未被追溯,其中相当一部分人凭借玩弄权术、继养在外规避了问责,这是时代的悲哀。历史选择了这批被开除(辞退)公职人群,有的孩子才怀上就被开除公职,有的未在规定时间内孕检、做绝育手术也被开除公职。这群失去公职人员艰辛、悲惨的人生,和在职工作的计划外生育公职人员的绚丽人生,形成强烈的反差。产生反差的背后是计划生育处罚不公平、不公正,而具体的施行单位则是那些地方政府。

        几十年来,因生儿育女失去公职人员为追求公平、正义不停地上访上诉,春去冬来,脚上的血泡变成了老茧,眉梢的冰霜破灭了梦想,训戒、拘留、劳教阻止不住追求公平正义的步伐。他们中,每年都有一些人倒在追求公平正义的路上。

        工作的失去,常年奔波开支加大,他们生活已十分贫困。体力的衰弱、社会的排斥、政策的边缘化,因超生失去公职人员已成为当今中国最后一个未被党和政府关爱的弱势群体。

对计划外生育被开除公职人员处罚不公的呼吁,同时也是对坚持一孩生育公职人员不公平的呼吁。由于上述原因,大批计划外生育公职人员规避了处罚,也是对坚持一孩化生育公职人员的蔑视,是对中国共产党坚持公平正义建国理念的颠覆。在此要申明一点,笔者不是在追究如何再去处罚规避处罚的计划外生育公职人员,毕竟“一孩化”强制生育时代一去不复返。其实,对计划外生育处罚不公眼前直接伤害的是那些丢失公职的人员,长远伤害则是中国共产党和其建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政府对计划外生育公职人员处罚不公,实质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亵渎,是执法不公的表现,更是对依法治国的挑战。

2013年3月1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闭幕会上指出:“我们要随时倾听人民呼声、回应人民期待,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在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上持续取得新进展,不断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在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的基础上,朝着共同富裕方向稳步前进”。公平正义是对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进行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弱势群体是社会中一些生活困难、能力不足或被边缘化、受到社会排斥的散落的人群,党和政府应使这一群体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公平正义、关爱弱势群体这是衡量社会进步的重要尺度,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前提。公平正义是党中央追求的一个非常崇高的价值,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提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关爱弱势群体是社会公平正义的体现。

因生儿育女被开除或辞退公职人员,他们曾经工作在全国基层各行各业,没有什么惊天动地之伟业,只有默默耕耘的汗水。多则三十余年、少则十余年失去公职的不公处罚,使他们生活十分窘迫,他们的晚年亟待救助。这一群体,是建设新中国的基本成员,对他们的关爱,是中国共产党建国理政高尚价值观充分的体现。党和政府应该让这部分人年轻的重返社会,在工作岗位上励精图治,为建设和谐社会添砖加瓦;年老的和同类人一样,办理退休手续或享受同等退休金,实现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安享晚年。

        解决好因生儿育女失去公职人员的工作或老有所养这一计划生育历史遗留问题,是切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指示精神的具体行动,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是人类社会进步的标志!同时也是践行中共中央《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依法侬规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具体举措。

超生被开除不能恢复。对于超生的,依然要进行处罚,但对超生的公职人员,是否开除公职,国家层面并无规定,在一些省市有明确的规定,建议查询所在省市的规定,或者咨询当地人社局或者卫生计生委。我国现在实行三胎政策,一般情况下,都不会有超生行为了。夫妻双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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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果当事人因为违规生育而被开除党籍的,是无法恢复党籍的。但是,如果当事人想入党的,可以在开除党籍五年以后重新申请入党。

  • 不能,法不溯及既往:1、因超生而被用人单位处分失去工作的,不能再恢复;2、现在我国已经实行聘任制,当事人可以通过应聘实现就业,如果原用人单位有相应的岗位招用计划,而当事人通过考核合格的,就可以被录用。

  • 可以,学校是不能作为行政主体的。学校开除学籍是学校的一种内部管理行为,若有异议,可以提出申请,将部、厅作为被告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 不能,以前的开除是按照以前的相关政策执行的,没有错。《关于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措施的意见》,对超生人员制定出新的惩戒措施。城镇居民违法生育情况将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对违反规定政策外生育的行政机

  • 公司不得以超生为由开除员工。公司的做法违法。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开除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

  • 刚回答过此问题。为方便你的查找,再回答一次:由于当事人违法生育子女而被单位“停职停工停薪”,现要求恢复?现在要求恢复凭什么呢?凭所在省委省政府出台的文件?还是凭相关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真的能

  • 欠条改动后不能恢复,欠条被改动部分无效。欠条是个人或单位在欠款、欠物时写给有关单位或个人的凭证性应用文。欠条今天也有人称作“白条”。欠条也是在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为证明一方欠另一方财物而立下的字据,一种凭

  • 身份证被注销了一般不能恢复。如果当事人能提供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身份证号,是由于派出所工作人员的工作失误而被注销的,派出所工作人员经核实后,会给予恢复。如果当事人是因双重户口被注销的,是不能恢复身份证号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项

  • 社保卡注销后不能恢复。社保对应的是个人账户,是用身份证信息注册的,但是社保的交纳,分为集体和个人两部分,集体交纳的部分多,个人交纳的部分少,如果营业执照注销,会影响到集体的交纳的部分,也就是说,需要把集体的份额也由个人来交,这样就不影响个人

  • 发票一旦作废是不可以恢复的。但是可以重新再开一张,使用税控装置开的发票如果作废,是没有恢复无效发票的功能的,所以在作废一张发票时要十分的慎重。对于作废的发票,如果还需要的,可以申请向税务机关申请重开。由于电子版的普通增值税发票具有可复制性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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