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供上签非刑事案是什么意思?

无忧找律师 作者:晓莉龙 16:44:25

一、醉驾不签口供是否可以?

1.机动车驾驶人呼气或者血液中酒精含量的检测结果是认定机动车驾驶人是否构成醉酒驾驶的硬性标准证据。但即使酒驾嫌疑人逃避,也是无效的,警方会依法查处。

2.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机动车驾驶人呼气、血液酒精含量阀值》,每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80毫克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3.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在高速公路上追逐运动,驾驶机动车情节恶劣或者醉酒的,处拘留、罚款。

2011年4月20日,人大常委会将审议《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草案明显加大了对酒驾的处罚力度,提出所有酒驾机动车将被吊销驾驶证,五年内不再重新取得。

专家表示,此次《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主要考虑到新刑法新增了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刑事处罚,从而与《刑法修正案(八)》相衔接,更好、更有效地惩治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饮酒车辆驾驶人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毫克/100毫升且小于80毫克/100毫升的驾驶行为。血液酒精含量大于等于80mg/100mL的醉酒驾驶人的驾驶行为。

新修订的《刑法》取消酒后驾驶驾驶证,将于5月1日起施行。“危险驾驶”的定罪引起了社会的高度关注,明显加大了对酒驾、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的处罚力度。根据最新修订,醉酒驾驶机动车无论情节恶劣与否,都将被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判处拘役,并处罚金。

根据现行规定,驾驶证将被暂时吊销不到6个月。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罚为: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醒来,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还规定,一年内醉酒驾驶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草案中直接吊销驾驶证的专家表示,刑法对醉酒驾驶机动车规定刑事处罚后,没有必要对醉酒驾驶机动车实施拘留处罚。因此,应当删除《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关于扣留酒驾违法人员的规定。

据悉,本次《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将直接将“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改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这意味着酒后驾驶将被直接吊销,5年内不得再次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将终身禁驾。

综上所述,酒后驾驶将根据酒精含量的不同被视为醉酒驾驶或醉驾,严重醉驾者将被罚款或拘留;酒驾属于危险驾驶范围,必须全部拘留,吊销驾驶证。一定时间内不允许考驾照。因此,为了个人和公共安全,请不要酒后驾车。

*明提示:法律条款可能随时更新,法律咨询具有特殊性,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能做为法律依据。如需更多帮助,请咨询律师。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 醉驾认罪认罚基本都判缓刑普法内容: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的案件,在量刑基准的基础上酌情下调20%左右。如危险驾驶案件,犯罪嫌疑人血醇浓度为186.74mg/100ml,依照量刑指导

  • 醉驾导致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公安机关拘留驾驶员一个月。醉驾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处拘役,一到六个月。原则上不对醉驾司机适用缓刑。法官解释说,醉酒驾驶行为对社会

  • 醉驾180以下免诉讼普法内容:醉驾的标准是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所以血液中的酒精浓度大于该标准的,就是醉驾,要追究刑事责任。醉驾180以下不能免诉讼。相

  •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取保候审适用于一切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以及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

  • 一般情况下醉驾案子四五个月结案,醉驾是刑事案子的,要经过三个阶段的,刑事案件的内容复杂,程序繁琐,需要经过立案侦查(公安局)、审查起诉(检察院)和审理判决(法院)三个阶段,整个案

  • 法院审理刑事案件,会根据犯罪情节出具判决书,如果被告属于量刑在三年以下的,犯罪情节轻微,并且认罪态度良好,可以按照认罪从宽的原则办理案件。这个时候,法院会给被告出示一份认罪

  • 醉驾免于批捕驾驶证不能不吊销,醉驾即使检察院决定不起诉,驾照也必须吊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 在最近的酒驾新闻中,我们可以找到一个案例,关于一个年轻人为了刺激,酒后驾车后死亡,年轻人的家属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他的死亡。那么,酒后驾车、飙车身亡的年轻人有保险理赔吗?其实酒驾本身就是主观过错,保险公司是无法赔偿的。我们来看看具体的规定。一、小伙醉驾飚车身亡是否有保险理赔?答案是否定的,因为,酒驾在全世界都是典型的违法行为。我国《交强险条例》及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均作出了禁止性规定。由于交通保险

  • 一、老公醉驾了是否会被开除?是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

  • 一、摩托车醉驾怎么解决怎么处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暂扣六个月,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将受到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醉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

昨日下午,山东高院就复查聂树斌案召开听证会,聂案代理律师李树亭提交多项证据声称,聂树斌行刑日期存在差错、案卷中聂的签名多处系伪造等问题。河北公检法机关一一回应,表示无证据证明聂曾遭刑讯逼供,行刑时间无误。


昨日,山东高院官微上公布的聂树斌案听证会现场情况。图/山东高院官微

  山东高院微博直播聂案听证会;律师指聂行刑日期差错、其签名被伪造等问题,河北公检法一一反驳

  新京报讯 昨日下午,山东高院就复查聂树斌案召开听证会,听取申诉人及其代理律师、原办案单位代表意见,法学界专家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等参加了听证。山东高院官微对听证会进行了文图直播。

  听证人员填写了不记名意见表并投放意见箱。昨日23时45分,审判长宣布听证会闭会。

  山东高院表示,为避免先入为主,聂树斌案原办案人员不出席听证会。河北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分别指派工作人员,作为原办案单位代表参加听证会。

  聂案代理律师李树亭提交多项证据声称,聂树斌行刑日期存在重大差错、案卷中聂的签名多处系伪造等问题。河北公检法机关对其提出的问题一一回应,表示无证据证明聂曾遭刑讯逼供,行刑时间无误;至于签名涉嫌伪造,系书记员工作疏忽。

  律师:25.8℃跪雪地里被枪决?

  李树亭提交多项证据表明,聂树斌行刑日期存在重大差错,侦查阶段聂曾遭刑讯逼供,案卷中聂签名多处伪造等问题。

  聂行刑日期存在重大差错

  案卷显示聂树斌被执行死刑日期为1995年4月27日,根据石家庄市气象局气象资料,当天的气温为25.8摄氏度;但执行枪决的照片显示,聂树斌当时身着羽绒服跪在雪地中,现场人员也均着冬衣。气象资料显示,1995年4月至1996年2月间,只在1月13日至2月16日有过两次降雪。

  此外,案卷中还有一份聂树斌亲笔书写的刑事上诉状,签署日期为1995年5月13日,经过山东高院聂案合议庭鉴定,证明上诉状签名是聂树斌本人所签。

  结合以上两点,李树亭认为,聂树斌实际行刑日期是1996年1月13日以后,不会是案卷显示的1995年4月27日。

  狱友证明聂曾被刑讯逼供

  听证会上,李树亭还递交了曾与聂树斌同监室的狱友纪某某的证言。纪某某目前在保定监狱服刑,他先于聂树斌进入看守所。据其回忆,聂树斌少言寡语,不怎么爱说话,特别瘦。由于两人年纪相仿,因此经常聊天谈心。二人交流最多的,就是分别被刑讯逼供的事情。纪某某称,聂树斌向其表示曾经遭到刑讯逼供。

  此外,据聂树斌母亲张焕枝讲述,一审期间聂会见律师时一直哭,律师问其第一次为何不承认强奸杀人时,聂未吭声,问他第二次为什么承认了,聂说:“打哩”。

  现场办案笔录地名“穿越”

  听证会之前,李树亭和陈光武在查阅卷宗后发现,一二审卷宗中至少6处签字涉嫌造假。其中包括,一审阶段在送达起诉书的笔录上聂树斌的签名、在送达起诉书笔录之后的送达回证上的签名、一审审判笔录上的签名、一审判决书的送达回证的签名、二审刑事判决书送达回证的签名、执行死刑前验明正身的签名。

  在律师提出鉴定申请之前,山东高院已就案卷中所有聂树斌及其家人的签名进行鉴定,确认签名为伪造。

  此外,一份签署于1994年8月12日的现场笔录中,出现了多处“新华路”、“新华西路”的名称,而该路段的名称本为“石获南路”或“石获公路”,根据石家庄市区划地名办公室资料,2001年民间才有“新华路”的俗称。李树亭认为,这份现场笔录形成于2001年后,系造假。

  对王书金案采用双重标准

  李树亭认为,聂案中,没有任何人指认、控告聂树斌实施了强奸、杀人行为,公安机关在未掌握任何犯罪事实或证据的情况下,仅因为聂树斌骑了一辆蓝色山地车就将其锁定为嫌疑人并抓获。

  李树亭称,聂树斌案既无直接人证、也无直接物证,两审判决仅依靠聂树斌的口供作出;而聂的供述无论作案时间、地点、过程、杀人工具等都互相矛盾、漏洞百出。

  关于王书金案,李树亭认为,王书金供述西郊玉米地案没有任何外界信息源影响,是主动认罪。根据他的供述,在作案时间、地点、过程以及受害人长相穿着、抛埋衣物地点等,都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特别是对案发现场遗落的被害人钥匙这一隐蔽性细节的供述,更多指向此案为王书金所为。

  李树亭认为,河北各级法院在审理王书金案中,对王书金多次供述的西郊玉米地案不予确认,在犯罪事实及证据认定上采用了双重标准。

  河北:行刑工作人员是春秋装

  由于聂案同王案存在种种关联,听证会上,河北方面代表播放视频,对聂、王供述作案节点与案件证据情况进行比对。河北方面认为,王书金的供述与命案证据存在诸多不符之处,甚至在关键节点上存在重大矛盾。

  河北方面据此认定,聂案适用法律正确,法院判聂树斌故意杀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河北代表同时也表示,在审理过程中,该案存在一些瑕疵问题。

  确系1995年4月27日被枪决

  法院代表称,经核对,1995年4月27日执行了多名罪犯。由于提押、执行时间紧张,笔录都是由书记员提前写好再填充,由于书记员疏忽,聂案没有填写。这是明显瑕疵,但不影响案件事实与证据。

  该代表结合行刑照片称,执行枪决的地点为石家庄红泽河刑场,当时有河有沙地,沙地旁有小植物,不可能像代理律师说的下雪。且工作人员是春秋装,并非冬装,因此不可能是雪地。

  至于落款为5月13日的上诉状,该代表认为是明显笔误,法院在二审时已注意到该问题,经笔迹鉴定,上诉状为聂树斌亲笔,不存在死刑后出现上诉状造假问题。

  警方:未发现有刑讯逼供

  关于律师提出“案发后随便一个骑蓝色山地车的青年都可能被怀疑”的疑问,河北警方代表称,聂树斌的样貌特征及骑蓝色山地车的情节与前期摸排情况相符,且在排查期间,聂“神色慌张,并说’我没有事,我没有杀人’”,聂的反常举止引发警方警觉,遂将其带走审查。

  关于9月23日至9月28日讯问笔录缺失,警方代表认为,这恰恰表明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不存在非法审讯问题。针对刑讯逼供的怀疑,代表认为,由于多个部门参与审讯,在机制上避免了刑讯逼供的存在,不存在非法取证问题。

  对于路名变更,该代表出具当地某工厂工商资料及两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显示,案发时已有“新华西路”的称呼,不存在造假问题。

  检方:聂与狱友未处一室

  河北检方代表称,2005年3月河北省检组成调查组,对聂案是否存在刑讯逼供问题进行调查。经调查,河北检察机关认定,未发现有关办案人员存在刑讯逼供问题。

  至于律师提出的纪某某的证言,检方调查发现,纪某某当时被羁押在105室,而聂一直在102室,两人不可能挨着睡并经常聊天。检方代表表示,纪某某除犯诈骗罪被判处15年以外,出狱后又连续作案多起,属于诈骗惯犯。

  检察机关由此认定,纪某某出证动机值得怀疑,其证言与本案其他证据明显不符,其所述内容不实。

  法院:代签为防伤害事件

  河北法院代表否认对聂案、王案“双重证据标准”。在审理王案时,法院坚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原则,对王书金的供述未予采纳。

  法院代表承认聂案办案程序如文书签名、卷宗装订不规范、甚至漏填审判人员等瑕疵,并证实在送达起诉书笔录、送达回证、宣判笔录上的签名并非聂所签,而是由书记员代签。

  代表解释,当时曾出现几起被告人在签字时用笔刺伤书记员、撕毁提讯笔录或自伤、自残事件,考虑到死刑犯的危险性,才出现了由书记员代签的情况。上述代签文书都有聂的手印确认,可证实聂收到了相关文书。

  至于“装订页码有涂改”,此为办案人员疏忽将页码标错,后经核实更改,在当时属正常。至于判决书、执行死刑笔录未装入正卷,此为工作疏忽,不影响案件认定,更不存在弄虚作假情况。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口供和笔录的区别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