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课程设臵第一阶段:基础技能(综合素质)
第一课时 律师综合素质养成及法律思维培养(白劭翔律师主讲)(2月18日下午2:30)
课程内容:该课程主要通过解说律师的综合素质要求,以让学生了解在学校阶段的学习重点和自我培养方向。同时解说几种不同的法律思维方式,以帮助学生培养起正确的法律思维。
白劭翔律师现任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兼任厦门雄震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上海兴业房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白律师从业17年,在房地产、公司、金融、股权私募等业务领域具有丰富的法律服务经验。
第二课时 中国律师业发展现状及青年律师成长之路(孙卫星律师主讲)(2月25日下午2:30)
课程内容:向学生介绍中国律师业自律师制度恢复以来的发展情况,通过数据说明目前律师市场状况,并展望未来律师业的发展方向。
孙卫星律师现任事务所合伙人会议主席、福建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厦门市仲裁员协会副会长、厦门市思明区商会副会长、福建省法学会常务理事;曾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厦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制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孙律师在金融、公司商务、房地产、建筑、投资、资产重组、股份制改造等领域具有丰富法律服务经验,尤其擅长重大项目的商务谈判及重大投资项目的论证。。
核心课程设臵第二阶段:进阶提高(律师业务综合训练)
第三课时 案件办案流程及接待客户(白伟冰律师主讲)(3月4日下午2:30) 课程内容:重点阐述诉讼案件的办案流程,包括:
2、案件及法律的初步研究以形成总体策略;
4、第二次案件及法律研究以形成具体战术;
6、庭审。之后,介绍第一次接待客户的技巧以及包括和客户沟通交流的方式,此外还顺带介绍客户维护方式。
白伟冰律师现为事务所合伙人、厦门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委员,从业13年,长期从事诉讼、仲裁业务,在民商事诉讼业务方面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尤其擅长处理房地产开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方面的案件。
案件研究及调查取证(郭熠律师主讲)(3月11日下午2:30) 课程内容:重点阐述如何初步形成案件的基本策略,如何进行首次案件研究及法律研究;在初步策略形成后所进行的调查取证如何进行,通过具体案例阐述战略和战术相互配合的重要性。
郭熠律师现任事务所合伙人, 2001年毕业于厦门大学法律系国际经济法专业,10年从业经验,主要专注于房地产、公司、合同等业务领域,尤其在房地产项目开发和转让方面拥有丰富的法律服务经验。
庭审技术(何锐律师主讲)(3月18日下午2:30)
课程内容:律师庭审中辩论心理学方法;法官法律意识心理学分析,与法官、检察官的沟通方法;询问证人、出示证据及法庭辩论的技巧,并介绍法院内部办事基本流程及各种规则。
何锐律师现任事务所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兼任厦门市律师协会行政委员会副主任、厦门市青年法律工作者协会副秘书长。何锐律师从业13年,具备扎实的法学功底并积累了丰富的律师实务经验,以思维缜密、机敏雄辩见长,2001年代表福建省参加首届全国律师电视辩论赛,其睿智、诙谐的辩论风格给观者留下了深刻的影响,并获得“最佳辩手”的荣誉称号。
第六课时 诉讼类法律文书写作(白劭翔律师主讲)(3月25日下午2:30) 课程内容:阐述法律文书写作和其它文书写作的区别,各种诉讼法律文书的书写要求,并介绍法律文书的书写技巧。
第七课时 非诉讼类法律文书写作(王哲律师主讲)(4月1日下午2:30)
王哲律师现任事务所党支部书记,监督委员会委员,兼任厦门大学法学院兼职副教授、福建工程学院法学系兼职教授、福建省律师继续教育培训师资库成员、厦门市“五五”普法讲师团成员、厦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厦门市政协特邀研究员、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王哲律师对业务要求精益求精,数十年的工作经验使其在工程建筑及房地产、合同法、公司并购重组、银行不良债权处臵等领域成为行业中的佼佼者。
核心课程设臵第三阶段:熟练运用(各种类型案件办理技巧)
第八课时 金融证券典型案例办案流程与法律运用详解(曾招文律师主讲)(4月8日下午2:30)
曾招文律师现任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监督委员会召集人及副主任、厦门市政协常委、厦门市律师协会理事、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中国致公党厦门市委员会委员。曾律师从业24年,擅长公司治理、改制、上市、再融资、并购等非讼法律事务和经贸、投资、证券、房地产等纠纷处理,曾律师曾为多家上市公司上市、配股及其它融资出具法律意见书。
房地产开发流程及各阶段的主要合同、典型案例与法律运用(王哲律师主讲)(4月15日下午2:30)
劳动法典型案例办案流程与法律运用详解(叶勇律师主讲)(4月22日下午2:30)
叶勇现任事务所合伙人。叶勇律师毕业于厦门大学法学院,分别获得法学学士和法律硕士学位,2008年起在读澳门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学位。叶律师自1992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先后执业于厦门英合律师事务所和厦门大道之行律师事务所,并于2010年7月加盟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叶律师于2007年3月起被聘任为厦门大学嘉庚学院法学院兼职副教授,先后讲授法律诊所等课程。2008年3月起被聘任为厦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先后担任首席仲裁员、仲裁员,处理劳动争议案件100余件。
婚姻家庭典型案例办案流程与法律运用详解(薛明波律师主讲)(4月29日下午2:30)
薛明波律师现任事务所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薛明波律师自1984年8月开始从事律师工作,从事律师业务20多年,经验丰富,业务领域较广,涉及金融、保险、房地产、民商、行政、刑事等多个方面。
刑事诉讼典型案例办案流程与法律运用详解(林联铨律师主讲)(5月6日下午2:30)
林联铨律师1994年毕业于兰州大学,获经济学学士学位。之后通过自学考试获得厦门大学法律专业获法学学士学位,并于华东政法学院获法学硕士学位。他曾经在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任职多年并从事刑事审判工作,2005年8月至今在本所工作。林联铨律师在刑事、劳动争议等领域具有丰富的法律服务经验。
公司设立重组流程及各阶段的主要文件、典型案例与法律运用详解(王哲律师主讲)(5月13日下午2:30) 第十四课时
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办案流程与法律运用详解(陈庆华律师主讲)(5月20日下午2:30)
核心课程设臵第四阶段:法律服务市场及风险
法律服务产品的研发及业务拓展(汪卫东律师主讲)(5月27日下午2:30)
课程内容:深入阐明法律市场的构成方式及法律服务产品的研发,通过具体案例说明业务拓展的技巧。
汪卫东律师现任事务所合伙人、泉州分所副主任, 1995年毕业于厦门大学法律系并获法学硕士学位。汪卫东律师锐意进取,在泉州地区不断拓展新的非诉讼法律服务领域,先后开发了房地产开发、大型项目工程建设、政府片区开发项目、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改制、旧城改造、BOT及BT项目、大型体育赛事、企业海外投资、汽车按揭贷款调查等多领域法律业务,具有丰富的市场开发经验。
第十六课时 律师职业道德及风险规避(曾招文律师主讲)(6月3日下午2:30) 课程内容:通过讲解《律师法》及全国律协有关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方面的规定,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律师职业观。同时通过具体案例解说法律服务市场上可能存在的执业风险,并教导学生如何进行风险规避。
题目:根据当前的司法实践,谈一谈律师执业权利的法律保障情况。讨论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个方面(1)律师的“执业难”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2)我国目前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上,做了哪些努力,其成效如何?
要求:讨论结束后,每一位学员提交一份讨论报告(字数不少于800字) 讨论报告
(1)关于律师“执业难”的主要体现
随着民主法制进程的加快,律师执业环境越来越好,但仍然有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在某些领域有相当大的执业风险。目前律师执业仍然面临会见当事人难、问卷难、调查取证难等问题,建议要通过立法手段,确立现代法治观念,防止行政、司法机关公权滥用,确保"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原则和《律师法》各项规定的落实,切实解决严重影响律师执业的"三难"等突出问题,其主要表现在:
一、律师在刑事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没有得到充分保障。
《刑事诉讼法》第96条第2款规定: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这一规定导致了律师会见时,侦查机关有权旁听律师与犯罪嫌疑人的谈话内容,有权对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谈话活动实施监督。我认为这是立法的不妥之处,导致了执法机关对律师会见权的任意行使,容易造成执法机关随意制定“土政策”,滥用批准权等其它特权。
二、没有应有的调查取证权,实践中寸步难行。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从此条规定可以看出,法条上赋予了律师有自行收集证据的权利和申请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的权利,但实质上这种权利并没有强有力的保障,律师能否取得证据,完全看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意愿,特别是对被害人的调查,不仅要本人同意,还要经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同意,否则律师的取证将无法进行,因为律师的调查取证在法律上没有强制性,实践当中,老百姓不配合的情况很多,律师费尽周折而收效甚微,这就给逃避作证的人以合法借口,另外,由于法律对人民检察院、法院是否同意律师的调查取证申请,缺乏客观的约束标准,即什么情况下同意,什么情况下不同意,并没有相关的标准和尺度,具有随意性
,造成律师在实践当中无法操作。
三、律师能查阅的刑事诉讼案卷材料少。
《刑诉法》第36条规定:辩护律师从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又据《刑诉法》第150条规定:检察院在开庭前只向法院移送有明确指控犯罪事实的起诉书,同时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主要证据复印件或照片。据此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可以查阅的,仅是简单的司法文书以及没有任何实际意义的名单和目录,根本看不到对定案有意义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证据材料。在审判阶段,如果检察院移送法院的主要证据不全,或在法庭上不出示移送的证据,却提供一些未向法院移送的证据,辩护人就无法对这些证据当庭质证、辩论。实践当中,检察机关不按照法律规定向法院移送全部材料的现象普遍存在,导致律师在庭前了解的案件情况和证据极其有限,那么律师怎能进行有效的辩护呢?在大多数情况下,辩护律师也会感到无辞可辩,由此产生的恶果是,辩护效果不理想,达不到预期目的。因此,这不能不说是立法的一步倒退,加剧了控辩双方的不平衡。因此本人认为应当扩大律师的阅卷范围,允许律师查阅全部案卷材料。
四、律师在法庭上举证、质证、辩论、提问等权利有时得不到应有的重视,辩护、代理意见在裁判文书中有时得不到体现。
律师参与诉讼活动,无论是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都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保证法律正确适用,有利于做好诉讼中的调解工作,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在实际工作中,一些法院和法官对保障律师参加诉讼活动权利的重要意义认识还不够全面,对有关发挥律师作用和保障律师权利的规定贯彻不力,律师在庭审中的各项权利得不到充分保障,律师的意见得不到重视,个别法院在诉讼中还发生过不尊重律师人格权利的情形。从根本上说,这侵害的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我国在解决律师“执业难”问题上所做的努力
最高人民检察院向社会公布了共计23条内容的《关于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规定》。在律师刑事辩护执业难成为普遍现实的情况下——23条,让律师业如沐春风。
《规定》以明确、具体、刚性的条文积极支持律师依法执业,23条的具体内容一方面是为了严格落实法律的规定,另一方面试图解决司法实践中律师执业难的突出问题。比如规定的第十条:“人民检察院在侦查终结前,案件承办人应当听取受委托的律
师关于案件的意见,并记明笔录附卷。受委托的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陈国庆指出,“有关法律,只是规定了检察人员审查起诉中应当听取律师意见,而在侦查过程中乃至侦查终结前,没有听取律师意见的规定。这个规定把律师在侦查终结前提出意见的权利确定了下来。同时,兼听则明,在侦查阶段听取律师的意见,将有助于检察机关正确认定案件,适用法律,提高办案质量。”我国为解决律师执业难问题做出了很大努力,如下:
一 律师“法庭言论”不受法律追究
新修改的律师法除原则规定“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其辩论或者辩护的权利依法受到保障”“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外,还明确规定: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二 “不被监听”写入法律 律师“会见权”更有保障
新修改的律师法在明确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后,又特别补充了“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这让规定的“会见权”具有了更加实在的内容。如:河北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国家安全厅、省司法厅日前联合出台《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若干规定》,对有关问题作出明确规定。2007年颁布实施的律师法规定,律师会见刑事案件当事人不需要经过批准,律师会见不被监听。由于此规定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实践中存在冲突,导致律师依法会见依然阻力重重。为解决这一问题,省有关方面经协商达成一致,明确律师会见不需经过批准,并制定了有关保障措施。为解决因律师不需经过批准即可会见的办案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情况无法掌握的问题,我省规定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当首先向办案机关递交手续,这样便于办案机关及时掌握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情况。
“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其他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修改后的律师法扩大了律师履行保密义务的范围。
由于律师具有知悉委托人有关情况的执业便利,对此,修改后的律师法除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外,还作出了上述规定。
完善了律师执业特别许可制度 新修改的律师法对于律师特许执业制度设定了种种严格的限定条件,除要“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并具有相应的专业法律知识”等限制条件外,还特别限定了要“在法律服务人员紧缺领域从事专业工作满十五年”“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考核合格”等,才能“准予执业。”明令禁止律师事务所间、律师间不正当竞争 设立五大“关卡”严管律师行业
修改后的律师法,从五个方面采取措施加强对律师行业的监督管理。严把律师“准入关”,加强对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明确禁止律师事务所之间和律师之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大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同时新修改的律师法对律师协会的职责作了补充和完善,要求进一步发挥律师协会的行业自律作用。
[案情]犯罪嫌疑人刘某因参加聚众斗殴,致人重伤被×区公安分局逮捕。第二天刘某的妻子丁某找到××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卢某。双方商定,由卢某担任刘某的律师进行辩护,最好能把刘某放出来,至少也要少判几年。丁某当场给了卢某1万元现金作为酬劳。后来卢某在本案调查中,收集到不利于刘某的有关证据,随之销毁。在本案移交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卢某告诉丁某最好向本案承办人员“表示表示”,丁于是向有关人员行贿,被拒绝。卢通过熟人获准会见被告人,并带丁某同去。
[问题]卢某的行为中哪些是非法的?(请结合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需要遵守的相关规定,对该案件进行分析,并写出案例分析报告,字数不少于500字)
答:(1)卢某私自接受犯罪嫌疑人家属的委托,并收受财物,是违法的。《律师法》第23条规定: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向当事人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人帐。本案中卢某未通过律师事务所,也没签订 合同,私自受理案件并收了酬金1万元,是非法的。
(2)卢某销毁不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是非法的。《律师法》第35条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以及妨碍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作为律师应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不能收了钱后就迁就当事人的不法利益,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权益。本案中卢某为了达到使犯罪嫌疑人减轻处罚的目的, 销毁不利于当事人的证据,掩盖事实真相是非法的。
(3)卢某指使、诱导犯罪嫌疑人家属丁某向有关人员行赌是非法的。《律师法》第35条规定:律师在执业活
动中不得向检察官、法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或者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卢某要丁某“表示表示,,是在诱导、指使其行贿,是非法的。作为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应当遵守宪法、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
(4)卢某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带丁某同去违反了《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13条的规定:律师在参加诉讼活动中不得携带刑事被告人的亲属或其他人会见在押被告人。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是为犯罪嫌疑人辩护作准备。如果携带其他人会见犯罪嫌疑人,则可能引起串供、翻供,从而妨碍侦查、审判工作的正常进行。因而卢某带丁同去会见犯罪嫌疑人的 做法是非法的。
摘要:律师,一个古老的职业,一个是非观念必须明确的职业,一个职业道德与社会道德兼顾的职业,一个以维护当事人权益为目标的职业。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律师的需求也越来越大,律师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的作用也越来越突出。本文通过对律师这个职业的浅薄探讨,引领大家走进律师的世界!
律师(lawyer),不同于古代的讼师、状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按照工作性质划分,律师可分为专职律师与兼职律师,按照业务范围划分,律师可分为民事律师、刑事律师和行政律师,按照服务对象和工作身份,分为社会律师、公司律师和公职律师。
二、 我国律师行业的起源
春秋时期,郑国人邓析不仅法律知识渊博,且能言善辩,可以“操两可之辩,设无穷之词”,“持之有故,言之成理”,他曾经聚众讲学,传授法律知识和诉讼方法,还助人诉讼。春秋时期还出现了代理制度,命夫命妇不须亲自到法庭上,其下属或子弟可代理进行诉讼。到了元代,如诉讼当事人为老弱病残者,也可由其亲属代理进行诉讼。
在中国古代,打官司要先向官吏递状子、陈述案情,但大部份人属于文盲,于是社会上一些文人干起了专门为他人写状子及其他文书的营生,民间便出现了“刀笔先生”。这些“刀笔先生”写状子,并不一定都熟悉法律知识,只不过是凭着读书识字的优势和“见多识广”的经验来进行,但也有的会给当事人出一些如何打官司的主意。
以上这些,似乎是律师制度的小小萌芽,但远远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律师制度。因为只有较为完备的诉讼代理(辩护)制度与职业法律家相结合,才能产生律师和律师制度。因而,中国古代虽有某些“代理诉讼”的现象和“助人诉讼”的人员,但由于政治、经济条件的限制,前者未进一步发展成代理制度,后者未形成职业法律家阶层,两者也从未在诉讼领域中结合。因此,中国最后还是从国外引进了律师制度。
律师制度,是指国家法律规定有关律师的性质、任务、组织、和活动原则,以及律师如何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律师在当今社会中的作用
一般而言,律师通过代理帮助解决民事、刑事等案件中参与到诉讼中,律师通过辩论与法官交流等方式参与诉讼,有利于案件的解决。我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了律师为社会提供发律服务的内容和范围:(1)担任法律顾问;(2)担任诉讼代理人:(3)担任刑事辩护人:(4)担任非诉讼代理,参与调解和仲裁;(5)解答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等,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三)律师履行上述使命的现实障碍
1、律师缺乏历史资源的支持。 一个社会有其文化传统,现在社会仍受其影响。不讲逻辑是中国法律史和思想史的最大缺陷,这便导致了社会对律师以“敌意”,如儒家学派对邓析的攻击,律师这一职业在中国历史上未出现,而讼师讼棍与律师想差甚远。现在人们对律师的看法仍有不同,并没有把它作为令人尊重和高尚的职业,甚至还对律师做一些不合理的限制。因而,律师这一职业并未得到到中国传统文化的支持。
2、官民隔阂带来的律师地位难以提高。
法官的职业从本质上是反等级的,以为司法独立说到底是法官独立,是排斥等级的,可是,我国的司法改革中也涉及法官的等级制度问题。官本位渗透到社会的各个方面,导致了对律师的不尊重,律师在公共生活中不能享有崇高的地位,因而社会中出现李有些律师借助“行政职位”来提高自己地位的现象。则当然不是一种好的现象,因为律师应该有自己的知识荣耀和逻辑。
3、律师选用标准还不够高
现在律师资格考试受到了关注,并且有严格的趋势。随着对法学教育的反思,参加考试的资格标准会有所提高,以便形成一个高水准的律师共同体,以保证律师的产品质量。所以律师要获得自己的尊荣必须提高自己的标准,法官、检察官也是这样。
4、律师过浓的商业气息会损害律师履行自己的使命
律师是法律职业者,有正义于改进社会现状的利益在里面,它不仅仅是个“饭碗”,还应是一种抱负,否则会成为社会中不受欢迎的人,甚至会成为社会的敌人。
5、律师职业的伦理规范缺乏广泛的社会认知
律师有其独特的职业伦理规则,它不同与其它职业,甚至不同与法律中的法 官职业,例如律师为其客户保密的义务。这些职业伦理规范不仅仅要在律师界达成共识,更要让社会了解律师职业的特点,理解和尊重律师职业。
1、进一步提高律师的自身素质。
由于法律服务本身专业性较强,同时法律活动本身同公民、法人组织国家的利益密切相关,这就要求律师要具备较高的素质。我国律师制度的历史很短,参加律师考试的条件、内容、科目都不断发生变化和调整,被考核授予律师资格,加入到律师队伍中的人员参差不齐,因此我国律师的素质总体上还不尽人意,这不仅仅表现在法律素质方面,还表现在律师的道德方面、政治素质方面。由于律师自身素质的问题,直接影响了律师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作用的发挥。
2、进一步改善律师的执业环境。
改善律师执业环境,包括执法环境的改善、司法人员对律师执业的尊重、司法制度的健全、律师权益的有效维护、法律服务市场的有序竞争等。
3、对我国律师业地区发展不平衡采取对策
律师业地区发展不平衡问题,是制约我国律师职业化进程的重要因素,随着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西部律师业发展相对落后的局面如果不仅快扭转也很难适应在西部开发中法律服务的需求。因此,无论是从加快我国律师职业化的进程的角度,还是国家西部大开发的发展战略的角度,对律师业地区发展不平衡问题都应该引起高度的重视。解决这一问题的观键,就是要采取分类指导,政策扶持等措施来缩小地区发展不平衡问题。
(1)、是要对西部律师业的发展给予更多的政策支持。
(2)、是对西部律师业要加大改革力度,推进当地律师职业化进程。
(3)、是要采取措施,加大教育培训的力度,着力提高西部律师的素质。
(4)、要积极培育西部法律服务市场,为律师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执业环
4、关于在我国建立和实施法律援助制度的必要性 目前,在世界上有一百四十多个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将法律援助确认为保障公民权利,实现司法公正的基本原则,并建立了相应的制度。但是作为制度化、系统化的法律援助的出现是在九十年代,以新《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为标志,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有了基本的法律依据。法律援助作为国家的一项制度,有着深刻的政治、经济、文化背景是我国社会文明进步的必然趋势。
(1)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完善国家社会保障制度,客观上要求建立法律援助制度。
(2)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不断发展,公民权利意识不断提高是我国法律援助制度产生的政治社会基础。。
(3)国家法律顾问体系不断完善是我国法律援助制度产生的法制基础。
(4)律师队伍的不断壮大,律师队伍的超速发展为建立和实施法律援助制度提供了队伍基础
1 《中国律师业发展问题研究》 李本森
吉林人民出版社 2 〈〈公正与律师制度〉〉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3 〈〈北大法律网苑〉〉 二00二年第一期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4 〈〈律师制度改革热点问题研究〉〉 李峰、梁静、丁鹃 2004年10月 5 〈〈律师实务〉〉 徐家力 2005年4月
号 指 导 教 师 学
1. 名流服装店将盖有服装店公章的空白合同和介绍信交给李文仲。介绍信上写明:“委托
李文仲为服装店购买服装”。李文仲以服装店的名义向和记服装厂订购了总价款140万元的工作服。这批服装销售很不理想。名流服装店认为自己委托李文仲购买的是时装而不是工作服,而且自己店面很小,一次也不可能进140万元货,李文仲的行为是越权代理行为,据此拒绝交付货款。问:对此订购合同名流服装店是否有权拒付货款?李文仲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答:根据试题所提的问题,看有无代理证书、授权委托方有无过错、代理权限是否明确、代理人是否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代理活动、转委托有没有得到被代理人的同意等。如果属于无权代理或者其他不法代理,要看被代理人是否追认或拒绝、被代理人有无过错、相对人有无过错等,然后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处理。上述案例就是超过了代理权限的代理行为,但主要是由于被代理授权不明引起的,因此应当由被代理人名流服装店承担责任,代理人李文仲也有一定过错,对此应承担连带责任。(名流服装店无权拒绝付款。李持有服装店的空白合同和介绍信,并且是服装店给的,他们之间已经构成代理的关系。李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因为合同中并未约定李的权限范围,既然没有约定,李的行为就不构成超越代理权。)
2本案卢某的行为存在以下违法:
1、“双方商定,最好能把刘某放出来,至少也要少判几年。” 该约定违反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六十七条律师不得为谋取代理或辩护业务而向委托人作虚假承诺,接受委托后也不得违背事实和法律规定做出承诺。
2、丁某给卢某1万元现金作为酬劳。卢某违反了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九十八条律师不得私自收案、收费。委托人所支付的费用应当直接交付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不得直接向委托人收取费用。委托人委托律师代交费用的,律师应将代收的费用及时交付律师事务所。
3、卢某在本案调查中销毁不利与刘某的有关证据,该行为违反了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一百五十二条律师在收集证据过程中,应当以客观求实的态度对待证据材料,不得以自己对案件相关人员的好恶选择证据,不得以自己的主观想象去改变证据原有的形态及内容。
4、卢某告诉丁某最好向承办人员“表示表示”,该行为违反了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一百四十四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与委托人及其他人员接触中,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与同行进行业务竞争:(六)明示或暗示可以帮助委托人达到不正当目的,或以不正当的方式、手段达到委托人的目的。以及《律师法》第四十条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五)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办理案件。
5、卢通过熟人带丁某会见被告人,其行为违反了《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第二十三条律师不得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或者其他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借职务之便违反规定为被告人传递信件、钱物或与案情有关的信息。
3、师的“执业难”的现实和我国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上做出的努力
由于立法上的缺憾和执法观念的落后,律师开展执业活动有"三难",即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实际工作中对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并不到位。主要表现在:
一、律师在刑事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没有得到充分保障
律师在刑事案件侦查阶段的会见权虽有明确法律规定,但在实践中受到种种限制而难以落实。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在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中,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才需要经过侦查 机关的批准,但在实践中,多数案件律师会见都需要批准,即使批准了也往往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安排会见。
二、律师参与诉讼调查取证困难很大。
律师参与诉讼往往需要向证人调查取证,但被调查对象大多不予配合,不愿为律师出证。根据法律规定,律师进行调查取证须取得被调查人的同意,实践中往往因得不到被调查人的配合而难
三、律师能查阅的刑事诉讼案卷材料少。
处理刑事辩护案件中,律师往往只能查阅诉讼文书、鉴定技术资料和主要证据目录等材料,而对需要了解的证据资料和有关笔录等却看不到。
四、律师在法庭上举证、质证、辩论、提问燕等权利有时得不到应有燕的重视,辩护、代理意见在裁判文书中有时得不到体现。
律师参与诉讼活动,无论是刑事诉讼、民事钢诉讼还是行政诉讼,都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保证法律正确适用,有利于做好诉讼中的调解工作,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在实际保工作中,一些法院和保法官对保障律师参加诉讼活动权利的重要意义认识还不够全面,对有关发挥律师作用和保障律师权利的规定贯彻不力卫,律师在庭审中的各项权利得不到充分保障,律师的意见得不到重视,个别法院在诉讼中还发生过不尊重律师人格权利的情形。从根本上处说,这侵害的是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法律服务市场管理不规范。
一些不是由律师组成的法律服务机构超越业务范围,违反规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的现象比较普遍,假冒律师非法执业行为屡禁不止。
我国目前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上所做的努力:
1、调查取证权我国《律师法》及《刑事诉讼法》都做了具体规定,但《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存在冲突,首先,律师调查取证许可程序的规定不同。其次,律师在侦查阶段是否享有调查取证权在立法上尚未明确。
2、律师会见权所涉及的法律、法规较广,《律师法》、《刑事诉讼法》、六部委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公安部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均有相关的规定,但这些规定并不统一,使得《律师法》难以执行,具体的立法冲突主要表现为:
①是否需要经过批准规定不同。
②监听与派员在场的潜在矛盾。
③在具体安排会见的时间理解和执行上存在问题。
3、96年《律师法》第三十条规定“律师参加诉讼活动,依照诉讼法律的规定,可以收集、查阅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会见和通信,出席法庭,参与诉讼,以及享有诉讼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而在2008年《律师法》第三十四条:“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无论是从阅卷的范围还是“可以”到“有权”的措辞上均是一个进步。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6条2款“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虽然上述规定明确地赋予了辩护律师的阅卷权,但由于审判方式的改革,司法人员总会将上述依据与刑诉法第150条的规定结合起来执行。也就是说,辩护律师在审判阶段“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只能仅限公诉机关移送法院的“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照片。”实践中,公诉机关移送的“证据目录”,往往只有目录而无证据,“证人名单”也常常只是证人名单而无证人证言,“主要证据”几乎全是被告人有罪或罪重证据,而基本没有罪轻的证据,事实上,法律所赋予的辩护律师阅卷权形同虚设。
法律顾问;是指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为进行正当经营,提高管理水平,增加社会和经济效益,维护合法利益,而聘任的以其知识和技能提供服务的律师所进行的专业活动。
律师见证:是律师应当事人请求,以律师及其工作机构的名义,就本人眼见或亲自审查的法律行为利法律事件,出具文书,证明其真实性、合法性的业务活动。
辩护权:就是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依据事实和法律,针对指控、起诉进行辩解、辩驳,以维护他的诉讼权利和合法利益的一项权利。
法律咨询:是指专业咨询部门,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人民群众提出的有关法律事务的询问,作出解释或说明,提出建议和提供解决方案的一种业务活动。
代书:就是律师以委托人的名义,根据事实,依照法律,反映委托人的合法意志,代替委托人书写法律行为文书的创造性的业务活动。
律师法律责任:律师法律责任是律师执业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委托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
行政诉讼: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诉诸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对该行政争议进行受理、审理、裁判以及执行裁判的司法活动的总和。
诉前禁令:诉前禁令是为及时制止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的侵权行为,由当事人申请法院发布的一种禁止对方当事人从事某种行为的强制命令。
律师代行上诉权:律师代行上诉讼权是指律师参加诉讼活动,在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法院的一审裁判时,经当事人同意或授权,可以代行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的权利。
法律援助:对某些经济困难的贫困者或者残疾人、弱者等需要法律帮助的人,国家对其减免诉讼费用,或者为其提供必要法律帮助,从而维护其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正的司法救济保障制度。
律师实务:指律师为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所提供的法律服务,以及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所进行的执业活动。
律师辩护:指律师依法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指定,根据事实和法律反驳控诉,提出证明犯罪嫌疑、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诉讼活动。律师法所称的律师,是指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律师执业不受地域限制。
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和连带责任。
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冒充律师从事法律服务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可以自己聘请,也可以由其亲属代为聘请。除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侦查机关批准。
只要取得律师资格,公民就可以以律师身份执业。×
律师既可以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
律师应聘担任法律顾问,与聘方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契约关系。√
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机构,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批准,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
×侦查阶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应派员在场。
√律师会见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批准,也不必通知任何机关。
×马某因犯故意杀人罪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马某本人没有委托辩护律师,这种情况下,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从性质上分析,律师的赔偿责任是一种合同责任。
×申请在国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律师事务所必须有执业律师20人以上、其中熟练运用外国语工作的不少于3人。×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委托律师协会对律师、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可以委托律师以辩护人身份介入侦查阶段。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我国二审法院审理上诉的民事案件,应以书面审理为原则。
√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法院、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适用于律师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过程中的全部行为。
√为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是律师的义务,也是律师执业纪律的要求。
×律师私自收费的予以停止执业十二个月或取消律师资格的处分。
√在一起经济纠纷中,赵律师代理原告。由于某种原因,在诉讼过程中赵律师与原告依法解除了委托合同。本案被告遂聘请赵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原告对此提出异议,认为赵律师的做法违反了律师执业纪律。被告则认为赵律师接受委托是在原告依法解除委托合同后,并未违背律师执业纪律。被告的意见是不正确的。
×孙律师的弟弟是法院审判员,每当其承办案件时,总是向当事人推荐其哥孙律师为诉讼代理人。;孙律师接受委托后,对方当事人从未提出过异议,也没有发现孙律师有其他违法行为。但律师事务所主任认为孙律师的做法违反了律师执业纪律,应当予以处分。律师事务所主任的看法符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定。
√律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只要经考试取得律师资格,公民就可经律师身份执业。
×国家机关的现职工作人员只要取得律师资格,可经兼任执业律师。
√律师事务所对其设立的分所的债务承担责任。
√律师必须加入的在地的地方律师协会。
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应当提交哪些文件? (1)申请书(2)律师资格证明(3)申请人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材料(4)申请人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律师代理有什么特征?(1)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2)在受托的权限范围内独立地进行活动。(3)实施的法律行为,应能产生民事权利和义务,即具有法律的意义。(4)进行代理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被代理人承担。
什么是辩护律师的工作原则?(1)辩护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2)不得轻易拒绝为被告人辩护,而应积极地去维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3)在同检察、审判机关分工的基础上,同他们相互制约。什么是律师制度?它包含哪几方面的内容?律师制度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律师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进行业务活动的原则和任务,方式和内容,权利和义务,以及律师机构的组织原则和管理体制,以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法制与发扬民主,而实行的一项法律制度。它包含以下儿方面内容:1.是一项法律制度,把它等同于司法制度的观点是不科学的。2.以国家法律的确认为其存在的前提,是依法律规定而建立起来的一项法律制度。3.主要是规范律师进行业务活动,向社会提供法芹服务等方面内容的法律制度。4.律师业务的直接目的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关于我国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担,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BD
B.自诉人对其控诉承担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的责任D.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中,检察机关应当证明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这一事实的存在
浙江省的省会城市杭州市设立了律师协会,则杭州市的杨律师应为ABC。
A. 杭州市律师协会会员B. 浙江省律师协会会员C.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下列证据中,属于直接证据的是 C。
C.高某放火案,表明大火系因电器短路引起的录像
司法行政机关在对律师、律师事务所拟作出ABD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其在3日内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A.责任停业 B.吊销执业证书D.对机构处以2万元以上罚款
下列犯罪嫌疑人中,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的是ABC。
A.诈骗案犯罪嫌疑人吴某,患癌症晚期B.故意伤害案件犯罪嫌疑人徐某,可能被罚处拘役C.放火案犯罪嫌疑人王某,怀孕五个月
在我国,狭义法律援助的实施主体可以是BC。
某个体经营户不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罚款处罚,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中AD。
A.原告该个体经营户D.被告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下列人员中,可以被委托为民事诉讼代理人的是ABCD。
A.王某,执业律师 B.陈某,当事人的父亲C.朱某,由某市妇联推荐D.丛某,经法院许可的公民
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律师在侦查阶段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是C。
C.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我国目前受理涉外仲裁案件的机构主要有BCD。
B.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上海仲裁委员会 D.北京仲裁委员会
古罗马的C制度被认为是世界各国律师制度的起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于D通过。
赵律师因酒后驾车撞死一名妇女,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这种情况下B。
B.赵的律师执业证书不能因此吊销
下列各项中,属于律师非诉讼业务的是AB。
A.担任法律顾问B.参加调解和仲裁活动
根据我国《律师法》相关规定,律师协会履行的职责包括ABC。
A.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B.组织律师培训C.调解执业活动中的纠纷
法律援助制度产生后,经历了发展阶段依时间先后顺序可表示为A。
A.慈善事业——个人权利——国家福利
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代理的法定情形是ABC。
A.委托事项违法B.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C.委托人隐瞒事实
下列各项中,原告一方可以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刑事案件是ACD。
A.重婚案C.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D.侵犯知识产权案
律师在参与各类谈判的过程中,其谈判技巧主要包括ABC。
A.倾听技巧 B.引诱技巧C.让步技巧
我国《律师法》规定的对律师事务所的惩戒措施有BCD。
B.责令改正C.没收违法所得D.吊销执业证书
简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有哪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包括:(1)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公民;(2)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法人或其他组织;(3)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4)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5)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时,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简述申请再审须符合的情形有哪些?申请再审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3)原判决、裁定适用的法律确有错误;(4)法律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审判; (5)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为等。
简述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主要权利。(1)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人身权利不受侵犯;(2)收集与案件有关材料及查阅案卷权;(3)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权;(4)调查取证权;(5)拒绝辩护或代理权;(6)有得到适时通知的权利;(7)律师在庭审中享有的发问、质证、提出新的证据、辩论等权利;(8)获取案件各种法律文件副本的权利。简述刑事自诉案件包括哪类?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应当允许被委托的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法文书、技术性鉴定结论。调查、收集证据。辩护律师经证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向他们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提出辩护意见。代理申诉。对于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可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7日内委托辩护律师代为申诉。
简述律师执业的限制。根据我国《律师法》的规定,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领律师执业证书:具有律师资格;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品行良好。
简述律师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应当注意的问题。律师的非诉讼业务范围包括: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律师参加仲裁;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诉讼外调解;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办理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李虎与张兰1990年结婚,婚后生一女孩。应作出如下裁定:
二、驳回李虎的起诉。因张兰分娩丁足一年,一审判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六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规定,故中级人民法院应依据以上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6条第
(六)项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间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作以上裁定。
钟某为儿子购买奶粉。作为钟某的代理律师,可以提出以下建议:(1)向工商管理机关举报,要求工商管理机关查处并裁决此纠纷;(2)向出售该奶粉的商场索赔,或向生产该奶粉的厂家索赔。(3)直接提起诉讼,要求商场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
陈某是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想起诉另一家公司,娱乐。试分析。
陈律师的以下做法是错误的:(1)陈律师告诉高某,法院院长是他的战友,关系不错。利用与法院的关系来招揽业务,违背了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的规定。(2)许诺愿将代理费的8%作为“案件介绍费”付给高某,属于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禁止的采用给予客户或介绍人提取“案件介绍费”的方式承揽业务的不正当竞争手段。(3)陈律师提出请法官吃饭和娱乐,违反了律师执业纪律。(4)陈律师告诉高某,章律师徒有虚名,事实上是个不学无术的骗子,不如让他自己来代理诉讼。属于以诋毁其他律师的方式来争揽业务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季某某刑事诉讼案件判决下达后,“上诉不加刑”原则。沈律师的说法不正确。理由如下:(1)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称为“上诉不加刑原则”。(2)但是,刑事诉讼法同时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本案中,由于检察院提出抗诉,因此二审判决仍然有可能对季某加重刑罚。
李某出生于1988年6月12日,2005年跟随舅舅外出打工。西湖边睡觉,李某投案自首。作为李某的辩护律师,可从以下方面提出辩护意见:(1)李某作案时年纪未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2)本案中受害人自己也有过错,据此可减轻李某的部分责任;(3)李某事后有自首表现,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某当事人因涉嫌杀人被逮,律师会见,该当事人向律师咨询,如果一审判决死刑,可否上诉。律师答,可以上诉,因为我国刑事案件一律实行两审终审。该律师说法是否正确,为什么?不正确。理由:我国刑事诉讼案件一般情况下实行二审终审制,但最高院作为一审法院的案件,只能是一审终审。
某刑事案件中,证人是一名年纪为13周岁初一的学生,案发当时在现场看见犯罪嫌疑人丢弃凶器,被害人的代理律师提请证人出庭,审判长以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的人或年幼的人均都不能作证人为由,不予准许。请问,审判长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不正确。理由: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的人或年幼的人并非都不能作证人,他们可以对与自身健康、精神和智力状况相适应的事件作证。本案中,初一学生虽未成年,但对其亲眼看见嫌疑人丢弃凶器一事,仍可作证。
梁某,男,1983年10月2日出生。1997年10月3日,梁某在一酒家门口见一醉汉被众人围观,便上前自称是醉汉的表弟,用三轮车将其拉至僻静处,趁醉汉还在酣睡中,将其装有10万元巨款的密码箱拿走,梁某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你认为这一说法是否正确,为什么?不正确。梁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根据刑法规定行为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属于相对副刑事责任时期,在此期间只有杀人、抢劫、绑架等犯罪的才承担刑事责任;本案梁某所犯重大盗窃不属于刑法规定的相对刑事责任年龄应承担的范围,故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文某,男,24岁,某厂青工。1992年7月4日。不正确,文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但属于强奸罪的预备而不是未遂。理由:是否"已着手实施犯罪"是犯罪预备和未遂的关键区别。所谓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必须实际接触或者接近犯罪对象,行为已对犯罪的直接客体造成了直接威胁;本案中,文某尚不知犯罪对象在何处,故其行为应认为处于预备状态。
2003年10月8日,某职业专科学校学生公园,一捆人民币(计5000元)甩出包外。沈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他趁金某昏迷时,将万元巨款装进自己的旅行袋内是秘密窃取行为,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
作为辩护律师,应从以下方面为沈某辩护:(1)被告人沈某犯罪时未满18岁,应从轻或减轻处罚,《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2)沈某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沈某事发后害怕受到制裁,主动投案自首,并交出8000元存折,要求将2000元退赔,未造成大的损失,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试述刑事诉讼律师辩护与被指控人权利保障之间的关系。辩护权是被指控人应享有的基本权利,维护和帮助被指控人行使其应有的辩护权,是维护人类社会最基本的人权。在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方面,律师辩护具有不可比拟的优越性,律师辩护是刑事辩护的核心力量。律师辩护的优越性主要表现在:(1)律师有着其他非律师辩护人不可比拟的专业素养。律师是取得执业证书并专门从事法律工作的专业人士,不仅掌握较为系统的法律专业知识,而且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对证据的审查判断、案件事实的认定、法律的适用及定罪量刑的法定尺度都有很好的把握,能够找准辩护中的关键问题,切实可行的实施辩护策略。(2)律师享有较为广泛的诉讼权利。法律赋予了辩护律师较之其他辩护人更多的诉讼权利,如《刑事诉讼法》中规定辩护律师可查阅、摘抄、复制案卷及与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要行使上述权利,则须经检察院或法院同意。(3)律师辩护有更为充分的法律保障。我国《律师法》规定,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其辩论权和辩护权受到法律的保障。(4)律师有自己的组织和纪律约束。律师执业活动要有特定的组织,即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辩护人,要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受律师事务所的监督和支持,能够利用集体智慧,有效地完成辩护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