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企业有被执行人记录2条,被执行总金额11259.99万元 该企业有终本案件记录15条,未履行总金额万元 该企业有裁判文书记录344条,案件总金额为12621.99万元,企业作为被告的文书占比93.83%,涉案案由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的案件最多 |
执行标的总金额是对执行标的汇总计算,且已对属于同一司法案件的执行标的做了去重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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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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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1、执行标的总金额是对执行标的汇总计算,且对属于同一司法案件的执行标的做了去重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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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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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0 |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0 |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0 |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0 |
法院公告 30 历史法院公告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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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在订立、履行除房屋以外的买卖合同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纠纷 |
河北省唐山市迁安市人民法院 | |
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在订立、履行除房屋以外的买卖合同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纠纷 |
河北省唐山市迁安市人民法院 | |
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在订立、履行除房屋以外的买卖合同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纠纷 |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提供劳务者与接受劳务者之间因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劳务合同所发生的纠纷 |
上诉人/原告- 赵树海 |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
提供劳务者与接受劳务者之间因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劳务合同所发生的纠纷 |
上诉人/原告- 徐九林 |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
提供劳务者与接受劳务者之间因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劳务合同所发生的纠纷 |
上诉人/原告- 邓印齐 |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
提供劳务者与接受劳务者之间因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劳务合同所发生的纠纷 |
上诉人/原告- 徐大明 |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
提供劳务者与接受劳务者之间因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劳务合同所发生的纠纷 |
上诉人/原告- 邓印双 |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
提供劳务者与接受劳务者之间因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劳务合同所发生的纠纷 |
上诉人/原告- 冯秀利 |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
提供劳务者与接受劳务者之间因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劳务合同所发生的纠纷 |
上诉人/原告- 候宝良 |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
类型不限 轮次不限 结果不限 导出数据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关于河北鑫达钢铁有限公司名下高炉炼铁设备580X1产能指标62万吨及高炉炼铁设备1080X1产能指标91万吨(第一次拍卖)的公告 | |
河北鑫达钢铁有限公司在浙江物产(迁安)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持有的9%股权 |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拍浙江物产(迁安)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持有的9%股权 |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数据来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公告网、中国庭审公开网、各地方人民法院等。
你局《关于河北鑫达钢铁有限公司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初审意见》(迁发改〔2013〕28号)收悉。经研究,现复函如下: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监联 〔2006〕632号文)的规定,经审核确认,河北鑫达钢铁有限公司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项目审批过程、建设时间、生产能力等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同意按规定程序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增项。
项目单位及建设地址:河北鑫达钢铁有限公司 迁安市沙河驿镇上炉村东。
项目内容:河北钢铁集团鑫达钢铁有限公司始建于1998年10月,原名迁安联钢鑫达钢铁有限公司,2011年3月更名为河北钢铁集团鑫达钢铁有限公司,2013年3月更为现名。根据河北省委、省政府冀发〔1992〕12号和冀发〔1992〕18号文件精神,原迁安市计划委员会以迁计〔1999〕20号文出具了《关于迁安联钢鑫达钢铁有限公司建设30万吨铁、60万吨钢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原迁安市发展计划局以迁计〔2002〕52号文出具了《关于迁安联钢鑫达钢铁有限公司炼钢技术改造项目的批复》,原迁安市发展计划局以迁计〔2003〕20号文出具了《关于迁安联钢鑫达钢铁有限公司整体收购河间市鞍河钢材制品有限公司并异地搬迁、升级改造项目的批复》。该公司现有550立方米高炉3座、60吨转炉2座、棒材连轧生产线2条(主轧机:Ф550×4/Ф450×8/Ф350×6),年产Ф12—22毫米HPB300热轧钢筋120万吨。炼铁、炼钢项目于2004年3月建成投产,轧钢项目于2004年6月建成投产。2013年8月,取得国家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光圆钢筋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XK05-001-00548。
鉴于该公司名称已变更为现名,并完成工商注册。同意生产许可证持有者由河北钢铁集团鑫达钢铁有限公司变更为河北鑫达钢铁有限公司。
为适应市场需求,该公司拟对现有生产工艺进行调整,在不变更设备、不扩大生产能力的前提下开发生产Ф6—40毫米HRB400、HRB400E、 HRB500、 HRB500E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含钢坯),根据《建筑用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相关要求,现办理生产许可证增项。
审核确认理由和依据:
1.迁安市发展改革局《关于河北鑫达钢铁有限公司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初审意见》(迁发改〔2013〕28号)。
2.项目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所列限制和淘汰类,为允许类。
3.项目属于国质检监联〔2006〕632号文第三条第(六)款“其他需要对是否符合产业政策作出判断的”情况。
4.项目主要产品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环保、用地符合国家要求。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抄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