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国家医改政策的推动,未来将会有越来越多的医生尝试多点执业或者自己创业。特别像张强医生、冬雷脑科等这样的医生集团已经为众多的医疗从业者起到了示范作用,大家心里已经蠢蠢欲动了吧。在台湾许多优秀的医生都会自己出来开诊所,而不是呆在医疗机构里。其实 只要是在区域有一定病人群体、具有品牌效应或者有特长技术的医生,其实都具备走出来的条件。
现在基本上分三类情况:
1.能拉来投资及资本,或者自有资金充足,自己可以建医院;
2.与现有的医疗机构合作,以某种模式共建科室;
3.医生合伙或者个人筹建小型医疗机构(例如诊所、门诊部,主要为内科科目)。
第一种情况一般都招有招聘专门的筹建负责人,所以不太担心;第二种情况不需要自己独立筹建新的医疗机构,反而要把自己的证照要办进去,有机构做保障;主要讲一下第三种情况,这个也是各位跳出体制的先锋医者们常见要面临的情况。
就以诊所为例,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流程及步骤,希望对大家有一点帮助,个人经验,仅供参考!
诊所是最小的医疗执业机构诊所或者门诊部都是属于100张床以下医疗机构,在县级卫计委审批,市级卫计委备案即可。相关的条件相对比较好准备,要求比较少,不像开医院那么多。要注意下面几点:
(一)选址的地方是否有医疗规划限制
虽然国家今年有在提民营的医疗机构不受国家医疗规划的影响,但真正的贯彻实施、放开可能还需等待时日。那么选址就是重要的问题,你看中的物业,肯定会考虑到周围环境、污水处理、人流量、方便程度、附近的居民数量、房屋条件等等因素,但越是“锦绣繁华”的地方设置规划就越难。像一线、二线城市,有的当地红头文件就直接禁止市中心几环之内不再设医疗机构,这个是很大的障碍(在三、四线城市会好一些)。不过有时您的公关能力或者社会资源够强,也存在通过的可能。所以这个是您第一个要留意的地方。不然想的很美好,现实很骨感!
(二)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这个在工商局的网站登记,一般提供三个名字备选,查核批准。通过了就会给核准通知书,就是你以后的诊所名字了,只不过在这里会多加几个字××有限公司。这个时候你也可以做一些预算准备,投入的成本及回收的周期、年限。
(三)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意思就是需要卫计委部门进行先允许你可以建诊所,设置规划也会影响医疗机构设置批准书。当你提交的一系列资料(见下方的基本条件)被接受,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就会发给你这个。从某种意义上说,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比《医疗执业许可证》更有意义,因为你取得了设置批准书,剩下的就是按照条件准备就好,按照规定配备人力、器械、设备以及达到建筑物要求。
(四)《医疗执业许可证》的获取
在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后,一般三个月内向批准其设置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手续,再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合格者给予注册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私人诊所原则上只能设置1个诊疗科目,确需增设诊疗科目的,需具有相应临床经验,提供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栏目中注明至少有2个专业),并具有相应的诊疗条件。取得《医疗执业许可证》后,你就可以落实开业时间及安排、什么广告和宣传等开业的工作。
(五)《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基本户开户等
这几个都是需要在工商税务去办,现在有的地方几证合一了。之前会出现一个情况的地方就是:我们《工商营业执照》和《医疗执业许可证》分属于不同的两个行政主管部门,之间有时会“打架”。不过保险起见,我们拿到《医疗执业许可证》后,其他的会好办。所以建议先拿《医疗执业许可证》。 取得工商执照后,就可以在医药公司去进药,准备准时开业了。
总而言之,诊所是所有医疗机构申请最简单的一个,门诊部就复杂了许多,还需要环评报告,如果有放射设备还要放射诊疗许可证、人员资质要求也要多等等。医院就更不用说了,所以医者如果有自己创业建医疗机构的想法,一定自己要先了解清楚,筹建涉及到的方面还是比较广,比较复杂的,证照的办理时间及进程是最不可控制的,所以这个一定要计划和充分准备。
(六)诊所提交设置申请需要的资料:
1.设置申请书;(卫计委提供填写)
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卫计委提供填写)
3.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选址所在地的物业要)
4.其他材料(身份证复印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注册资金证明材料、县或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体检表、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个人工作简历,离退休人员提供原单位同意证明,租赁房屋的需提交租赁协议)。
(七)诊所设置基本条件(2010国家版,口腔诊所另外标准):
诊所是为患者提供门诊诊断和治疗的医疗机构,不设住院病床(产床),只提供易于诊断的常见病和多发病的诊疗服务。
(1)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身体健康的执业医师。
(2)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
(3)设医技科室的,每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1)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2)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处置室。
(3)每室独立且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其中治疗室、处置室的使用面积均不少于10平方米;如设观察室,其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
诊桌、诊椅、方盘、纱布罐、诊察凳、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表、压舌板、药品柜、紫外线消毒灯、污物桶、高压灭菌设备、处置台。
氧气瓶(袋)、开口器、牙垫、口腔通气道、人工呼吸器。
(3)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其中,临床检验、消毒供应与其他合法机构签订相关服务合同,由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可不配备化验室和消毒供应室设备。
4.具有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制定诊所人员岗位职责。
5.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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