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党对找工作有什么好处

我在社区工作已经6年了,自2008年递交了入党申请书以来,已经5年的时间了,在这5年时间里,我以一个积极分子的身份参加党组织的活动,我感到很光荣,但同时也希望自己能早日加入党组织,成为一名合格的党员。那么我以一个社区年轻积极份子的身份来谈谈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员教育工作。

一、积极分子如何端正入党动机

我是一名普通的社区工作者,也是一名社区的入党积极分子。我以一名入党积极份子的身份觉得,加入中国共产党是每一位入党积极分子的理想和追求。为什么要入党?这是每一个要求入党的同志必须正确回答的首要问题,也就是你的入党动机是什么?这里讲端正入党动机,那么入党动机肯定有正确与不正确之分。

由于现实生活的复杂性,人们要求入党的动机繁杂不一。有人认为当党员光荣,入了党个人和家庭都光彩,在亲戚朋友面前也好看;有人认为入党是一种政治资本,通过入党在政治上找个靠山。有的大学生认为入党后毕业了找工作容易一些,毕竟党员是更加优秀的。入了党给人的感觉就像社会阶层提高了一样,等等以上之类原因。然而这些原因都是不正确的,都是与党的性质、宗旨、奋斗目标不一致的,甚至是根本是相违背的。那么什么才是正确的入党动机呢?正确的入党动机,自然是与党的性质、宗旨、奋斗目标相一致,树立共产主义理想信念,为献身共产主义事业,更好地为人民服务而要求入党。只有这样的入党动机才符合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入党以后才能发挥一个共产党员应有的作用。

端正入党动机当然要先首先了解一个正确的入党动机的重要性。因为一个党员能否做到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往往取决于其入党动机。不同的入党动机会产生不同的入党手段和途径。正确的动机,是正确行动的精神力量。只有树立了正确的入党动机,才能有持久不衰的动力,才能够在日常工作和生活的各个方面,更加严格地要求自己,努力摆正党和人民的利益同个人利益的关系,逐步培养和树立去甘愿“吃亏”、不怕“吃苦”、为人民无私奉献的人生价值观;才能够正确对待争取入党过程中遇到的一些具体问题。

共产党员的党性不是天生的,也不是加入党就自然而然地具有的,而是在长期的革命实践中通过不断修养和磨练而获得的。所以要求入党的同志仅有入党的愿望是不够的,还必须付诸行动,在实践中不断用切身体验来深化对党的认识,从而进一步端正入党动机。

再有端正入党动机不是入党前一时的问题,而是一辈子的事情。有的人虽然入了党,但入党动机的问题并没有完全解决;或者是入党时动机是端正的,但后来放松了学习和思想改造,革命意志衰退了。正如毛泽东所说的那样:“有许多党员,在组织上入了党,思想上并没有完全入党,甚至是完全没有入党。”所以不论组织上是否入党,都应该做到首先在思想上真正入党,而且要长期注意自己的入党动机,克服那些不正确的思想,决不能“入党前拼命干,入党后松一半”。

作为我们这些入党积极分子要争取入党之日起,就要端正入党动机,自觉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培养和考察,对照党员标准,加强实践锻炼,努力提高自身素质,以实际行动践行科学发展观,真正成为牢记宗旨、心系群众的先进分子,争取早日成为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

二、社区党组织加强教育大学生预备党员和社区积极份子

在社区工作的6年里,社区陆陆续续发展了一些党员,有社区的老同志,也有年轻人,还有刚从学校毕业的大学生预备党员到社区转正,这就需要社区党组织对青年积极份子和大学生预备党员加强思想教育,改掉不正确的思想。年轻人不比老同志,在思想上,工作上的对自己严格要求,所以就需要社区的老党员对年轻人要经常的关怀和教育,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树立正确的入党信念。近一两年,社区内大学生预备党员转正开始慢慢多起来,我也参加了他们的转正大会,也被当时大会的气氛感动,但是让我更深刻的是这么一个问题,就是年轻的党员参加社区活动的很少,大学生预备党员的就更少。即将大学毕业的学生,面临着找工作,面临着未来,也许会很忙碌,这就需要社区党组织对他们加强教育,鼓励他们多参加社区活动。刚刚毕业的大学生,还没有经历过社会这个复杂的大染缸的洗礼,就已一个预备党员的身份先进入了社会,这对他们是一个很大的考验,所以这就需要党组织对他们要更多的关注,让他们明白入党不是一时的事情,而是一辈子的事情,做一个合格的党员就要时时刻刻严格要求自己。鼓励他们积极参加社区党组织活动,既可以向社区的老党员们学习经验,也可以在交流中弥补自己的不足,毕竟年轻人的经验没有老党员们丰富。例如社区中的一些服务活动,就应该鼓励年轻的党员积极参加,而不是只有老党员参与,应该让年轻人逐步培养和树立去甘愿“吃亏”、不怕“吃苦”、为人民无私奉献的人生价值观;但同时也要对年轻人给与他们所需要的鼓励,而不是一味的打压年轻人的热情,应该给足年轻人发展的空间,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活动中都应该鼓励年轻人勇于创新。这样社区的年轻积极份子才能从心底端正自己的态度和入党动机。

大学是学生新的起点,很多学生都在致力于能在大学四年中获得更好的提升,在毕业后能拥有更优秀的履历,找工作时也能有更好的表现。

学生想要在大学中提升能力的方式多种多样,有一部分学生将精力全部放在专业课上,用更优秀的专业能力来获得更好的发展,也有一部分学生想要拓展自身的人脉关系,想要提升自身的社交质量,这样在毕业后能获得更丰富的发展机会。

但更多的学生则希望能全面发展,不仅在学习成绩上能提高,在个人履历上也能交出一份更优秀的答卷,然而刚刚进入大学阶段,很多老师和学长都会建议学生尽早入党,这样很多学生都有些疑惑,大学四年时间,入党就这么着急吗?

为啥这么多老师和学长都建议尽快入党,潜在意义并非那么简单

相信很多大一新生才刚刚进入大学校园,就已经接受到了老师们的“入党建议”,很多老师和学长都会建议学生在大一就提交入党申请,这样未来也能有更多机会申请入党。

甚至有一些学生认为即便自己提交了入党申请,最后多数也就是个“陪跑”,何必浪费这些时间呢?即便成功入党之后,也不过是每个月多交一些党费,对自己未来的发展有啥帮助?

但实际上这都是学生对入党的误解,对学生未来的发展来说,党员身份有很重要的作用,无论是在任何工作机会当中,用人单位都会对党员另眼相看,不仅是因为党员身份意味着“根正苗红”,更代表着学生在大学期间有更优秀的表现,才有机会获得入党的资格。

因此就连公务员选拔都会给党员优先录取的机会,所以很多大学生为了毕业后能获得更好的就业机会,在大学中拼命努力,争取成为党员,但想要成为党员也不是那么简单的事情,不仅需要学生在校内拥有相对较好的表现,更需要在老师、同学等相关人员心中留下更好的印象,这样在入党的过程中,才能获得更多的认可,入党流程也会进行的相对顺利。

而在大学社交中有几类人会直接影响学生的入党资格,如果学生有想要成为党员的想法,就需要有一定的了解,别等到入党失败,才发现自己得罪了人。

“人际关系”或影响大学生入党,大一就要做准备,别得罪人不自知

很多大一新生刚刚进入大学阶段,对于大学各种“游戏规则”并不了解,只是傻乎乎的学习就到了大二阶段,直到大三才发现其中的猫腻,然而这时已经晚了。

因此大学生在大一阶段就需要对这些有一定了解,毕竟对学生未来的发展来说,人际关系还是很重要的,尤其是和这两类人的人际关系,会影响着学生最终能否成为一位党员

一位是在学生所在班级的辅导员,每年每个系别都有固定的入党名额,而决定推荐那些学生能入党的老师则是辅导员,意味着如果学生能在考试面前留下更好的印象,老师也会更快给予学生推荐名额,让学生能更顺利成为一名党员。

另一位是党支部工作的党委书记,真正管理校内入党政策的人就是党支部的党委书记。当辅导员将想要入党的学生推荐到党委书记处后,会直接决定学生能否入党,因此学生在党委书记心中的印象也很重要,即便不能和党委书记直接接触,也需要留下更好的外界印象。

入党不仅是履历的提升,更代表着一份责任

很多人都以为入党是一份履历,让自己能在未来的发展中获得更大的提升和更好的机会,但实际上党员不仅意味着好机会和优先权,更意味着学生需要承担起一份责任。党员的意义在于带领更多人实现党的宗旨,争取在众人当中起到模范先锋的作用,成为众人眼中的榜样。

因此学生在成为党员之前,就需要调整好自身的心态,不仅要努力丰富自身的履历,在更多人的眼中留下更好的印象,更要学会肩负起党员的责任,按照这样的标准,学生也能获得更多人的认可,在成为党员的过程中也会更顺利。

(以上图片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近日,德州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诈骗案件,诈骗人在2002年因诈骗罪被判无期徒刑,2015年假释后,又实施诈骗,2019年10月5日被刑事拘留。根据判决书内容来看,被害人都是为了给孩子找工作,而发生的诈骗案件。具体案件详情如下?


原公诉机关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德军,男,1971年8月18日出生于山东省平原县,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住山东省德州市平原县。2002年1月28日因犯诈骗罪被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未缴纳),2015年1月12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7年4月27日。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10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朋、杜宇,山东天衢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3犯诈骗罪一案,于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作出(2020)鲁1402刑初188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某3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李某3,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对本案的事实、证据进行了全面审查,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5年春天至2018年秋天,被告人李某3假释出狱后,冒充德州市人社局工作人员,以能够为他人安排正式工作、可以申请福利房等需要送礼、打点关系为由,先后骗取多名被害人共计130.2万元。实施诈骗后,被告人李某3将手机扔掉后逃匿。2019年10月4日,被告人李某3在聊城市高唐县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其拒不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并且拒不提供赃款去向。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5年春天至2018年秋天,被告人李某3自称德州市人社局工作人员,先后以能够帮助被害人韩某1的女儿韩某2和妻侄女刘某2安排正式工作和申请福利房为由,先后分多次骗取被害人韩某1钱款总计59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证实被害人韩某1于2018年9月28日到德州市派出所报案的情况。

2.德州市派出所出具的办案说明,证实李某3诈骗一案,据被害人韩某1、刘某1称给予李某3送现金时的详细细节情况,距今时间较长,已记不清当时的细节,且该二人陈述中给李某3送钱的地点,办案民警均实地查看,由于时间距今较长,各处有监控的场所录像均已丢失,无法调取当时二人给李某3送钱时的监控视频;韩某1所送现金来源,其称自己所包工程期间,家中及工作中用到现金较多,已无法区别现金流动中,哪一笔系给李某3的现金。

3.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实韩某1借用山东地鑫实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企业资质等情况。

4.工程记账账本及银行流水,证实韩某1工程记账情况及韩某1尾号8217、0169、9991等银行卡账户交易明细情况。

1.韩某2的证言,证实2017年9月份,李某3带着其和表姐刘某2及家人去山东青年政治学院报到,当时是李某3办理的入学手续,当天其和表姐就被留在了学校上学,其家人就回德州了。同班同学王某3说过她也是托李某3给办理工作的事情才去上学的,德州的同学一共六个人都是李某3给办理入学及安排工作,班主任赵某2特意给其这六个人建了一个微信群,群名叫“德州人社局进修”。2018年6、7月份,赵某2在群里发过消息,意思是:临近毕业之际,德州人社局的领导会给安排后续的工作入职事宜,让其不要担心,回家等着人社局的领导联系。毕业后,其就回家等着了,其和表姐这边一直没有人社局的领导联系其,其父母和某就开始找李某3,后来联系不到李某3了,家里才知道李某3是骗子。

2.刘某2的证言,证实其通过姑父韩某1联系,说李某3能够给其办理公务员入职,给其安排德州财政局的公务员。2017年9月份,其和表妹韩某2被安排到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培训,德州一共六个学员,班主任赵某2特意给其这六个人建了一个微信群,群名叫“德州人社局进修”,上学期间赵某2在群里发过德州人社局的事情,还称德州人社局的李主任让其几人写入党申请书。直到2018年6月份培训结束后,也没有德州市人社局的领导去接其和表妹,也没说什么时候去参加工作,家里人就开始找李某3,一开始李某3以某些理由拖着其家人,再到后来直接跟李某3失去联系了,那时才发现被骗。听其父母说被骗30万元左右。

3.刘某3的证言,证实2015年夏天,其姐姐刘某1和姐夫韩某1给其妻子路某2说,“韩某1认识一个人,可以给孩子办理公务员工作”,因为韩某1之前找人给其外甥女韩某2办工作了,当时韩某1说那个人手里还有一个财政局的名额,正好又赶上其女儿刘某2快要大学毕业了,其就同意了,并由韩某1出面来办理这个事情。2017年9月份左右,其接到通知说让韩某2和刘某2二人去济南一所学校里参加培训,培训回来就可以分配工作岗位了,9月初,其和韩某1一家在李某3的带领下把两个孩子送到了济南市青年政治学院培训。2018年初,听韩某1说李某3那里有一批给公务员的福利房,韩某1想要给韩某2买一套,其家也想给刘某2置办一套,就让韩某1去办理这件事情了,给刘某2办理工作以及购买福利房前后总共花费了约30万元左右,这些钱前期都是韩某1给垫付的,其陆陆续续的还了22万元左右。2018年9月份,刘某2在济南青年政治学院毕业回到家中等待分配工作,韩某1那边就一直催促李某3给安排工作,后来韩某1说联系不上李某3了,其才得知李某3是骗子,骗了其的钱之后逃跑了。

4.路某2的陈述,证实韩某1是其丈夫刘某3的三姐夫,刘某2是其女儿。其女儿大学快要毕业的时候,听韩某1说他认识一个人,可以给人办理工作,韩某1当时正在给韩某2办理工作,是找的那个人给办理的,那人还称德州财政局有一个名额,其就让韩某1帮助联系给其女儿办工作,当时说过办理这个工作等事宜需要花钱,这笔钱是韩某1给垫上的。2017年9月份,女儿刘某2以及外甥女韩某2被韩某1找的那个李主任送去山东青年政治学院上学,刘某2和韩某2在济南上了一年学,2018年6月份毕业后回家等待李主任给安排工作,但一直没有接到去入职的通知,韩某1就开始找李主任,2018年9月份,李主任就失去联系了,后来才得知骗其的人叫作李某3。最开始的时候李某3是以为刘某2办理工作要钱,具体数额不清楚(韩某1垫的),第二次是以人社局对员工的福利房为由要钱,具体数额不清楚(韩某1垫的),为了给女儿办理工作等事情,韩某1给其家里一共垫了30万元,后来其陆陆续续的还给韩某122万元,还差8万元。

1.韩某1的陈述,证实2015年春天,其吃饭时偶然认识了李某3,当时相互留了联系方式,后来其和李某3慢慢熟悉起来,李某3自称是德州人社局的一名主任,说有办法给其孩子在人社局安排公务员工作,其当时就让他帮忙给办一下孩子工作的事。过了两三个月,李某3给其打电话要钱,说是孩子工作的事情给局长说了,需要用钱来打点关系,其约李某3在绿景家园南门见面后给了他10万元现金,过了两个月,李某3称他手里还有一个财政局公务员岗位名额,当时其就给侄女说了,并在绿景家园南门给了李某310万元的现金,让他给侄女办工作,李某3称还需要孩子参加考试、学习才能上岗。2016年6月份,李某3给其看了一个红头文件,文件上其孩子是德州市人社局的科员,侄女是德州市财政局科员,其就更加信任李某3了。2016年8月份到9月份,李某3再次找其要钱,其又在绿景家园南门陆续给了他5万元、2万元现金。2017年7月份,李某3给其说需要孩子到山东省青年政治管理学院上学,要学习一年,孩子上学属于带薪培训,属于公务员岗位的一次培训,培训完毕业后,有德州市人社局和德州市财政局的领导将各自单位的学员带回本单位报到。2017年9月3日,李某3将其孩子和侄女送到山东青年政治管理学院上学。2017年10月份,李某3称德州市人社局对职工有一批福利房,问其要不要给孩子买,其就委托李某3办理购买福利房,李某3说需要钱打点关系,其按照李某3的要求,在大学路银座附近先后给了李某33万元、27万元钱现金,用于给其女儿韩某2和侄女刘某2购买福利房,李某3说福利房在后魏村附近的公务员小区,这个小区才建设。2018年9月2日,李某3联系其说领导出差需要2万元钱,其就在绿景家园南门又给了李某32万元钱现金。2018年9月底学校称毕业典礼取消,李某3也联系不上了,其感觉被骗,就报警了。其一共被骗60万元左右。其记不清给李某3现金的来源了,其干工地工程,每天的流动资金太大,几十万、几百万的资金进出,记不清当时哪一笔是给李某3的了。帮刘某2办工作的钱是其先垫上的,后来刘某2的母亲路某2陆续还给了其20万元左右。

2.刘某1的陈述,证实其与韩某1是夫妻。韩某12015年吃饭的时候偶然认识了李某3,后来他们两人就熟悉了。2015年3、4月份左右,其女儿韩某2快要毕业了,其和韩某1就想帮着闺女找个好一点的工作,李某3说他能给孩子安排工作,他自称在人社局工作,可以把韩某2安排到人社局工作,说需要钱来打点关系,但是没说需要多少钱。后来听韩某1说,因为给孩子办理工作的事,当时是给了李某315万元现金。2017年7、8月份,李某3说他那里还有一个财政局的名额,其和韩某1跟其弟弟家说了,弟弟家的侄女快要大学毕业了,其弟弟家就把这个名额要了。其给过李某32万元钱,听韩某1说这个钱是李某3用来送礼的,至于给谁送礼其就不知道了。2017年9月份,李某3把其女儿和侄女安排到济南市青年政治学院培训,当时李某3说这是单位给安排的,培训期一年,毕业后就可以到人社局、财政局工作了,并由每个单位的领导来领人。2017年年底,李某3说德州市人社局有一批福利房,问其夫妻要不要给女儿买一个,因为李某3说的是人社局的福利房,正好女儿上班后也方便,房子也便宜,其和韩某1就委托李某3给韩某2、刘某2办理福利房的事情,据李某3说的购买福利房需要29万元左右,韩某1准备了29万元左右的现金给李某3送去的,韩某1给李某3其他钱款的具体情况其不清楚。2018年7月份,其女儿和侄女培训一年期限届满,她们两个各自回到了家中,其开始联系李某3孩子工作的事,但李某3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其感觉被骗就报警了。其弟弟刘某3给刘某2办工作及福利房的钱某是韩世华先垫付的,后来刘某3陆续偿还了22万元左右,还剩8万元没有偿还。

二、2016年9月份开始,被告人李某3以可以帮助安排被害人王某1的女儿王某3去德州电厂工作以及可以申请购买电厂福利房为理由,陆续骗取王某126.2万元;又以可以帮助将王某1儿子王某4安排到移动公司工作为由骗取王某15万元,总计诈骗31.2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移送案件通知书,证实被害人王某1于2018年10月9日到德州市公安局运河经济开发区报案,后该案件移送德州市派出所等情况。

2.接受证据清单、微信转账记录以及聊天记录截图,证实被害人王某1与被告人李某3微信昵称“军哥嘹亮”的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情况。

3.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清单,证实王某1尾号2265的农业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情况及王某3尾号5450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情况。

4.通话录音内容,证实被害人王某1与被告人李某3谈话录音的内容情况。

5.周晓艳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周晓艳因不在德州本地,不能出面作证,2018年7月27日其曾借钱给李某1,通过手机银行转账给李某1的女儿王某3五万元,至今未还的情况。

6.德州市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被害人王某1被诈骗一事,王某1陈述系在孙红霞处得知李某3能够给孩子办理工作,民警多次与孙红霞联系,孙红霞均表示不愿意出面作证等情况。

1.李某1的证言,证实其是王某1的妻子,李某3是王某1老家的同学。2016年,李某3称能把其女儿王某3安排到华能德州电厂上班,说别人15万元,其家里拿10万元,另外再给领导送2万元的礼就能办,其就答应了。2016年10月份以后,其对象王某1陆续给了李某35万元、5万元、2万元,都是现金。2017年12月份,李某3称能帮其儿子王某4安排到平原移动公司上班,说要给领导送礼,其家里前后共给了他5万元,有现金、也有微信转账。2018年5月份,李某3以给王某3申请单位福利房为由要钱,王某1给他转账1.2万元,后来李某3称房子的事情已经办好,让其家里准备现金,其找同学周晓艳借了5万元,在银行取了一部分钱,加上手头有的一共13万元都给了李某3。2017年9月至2018年6月,王某3在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培训学习,李某3当时说是德州人社局安排的,后来王某3没有安排成工作,王某4也没办成平原移动的正式工,其才发现被骗了。其共计被李某3诈骗31.2万元。

2.王某3的证言,证实其是王某1的女儿。2016年秋天,其当时在天津上班,其父亲说让其回德州上班,说是托了他初中同学李某3可以给其办成德州电厂的正式工。2017年9月份,其被安排到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参加学习,当时李某3和其父亲陪其去报到的,班某还有韩某2、刘某2等六个德州的同学,其几人被安排到赵某2的班级,学习人力资源管理,并且加入微信群“德州人社局进修”。2017年冬天,赵某2老师在群里说人社局给通知说电厂有福利房,让其写住房申请,其就跟父亲说了这个事。2018年6月份,其学习结束后,就回德州等着,也没说什么时间参加工作,后来其父亲说要买福利房,具体多少钱不清楚,他说借了其妈妈同学周晓艳5万元,需要建行卡号,当时周晓艳就把钱打到其建行卡上了,其父亲拿其卡取的现金。2018年9月份,李某3的电话就打不通了,他们觉得被骗了。钱某是其父亲给的李某3,具体怎么给的其不清楚。其听父亲说还给其弟弟王某4办工作,说是能办成平原县移动公司的正式工,给了李某3多少钱其不清楚。李某3答应的事情都没办成。

3.王某4的证言,证实2017年底,其父亲王某1打电话说有位叔叔(李某3)可以安排其到平原移动公司正式工作,让其准备照片等,其就发过去了。到了2018年4月份,其一直没上班,直到2018年7月份,家里人觉得不对劲,就让其回北京工作,等待消息,但是一直没有信息,后来知道家里被李某3骗了30多万元,听其妈妈说主要给其姐姐办工作和电厂福利房被骗了20多万元,给其安排工作被骗5万元。其不认识李某3,只听说是其父亲初中的同学。

4.宫某的证言,证实其在王某1的包子铺上班,2018年上半年,其曾听王某1和他妻子说话,大概是王某1的同学李某3给孩子办理工作,给王某1的女儿办理的电厂的工作,给他儿子办理的移动公司的工作,办这些工作需要花钱,具体花多少钱其不知道。有一次王某1在包子铺里准备了一些钱,使用牛皮纸兜装着,下午的时候李某3来包子铺把装着钱的纸袋拿走的,听王某1说是13万元,具体用途没说,其亲眼看见那个牛皮纸袋里装的是人民币。其不知道王某1给李某3是否还有其他钱,听说王某1被骗了不止这一次。

王某1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6年9月份,其听朋友说其初中同学李某3手里有几个能去华能德州电厂工作的名额,其就联系了李某3,李某3说确实有这个事,其想让女儿王某3去电厂工作。因为其和李某3是初中同学,李某3说别人要拿15万元,让其拿10万元至11万元就能办理去华能德州电厂工作的事,后来李某3让其准备5万元现金及女儿王某3的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明、个人简历等资料。2016年10月份,李某3到其家拿走的5万元现金及女儿的个人简历等资料,他说要拿着这些资料去省里审批,过了一个多月,李某3说审核通过了,让其再准备5万元现金,后李某3来家里将5万元现金拿走。2016年春节前,李某3称事办成了拿点钱感谢一下给帮忙办事的人,后他来其家里要去了1万元现金。2017年2月份,李某3说让女儿王某3于2017年5月8日去华能德州电厂报道,到了2017年5月7日李某3说去不了了,说电厂的人事科科长在北京开会,让其再等一段时间。2017年8月份,李某3说让其女儿9月份去济南的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参加岗前培训,培训多长时间没说,培训费用由华能德州电厂出,每月有1500元生活补助,培训结束后电厂一起补齐。2017年9月至2018年7月,其女儿王某3一直在李某3的安排下在山东青年政治学院上学。2017年中秋节前,李某3又拿走了1万元,说是给电厂领导送礼用。2017年12月份左右,李某3说帮其儿子王某4办到平原移动公司工作,是正式工,前前后后其给了李某342000元现金,后来其又分两次给李某3微信转账3000元、5000元,共计5万元。2018年1月份,李某3给其打电话说让女儿写入党申请书并交给他,过了一个多月,李某3给其说这7个孩子都入党了。2018年4月27日,其女儿的培训老师赵某2说接人社局通知,8月31日到自己单位报道,9月3日正式上岗。5月28日,赵某2转发给其女儿一条微信信息,内容是李主任(李某3)让其女儿填写一份住房申请。李某3就给其打电话,说华能电厂60个人有50套房,问其是否要房,如果要的话他帮忙办一下,90多平方米,两室一厅,共计19万元左右。其就答应了,其陆续微信给李某3转账1.2万元,过了没几天,李某3称房子的事已经办好了,让其准备好20万元现金,其当时就凑了13万元现金在其经营的包子铺给了李某3,李某3说他帮其垫上7万元,让其有了钱再还给他。2018年9月份李某3称帮其办事的人被纪委的人带走了,让其等消息,后来其就再也联系不上李某3了,李某3妻子说李某39月21日晚上就走了,说是去兰州工地了,还说李某3嘴里没实话。后来其听朋友说李某3之前因为诈骗被判刑,这两年才被放出来,回想他一直拖着办事,有好多不对劲的地方,其才意识到被骗了。李某3要求以现金方式给他钱,他说给办事的人送礼用现金方便。其总计被骗31.2万元。还证实其对李某3进行辨认的情况。

三、2016年10月份开始,被告人李某3自称是德州市人社局的领导,以能够帮助被害人王某2成为平原县卫计委正式参公事业编职工为由,骗取王某210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移送案件通知书,证实被害人王某2于2018年10月12日到德州市公安局运河经济开发区报案,后该案件移送德州市派出所等情况。

2.平原县王凤楼镇水务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实王某2是其村村民匡风水的女婿。

3、农村信用社账户取款情记录,证实2016年11月7日,匡某尾号0061的山东农信银行账户两次取款共计5万元的情况。

1.匡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1月初,其女婿王某2说要去济南学习,找工作,需要向其借5万元钱,2016年11月7日,王某2开车拉着其到了平原县王凤楼镇农村信用社张士府分社取的钱,用其尾号0061的存折分两次取了5万元现金,当时就给他了。

2.杜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5年,其和李某3吃饭时认识了,他自称是德州市人社局的领导,其觉着可以让他帮着找个工作,他答应的挺好,就相互留了联系方式。2016年11月份,王萍托其给她弟弟王某2找个正式点的工作,最好是事业单位这样的。其联系了李某3,后其和王某2及他的家人与李某3见面谈的安排工作的事儿,李某3说平原县卫计委的职位,他手里有名额,10万元钱就可以办,想办的话把证件和钱给他送来。过了一周,王某2说要给李某3送钱去,其跟着一起去的,其看到王某2手里拿着个牛皮纸袋,王某2说他把10万元钱和简历材料都装在里面了,趁其出去的时候王某2把那个纸袋子给的李某3。饭桌上李某3说工作的事儿就等着吧。2017年年初,李某3要求和王某2见面,嘱咐王某2带好退伍证和电子版照片填个表,见面后在饭桌上王某2填了一张表。李某3对王某2说:“你赶上个好事儿,德州就几个人其中有你,上济南学院以你本人单位的名义去培训,2017年9月1号开学,学期一年,每个月还有一千多的补助,补助在结业后由你本人单位打到你卡上,银行卡在你在学校的时候办。”2017年9月,王某2按时去上学了,李某3说跟领导见个面送礼照顾一下王某2,王某2当时在学校里给了李某32000元钱。2018年9月底,王某2联系其说李某3联系不上了,他们才发现被骗了。李某3有什么事都是通过其给王某2传信儿,王某2和李某3的几次见面其都在场。还证实其对王某2进行辨认的情况。

王某2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6年10月份,其通过朋友杜某认识了李某3,他自称是德州市人社局的领导,能给其安排事业编的工作。因为杜某和其姐姐王萍有业务往来,杜某给其姐姐说平原卫计委要招一批参公事业编,不用考试直接面试上岗,有内部名额十万元钱一个,到了2016年11月份,杜某问其办不办,11月10号就结束了,其一听这个就找岳父匡某借了5万元钱,加上手头的5万元凑够了10万元现金。2016年11月8号晚上,其和李某3、杜某吃饭时,把这10万元及其毕业证等资料交给了李某3。2016年年底,其跟李某3一起吃饭,他说2017年4月份可能要组织面试走一下过场,让其准备一下,结果到了2017年4月份也没有面试,其问李某3怎么没有面试,他说找人替其面试通过了。后来李某3说要岗前培训一年才能上班,2017年9月3日,其按照李某3的安排到山东省青年政治学院报到学习去了,当时跟其一起的还有德州的六个人,学的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班主任是赵某2,住宿费是李某3给交的,教材是自己买的,李某3承诺上班后给报销,还承诺一个月有1500元的生活补助,上班后补发。其一直学到2018年7月份结束,结果到了2018年10月份还不安排其上班,李某3承诺的生活补助也没有,其跟一起去上学的六名同学去平原打听之后才知道没有招聘这事,回德州人社局打听也没有李某3这个人,其几人才知道被骗了。去济南上学前,杜某传话说让其带2000元钱现金,李某3要给学院领导送礼用,当时其拿的现金当着杜某的面给的李某3。还证实其对李某3进行辨认的情况。

四、2018年7月份开始,被告人李某3自称德州市人社局工作人员,以帮助被害人姚某1女儿姚某2安排到德州市财政局工作,将姚某1的女婿周某1安排到德州电厂工作为由,骗取姚某120万元,该20万元由周某1家里打款。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汇款凭证,证实周某2向姚某1汇款的情况。

2.中国农业银行业务凭证,证实2018年7月26日姚某1尾号6161的农行账户取款15万元的情况。

1.姚某2的证言,证实姚某1是其父亲,杜某是其姨家的姐夫。2018年6月份,其家人和杜某在一起聊过找工作、上学等情况,得知杜某能给办理工作,当时其和男友周某1都需要找工作,就和杜某说了。过了几天杜某就安排与办事的李某3见了面,又过了半个月,杜某一直打电话催其,如果办的话抓紧把钱给李某3,2018年7月26日上午,其和家人在平原县平安大街上的农业银行柜台取了15万元,加上其家里的5万元现金,总共是20万元。这20万是在次日晚上吃饭时给的李某3。其和家人与李某3没有联系方式,都是杜某联系,后来李某3通知其九月份去济南的山东干部学院培训,培训期一年,一年后参加工作的待遇福利等情况比新晋的员工要高,通知周某1十月份入职,当时说给周某1办理的工作是电厂员工,称给其办理的是德州市财政局的工作。2018年9月20日,杜某称,给其办理工作的那个李某3跑了,其那时才知道被骗了,其和家人就报警了。给李某3的20万元是周某1家拿了15万元,其家拿了5万元,后来周某1又把这5万元转给其,现在等于是20万元都是周某1家拿的。

2.周某2的证言,证实其儿子周某1和姚某2是男女朋友关系,2018年7月份,其和姚某2家开始商量结婚和工作的事情,姚某2说她表姐夫杜某有关系可以帮着安排到电厂工作,每个人10万元就能办成正式工,意思就是把其儿子周某1和她都办成正式工作,其就答应了,因为姚某1手底下没有这个钱,其就答应先拿这个钱,然后其就回莱芜了。其前后给姚某1汇款共计20万元,到了2018年10月份其才知道找工作的事情被骗了。给姚某1汇款的小票弄丢了一些,现有的小票金额共计193600元,实际汇款是20万元。给孩子办工作的人其没有见过。

3.杜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5年,其吃饭时认识了李某3,他自称跟各个部门领导很熟,找工作方面他可以帮忙,互相就留了个电话。后期他时不时的给其打电话,有时也去其工作的地方找其,每次不说什么事,这样就熟悉起来了。后来他自称是德州人社局的,能给找工作的办成公务员岗位。2018年7月份左右,其姨夫姚某1说妹妹姚某2要毕业了,问其能不能帮她找个工作,其给李某3打电话说了这个事,李某3说有名额,但是得花钱,办一个公务员得花10万元钱,姚某1也同意拿钱。2018年7月底,其和姚某1、妹夫周某1在一家饭店与李某3见面了,吃完饭后姚某1把放着20万元钱的一个包给李某3了,想给姚某2和周某1办成公务员,当时李某3接过去说让他们等电话,其后来又联系李某3催这件事,李某3说8月底让其妹妹去培训,到了8月底就联系不上李某3了。李某3平时西装革履的,有时开别克SUV,有时开道奇,用的手机也是高端手机,但他有没有能力办成工作其事先不清楚,李某3的微信昵称是“军哥嘹亮”。其没有从李某3处拿好处或者提成。还证实其对李某3进行辨认的情况。

1.姚某1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8年7月中旬,其通过外甥女婿杜某得知有一名在德州市人社局上班的男子叫李某3,他能办理公务员岗位,其就想给其女儿的对象周某1办个公务员工作。2018年7月下旬,其和杜某在德州市开发区一家饭店与李某3见了面,见面时李某3说能把周某1办到电厂正式职工,需要15万元,他说再拿5万元把其女儿也办到德州市财政局事业编制,其当时就同意了。2018年7月27日晚上,其和杜某、周某1与李某3在德城区一家饭店见了面,见面后其给了李某320万元的现金,当时李某3说今年10月份,保证周某1到电厂报到上班,9月份让其女儿等待上学通知,去济南一个学校培训,培训完后到德州市财政局报到上班,培训期为一年。2018年9月底,杜某说李某3的电话打不通了,后来其又听说有另外几名找李某3办事的人,都说李某3电话打不通了,其就怀疑被骗了。还证实其对李某3进行辨认的情况。

2.周某1的陈述,证实其和姚某2是男女朋友关系。2018年7月左右,其两家就商量什么时候结婚找工作的事情,正好听说姚某2家的亲戚杜某有关系可以办理工作,经过两家商量,就让杜某帮忙。杜某找了李某3,7月13日其和李某3在平原见的面,当时李某3说可以给姚某2办成公务员,给其办成德州电厂的正式员工,说给一个人办需要15万元,两个人的话每人10万元,其两家一商量,打算给其和姚某2都办工作,这20万元都是其家出的,其父亲把钱打到了姚某2父亲的账户上。2018年7月27日,其和姚某2的父亲、杜某、李某3吃饭时,把这20万元现金给了李某3,其用手机把全程都录音了。吃饭期间,李某3提到他给其和姚某2办理工作的事情,说其十月份就可以办理入职手续,他当时把这里面的事情说得有鼻子有眼的,还提到了与某某区长、某某领导之间的关系,说的一套一套的,把他们都给唬住了,其把钱给了李某3以后就回学校等消息了。2018年9月底,其才知道李某3跑了,李某3曾自称德州市某局的人事主任,负责市、区、县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入职安排。

五、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李某3自称德州市人社局工作人员,以能帮助被害人张某1外甥女赵某1安排到德州市人社局工作为由,骗取张某1现金10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受案登记表、移送案件通知书,证实被害人张某1于2019年12月18日到平原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报案,后该案件移送德州市派出所等情况。

1.赵某1的证言,证实2017年年底,其舅舅张某1说他能找李某3给其办理到德州市人社局上班的事。到了2018年1月份,其被安排到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培训,说是作为德州市人社局的员工培训的,学习半年后李某3说人社局的领导来学校交接,但是一直没有见面,到2018年6月份放假了,其也回家了,李某3通过学校再次告诉其人社局领导要来学校,并约定了时间,但是约定时间的前一天李某3又说时间安排不开,没有见面,其就感觉不对劲了。当时因为其舅舅给其办工作的事给了李某310万元钱,具体怎么给的李某3其不清楚。当时一同参加培训的有7个人,其中一个交了钱没去培训,听说安排的单位都不一样,有电厂的、德州市财政局的等,都是骗人的。另外几个人被骗的钱可能还要多。

2.于某的证言,证实其和张某1认识两三年了,和李某3认识得更久。2018年的一天,张某1给其打电话,说李某3给他要10万元,可以帮他侄女找关系办个公务员,还要去济南一个学校上学,让其给出出主意,其提议先去学校核实一下,再做决定。过了半个多月,张某1又给其联系说考察过了,学校没问题,想把钱给李某3,为了保险起见,让其在场做个见证,其就答应了,当时张某1把包着报纸的10万元人民币交给了李某3,李某3打开确认了钱数之后,两个人就走了。李某3后来没有办成答应张某1的事。

3.张某2的证言,证实其是赵某1的母亲,张某1是其弟弟。2017年,张某1得知李某3可以给孩子办理工作,正好其女儿大学毕业,就委托弟弟办理,张某1说李某3称可以把其女儿安排到人社局,需要10万元打点关系,张某1准备给李某3送钱的时候还拍了个小视频发给其,拍摄的视频中张某1说10万元取出来了,这就给人家送去。2017年11月份,张某1说李某3已经安排好了孩子工作的事宜,先让孩子去上学,学习结束就直接上班,没说是市人社局还是区人社局。后张某1带着其和赵某1、李某3到济南青年政治学院报到,李某3出面办理的入学手续,后来的事情其没有参与。直到2018年赵某1毕业后,张某1说联系不上李某3了,才知道被骗了。

张某1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7年下半年,其通过朋友于某认识了自称德州人社局的李某3,他说有能力给人办工作,当时其外甥女赵某1刚刚大学毕业,没有上班,其打算给她办个工作,李某3说可以办但需要10万元钱,必须给现金。其和家人商量后决定让李某3给办。2017年底,其给的李某310万元现金,10捆用报纸包着给的李某3,当时于某在现场看着的。2018年,李某3安排其外甥女等好几个人去济南培训,期间李某3说人社局的领导要和这些人见面,可推了一次次都没见面,后来学校放假了,李某3又说领导要见面,但提前一天又说领导突然有事来不了了,大家就开始有点怀疑,到2018年7月份,李某3突然联系不上了,其感觉被骗就报警了。还证实其对李某3进行辨认的情况。

1.人员档案信息表,证实被告人李某3出生于1971年8月18日,作案时具有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等情况。

2.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多元数据合成作战中心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李某3系被抓获到案的经过情况。

3.在逃人员登记表,证实被告人李某3于2018年11月27日被登记为在逃人员的情况。

4.吸毒现场检测报告,证实对李某3的检测样本经现场检测,结果呈甲基苯丙胺(冰毒)阴性。

5.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德中刑二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证实2002年1月28日李某3因犯诈骗罪被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十万元。服刑期间其多次减刑,2015年1月12日被假释,考验期限至2017年4月27日止。

6.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证实李某3、孙某1、李某2无不动产登记信息等情况。

7.德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证明二份,证实李某3非德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等情况。

8.德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选派进修人员成绩认定单六份、山东青年政治学院收费证明二份,证实刘某2、王某5、赵某1、王某2、韩某2、王某32017年9月份至2018年6月份在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培训学习、支付学费等情况。

9.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清单,证实李某3尾号5077的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孙某1尾号4811、7399等银行卡、杜某尾号0755、7082的中国建设银行卡、李思珮尾号8969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孙奎祥尾号6399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情况。及孙某1尾号1187、9443的银行卡、左某尾号5191的德州银行卡现金存取款记录等情况,以及对李德华名下的银行账户进行查询的情况。

10.扣押清单、孙某1购房合同、购车位协议、收款收据,证实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扣押孙某1持有的房屋合同、购房协议、客户回单、出售协议及收据各一份。

11.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办案民警对韩某1多次制作询问笔录,但韩某1确实已无法提供被李某3诈骗的现金来源情况,且韩某1本人无建筑公司,所接工程及工程结算款均系挂靠他人公司,对名下资金流水及承兑汇票等情况已无法找到相关证人证言。韩某2、刘某2二人未收到赵某2发送的关于福利房申请的信息,王某3称接到过赵某2发送的关于福利房申请信息,但微信聊天记录已丢失。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张某3院长与赵某2老师均称,李某3未提供能够证明其身份的相关证明,赵某2称李某3让其向王某3发送过关于福利房申请的信息,但因时间过长,相关聊天记录已丢失。王某1、王某2、张某1三人称,关于被李某3诈骗的现金来源情况,能够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均已提供,张某1在取钱后准备将钱款给李某3送去时拍摄的小视频,因时间过长已丢失。周某1提供的录音中,姚某1在18分18秒提到过将20万元现金拿过来了的话语。

1.张某3的证言,证实2017年7、8月份,其当时在山东青年政治学院经济管理学院担任院长,当时经管学院是改革试点,对学生少的专业课程可以接受校外学员的学习。继续教育学院的徐某院长说有个自称德州市人社局的李某3想安排一些学员来学习人力资源课程。当时李某3就来找其见面谈的学习的事情,李某3说有六个要到事业单位上班的学员来学习人力资源管理专业课程,因为他们学的课程少,其说了一下学校的学费、住宿费等收费标准,让赵某2老师和李某3说了一些课程的安排,学员可以跟着他带的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的班级学习,学期一年。2017年9月下旬,李某3带着学员来报道,他直接和赵某2老师交接的,2018年2月份,其被调任到教务处工作,就没有再关注这件事情。2018年9月份左右,赵某2跟其说联系不上李某3了,其再联系时也联系不上了。

2.徐某的证言,证实具体时间其记不清了,那时其负责山东青年政治学院的成人教育。当时一名自称是德州市人社局的叫李某3的男子给其打电话,说有些学员想全日制上课,其负责的成人教育没有全日制的,但是学校有跟班学习课程的专业,主要针对社会人员进行教育学习,其联系了张某3院长,张某3院长跟校方说了说,校方同意了,其就把张某3院长的电话给李某3了,具体李某3和张某3院长怎么说的其就不清楚了。其跟李某3没有见过面。

3.赵某2的证言,证实其是山东青年政治学院的老师,2017年6、7月份,张某3院长给其介绍了德州人社局的李某3李主任,李主任送来一批学生培训,学习人力资源管理专业,李某3当时说有七八个人,张某3院长和李某3定了学期一年,可以跟着其带的2015级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的学生一块学习。2017年9月份,李某3带了韩某2、刘某2、王某3、王某2、王某5、祀庆波六个学生来学校报道,李某3说他们的单位基本已经确定了,学员都是事业单位身份,当时祀庆波不知因为什么原因没有在校学习,其余五个人都在校学习了。2018年1月份,李某3又带来一名叫赵某1的学生。2018年4月份,李某3给其发微信,内容是住房申请的信息,让其给王某3、还有一名女学生发这条信息,其就通过微信发给王某3和另一名女学生了。2018年6月底,韩某2等六人也毕业了,学校给他们出了一张成绩认定表,之后他们就离校了。过了没多久,李某3联系其称还有一批聊城的学员要来学习,大约40多人,到了快开学的时候,其联系李某3聊城学员的事,李某3就说领导开会,没有定下来,其每次打电话李某3就推辞说定不下来。后来其之前带的王某2等人给其打电话问什么时候能工作上岗,其联系李某3,李某3说开学时各单位领导会把他们领回去,到了2018年9月中旬,李某3就联系不上了。李某3的微信昵称是“军哥嘹亮”。

4.孙某1的证言,证实其是李某3的妻子,李某32015年2月份刑满释放后,跟其在好邻居超市上班,上了有半年时间,他就不再上了,他说自己出门做生意,具体做什么其也不清楚。2016年、2017年,李某3基本一两个星期回家一次,2018年,他基本上没在家住过。平时李某3给过其2000元、3000元的钱,也没给过几次。其不清楚他的收入来源,不知道李某3有多少存款。2018年中秋节前后,有三个人找其问李某3的去向,听说李某3骗了他们,其跟李某3也联系不上。中秋节前后,李某3回家说要去甘肃兰州公司干活,回来的话要到过年了,然后他就走了,具体去哪里其也不清楚。2018年8月份,李某3曾向其要过三十多万元,其当时从银行取现给他的。2015年至2018年,其名下的德州银行卡有多次现金存款、ATM存款,一部分是李某3给其的,一部分是其自己的收入,其之前说的那些钱是纪某给其的是撒谎,每次李某3把钱交给其,其都会存起来,李某3当时说是他搞工程赚的,李某3也会向其要钱,说是给工人开工资用。李某3一直想买房,后来其花了42万余元在北厂小镇买了一个小产权房、储藏室、车位等,这是开发商给电梯公司的顶账房,里面大部分是李某3的钱,还有其自己的8、9万元左右。其之前说的李某3走时给了他30万元是假的,是李某3交代其说的。其用左某、孙某3的银行卡存取过李某3给的钱,其自己的钱和李某3的钱某混在一起了。

5.王某5的证言,证实2015年,其通过朋友认识的李某3,他自称德州市组织部工作人员,可以给安排正式工作。其就想通过他打点关系,安排个正式工作,李某3说可以把其安排到交警支队宣传科,需要16万元打点关系。2015年9、10月份,其拿了16万元现金给了李某3。给他钱以后,李某3说2016年5月1日前后能够给其安排工作,其就一直等着,到了2016年5月份,李某3并未给其安排好工作,告诉其名额被别人顶了,工作办不成了,就把16万元钱退给了其。2017年8月份,李某3联系到其说有一批安排工作的名额,那时其已经在夏津县公安局上班,是公益性岗位,其当时想让李某3运作看看转成事业编,李某3说还是需要16万元,其这次没有给他钱,并告知李某3如果工作办成16万元再给。2017年9月,李某3通知其去济南青年政治学院参加培训,同学有王某2他们,其当时就培训了一个月左右,被局里抽调回去巡逻了,没有办法参加培训,其中间去过几次学校,但时间很短。2018年5月底培训结束,李某3说中秋节以后可以参加工作,当时跟其说的是去卫计委上班,过了中秋节,其接到王某2的电话说李某3找不到了,才知道李某3所称的安排工作的事都是假的,都被李某3骗了,其当时劝几位同学报警,因为其没有被骗钱财,所以就没有跟着报警。

6.路某1的证言,证实其和孙某1是同事,孙某1曾把钱转到其建设银行卡中,让其把钱取出来交给她。2017年7月份到8月份,她一共转给其四笔钱,其帮她都取出来了,一共是17万元。她说她老公干工程需要现金,她的银行卡取不出那么多钱了,找其帮的忙。

7.张某4的证言,证实其和孙某1是朋友,认识很多年了,通过孙某1认识的纪某。2020年2月24日,孙某1给其打电话说李某3出事了,她手里有27、28万元钱,需要找纪某,让纪某做个证,联系到纪某以后让纪某承认这些钱是纪某的。后其联系纪某,让他帮孙某1撒个谎,公安局找纪某的时候,就承认那27、28万是纪某给孙某1的,并给纪某交代这笔钱发生的时间段是2015年一个8、9万、2016年17、8万,两年加起来27、28万或30来万就行。纪某答应后其就挂了电话,后来又和纪某联系过几次,都是为这件事情。

8.纪某的证言,证实其和孙某12012年相识,至今8年的时间。认识期间其没有给过孙某1钱财,2020年2月24日,其接到张姐电话,让其给孙某1帮个忙,大致意思说公安民警联系其时,让其帮孙某1撒个谎,说2015年至2018年期间给过孙某1钱,给过9万、7万、5万等,凑出28、29万左右就行,具体因为什么事张姐没有告诉其。其和孙某1没有直接联系过,都是张姐在中间传话。

(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李某3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与辩解,辩称2002年其因犯诈骗罪被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2015年被假释两年三个月。2015年1月份,其假释出狱后在好邻居超市上班,2015年5月份就不在那上班了。后来其通过微信认识了刘某1,其自称在德州人社局上班,负责安排工作,刘某1问能不能给她孩子安排工作,其就答应了。其跟刘某1说得让孩子去山东青年管理干部培训学院培训,需要交培训费

7000元,她在运河开发区绿景家园她家中给了其1万元现金,过了半年,其又以给刘某1的孩子办理工作的事让她再给其5000元请客送礼,刘某1通过微信给其转了5000元,后来其又跟她要了5000元,她微信给其转过来的。2018年,她说要还账向其要钱,其就还给她5000元,后来她问其孩子的工作什么时候能办成,其说让她等着,当时其知道给她办不成,其就把手机扔了,她也联系不上其了。

2002年其在监狱服刑期间,在监狱里认识了叫杜某的狱友,2015年其出狱后在德州平原碰见他了,彼此留了一个联系方式,没事的就过去找他玩,2017年,其找他商量说找找需要安排公务员或事业编岗位的,找个培训机构给他们培训,如果能考上工作岗位就给他们每人要10万,考不上就退给他们交的1万元费用。后来杜某说他亲戚的孩子想考公务员,他就介绍其和他的亲戚姓姚的男子见面了,其跟姓姚的男子说办成一个正式职工10万元钱,能办成电厂或财政局的正式职工,姓姚的男子说回去考虑一下。7月底,杜某带着亲戚来德州和其见面,当时有其、杜某、姓姚的男子和他女婿一块吃饭,吃完饭要走的时候,姓姚的男子他女婿塞给其一个包,说这里面有些资料让其看一下,当时其就收下了,回到家其看到里面有2万元现金和需要安排工作的一男一女的简历资料,过了一个月后,杜某问其事办得怎么样,其跟他说一个月之后去济南青年干部管理学院参加培训,其知道给他们办不成,其就把手机扔了,他们也联系不上其。其以安排正式工作的理由,还骗了其平原同学王某116000元,10000元通过现金给其,6000元微信转账给其,骗了其认识一名姓张的男子1万元现金,骗了王某21万元,2016年10月份,其通过杜某认识的王某2,其随口说可以把他安排到平原卫计委,让他先准备简历材料和1万元去参加培训,等正式上班了再拿10万元,过了一个月左右,杜某带着王某2来给其送材料和钱,临走的时候王某2给其一个牛皮纸档案袋,说让其受累给办办,里面有一打捆着的现金1万元,还有他的简历资料。2017年9月份其开车带着杜某、王某2到济南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参加培训,在学院其没有向王某2要过2000元现金。其总共骗了7、8万元,平时消费花完了。其骗的这几个人都是给孩子办理工作的。这几个孩子里面参加培训的有韩某1、刘某1的女儿韩某2,韩某1妻侄女刘某2,王某1家的女儿王某3,平原姓张的外甥女赵某1,还有王某2。其当时以德州市人社局工作人员的身份直接和学院一个副院长联系的,那个副院长给了其另外一位院长的联系方式,其又跟这位院长联系的见面,当时学校里有一个额外创收项目,也就是招待外来参加培训的学员,这个院长安排了赵某2老师和其对接的这件事情,其一直以德州市人社局工作人员的身份和赵某2交流、对接几个孩子的事情,赵某2专门给几个孩子建立了一个微信群(德州人社局进修)。2018年,这几个孩子快要培训完的时候,其发现德州没有招收公务员考试的公告,其为了安抚住这几个孩子及其家长,就跟赵某2说了,让他给几个学员下达一个通知,当时是以什么理由其忘记了,就是为了拖着他们,目的是拖到八月十五以后。韩某1从来没给过其钱,其所骗的韩某1的钱某是他对象刘某1给其的,其跟王某1说过电厂福利房的事情,并向王某1要了12000元的定金,是通过微信转给其两个6000元,这个福利房的事情是其虚构的。2018年7、8月份,其妻子孙某1给其30万元现金,其说干活需要垫资,这个钱是孙某1的钱。2018年8月份,这30万元因为买车被人骗走了,其不能提供对方的信息以及银行卡信息。2018年7月份,其没有和孙某1在运××厂小镇购买房子,也没带着其岳父孙某3办理过银行卡。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3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李某3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假释,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以被告人李某3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撤销假释,与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二年三个月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责令被告人李某3退赔各被害人所受损失共计人民币1302000元。

原审法院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某3不服,以“韩某1案中刘某1只给了其2万元,其又还给刘某15千元,本案认定其诈骗数额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王某1案中认定其诈骗31.2万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该起证人证言不足信;匡风水的取款证明与诈骗无关,杜某的证言不能证实其诈骗了王某210万元;姚某1案中周某2的汇款与其无关,姚某2等人是姚某1的亲属,不能作为证人出现,杜某是其狱友,其有意作伪证;张某1案中赵某1、张某2、于某与张某1有利害关系,证言不可信,证言中对给钱的时间有矛盾,没有证据证实其诈骗了张某110万元;本案全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其诈骗了被害人130万元,一审判决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李某3的犯罪数额139.2万元证据不足,应为8.5万元;2.上诉人家属主动将房屋、储藏间、车库的产权证交到公安机关,应视为退赃,并从轻处罚。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相同。

二审期间,上诉人李某3及其辩护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关于上诉人李某3及其辩护人所提“原审判决认定犯罪数额证据不足”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李某3以为他人安排工作、购房为名诈骗他人财物的事实,有多名被害人陈述、相关证人证言、银行交易记录、微信聊天转账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上诉人李某3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成立。

关于上诉人李某3的辩护人所提“上诉人家属主动将房屋、储藏间、车库的产权证交到公安机关,应视为退赃,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李某3的亲属从未主动退赔被害人任何经济损失,无退赃行为。该辩护意见不成立。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3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上诉人李某3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法撤销假释,数罪并罚。上诉人李某3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有党员身份真的有好处吗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