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唆犯罪的标准?

  • 1、罚金不缴纳,法院在任何时候都可以强制执行。2、罪犯投入监狱服刑后,不缴纳罚金的会影响减刑。如果被判罚金,在遭遇到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罚金确有困难,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减或者免缴。

  • 碰瓷有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行为人通过碰瓷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行为人通过碰瓷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构成敲诈勒索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碰瓷有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行为人通过碰瓷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行为人通过碰瓷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构成敲诈勒索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碰瓷有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行为人通过碰瓷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行为人通过碰瓷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构成敲诈勒索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对他人的非法拘禁是能进行正当防卫的。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公民受到不法侵害的时候,可以进行正当的防卫,这是法律赋予公民对抗犯罪的一种权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涉及两个争议问题:一是王柏山的行为是否与其他被告人的行为一起构成共同犯罪?二是如果构成共同犯罪,王柏山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如何认定?对于这两个问题,存在四种意见:

   公诉方指控:被告人王柏山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且王柏山酒后滋事并纠集多人,导致一人死亡、一人伤害的严重后果,应当认定其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王柏山应对共同犯罪行为导致的一切后果承担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辩护方认为:王柏山的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理由是:王柏山与其他被告人之间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齐海洋死亡的结果和齐海涛轻伤的结果并不是王柏山追求或者放任的结果,起初王柏山是与他人发生争执后,给儿子打的电话,其犯罪对象是起初发生争执的人。而王健等人来到后被劝离的事实,已经将王柏山的召集故意和行为结果中断了,正因为存在此介入因素,齐海洋死亡结果和齐海涛轻伤结果与王柏山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不能认定其为共同犯罪。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柏山酒后滋事并纠集多人,导致本案一死、一伤严重后果,构成共同犯罪,并应承担主犯责任。在本案中,对于王柏山的儿子而言,其行为的目的就是“教训”打他父亲的人,具体“教训”谁,在行为之前是不确定的。因此,“教训”行为而产生的所有后果都应当由王柏山来承担。

   二审法院认为:王柏山虽召集其他同案犯,但根据其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不应认定其为主犯。在本案中,综合分析王柏山教唆方法(仅仅是打电话“授意”,较利诱、胁迫等方法缓和)、教唆的内容(仅教唆一次、且教唆内容简单)、教唆的对象(王军和王健均有前科),再结合案件的事实情况来看,王柏山在共同犯罪中只是起次要作用,因此,应以从犯论处。

 2008年2月,王柏山在某歌厅醉酒并与他人发生纠纷,随即给其儿子王健(有前科)打电话称自己挨打了,要求王健过来帮忙。当时王健与其弟王军(有前科)及朋友张国奇、李小新在一起,王军便提出过去看看并取来4把镰刀。4人赶到歌厅,王健持镰刀上前质问,被赵东强劝离,于是王健等4人乘出租车在附近观望。王柏山的另一个朋友齐海涛当时也在歌厅内,发现争吵后过去劝解,不料也和王柏山发生争吵厮打,王柏山被齐海涛按倒在地。此时,齐海涛的哥哥齐海洋正好赶到。王健见状持镰刀下车奔向齐海洋,王军、张国奇、李小新持镰刀奔向齐海涛。王军用镰刀砍齐海涛的头、面、肩部数刀,将其打倒在地。王军从后面照齐海洋背部猛砍一刀,李小新拿镰刀砍其鞋面一刀,后王健照其颈部猛砍一刀,致齐海洋死亡。王军将齐海涛再次打倒在地,造成其轻伤,随后,4人逃离现场。一天后,公安机关将王柏山及其他4名被告人抓获。

 2008年11月,吉林市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向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吉林中院经审理,判决王柏山有期徒刑十二年。王柏山不服,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吉林高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柏山召集王健、王军、张国奇、李小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根据王柏山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不应认定其为主犯。该院遂于2009年3月撤销一审法院对王柏山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的判决,对其改判有期徒刑五年。

   对教唆犯应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进行处罚

  第一,王柏山的行为构成教唆犯。故意唆使他人产生犯罪决意,进而根据犯罪决意实施犯罪的情况,构成教唆犯。教唆行为的对象必须是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教唆行为的方式没有限制,既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示意性的动作;教唆行为的方法也没有限制,可以是劝告、嘱托、哀求、指示、引诱、怂恿、命令、威胁、强迫、授意等方法;成立教唆犯,还必须有教唆故意。在共同犯罪中,就故意的内容而言,只要共犯人之间具有法定的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即使故意的内容不完全相同,也可成立共同犯罪。本案中,王柏山与他人发生争吵后,打电话给自己的儿子,说:“自己挨打了,你赶紧过来。”很显然,在他们之间具备意思联络,并且,根据当时的情况判断,王柏山让儿子过来的目的,不是为了喝酒吃饭,而是因为自己挨打了,所以,要教训别人。当然,其儿子心领意会,叫人拿上工具就来了。因此,王柏山具有教唆的故意,并且与正犯(即其大儿子王健)之间具有共同故意。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得出结论:被告人王柏山的行为构成教唆。在这个前提下还需要分析的一个问题是:在案件发展的过程中,由于赵东强的劝解,王健等人没有实施被教唆的行为,对这一过程应该如何认定,是不是教唆犯的中止?如果是教唆犯的中止,那么,王柏山就不应该对王健等人后面的故意伤害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第二,教唆犯中止的判定。教唆犯的中止是指教唆犯在教唆他人犯罪的过程中,自动放弃教唆并且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情形。关于教唆犯成立犯罪中止的标准,理论界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教唆人行为标准说,主张教唆人教唆行为是否中止,应以原教唆人之教唆行为是否中止为断,教唆行为中止者为教唆中止,教唆行为未中止者则不会发生中止问题;第二种观点是被教唆人之行为标准说,主张教唆人教唆行为是否中止,不以教唆人自己教唆行为为标准,而应以被教唆人之犯罪行为为标准,当教唆人有效中止被教唆人之犯罪行为时为教唆中止犯,否则不成立教唆中止犯。

   从前述案例的事实情况来看,无论依据哪种学说,都不能成立教唆犯的中止。因为教唆人王柏山主观上并没有中止犯罪的意愿,客观上没有防止结果发生的行为;而被教唆人王健也没有自动中止犯罪,只是等待犯罪对象出现再实施犯罪行为。根据对教唆犯的中止的分析可以看出,外来行为的介入——赵东强的劝解行为,并没有影响犯罪的发展过程,没有使犯罪停止下来。

 第三,对象不确定的概然性教唆犯具有可罚性。以教唆犯的教唆内容是否明确为依据,教唆犯可以分为确定性教唆和概然性教唆。刑事司法中,对确定性教唆犯的处罚是没有争议的。概然性教唆犯是指教唆犯所针对的教唆对象(被教唆的人)、所教唆的犯罪及其对象有一项或数项不确定的情况。当然,并不是所有的概然性教唆犯都具有处罚性,这里存在一个程度问题。如果教唆的内容完全不明确,当然不成立教唆犯,不具备可罚性;如果教唆内容具有相对的确定性即半概然性的教唆犯,则应当成立教唆犯,具有可罚性。这种可罚的内容相对确定的概然性教唆可以分为三种情形:一是教唆对象与所教唆的犯罪对象相对确定,但教唆的犯罪不确定,这种情形被称为罪的概然性教唆;二是教唆犯所教唆的犯罪及其犯罪对象是确定的,但教唆对象(被教唆的人)不确定,这种情形被称为教唆对象的概然性教唆犯;三是教唆对象与教唆的犯罪相对确定,但教唆的犯罪对象不确定,这种情形被称为犯罪对象的概然性教唆犯。

 在本案中,王柏山教唆的对象是相对确定的——自己的儿子;其教唆的犯罪也是相对确定的——教训打他的人(即故意伤害),唯一不确定的就是犯罪对象。王柏山在给儿子的电话中,并没有叫儿子过来具体打谁,只说自己挨打了,叫他赶紧过来。根据当时的情形,接到电话后,王柏山的儿子不会知道是谁打的王柏山。因此,对于王柏山的儿子而言,其行为的目的就是“教训”打他父亲的人,具体“教训”谁,在行为之前是不确定的。因此,本案中,王柏山的教唆行为属于犯罪对象不确定的概然性教唆犯,这种情形的概然性教唆犯具有可罚性,王柏山的行为应当受到刑罚制裁。

 第四,对教唆犯的处罚应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确定。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应该从教唆犯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入手。教唆犯的犯罪事实,主要是指教唆犯所采取的教唆方法。教唆方法比较恶劣的,对被教唆的人影响力大的,应视为主要作用,以主犯论处;教唆方法比较缓和的,对被教唆的人影响力不大的,且综合其他犯罪情节,在共同犯罪中不起主要作用的,应以从犯论处。教唆方法比较恶劣的情况有:利诱、胁迫、欺骗、刺激、嘱托等方法;教唆方法比较缓和的情况有:劝说、请求、挑拨、怂恿、授意等方法。本案中,王柏山给儿子打电话的行为属于“授意”的教唆方法,属于教唆方法比较缓和的情形;教唆犯的犯罪性质,是指教唆他人所犯之罪的性质,教唆他人所犯之罪的性质不同,对教唆犯的量刑也不同;教唆犯的犯罪情节,可以从几个方面进行考察:一是教唆的次数。一般情况下,教唆的次数越多,情节越恶劣。二是教唆的内容。有些教唆犯教唆的内容比较简单,只是触发了他人的犯意。有些教唆犯的内容比较详细、具体,甚至犯罪的一些细节以及如何逃避法律制裁也作了一些提示。三是教唆对象的情况。教唆没有犯罪思想基础的人犯罪比教唆有犯罪思想基础的人要恶劣;教唆犯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是指教唆行为在客观上所造成的实际损害结果,主要包括教唆犯对被教唆人的危害程度和教唆犯所教唆的罪的实现程度。

   虽然,在大多数情况下,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以主犯从重处罚。但是,在具体案件中,应综合分析教唆方法、教唆的内容、教唆的对象,再结合案件的事实情况来确定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进而定罪处罚。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本案中王柏山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教唆犯,属于对象不确定的概然性教唆犯,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是,根据案件事实情况来看,王柏山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以从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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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大学398法硕联考专业基础(非法学)基础参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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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全国联考考试大纲》教育部考试中心 高等教育出版社 2020年版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全国联考考试分析》教育部考试中心 高等教育出版社 2020年版

关于北京大学398法硕联考专业基础(非法学)基础重难点考点:

刑法的定义、形式和特征。

第二节 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与体现

二、刑法适用平等原则的基本内容与体现

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内容与体现

第三节 刑法的效力范围

一、刑法的效力范围的概念和种类

刑法的空间效力的概念;确立刑法空间效力范围的学理根据: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

护原则、普遍管辖原则;我国刑法关于空间效力的规定;刑法在中国领域内的效力;刑法在

刑法的生效时间;刑法的失效时间;刑法的溯及力;我国《刑法》第12条关于刑法溯

犯罪的定义,不同的定义反映出不同的犯罪观。

二、我国刑法中的犯罪定义

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的犯罪定义;“但书”的意义。

第二节 犯罪的基本特征

一、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二、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

三、犯罪是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

一、犯罪构成的概念(考|研教育网整理)

犯罪构成的概念及其内容;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联系和区别;犯罪构成的意义。

二、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

基本的犯罪构成和修正的犯罪构成;标准的犯罪构成和派生的犯罪构成。

犯罪客体的概念及其内容;犯罪客体在刑法条文中的体现;犯罪客体的意义。

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

三、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

犯罪对象的概念和内容;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和区别。

危害行为的概念与特征;危害行为的分类;不作为构成犯罪的条件;纯正不作为犯与不

危害结果的概念;广义的危害结果和狭义的危害结果;危害结果在刑法中的意义。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的概念;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的地位:因果关系对承担刑事责任的意义。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的特点:客观性、相对性、必然性、复杂性。

刑法因果关系的认定:特殊情形因果关系的认定。

五、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

犯罪主体的概念和种类。

刑事责任年龄的概念;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四分法规定;司法解释中对未成年人

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醉酒的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又聋又哑的人

或者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四、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

单位犯罪的概念、要件、处罚。

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和意义;罪过;犯罪主观方面的内容(罪过形式);犯罪主观方面与

无罪过事件:意外事件、不可抗力。

犯罪故意的概念和特征;犯罪故意的种类: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犯罪过失的概念和特征;犯罪过失的种类: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四、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

犯罪目的的概念,犯罪目的在犯罪构成中的作用;犯罪动机的概念,犯罪动机在定罪量

刑中的作用;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的关系。

五、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刑法上的认识错误的概念和种类;法律上的认识错误的概念、表现形式及评价;事实上

的认识错误的概念、分类及评价;事实上的认识错误分为:客体错误、对象错误、手段错误、

行为偏差、因果关系错误。

第四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第一节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概述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的定义;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特征;过失犯罪、间接故意犯罪不存

在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一、犯罪既遂的概念和标准

犯罪既遂的概念;犯罪既遂的判定标准。

实害犯、危险犯、行为犯的定义及其特征。

对既遂犯,按照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法定刑处罚。

一、犯罪预备的概念和特征

犯罪预备的概念;犯罪预备的三个特征;犯意表示和犯罪预备的区别。

二、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的区别

我国《刑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处罚原则。

一、犯罪未遂的概念和特征

犯罪未遂的概念;犯罪未遂的三个特征;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的区别。

实行终了的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迷信犯、愚昧犯与不能

我国《刑法》第23条第2款规定的处罚原则。

一、犯罪中止的概念和特征

犯罪中止的概念;犯罪中止的三个特征。犯罪中止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的区别。

预备阶段的中止和实行阶段的中止。

我国《刑法》第24条第2款规定的处罚原则。

第一节 共同犯罪的概念及其构成

二、共同犯罪的构成特征

共同犯罪的主体要件;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

第二节 共同犯罪的形式

一、任意共同犯罪和必要共同犯罪

二、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三、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

四、一般共同犯罪和特殊共同犯罪

第三节 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主犯的概念;主犯的种类;主犯的刑事责任。

从犯的概念;从犯的种类;从犯的刑事责任。

三、胁从犯及其刑事责任

胁从犯的概念;胁从犯的刑事责任。

四、教唆犯及其刑事责任

教唆犯的概念;教唆犯的特点及其成立条件;教唆犯的刑事责任。

五、共同犯罪与犯罪的停止形态

共同犯罪与犯罪预备、未遂;共同犯罪与犯罪中止。

第一节 一罪与数罪概述

三、法条竞合与法条竞合犯

一、实质的一罪的概念及其种类

继续犯的概念;继续犯的特征;继续犯的类型;继续犯的法律后果;继续犯的处断原则。

想象竞合犯的概念;想象竞合犯的特征;想象竞合犯的处断原则。

结果加重犯的概念;结果加重犯的特征;结果加重犯的处断原则。

一、法定的一罪的概念及其种类

结合犯的概念;结合犯的特征;结合犯的处断原则。

集合犯的概念;集合犯的特征;集合犯的处断原则。

一、处断的一罪的概念及其种类

连续犯的概念;连续犯的特征;连续犯的法律后果;连续犯的处断原则。

牵连犯的概念;牵连犯的特征;牵连犯的处断原则。

吸收犯的概念;吸收犯的特征;吸收犯的形式;吸收犯的处断原则;几个界限。

第七章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正当防卫的概念;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起因条件,时间条件,对象条件,主观条件,

特别防卫的概念;特别防卫的成立条件。

三、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防卫过当的概念;防卫过当的基本特征;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

一、紧急避险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紧急避险的概念;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起因条件、时间条件、对象条件、主观条件、

限制条件、限度条件、特别例外限制。

二、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异同

三、避险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避险过当的概念;避险过当的基本特征;避险过当的刑事责任。

第八章 刑罚的概念和种类

第一节 刑罚的概念和目的

刑罚的概念;刑罚的特征;刑罚与其他法律制裁方法的区别。

刑罚报应的观念;预防犯罪的目的。

特殊预防的概念及其主要内容;一般预防的概念及其主要内容;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的

第二节 我国刑罚的种类和体系

刑罚的种类;学理分类:生命刑,自由刑,财产刑,资格刑;刑法中的分类:主刑,附

二、我国刑罚体系的特点

管制的概念和特征,管制的执行和禁制令;拘役的概念和特征;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

的概念和特征;有期徒刑的执行;无期徒刑的概念和特征;无期徒刑的执行;死刑的概念和

特征;死刑适用及其限制性规定;死刑的执行方法。

罚金的概念,适用方式,罚金数额的确定,罚金刑的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的概念、内容,

适用范围与适用对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没收财产的概念,没收财产的适用方式,没收财产的范围,没收财产的执行;驱逐出境的概念,驱逐出境的适用对象。

关于北京大学398法硕联考专业基础(非法学)基础考研真题:

2016法律硕士(非法学)联考专业基础试题(完整版)

一、单项选择题:第1-40小题,每小题1分,共40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从刑法的形式渊源来看,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是

A狭义刑法 B 单行刑法

C附属刑法 D立法解释

2、"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刑法的这一规定体现的原则是

A 罪刑法定原则 B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C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D 刑法适用平等原则

3、甲挪用公款炒股亏损无力归还,被检察机关以贪污罪起诉,人民法院依法认定甲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人民法院 对本案罪名的变更体现了()

A规制机能 B 保护机能

C 保障机能 D威慑机能

4、下列行为可以构成犯罪的是()

A 参加传销组织 B 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

C雇佣童工清理客房 D拐卖15周岁的男孩

5、甲在丈夫的水杯中投毒 ,意图杀害丈夫,丈夫中毒后呕吐不止,甲见状不忍,将丈夫送到医院,使之得救。甲的行为属于()

A犯罪预备 B 犯罪未遂 C 犯罪中止 D犯罪既遂

6、2014年6月29日,甲持枪抢劫后 逃到外地,同年 11月8日,甲因琐事将他人殴打成重伤,对甲的抢劫犯罪()

B从2014年6月20日计算追诉时效

C因为甲逃避追查,其追诉时效不受限制

D 如果20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报请公安部核准

7、甲乙二人驾驶摩托车夺取吴某挎包,因车速快将吴某带倒,致其重伤,甲乙的行为()

A 抢夺罪 B 故意伤害罪 C抢劫罪 D 抢夺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

8、甲因涉嫌受贿被捕,在受讯间时如实供述了受贿罪刑,并举报了同监室的一名犯罪嫌疑人企图潜逃,经查证属实 ,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A甲有自首情节,对其可以从轻处罚

B 甲有立功情节,对其可以免除处罚

C 甲有坦白情节,对其可以从轻处罚

D 甲具有重大立功情节,对其应当免除处罚

9、甲明知王某是逃犯,在公安人员前来抓捕王某时,给其3000元帮其逃跑,甲的行为构成()

A 窝藏罪 B 妨害公务罪 C 包庇罪 D 私放在押人员罪

10、张某深夜 撞门进入甲家,被甲安装在保险柜上的防盗装置击中头部受轻伤,甲的行为()

A 事先防卫 B 正当防卫 C假想防卫 D 防卫过当

11、根据刑法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该处法律规定属于()

A 援引法定刑 B 绝对确定法定刑 C 相对确定法定刑 D 绝对不确定法定刑

12、甲在封闭的居民小区内醉酒驾驶,拐弯时因采取措施不当,将人行道上的工人撞成 重伤,甲的行为应认定为()

A 危险驾驶罪 B 交通肇事罪 C 故意伤害罪 D 过失致人重伤罪

13、甲将面粉制作的假冒的消炎药卖至某药店后,获利巨大,对甲的行为()

A 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B 只能以生产、销售假药罪 定罪处罚

C 只能以生产、销售假冒产品罪 定罪处罚

D应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和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责一重罪处罚

14、法官甲违背事实和法律,判决赵某的儿子无罪。事后,赵某按照和甲事前 的约定,将5万现金送给甲的妻子乙,乙打电话向甲问明 情况后收下礼金,关于甲乙的行为判断正确的是()

A 甲只构成徇私枉法罪,乙构成受贿罪

B 甲只构成徇私枉法罪,乙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C甲构成徇私枉法罪和受贿罪,乙构成受贿罪

D 甲构成徇私枉法罪,乙不构成犯罪

15、某组织采用暴力、威胁手段长期控制某地长途汽车客运业务。甲参加该组织后,按照组织的指示,将一名"不听话"的司机打成重伤,甲的行为应认定为()

A 故意伤害罪 B 参加恐怖组织罪 C 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D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故意伤害罪

16、下列选项中,应以一罪定罪处罚的是

A、运送他人偷越国境,并杀害检察人员的

B、生产伪劣产品,并以威胁方法抗拒查处

C、收买被拐卖妇女,并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的

D、走私毒品,并以暴力方法抗拒检查,情节严重的

17、下列表述中,符合我国刑法关于盗窃罪规定的是

A、在长途汽车上显露匕首窃取财物的,属于携带凶器盗窃

B、在公共场所窃取他人所穿一幅口袋内财物的,属于扒窃

C、一年之内在公共场所扒窃两次的,属于多次盗窃

D、进入宾馆客房窃取财物的,属于入户盗窃

18、质监局局长甲明知某食品加工厂违法使用食品添加剂,但未依法采取措施,致食用该厂食品的多名消费者食物中毒,社会影响恶劣。甲的行为应认定为()

C、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19、甲误将黄色燃料当硫磺,制造了"炸弹",并投掷到邻居刘某家,意图杀死刘某,但"炸弹"未能爆炸,刘家五口人安然无恙,甲的行为应认定为

A、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既遂)

B、故意杀人罪(未遂)

D、投放危险物质罪(未遂)

20、甲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因过失造成另一罪犯重伤,二年期满后,对甲应

B、减为二十年有期徒刑

D、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21、2014年3月2日,甲、乙离婚并分割了共同财产。2015年3月8日,甲发现乙在离婚时将属于夫妻共有的40万元存款转移到了乙兄的银行账户中,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该40万元存款。本案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日为

22、下列民事法律关系中,需要两个法律事实才能产生的是

23、甲为精神病人乙的监护人,甲的下列行为中,属于依法履行职责的是

A、免除丙欠乙的1万元债务

B、撤销乙患病前低价卖给丁的合同

C、用乙的存款为乙支付医疗费

D、为防止乙出门用铁链将其锁在家里

24、下列情形中,可引起诉讼时效中止的是

B、债权人起诉后又撤诉

C、债权人向公安机关报案

D、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25、下列权利中,属于身份权的是

26、下列选项中,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是

A、甲到烈士陵园缅怀先烈 B、乙开车不慎将行人撞倒

C、甲邀请朋友到自家聚餐 D、乙向同事转让一架钢琴

27、甲将母亲的骨灰葬于乙村坟地时,将自己的一堆手镯随葬。该手镯的所有权属于

A、甲母 B、甲 C、乙村 D、国家

28、甲、乙、丙三人共同设立一会计事务所,该事务所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甲、乙在办理一笔业务时,因重大过失造成客户损失10万元,该损失应由

A、甲、乙、丙承担按份责任 B、甲、乙、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C、甲、乙承担按份责任,丙承担补充责任 D、甲、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丙承担有限责任

29、甲委托乙购买某品牌新款手机并预付了购机款,乙又委托丙办理此事,但未将购机款交给丙,也未征求甲的意见。丙购得手机后交给甲,甲拒绝接受。对此,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丙系甲的指定代理人 B、乙的转委托行为有效

C、甲有权要求乙返还购机款 D、丙有权要求甲支付购机款

30、甲购得某画家创作的一幅油画。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甲获得该作品的

A、著作权 B、复制权 C、修改权 D、原件展览权

31、某高校学生甲乙在学校操场上打篮球时,乙投篮球时将甲的头部砸伤。甲的损害应由()

A甲自己承担 B乙承担全部责任 C该高校承担全部责任 D高校与乙共同承担

32、甲向乙借款5万元,以自己的汽车作为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期间,丙向甲表示愿意购买该车。根据我国物权法,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甲通知乙后即有权转让该车 B甲告知丙后即有权转让该车C甲征得乙同意后有权转让该车D甲在任何情况下均无权转让该车

A 抢夺罪 B 故意伤害罪 C抢劫罪 D 抢夺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

33、甲乙分别在山上伐木,为图方便,各自将伐下的原木从山上滚下,不料其中一根木头砸伤了山下的行人丙,且无法确定是谁推下的这根木头,丙的损害应由()

34、根据我国的侵权责任法,侵害他人财产的,如果财产损失按照市场价格计算,则市场价格的确定时间为()

D被侵权人知道损失发生时

35、甲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的法人代表为张某,公司签订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合同须经董事会决议。后张某擅自以甲公司的名义与不知情的乙公司签订了一份金额为150万元的合同。张某的代表行为()

36、甲乙婚后开了一家便利店,由乙经营。2013年6月起二人分居,同年9月乙向丙借款用于便利店的经营。2014年12月甲乙离婚。不久,丙请求乙偿还到期欠款,乙拒绝。该债务应由()

D乙承担责任,甲承担补充责任

37、甲有遗嘱,将其两幅字画留给好友乙。甲死后次日,乙表示接受遗嘱。后乙在遗产分割前死亡。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B两幅字画由乙的继承人继承

D两幅字画由乙的晚辈直系血亲继承

38、下列行为中,可引起不当得利之债的是

B乙清偿明知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

C丙倍他人收养,成年后给付生父母生活费

D丁误拿邻居的装修材料用于自己房屋的装修

根据下列案情,回答39,40题

2014年3月12日,甲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与当日办理了预告登记。合同约定乙于3月15日支付全款,双方于3月20日前办理过户登记。乙依约支付房款后,因甲出差双方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7月10日甲又将房屋卖给丙,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39、关于两份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甲乙之间的合同和甲丙之间的合同有效

B甲乙之间的合同有效,甲丙之间的合同无效

C甲乙之间的合同无效,甲丙之间的合同有效

D甲乙之间的合同有效,甲丙之间的合同待定

40、2014年8月1日,乙将甲诉之法院。此时,

A预告登记有效,但丙取得房屋所有权

B预告登记有效,但丙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

C预告登记失效,丙取得房屋所有权

D预告登记失效,但丙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

二、多项选择题:第41-5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至少有两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多选、少选或者错选均不得分。

41、下列关于刑法中法条竞合的说法,正确的有()

A法条竞合是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犯罪形态

B处理法条竞合时一般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规则

C我国刑法中法条竞合主要存在于刑法分则之中

D在竞合的数个法条中,仅选择一个适用

42、下列行为中,可以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是()

A出售假冒某画家署名的油画

B出版某出版社享有专有出版权的考试辅导书

C未经某作家许可,复制发行其创作的历史小说

D未经某音像公司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音乐唱片

43、下列选项中,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的是()

A甲发现所盗手表是仿制的,将其丢弃

B乙偷开朋友的摩托车,导致车辆丢弃

C丙为泄愤,将多辆大货车中的柴油偷偷倒掉

D丁盗某办公室盗窃时未发现现金,遂砸毁办公室的多台电脑

44、下列情形中,属于当事人认识错误的有()

A甲殴打张某时,失手打中了路人李某,致其重伤

B乙认为家长教训孩子天经地义,经常在家殴打孩子

C丙误以为前来抓捕自己的警察赵某是仇家,挥棍将其打成重伤

D丁欲开车撞死钱某,钱某被撞后倒地昏迷,丁误以为其死亡于是离去

45、甲(76周岁)因生活琐事与妻子发生争执,盛怒之下用水果刀将妻子一刀捅死,对于甲的刑事责任,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C对甲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D对甲可以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46、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实施某些行为,造成他人死亡或健康严重受损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响应的惩罚性补偿,这些行为包括( )

A生产 B、销售 C、运输 D、保管

47、下列行为中,构成侵犯商标权的有( )

A、甲销售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B、乙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

C、丙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的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

D、丁在类似商品上将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

48、下列选项中,可以认定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业主的有( )

A、基于租赁合同使用房屋的承租人

B、依法登记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

C、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

D、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已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的人

49、甲乙系夫妻,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甲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能得到法院支持的理由有( )

A、乙伪造夫妻共同债务

B、乙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C、乙隐藏夫妻共同财产

D、乙变卖夫妻共同财产

50、甲公司买通乙公司员工,获得乙公司的产品制造方法及客户名单等保密信息。其后甲公司以乙公司的名义与乙公司的客户进行交易。甲公司的行为侵犯了乙公司的( )

A、专利权 B、商业秘密 C、名称权 D、隐私权

三、简答题:第51-54小题,每小题6分,共24分。

第51题、简述结合犯的特征。

第52题、简述赌博罪的构成要件。

第53题、简述宣告死亡的条件。

第54题、简述我国专利权客体的具体类型。

四、辨析题:第55-56小题,每小题8分,共16分。要求对命题进行判断并着重阐明理由。第55题、有人认为:"没有杀人的目的,就不构成故意杀人罪。"请运用相关刑法理论和规定进行辨析。

第56题、有人认为:"物权的标的物不论辗转流入何人之手,物权人都有权追及物之所在而支配该物。"请运用相关民法理论和规定加以辨析。

五、法条分析题:第57-58小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要求符合立法原意和刑法/民法理论。

第57题、我国《刑法》29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请分析:(1)、"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如何理解?

(2)"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包括哪些情形?

(3)"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包括哪些情形?

第58题、我国《合同法》第39条第1款规定: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请分析:(1)、何为格式条款?

(2)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负有哪些法定义务?

(3)"采取合理的方式"应如何认定?

六、案例分析题:第59-60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

第59题、甲谎称邢某欠自己20万元货款未还,请乙帮忙"要帐"。乙信以为真,答应帮忙。二人遂强行劫持了邢某,驾车将其带至外地一宾馆捆绑起来,由乙看管。甲背着乙将邢某随身佩戴的手表、项链等贵重物品搜走,并两次给邢某的妻子打电话,勒索人民币20万元,称不给钱就杀人。邢某趁甲不再告诉乙,自己并不欠甲一分钱,请求乙将自己放走。乙不相信,要邢某老实点,还抽了邢某一巴掌。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甲的行为应认定为何罪?

(2)乙的行为应认定为何罪?

(3)甲、乙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第60题、2015年5月7日,A公司法定代表人甲吩咐员工乙将一台已损坏的旧电脑扔掉。乙将电脑扔到垃圾箱后,觉得与其扔了还不如修好卖掉,遂返回将电脑带回家修好。乙的朋友丙得知上述情况后,在2015年6月5日找到乙,请求乙将电脑送给自己,乙答应,并与丙约定一周后交付。丁听说乙有一台旧电脑,2015年6月8日向乙表示愿意以合理价格购买,乙当即同意。因乙在电脑中的文件尚未完全备份,故双方约定乙借用电脑三天,三天后再交付给丁。2015年6月9日,乙通知丙撤销赠与。

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A公司是否丧失了电脑的所有权?

(2)乙是否有权撤销赠与?

(3)丁是否取得了电脑的所有权?

考研不是无间道,而是开往春天的地铁,北大考研过程虽苦,但只要同学们坚定信心,坚持不懈,相信明天一定比今天幸福!加油吧!备考北大的过程中,盛世清北将是你坚强的后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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