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役军人武警家属有什么待遇哪些待遇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对军人及军人家属的优待作了下列规定:

第二十三条、对服现役的义务兵家属的优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

第二十四条、义务兵入伍前是农业户口的,他们在农村承包的责任田和分得的自留地等继续保留,入伍前是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其家属继续享受原有的劳动保险福利待遇。

第二十五条、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信,免费邮递。

第二十六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三等革命伤残军人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伤口复发所需医疗费由当地民政部门解决;因病所需医疗费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民政部门酌情给予补助。

第二十七条、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现役军人的家属以及带病回乡的复员退伍军人,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因病治疗无力支付医疗费,由当地卫生部门酌情给予减免。

第二十八条、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因战、因公致残的革命伤残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因公伤残职工相同的生活福利待遇。

第二十九条、革命伤残军人因伤残需要配制的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由民政部门审批负责解决。

第三十条、革命伤残军人乘坐国营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和国内民航客机,凭《革命伤残军人证》准予优先购票,并按规定享受票价优待。

第三十一条、优抚对象在与其他群众同等条件下,享有就业、入学、救济、贷款、分配住房的优先权。

第三十二条、家居农村的革命烈士家属符合招工条件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安排其中一人就业。

第三十三条、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弟妹,自愿参军又符合征兵条件的,在征军期间可优先批准一人入伍。

第三十四条、革命烈士子女、革命伤残军人报考中等学校、高等院校,录取的文化和身体条件应当适当放宽。

第三十五条、革命烈士子女考入公立学校的,免交学杂费并优先享受助学金或者学生贷款;入公办幼儿园、托儿所,优先接收。

第三十六条、未随军的现役军官、志愿兵的家属住房困难,家属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按本单位双职工待遇解决,家属无工作单位的,由当地房管部门统筹解决。

家居城镇的义务兵服役期间,地方安排住房时,应将他们计入家庭住房人口。

第三十七条、经军队师级以上政治机关批准随军的现役军官、志愿兵的家属,驻军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应准予落户;随军前家属有正式工作的,驻军所在地的劳动、人事部门应安排适当的工作。

第三十八条、复员军人未参加工作,因年老体弱、生活困难的,按照规定的条件,由当地民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并逐步改善他们的生活待遇。

第三十九条、享受本条例规定的抚恤和补助待遇和优抚对象,生活仍有困难的,由所在地的人民政府给予优待照顾。“

1984年5月31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五十六条对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的优待作了如下规定:“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由原征集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接收安置:

家居农村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妥善安排他们的生产和生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农村招收职工时,对他们给予适当照顾。

家居城镇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的,允许复工、复职。

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报考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在和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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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属待遇(退伍军人家属待遇如何)

在海滨城市服役第15年的L上士与配偶分居。

现行政策下,L老家属不能参加随军家属工作安置,也没有具体单位牵头协调子女入学。

像他这样的军人,一方面享受不到随军待遇,家庭成员工作经济来源不足,一定程度上给自己或家人带来了负担。

老赵,四级军士长,在部队待了15年,回家的次数屈指可数。

几年前,我结婚生了孩子。老婆想带着孩子住在驻地,但又达不到士官留在部队的条件,只好继续分开住。

“如果能适当降低士官家属留军门槛,让30岁站岗的士官投身国防,做他们的家人,那我们就更幸福了!”。

成了很多四级军士长的梦想,和部队一起酸痛的是四级军士长。与军队接轨的军官也有困难。

前几天和一个基层军官聊天,了解到一些实际情况。

他是一名基层军官,在咨询中提出了几点:

一是符合军队,家属不驻,单位不允许轮换,怎么休假;

二是入伍后没有住房保障,没有住房补贴。

同一个单位,同等条件的,还有王高级士官和康高级士官。

老王位于离他单位30多公里的地方。

老康家在外省,但离单位不到10公里。

根据现有条件,老不能享受夫妻两地分居的生活补助,而老康可以享受夫妻两地分居的生活补助。

但是,“住所”的问题是如何规定的呢?

(1)新修订的《内务条令》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请假一天以下的(离站不远,不在外住宿),士兵由连队(队、站、室、所、库)首长批准,未编入连队(队、站、室、所、库)的,由直接负责的军官批准;由该官员的顶头上司批准。

但是,翻阅资料,找不到任何权威文件对居住区做出规范统一的定义。

问几个朋友邻居的做法,没有统一的规定,有的根据距离,有的根据地域划分,有的根据距离。

以前部队常年执勤,点多面广。再加上今年的改革调整,驻地区域的界定更加复杂。

二、根据权威部门《关于执行新规定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关于“常住”问题,规定配偶长期在常住地工作或者居住的,可以安排轮流回家暂住。

三、百度给出的“住”的解释是:“住”是部队驻扎的地方,狭义上是部队营区附近的区域,广义上也可以指所在的县、市、区甚至省(市、区)。

由于每个单位住所的环境条件不同,很难用空或时间来对“住所”这一概念做出统一、科学、准确的定义。

随着高铁、飞机等交通工具和经济的快速发展,“居住”和“两地分居”的概念越来越难以界定。

根据《关于调整夫妻分居生活补助制度的通知》,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享受夫妻分居生活补助:

其中“夫妻常年在部队驻地外工作,实际上不住在同一地区”的问题,很难核实。

夫妻两地分居生活补贴作为两地分居已婚军人的福利待遇,是落实家庭工作政策的具体体现。

目前,由于士官入伍门槛高等限制,只有少数已婚士官可以享受夫妻两地分居生活补助。

现实中,我军很多士官夫妇长期两地分居,战士和家属只能承担更多的家庭责任和义务,付出更多的辛苦。

甚至出现了“同城分居夫妻”,三地甚至四地分居的问题已经不是1000块钱的士官分居费能解决的了。

随着军队人力资源改革的逐步推进,基层连队的士官比例越来越大,成为部队建设的主体。但是士官随军政策还停留在过去的人事结构背景下。

他身边很多战友和他一样,因为够不到三级军士长这个让家人留在部队的“硬杠杠”,一直处于妻儿看不到、父母照顾不了的窘境。这就是士官的困境。

据此,对随军家属的待遇有一些不成熟的想法或看法,仅供参考。如有不妥之处,请批评指正。

第一,如果:对军人的配偶、父母,每月向每人发放货币福利,标准为该军人的军龄在200元以内,此发放至其所属军人退出现役时止。

第二,如果:每月向军人子女发放货币福利,标准为100元,直至军人子女年满6周岁。

第三,如果:军人退出现役后,如果不需要国家安排工作,军属继续享受原有的货币化福利待遇。

比如一个上士服役12年退役,他的配偶和父母每个月可以领200元,他的子女每个月可以领100元。还可以再继续领取12年,达到12年的福利时福利终止。

第四,军人因公牺牲或者在战争中牺牲的,该军人的军龄不增加,其随军家属与现役军人相比继续享受原货币化待遇,每人每月领取500元至1000元的抚恤补助。

五是高原、海岛、艰苦地区的军人可以适当提高货币化福利的比例,特别是对立功受奖的军人。当然,在服役期间受到处分的,比例可以相应降低,除名或开除军籍的,取消货币化福利的发放。

军人的“后代、后路、后院”问题一直比较突出,军人家庭的问题也集中在矛盾上。

要填补两地分居军人、随军士官家属就业安置、同城分居军人福利之间的空空白。

比如士官买不起房,孩子上学费用高,军人父母赡养滞后。市场经济的本质是资源的优化配置,军人福利待遇货币化可以有效配置军队资源,有效降低福利交易成本,满足军人生活需求。

军属福利货币化是改善和优化军费存量结构的重要途径。实现军属福利待遇货币化,有利于增加军属收入的公平、公正和公开,使分配更加合理和规范。

同时,有利于量化随军家属的物质生活待遇,评估军人福利待遇的实际保障程度和水平,促进政策的正确实施。

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持士兵与地方人员收入水平的差异不变,提高解决问题的思路,保护士兵的合法权益。

但与此同时,军属货币化福利政策难以落实,实际操作中存在阻力,以及认识上的偏差。然而,当随军家属从他们的职业中受益,他们的福利与他们的努力挂钩时,随军家属的收获和期望是最实际的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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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对军人及军人家属的优待作了下列规定:

  第二十三条、对服现役的义务兵家属的优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

  第二十四条、义务兵入伍前是农业户口的,他们在农村承包的责任田和分得的自留地(山、林)等继续保留,入伍前是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其家属继续享受原有的劳动保险福利待遇。

  第二十五条、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信,免费邮递。

  第二十六条、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革命伤残军人,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三等革命伤残军人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伤口复发所需医疗费由当地民政部门解决;因病所需医疗费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民政部门酌情给予补助。

  第二十七条、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现役军人的家属以及带病回乡的复员退伍军人,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因病治疗无力支付医疗费,由当地卫生部门酌情给予减免。

  第二十八条、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因战、因公致残的革命伤残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因公(工)伤残职工相同的生活福利待遇。

  第二十九条、革命伤残军人因伤残需要配制的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由民政部门审批负责解决。

  第三十条、革命伤残军人乘坐国营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和国内民航客机,凭《革命伤残军人证》准予优先购票,并按规定享受票价优待。

  第三十一条、优抚对象在与其他群众同等条件下,享有就业、入学、救济、贷款、分配住房的优先权。

  第三十二条、家居农村的革命烈士家属符合招工条件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安排其中一人就业。

  第三十三条、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弟妹,自愿参军又符合征兵条件的,在征军期间可优先批准一人入伍。

  第三十四条、革命烈士子女、革命伤残军人报考中等学校、高等院校,录取的文化和身体条件应当适当放宽。

  第三十五条、革命烈士子女考入公立学校的,免交学杂费并优先享受助学金或者学生贷款;入公办幼儿园、托儿所,优先接收。

  第三十六条、未随军的现役军官、志愿兵的家属住房困难,家属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按本单位双职工待遇解决,家属无工作单位的,由当地房管部门统筹解决。

  家居城镇的义务兵服役期间,地方安排住房时,应将他们计入家庭住房人口。

  第三十七条、经军队师(旅)级以上政治机关批准随军的现役军官、志愿兵的家属,驻军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应准予落户;随军前家属有正式工作的,驻军所在地的劳动、人事部门应安排适当的工作。

  第三十八条、复员军人未参加工作,因年老体弱、生活困难的,按照规定的条件,由当地民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并逐步改善他们的生活待遇。

  第三十九条、享受本条例规定的抚恤和补助待遇和优抚对象,生活仍有困难的,由所在地的人民政府给予优待照顾。“

  1984年5月31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五十六条对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的优待作了如下规定:“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由原征集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接收安置:

  (一)家居农村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妥善安排他们的生产和生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农村招收职工时,对他们给予适当照顾。

  (二)家居城镇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的,允许复工、复职。

  (三)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报考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在和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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