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乡镇供销社的土地是什么性质属的性质是什么?政府部门?事业单位?

说明书:说明书是企业向消费者(用户)介绍产品性能、构造、用途及保 养、注意事项等所写的应用文。有的可附有图表并编印成宣传性小册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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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名称:品质保证部经理 隶属部门: 品质保证部

岗位编码: 直接上级: 生产副总经理

工资等级: 直接下级: qc 、qa、qm主管,质量监督

可轮换岗位: 无 分析日期:

负责公司内所有与品质相关的工作,不断降低质量成本,实现公司指标。

(一)负责公司产品品质保证

1.负责分供方材料进料质量保证

(1)负责分供方资格的认可;

(2)负责分供方的监控、优化、提升;

(3)对于提交的有关原材料问题予以解决。

(1)设定公司整体质量控制方案、分解任务;

(2)监控控制方案的实施情况及合格率变化,针对客观实际进行修正。

(1)保证出货符合客户质量要求;

(2)清楚地了解客户、行业标准,提升产品质量;

(3)针对客户反馈信息,修正控制方案,杜绝重复问题发生。

(二)负责质量体系运行控制

1.保证公司各项工作严格按照程序文件执行;

2.制订内审计划,监控内审工作,提交管理评审。

(三)培训/指导/评估下属及相关职能

(1)培训、指导产品标准和客户需求;

(2)分配工作,根据具体结果指导相应工作。

(1)评估下属工作效果;

(2)评估相关工作职能工作效果。

(四)审核审批与体系有关的各类文件

1.维护现有文件有效性;

2.发生变更时,对已更新的文件的有效性进行评估,予以审批;

3.引入外来文件时,确认外来文件的有效性、适应性。

(五)执行公司5s规范

(六)完成上级委派的其他任务

(一)产品质量符合公司业务计划要求

(二)产品出货符合客户要求标准

1.内部质量体系运行有效,通过外部(客户、第三方)审核;

2.下属工作及绩效符合公司要求。

1.所受监督:受总经理、副总经理的.监督;

2.所施监督:对本部门下属及相关职能进行监督;

3.合作关系:与其它部门经理发生联系。

1. 在材料质量控制方面与供应商发生联系;

2.在产品质量、回访方面与客户发生联系;

3.在接受常规检查和监督、咨询方面与产品认证机构、质量认证机构发生联系。

(一)对所属人员的岗位调动权;

(二)对所属人员的工作指导权;

(三)对所属人员的工作分配权;

(四)对所属人员的工作监督、考核权;

(五)对所属人员的违纪违规纠正权;

(六)对所属人员的违纪、违规事实处理权和处理申报权;

(七)资金使用的审核权;

(八)对供应商的审核权和决定权;

(九)对产品质量的最终判定权;

(十)对工艺文件的制订权、审核权、审批权。

在公司制度规定的正常班时间内工作,有时需要加班加点。

主要在办公室、车间工作,办公室略多些,在车间会接触到噪音、轻微粉尘和刺激性气味。

九、知识及教育水平要求

(三)计算机基础知识;

(一)计算机简单操作能力;

(二)内部审核员资格;

大本以上,管理或相关专业,有5年工作经验,任主管职务2年以上。

任职者需具有健康的体魄,充沛的精力;好的视力,强烈的责任心;年龄在45岁以下为宜,无特殊性别要求。

对工程的说明见招标须知前附表(以下简称“前附表”)第1栏,名称见第2栏所述。

_____(业主名称)(以下简称“业主”)已筹集到一笔以多种货币构成的资金,用于_____(工程名称)的投资费用。该投资费用的一部分将用于邀请投标合同项下的合格支付。

3.1本招标面向投标人。

3.2根据本合同所提供的全部货物和服务必须来源于合格的国家,本合同下的所有开支也仅限于这些货物和服务。

3在本款中“原产地”一词是指开采、种植、生产货物的地点以及提供服务的地点。

货物是指经过工厂制造、加工或对其零件进行实质性的重大组装而生产的,其产品在基本特征或使用目的及应用方面与其元件有实质性的区别,且得到商业上的承认。

3.4货物及服务的产地与投标人的国籍无关。

3.5为具有签订合同的资格,投标人应提供令业主满意的'证据,证明其具有本须知第3.1款中规定的资格和具有足够的资产及能力来有效地履行合同。为此所有提交的标书应包括下列资料:

(a)公司、商行、股份公司或联营体各成员的机构组成或法律地位、注册地点、主要营业地点的原始文件的副本;

(b)投标人(或联营体各方)在过去五年和现在正在进行的与本合同工程相似的经验和合同履行情况;

(c)按第四章表Ⅳ的格式提供完成合同所需的主要施工机具与设备;

(d)按第四章表Ⅴ的格式提供拟在现场或不在现场进行管理,或实施合同的主要人员资格和经历;

(e)按第四章表Ⅵ的格式提供拟定的分包金额超过投标价格10%的分包内容与分包人名单;

(f)投标人(或联营体各方)的财务状况,包括最近三年的损益表,资金平衡和审计报告,以及今后两年内的财务预测和投标人(或联营体的授权代表)给予向其开户行了解资信的授权书;

(g)有关目前涉及投标人的诉讼案的资料。

3.6两个或多个公司联合投标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a)投标书以及中标后的合同协议书应金字使所有联营体成员均受到法律约束;

(b)应推荐一家联营体成员作为主办人,且应提交一份授权证书,证明其主办人资格。

授权证书须有所有联营体成员的合法代表签署;

(C)联营体主办人授权代表为任何或全部联营体成员承担责任和接受指示。合同的整个实施(包括交付)应全部由联营体主办人负责;

(d)所有联营体成员应对按合同条件实施合同共同或分别承担责任。在(b)款的授权书中,以及在标书和协议书(如果中标的话)中应对此作相应声明;

(e)联营体成员之间签订的协议书副本应随标书提交。没有业主的批准,不得改变工作分工。

3.7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应主动按3.5款的要求更新和补充资格预审时的资料,特别是应该说明投标时(以投标截止日28日以前为限)投标人正在进行的工程细节。

3.8不允许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之间再形成新的联营体进行投标,但允许为加强其经济与技术实力吸收新的成员,并应先行获得业主的批准。这一批准必须在投标截止日期前三十五天以上提出。为此向业主提出的要求必须按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提供新增加疆成员的所有人员、技术和商务材料(按资格预审申请表1~IO填写)。

粗略的招标时间安排见前附表第三栏中的说明。

投标人应承担其标书准备与递交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管投标结果如何,业主对上述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

6.1投标人应对工程现场及其周围环境进行现场考察,以获取那些需用自己负责的有关投标准备和签署合同所需的所有资料。现场考察的费用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6.2经业主允许和事先安排,投标人及其代表方能进入考察的现场。但明确规定:投标人及其代表不得让业主在考察中负任何责任。投标人及其代表必须承担那些进入现场后,由于他们的行为所造成的人身伤害(不管是否致命)、财产损失或损坏,以及其他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损坏或费用。

用于招标目的而发售的本合同的招标文件包括下列文件及按本须知第9款发出的修改书和第17款发出的标前会议纪要。

。履约担保书及动员预付款银行保证书格式

7.2投标人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须知、条件、格式、条款、规范和图纸。

如果投标人的标书不能满足本须知的要求,责任由投标人自负。根据第26款的规定,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书将被拒绝。

7.3凡获得招标文件者。无论投标与否,均应对招标文件保密。

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应不晚于投标截止时间35天以

篇18:如何写财务情况说明书

本企业属于服务性企业,成立于。是以绿化施工为主的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重为100%。公司现有资产总额已达16万元,其中包括流动资产13.14万元,占总资产的比例为82%;固定资产2.87万元,占资产总额的比例为18%。负债总额达2万元,资产负债率为12.5%,其中流动负债2万元,占负债总额的100%,所有者权益14万元,占企业资产总额的87.5%。

1、本年主营业务收入24万元,比去年同比增长14万元,增长率140%。

2、本年管理费用15.83万元,比去年同比增长3.52万元,增长率28.6%,管理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的66%。

3、本年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1.36万元,比去年同比增长0.79万元,增长率138.6%,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占主营业务收入的5.67%。

4、本年营业利润6.8万元,比去年同比增长7.9万元;营业利润占主营业务收入的28.33%。

三、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

1、本年实现利润总额6.8万元,净利润5.1万元。

2、全年上交所得税1.7万元。

3、本年职工工资总额8.4万元,职工人数7人,职工全年平均收入1.2万元。

四、资金增减和周转情况

1、本年应收账款周转率为79%;流动资产周转率为218%;固定资产周转率为667%;总资产周转率为172%。

2、企业的发展能力指标情况: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为140%。

公司由于成立时间短,刚刚起步,虽然经营效益增长很快,但不确定因素很多,主要是应收账款增加较大,后期应积极回款;同时职工工资总额占比较高,应很好控制。

二○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如何写财务情况说明书 [篇2]

合肥宏达有限责任公司是国有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产品有:A产品、B产品和C产品。开户银行是工行合肥市大钟楼支行。企业法人代表刘伟。

一、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说明:

本公司有两个基本生产车间;一车间和二车间。一车间生产A产品,二车间生产B产品和C产品,各种产品所耗原材料均为开工时一次投入,单步骤大量生产各主要产品。本年十二月A产品完工50箱,B产品完工45箱。销售A产品100箱,B产品200箱,全年累计实现实现利润总额120.84万元。

二、利润分配及资金变动情况

我公司实现营业收入452.69万元,营业成本194.46万元,营业税金及附加为

3.56万元,销售费用为33.9万元,管理费用86.8万元,财务费用1.9 万元,资产减值损失为 15.8万元,公允价值变动损溢为2万元,投资收益为4.28万元,营业利润总额 122.50元,营业外收入为0.6万元,营业外支出为2.25万元,缴纳所得税29.10万元后净利润为91.7万元 本公司期初的.实收资本为320万元,其中国家资本224万元,D公司法人资本金96万元;期末增加资本金45万元,是C公司以固定资产对我公司的投资。年末提取盈余公积9.3万元,分配给投资者利润24.8万元,年末未分配利润65.7万元,末所有者权益为479.7万元。

三、反映企业经营情况的重要财务指标

期初总资产为590.80万元,总负债为137.77万元,资产负债率为23 %;期末企业总资产为792.1万元,总负债为317.6万元,资产负债率为40%。资产负债比率较期初有较大的提高,表明企业长期偿债能力有所下降,但企业利用债权人提供资金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能力有了较大的提高。

期初企业流动资产360.00万元,流动负债57.77万元,流动比率为6.2,期末流动资产432.6 万元,流动负债137万元,流动比率为 3.1 。我厂流动比率较高,短期偿债能力较强,但是企业持有的闲置现金数额较大,从而影响企业资金的有效利用,降低了企业的盈利能力。

3、应收帐款周转率指标

本期企业营业收入为452.69万元,应收帐款平均余额 35.62万元,周转率为12.7次。本企业应收帐款周转率较好,我公司的应收账款的运营效率尚可。

本期企业销货成本194.4万元,平均存货153.6万元,存货周转率1.3次。我企业的存货

周转率不是很高,与行业水平有一定差距,说明存货资产的营运能力较低。

我厂该年度利润总额为122.2万元,营业收入为456.29万元,营业收入利润率是27 %。该指标越高,反映企业销售收益水平越高,获利能力越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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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位说明书主要包括两个部分:一是职位描述,主要对职位的工作内容进行概括,包括职位设置的目的、基本职责、组织图、业绩标准、工作权限等内容;二是职位的任职资格要求,主要对任职人员的标准和规范进行概括,包括该职位的行为标准,胜任职位所需的'知识、技能、能力、个性特征以及对人员的培训需求等内容。

职位说明书的一般是下面的有机组成部分构成的:

一、职位名称。例如,拿人力资源部门的经理来说,以下简称HRM。职位名称应该写为经理。

二、部门名称。HRM的部门名称应该写为人力资源部。

三、任职人。要写上任职人的名字。并要有任职人签字的地方,以示有效性。

四、直接主管。HRM的直接主管应该写为分管副总经理,

要提供直接主管签字的地方,以示有效性。

五、任职时间。任职时间也就是生效时间,一般也就是与劳动合同的时间一致。

六、任职条件。包括学历要求,工作经验要求,特殊技能等等。如HRM的特殊技能是指掌握现代人力资源管理运作模式,熟悉国内人力资源管理政策法规及人才市场动态等等。

七、下属人数。指的是部门内所管辖的人数。

八、沟通关系。一般分为外部与内部两个层面。如HRM的内部沟通有分管副总经理,部门经理与员工。外部沟通有上级主管部门,所在城市人事劳动部门,各主要媒体或招聘网站,各主要培训机构,应聘人员或同行,相关行业协会。

九、职位设置的目的。如HRM的职位目的为:根据公司战略发展需求,设计运用人力资源管理模式和相关激励政策,激发员工潜力,开发人才,实现人力资源开发在行业内具有市场领先者的目标。

十、行政权限。指的是在公司所拥有的财务权限和行政审批权限等。

十一、工作内容和职责。这是职位说明书重之又重的地方,所耗费的笔墨也最多。包括了职责范围与负责程度,衡量标准等。如HRM的职责包括这几方面:组织体系与制度;培训;人事考核与绩效评估;招聘;薪酬激励政策;职位管理,部门管理与建设等等。

十二、能力要求与个性倾向与特征等。属于个性化的东西,应该算是职位的修正要求吧。

十三、职业生涯发展规划。包括职位关系与理论支持。职位关系又分为直接晋升的职位,相关转换的职位,升迁至此的职位。理论支持是指学习和培训所达到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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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资产管理规定,以及全国供销社社有资产管理规定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国家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事业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行政事业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 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四条 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的使用、处置、评估、统计报告和监督;向同级财政通报情况等。第五条 国家对行政事业资产的管理,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政府专司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机构。中央和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本级政府管辖的行政事业资产施行综合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 合同财政部门制定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 负责组织行政事业资产的产权登记,清查统计,资产评估,纠纷调处;并会同财政部门对产权变动、资产处置进行审批。

(四) 会同财政部门对用于经营性资产的审批和保值增值的考核监管工作;

(五)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和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工作。

第七条 各主管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统一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

(二)负责制定本部门的资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负责组织本部门的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负责规定权限范围内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的审批;

(五)负责本部门用于经营性资产的审核和实现保值增值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统一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实施具体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 根据上级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

(二) 负责资产的帐、卡管理;

(三) 负责本单位的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 负责办理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报、批手续;

(五) 负责资产的合理配置,参与设备采购、验收入库、维修保养和基建竣工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

(六) 负责对本单位拟开办的经营项目论证,履行资产投入的申报手续, 并对投入经营的资产实施投资者的监督管理;

(七) 向主管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九条 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对行政事业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法律行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发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是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占用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的法律凭证。

第十条 凡占有、使用国家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不论其是否纳入预算管理,以及实行何种预算管理形式,都必须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的主管机关是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各级国家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必要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委托主管部门进行登记。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分为设立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撤销产权登记。

新设立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在正式成立后三十日内,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委托的主管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行政事业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地址、单位负责人发生变化,以及国有资产总额超过一定比例,应在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批准后三十日内,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委托的主管部门申报,办理变动产权登记或撤销产权登记手续。

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制度,每年进行一次。行政事业单位要在认真查清年末资产存量的基础上填制年检登记证。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为:

第十四条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将本级的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情况定期报告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并抄报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五条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不按规定要求填报产权登记的行政事业单位,可建议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对其停拨或缓拨有关经费。

第十六条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妥善保管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表,并建立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档案,了解和掌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存量增减变动情况。

第四章 资 产 使 用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要认真做好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有关部门和个人。

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要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帐帐相符、帐卡相符、帐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要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对于长期闲置不用的资产,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协商后有权调剂处置。拒绝调剂处置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建议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对其缓拨或停拨有关经费。

第五章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

第二十条 非经营性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国家行政任务和开展业务活动所占有、使用的资产。经营性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保证完成本单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

第二十一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主要方式有:

(一) 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兴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二) 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

(三) 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注册资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兴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

(四) 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

(五)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经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二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要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进行评估,核定其价值量,作为国家投入的资本金,并以此作为占有、使用该部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考核基础。

行政事业单位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需要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核实,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一次性转作经营的资产,其价值量数额较大的,须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用非经营性资产兴办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须持有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出资单位的财务报表、资产评估确认证书或主管部门出具的资产证明,到同级国有资产部门输产权登记手续。主客部门在出具资产证明时,不得出具伪证。凡出具伪证的,一经查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即收回产权登记表,取消其产权登记资格,并通知工商管理部门,证明其资信无效。

第二十四条 对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应坚持有偿使用原则,以其实际占用的国有资产总额为基数,征收一定比例的国有资产占用费。征收的占用费,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对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其资产的国家所有性质不变,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不得用国有资产开办集体性质的企业。

第二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营性企业,按照《国有企业财产监管条例》实施监管。

第六章 资产处置和产权纠纷的调处

第二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资产(包括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应向主管部门或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并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置。

(一) 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的处置,在规定标准以上的(具体规定标准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财政部或授权的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财政部审批;规定标准以下的审批权限由主客部门决定。

(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固定资产处置的审批友限。

第二十八条 对在规定标准以上的资产转让必须进行评估。

第二十九条 行政事业资产的处置收属国家所有,并按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级管辖范围内行政事业单位所发生的产权纠纷的调处工作。调处工作按国家有资产管理局制定的有关产权纠纷调处办法执行。

第七章 资产的报告制度

第三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占用的资产要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报表格式及内容定期作出报告。实行国有资产直接管理的,直接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实行委托管理的,向主管部门报告,由主管部门汇总后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在报送报表时,应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同时国有资产变动、使用和结存情况作出文字分析说明。

第三十三条 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编制汇总报表及分析说明,向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并同时抄报同级财政部门作为编制下年度财政预算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四条 国家国有资管理局负责编制和汇总全国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表,并同时抄送财政部作为安排下年芳财政预处算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五条 行政事业资产的统计报表格式和报告要求,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 行政事业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管理部门、资产使用单位及工作人员,都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依法维护其安全、完整。

第三十七条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政府责令改正,并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主管机关或所在单位追究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其职责、对资产造成严重流失或损失浪费不反映、不提出建议,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二)在产权管理工作中,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办事,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八条 主管部门在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有权责其改正,并建议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其职责要求,放松资产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不按规定权限,擅自批准产权变动的;

(三)地所管辖的资产造成流失不反映、不报告、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第三十九条 行政事业资产的占有、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由上级机关或所在单位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其职责要求,资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流失的;

(二)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三)擅自转让、处置资产和用于经营投资的;

(四)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对用于经营投资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履行投资者权益、收缴资产收益的。

第四十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造成资产大量流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党派和社会团体。

第四十二条 集体性质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可比照本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三条 境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以及经国家批准的某些特定的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的管理办法,由解放军总后勤部和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依照本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中央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财政部备案。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有资产管理局负责具体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固定资产包括本单位的房屋建筑物,生产的辅助器设备、交通工具、办公设备等,对以上资产财务管理规定如下:

1、财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及明细账、卡。

2、固定资产实行归口确定专人配合管理人员进行管理。生产用工具材料、设备,由生产部门负责购入。维修,使用管理:交通工具,办公用设备由办公室专人负责购入维修,使用管理,并制定使用管理规定,不得擅自报废,更不能自行外借和变卖。

3、严格固定资产购入、领用、报废手续,购置和领用固定资产必须提前向主管领导提出申请,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由相关部门负责购置和领用,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固定资产的报变,须使用部门提出申请,上报主管领导批复后,办理报废相关手续。

4、为了保护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善,各部门必须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清查、盘点,以掌握固定资产的实有数量,查明有无丢失、毁损或未划入帐的固定资产,保证帐实帐符。

5、固定资产每年至少清查一次,遇下列情况,应当对有关固定资产进行全部和部分的临时清查:直接经营管理固定资产的人调动工作;因机构、业务变动办理财产交接;固定资产发生非损失事故;单位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进行的临时抽查。

6、对固定资产清查以后,根据清查的结果,填制固定资产清查单,清查经审核无误后,由管理清查人员和经管财产的人员共同盖章,资产清查单由管理部门留存一份,送交财务部门一份,对清查出的固定资产短缺和留余,报主管领导审批后,由财务部门,按管会计制度的规定,做账务调整,使帐薄记录与实际盘存的资料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第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是1995年2月15日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联合下发的文件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国家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事业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行政事业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 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四条 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的使用、处置、评估、统计报告和监督;向同级财政通报情况等。

第五条 国家对行政事业资产的管理,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政府专司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机构。中央和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本级政府管辖的行政事业资产施行综合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会同财政部门制定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负责组织行政事业资产的产权登记,清查统计,资产评估,纠纷调处;并会同财政部门对产权变动、资产处置进行审批。

(四)会同财政部门对用于经营性资产的审批和保值增值的考核监管工作;

(五)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和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工作。

第七条 各主管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统一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

(二)负责制定本部门的资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负责组织本部门的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负责规定权限范围内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的审批;

(五)负责本部门用于经营性资产的审核和实现保值增值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统一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实施具体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上级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

(二)负责资产的帐、卡管理;

(三)负责本单位的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负责办理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报、批手续;

(五)负责资产的合理配置,参与设备采购、验收入库、维修保养和基建竣工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

(六)负责对本单位拟开办的经营项目论证,履行资产投入的申报手续,并对投入经营的资产实施投资者的监督管理;

(七)向主管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九条 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对行政事业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行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发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是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占用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的法律凭证。

第十条 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不论其是否纳入预算管理,以及实行何种预算管理形式,都必须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的主管机关是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必要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委托主管部门进行登记。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分为设立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撤销产权登记。

新设立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在正式成立后三十日内,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委托的主管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行政事业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地址、单位负责人发生变化,以及国有资产总额超过一定比例,应在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批准后三十日内,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委托的主管部门申报、办理变动产权登记或撤销产权登记手续。

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制度,每年进行一次。行政事业单位要在认真查清年末资产存量的基础上填制年检登记证。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为:

第十四条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将本级的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情况定期报告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并抄报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五条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不按规定要求填报产权登记的行政事业单位,可建议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对其停拨或缓拨有关经费。

第十六条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妥善保管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表,并建立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档案,了解和掌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存量增减变动情况。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要认真做好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有关部门和个人。

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要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帐帐相符、帐卡相符、帐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要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对于长期闲置不用的资产,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协商后有权调剂处置。拒绝调剂处置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建议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对其缓拨或停拨有关经费。

第五章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

第二十条 非经营性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国家行政任务和开展业务活动所占有、使用的资产。经营性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保证完成本单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

第二十一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主要方式有:

(一)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兴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二)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

(三)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注册资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兴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

(四)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

(五)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经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要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进行评估,核定其价值量,作为国家投入的资本金,并以此作为占有、使用该部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考核基础。

行政事业单位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需要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核实,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一次性转作经营的资产,其价值量数额较大的,须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用非经营性资产兴办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须持有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出资单位的财务报表、资产评估确认证书或主管部门出具的资产证明,到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主管部门在出具资产证明时,不得出具伪证。凡出具伪证的,一经查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即收回产权登记表,取消其产权登记资格,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证明其资信无效。

第二十四条 对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应坚持有偿使用原则,以其实际占用的国有资产总额为基数,征收一定比例的国有资产占用费。征收的占用费,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对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其资产的国家所有性质不变,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不得用国有资产开办集体性质的企业。

第二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营性企业,按照《国有企业财产监管条例》实施监管。

第六章 资产处置和产权纠纷的调处

第二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资产(包括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应向主管部门或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并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置。

(一)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的处置,在规定标准以上的(具体规定标准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财政部或授权的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财政部审批;规定标准以下的审批权限由主管部门决定。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固定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

第二十八条 对在规定标准以上的资产转让必须进行评估。

第二十九条 行政事业资产的处置收入属国家所有,并按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级管辖范围内行政事业单位所发生的产权纠纷的调处工作。调处工作按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制定的有关产权纠纷调处办法执行。

第七章 资产的报告制度

第三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所占用的资产要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报表格式及内容定期作出报告。实行国有资产直接管理的,直接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实行委托管理的,向主管部门报告,由主管部门汇总后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在报送报表时,应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同时对国有资产变动、使用和结存情况作出文字分析说明。

第三十三条 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编制汇总报表及分析说明,向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并同时抄报同级财政部门作为编制下年度财政预算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四条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编制和汇总全国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表,并同时抄送财政部作为安排下年度财政预算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五条 行政事业资产的统计报表格式和报告要求,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 行政事业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管理部门、资产使用单位及工作人员,都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依法维护其安全、完整。

第三十七条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政府责令改正,并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主管机关或所在单位追究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其职责、对资产造成严重流失或损失浪费不反映、不提出建议,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二)在产权管理工作中,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办事,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八条 主管部门在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责其改正,并建议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其职责要求,放松资产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不按规定权限,擅自批准产权变动的;

(三)对所管辖的资产造成流失不反映、不报告、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第三十九条 行政事业资产的占有、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由上级机关或所在单位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其职责要求,资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流失的;

(二)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三)擅自转让、处置资产和用于经营投资的;

(四)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对用于经营投资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履行投资者权益、收缴资产收益的。

第四十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造成资产大量流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党派和社会团体。

第四十二条 集体性质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可比照本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三条 境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以及经国家批准的某些特定的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的管理办法,由解放军总后勤部和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依照本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中央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财政部备案。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具体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保证国有资产合理、有效使用,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行政事业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行政事业资产分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事业单位是指在国家行政和事业编制内的所有单位。

本省所有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规定。但实行企业化管理、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法人登记的事业单位除外。第四条 行政事业资产的管理,坚持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第五条 县级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政府分级监督管理的原则,对同级政府管辖的行政事业资产实施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会同财政部门制定行政事业资产的管理制度和措施;

(二)对行政事业资产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依法办理产权登记,进行产权界定,调处产权纠纷,组织资产清查和闲置资产调剂,审批资产评估立项并办理确认手续,负责资产统计分析;

(四)会同财政部门对产权变动、资产处置进行审批;对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进行审批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五)依法查处违反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第二章 行政事业资产的使用管理第六条 各主管部门管理国有资产的机构或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职责,统一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行政事业资产实施监督管理。根据本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的资产管理办法;负责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审批规定权限范围内资产产权变动、处置事项;负责用于经营性资产的审核和实现保值增值的监督管理工作;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工作。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管理国有资产的机构和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职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建立健全资产购置、使用、维修、保管制度;建立资产帐卡,按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限,报送资产报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产权登记。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实行价值形态与实物形态的管理。财务机构应在固定资产总帐科目下,按资产分类设置分类帐户进行金额核算;资产管理机构或专管人员应按资产类别、品种、规格、型号设置明细分类帐户及使用卡片,在进行价值形态管理的同时,做好实物形态的管理,做到物尽其用,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国家行政任务和开展业务活动所占有、使用的行政事业资产是非经营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即行政事业单位在保证完成本单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

行政事业单位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必须报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并应依法予以评估,核定其价值量,按照有偿使用的原则,以其实际占用的国有资产总额为基数,上缴一定比例的国有资产占用费。

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具体管理措施,由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其资产的国家所有性质不变,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不得用国有资产开办集体性质的企业。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进行抵押、担保。第三章 行政事业资产的监督管理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必须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是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的法律凭证。

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包括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房屋、机动车辆以及其他限额以上的资产,占有单位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其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处置限额以下的资产,由占有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其主管部门审批,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具体限额由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

国有资产经批准处置后,方可调整相关帐目。

第一条 为规范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地方各级党的机关、政府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核销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转让、有偿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

第四条地方财政部门是地方政府负责资产处置工作的职能部门,承担制度建设、处置审批及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

地方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将资产处置工作交由有关单位完成。有关单位应当完成所交给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向财政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的完成情况。 [1-2]?

第五条 资产处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三)公开、公平、公正;

(四)与资产配置、使用相结合。

第六条 地方行政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

(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三)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四)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转移的资产;

(五)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六)已超过使用年限无需继续使用的资产;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需处置资产应当产权清晰,权属关系不明或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需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

第八条 资产处置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履行审批手续的,不得处置。

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是编制资产配置预算的重要依据。

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和处置交易凭证,是单位进行相关资产和会计账务处理、相关部门办理资产产权变更和登记手续的依据。

第九条 地方行政单位应当充分利用信息化等管理手段,及时准确反映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和处置收入情况。

第十条 地方财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建立集中处置管理制度,对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进行统一处置。

对地方行政单位重要事项及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而临时购置的资产,实行统一处置。

第十一条 地方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完善处置流程,规范处置行为。

第十二条 地方行政单位通过无偿转让和置换取得的资产,应当符合资产配置标准,与其工作职责和人员编制情况相符。

通过无偿转让和置换取得办公用房的,应当执行新建办公用房各项标准,不得以未使用政府预算建设资金、资产整合等名义规避审批。

第十三条 涉密资产处置应当符合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 [1-2]?

第十四条 无偿转让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的方式转移资产产权的处置行为。

第十五条 地方行政单位申请无偿转让资产,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资产清单、权属证明和价值凭证;

(二)接收单位同类资产存量情况;

(三)因单位划转撤并而移交资产的,需提供划转撤并批文以及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清查等相关报告;

第十六条 地方行政单位原则上不得向下级政府有关单位配发或调拨资产,确因工作需要配发或调拨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资产购置经费渠道合法合规,无下级财政配套资金的要求;

(二)下级单位接收资产符合配备标准和相关编制要求;

(三)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意。

向下级政府有关单位配发或调拨资产,应同时告知接受单位同级财政部门。 [1-2]?

第四章 有偿转让和置换

第十七条 有偿转让是指转移资产产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处置行为。

第十八条 置换是指行政单位与其他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第十九条 资产有偿转让或置换,应当经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

第二十条 有偿转让原则上应当以拍卖、公开招标等方式处置。不适合拍卖、公开招标或经公开征集只有一个意向受让方的,经批准,可以以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处置。

采取拍卖和公开招标方式有偿转让资产的,应当将资产处置公告刊登在公开媒介,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涉及房屋征收的资产置换,应当确保单位工作正常开展,征收补偿应当达到国家或当地政府规定的补偿标准。

第二十二条 地方行政单位申请有偿转让或置换资产,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资产清单、权属证明、价值凭证、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及单位同类资产情况;

(二)拟采用协议转让方式处置的,应提供转让意向书;

(三)拟采用置换方式处置的,应提供当地政府或部门的会议纪要、置换意向书;

(四)其他相关材料。 [1-2]?

第二十三条 报废是指对达到使用年限,经技术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处置行为。

国家或行业对资产报废有技术要求的,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技术鉴定。

第二十四条 达到国家和地方更新标准,但仍可以继续使用的资产,不得报废。

第二十五条 车辆、电器电子产品、危险品报废处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报损是指对发生呆账或非正常损失的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处置行为。资产报损分为货币性资产报损和非货币性资产报损。

第二十七条 资产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报损:

(一)债务人已依法破产或者死亡(含依法宣告死亡)的,根据法律规定其清算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二)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损失的;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报损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资产报损前,应当通过公告、诉讼等方式向债务人、担保人或责任人追索。

地方行政单位应当对报损的资产备查登记,实行“账销案存”的方式管理,对已批准核销的资产损失,单位仍有追偿的权利和义务,对“账销案存”资产清理和追索收回的资产,应当及时入账,货币性资产上缴国库。

第二十九条 地方行政单位申请报废、报损,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资产清单、价值凭证和权属证明;

(二)因技术原因报废的,应当提供相关技术鉴定;

(三)债务人已依法破产的,应当提供人民法院裁定书及财产清算报告;

(四)债务人死亡(宣告死亡)的,应当提供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查的法律文书;

(五)涉及诉讼的,应当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裁定书等;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应当提供相关案件证明材料、责任认定报告和赔偿情况;

(七)其他相关材料。 [1-2]?

第三十条 资产处置收入包括有偿转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征收补偿收入、保险理赔收入以及处置资产取得的其他收入。

有偿转让收入包含出售收入和出让收入。

第三十一条 资产处置收入应当纳入公共预算管理,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上缴国库。

第三十二条 资产处置收入上缴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科目。 [1-2]?

第三十三条 资产处置监督工作应当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三十四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外,地方行政单位应当实行资产处置内部公示制度。

第三十五条 资产处置过程中,存在下列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一)未经批准擅自处置的;

(二)在处置过程中弄虚作假,人为造成资产损失的;

(三)对已获准处置资产不进行处置,继续留用的;

(四)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资产处置收入的;

(五)其他违法、违规的资产处置行为。 [1-2]?

第三十六条 列为行政编制并接受财政拨款的社会团体依照本办法执行。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执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地方行政单位在建工程、罚没资产处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地方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及上级财政部门有关资产处置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地区和本级行政单位资产处置管理制度,并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备案。

国有资产是属于国家所有的一切财产和财产权利的总称,在使用上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苏财规[2010]2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各行政单位(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及工商联机关)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省级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省级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是指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自用、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等行为,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履行国家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四条 省财政厅是省级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省级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的审批及日常监督管理。

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照规定权限负责省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工作,对省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等事项进行审批。

各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负责审核审批本部门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督促本部门所属单位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使用的管理情况。

各省级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并对相关资产实行专项管理。

第五条 省级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担保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国家所有;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七条 省级单位应当及时将资产占有、使用情况及增减变动信息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并按要求定期向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报送资产统计报告。

第八条 省级单位要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绩效管理的方式方法,真实反映和解析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运营效果,提高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使用效率和效益。

第九条 省级单位应加强对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依法保护,合理运用,并结合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十条 自用资产管理是指省级单位国有资产购置、资产入库登记、资产领用交回、资产清查盘点、资产处置、资产共享共用等行为。

第十一条 资产购置。省级单位应按照批准的资产购置预算办理资产购置事项,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依法实施政府采购。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申购、审批、合同订立、验收、付款等流程购置资产,不得超标准、超预算购置。

第十二条 资产入库登记。省级单位对通过购置、置换、接受捐赠、无偿划拨等方式获得的资产,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应严把数量、质量关,验收合格并办理登记入库手续后,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卡片登记,建立资产实物明细账,单位财务管理部门应根据资产的相关凭证或文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自建资产应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竣工验收以及按相关规定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

第十三条 资产领用交回。省级单位应在资产实物明细账中,全面动态反映本单位资产的领用、交回、占用情况。资产领用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明确使用保管人,资产出库应及时进行账务处理。使用人员离职、调动、退休时,所用资产必须按规定交回,并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及时变更卡片信息。

第十四条 资产清查盘点。省级单位应定期对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盘点(至少每年一次),单位资产管理部门要与财务部门定期进行账目核对,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对盘盈、盘亏和毁损的资产,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报请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资产处置。省级单位资产需要处置时,应执行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有关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资产共享共用。省财政厅、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各主管部门要创新工作方法,按照公平、节俭、高效的原则,采取有效的激励机制,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平台,提高资产利用效率,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  出租出借管理

第十七条 资产出租是指省级单位在保证履行行政职能和完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经批准以有偿方式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让渡给公民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的行为。

资产出借是指省级单位在保证履行行政职能和完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经批准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无偿让渡给其他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行为。

第十八条 省级单位的国有资产不得以无偿方式出借给公民个人、行政事业单位之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行政事业单位之间因工作需要确需无偿占用对方资产的,应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报批。

省级单位的货币资金不得用于出借。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省级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审批权限如下:

(一)省级行政单位(不含省垂直管理部门、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本级)和实行一级预算管理的省级事业单位由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并于批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文件报省财政厅备案。

(二)非一级预算管理的省级事业单位、省垂直管理部门(不含省本级)资产单项或批量价值在300万元以下的,由主管部门审批,并于批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文件报省财政厅备案。

(三)非一级预算管理的省级事业单位、省垂直管理部门资产单项或批量价值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省垂直管理部门本级、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本级资产出租、出借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二十条 省级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在严格论证的基础上提出申请,附相关材料,报主管部门审核或者审批。主管部门应对省级单位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决策过程的合规性进行审查,按规定权限报省财政厅或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

第二十一条 省级单位申请办理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的,应提交如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一)单位拟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书面申请;

(二)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可行性论证报告;

(三)单位同意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内部决议或会议纪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拟出租、出借资产的价值证明及权属证明,如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第二十二条 省级单位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出借:

(一)已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三)权属不清或产权有争议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二十三条 省级单位资产出租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委托经省财政厅确认的有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实行公开招租,因特殊情况无法公开招租的,须说明理由,报经有权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以其他方式出租。

通过非公开方式招租的,租金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平均价格,其中房产的租金价格应参照同类地区同类房产的出租价格确定,如无法提供的,必须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第二十四条 省级单位资产出租必须签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合同,合同文本格式由省财政厅统一制定,房产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其他资产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第二十五条 省级单位将房产、车辆等国有资产承包给他人经营获取收益的,视同租赁行为,应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六条 在本办法施行前,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已出租出借的,按合同协议继续履行,各单位应当将原出租、出借合同于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审批权限报备。合同协议到期,如需续租、续借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对外投资是指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确保履行职责,完成事业目标、任务的前提下,根据事业发展规划和业务拓展需要,以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注册登记独立核算企业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单项或批量价值在300万元以下的,由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并于批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文件报省财政厅备案。单项或批量价值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应在科学论证、公开决策的基础上提出对外投资申请,附相关材料,报主管部门审核或者审批。主管部门应对所属事业单位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决策过程的合规性、拟投资项目资金来源的合法性等进行审查,并报省财政厅审批或者备案。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效益情况是主管部门审核新增对外投资事项的参考依据。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资产负债率过高的省级事业单位的对外投资行为。

第三十条 事业单位申请办理对外投资或在原股份上增资扩股的,应提交如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一)单位拟办理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的书面申请;

(二)对外投资可行性论证报告;

(三)事业单位同意对外投资的内部决议或会议纪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拟对外投资的资产价值证明及权属证明,如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五)拟创办经济实体的章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下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六)投资双方签订的合作意向书、协议草案或合同草案;

(七)控股或参股公司增资扩股董事会决议;

(八)本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拟合作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登记证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九)省级事业单位上年度财务报表;

(十)经中介机构审计的拟合作方上年财务报表;

(十一)其他有关材料。

第三十一条 事业单位不得从事以下对外投资事项:

(一)买卖期货、股票(不含股权转让行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购买各种企业债券、各类投资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产品或进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凡利用国外贷款的,在贷款债务没有清偿以前,利用该贷款形成的资产对外投资;

(四)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三十二条 事业单位转让(减持)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按照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事业单位经批准利用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的,应聘请经省财政厅确认的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拟投资资产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事项按规定履行备案或核准手续。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应严格控制货币性资金对外投资。不得利用财政拨款对外投资。

第三十五条 事业单位按照公开、公正、合理、有序的原则,规范无形资产的投资行为,杜绝无形资产投资过程中的流失和违规现象。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进行境外投资的,应遵循国家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外汇管理等相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三十七条 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要加强风险控制,对投资资产的经营和收益分配应进行严格考核和监督检查,承担对投入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的监督责任,发现可能出现资产损失的,要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控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十八条 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兴办经济实体或对外投资。

第三十九条 对外担保是指事业单位向境内外机构或境内外资金融机构承诺,一旦债务人不能按约偿还债务时,将代为履行偿还义务的行为。

第四十条 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担保。确需对外担保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在严格论证的基础上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在对单位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决策过程的合规性等进行审查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四十一条 事业单位申请办理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的,应提交如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一)事业单位对外担保事项的书面申请;

(二)事业单位同意对外担保的内部决议或会议纪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三)拟对外担保资产的价值凭证及权属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专利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拟担保对象法人证书复印件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五)担保单位上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六)被担保单位上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其他产权共有人同意担保的证明)。

第四十二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不得以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等国有资产对外担保。

第四十三条 行政单位不得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担保,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 省财政厅、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各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省级单位国有资产使用行为的日常监督和定期的专项检查。

第四十五条 各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在国有资产使用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规定权限申报,擅自对规定限额以上的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出租、出借;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出租、出借事项予以审批;

(三)串通作弊,暗箱操作,违规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出租、出借;

(四)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单位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 省级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事业单位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所投资全资企业和控股企业的监督管理,依法履行出资人的职能。

第四十八条 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省级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和会计制度的省级事业单位,其国有资产使用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省级各主管部门、单位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部门、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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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部分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概况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是全国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由国务院领导。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设立理事会、监事会,实行理事会主任负责制。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国办发〔1995〕39号)的规定,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研究制订全国供销合作社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指导全国供销合作社的发展和改革;

  2.按照政府授权对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农副产品经营进行组织、协调、管理;

  3.维护各级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

  4.协调同有关部门的关系,指导全国供销合作社的业务活动,促进城乡物资交流;

  5.宣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农村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

  6.代表中国合作社参与国际合作社联盟的各项活动;

  7.承办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纳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部门决算编报范围的预算单位共17家,包括供销合作总社本级和16家直属事业单位,其中供销合作总社本级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本级

  北京商业管理干部学院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北京商业机械研究所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天津再生资源研究所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南京野生植物综合利用研究院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济南果品研究院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杭州茶叶研究院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郑州棉麻工程技术设计研究所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西安生漆涂料研究所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昆明食用菌研究所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声像中心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信息中心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商印中心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科技推广中心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机关服务中心

  第二部分2015年度部门决算报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八、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第三部分2015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2015年度收入支出总体情况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供销合作总社)部门2015年度公共预算总收入119,586.91万元,其中本年收入93,626.55万元;公共预算总支出119,586.91万元,其中本年支出117,651.13万元。

  二、2015年度收入情况说明

  2015年供销合作总社部门决算收入93,626.55万元,比2014年决算收入96,591.18万元减少2,964.63万元,降低3.07%。其中:财政拨款收入75,657.60万元,占总收入的80.81%;事业收入8,492.76万元,占总收入的9.07%;经营收入6,418.71万元,占总收入的6.86%;附属单位上缴收入20万元,占总收入的0.02%;其他收入3,037.48万元,占总收入的3.24%。

  (一)财政拨款收入75,657.60万元,为供销合作总社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当年从中央财政取得的资金。较2014年决算收入减少3,412.96万元,降低4.32%。主要是化肥淡季商业储备贴息项目由于协议储备期变短等原因导致财政拨款减少。

  (二)事业收入8,492.76万元,为供销合作总社所属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较2014年决算收入增加722.98万元,增长9.31%。主要是部分所属事业单位专业业务活动收入增加。

  (三)经营收入6,418.71万元,为供销合作总社所属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较2014年决算收入减少367.98万元,降低5.42%。主要是部分所属事业单位经营活动收入减少。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20万元,为供销合作总社所属事业单位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较2014年决算收入减少303.40万元,降低93.82%。主要是与事业单位的附属独立核算单位结算延迟,上缴收入相应减少。

  (五)其他收入3,037.48万元,为供销合作总社所属事业单位在上述收入之外取得的收入,如固定资产出租收入、利息收入、非本级财政拨款等。较2014年决算收入增加396.73万元,增长15.02%。主要是部分所属事业单位非本级财政拨款收入增加。

  另外,2015年供销合作总社部门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76.12万元,是所属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按规定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弥补当年收支缺口的资金;2014年末结转和结余资金25,884.23万元,是以前年度支出预算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三、2015年度支出情况说明

  2015年供销合作总社部门决算支出117,651.13万元,比2014年决算支出70,326.11万元,增加47,325.02万元,增长67.29%。其中基本支出23,996.95万元,占总支出的20.40%;项目支出87,064.02万元,占总支出的74%;经营支出6,590.16万元,占总支出的5.60%。

  (一)外交支出479.86万元,占0.41%,主要用于缴纳相关国际组织会费、向国际组织捐赠、对外经贸交流等方面的支出。较2014年决算数增加102万元,增长26.99%。主要是对外合作与交流支出增加。

  (二)科学技术支出15,280.64万元,占12.99%,主要用于所属科研单位机构正常运转、科技条件与服务等相关支出。较2014年决算数增加4,180.52万元,增长37.66%。一是相关支出科目调整,由商业流通事务科目调整转列科技条件与服务科目;二是以前年度和2015年调资及规范津补贴,相应增加支出。

  (三)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5,329.29万元,占4.53%,主要用于离退休人员经费和离退休管理机构的工作支出。较2014年决算数增加1,847.97万元,增长53.08%。主要是以前年度和2015年调资及规范津补贴,相应增加支出。

  (四)农林水支出169.21万元,占0.14%,主要用于农业生产流通技术有关的成果转化、应用推广和培训以及加工和冷链物流设施改造等相关支出。较2014年决算数减少238.22万元,降低58.47%。主要是科技转化与推广服务支出减少。

  (五)资源勘探信息等支出2,288万元,占1.94%,主要用于农村流通基础设施基本建设项目贷款贴息支出。较2014年决算数增加1,833万元,增长402.86%。主要是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项目支出增加。

  (六)商业服务业等支出48,780.91万元,占41.46%,主要用于供销合作总社机关及所属单位日常运行,开展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建设和物流业转型升级项目支出。较2014年决算数增加3,141.93万元,增长6.88%。一是以前年度和2015年调资及规范津补贴,相应增加支出;二是物流业转型升级项目支出增加。

  (七)住房保障支出1,245.18万元,占1.06%,主要用于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发放提租补贴和购房补贴支出。较2014年决算数增加239.81万元,增长23.85%。主要是住房公积金和购房补贴支出增加。

  (八)粮油物资储备事务支出44,078.03万元,占37.47%,主要用于供销合作社承担国家化肥、农药和边销茶储备任务的贴息支出。较2014年决算数增加36,218万元,增长460.79%。主要是化肥储备利息补贴项目动用以前年度结转资金,相应增加支出。

  另外,2015年供销合作总社部门结余分配115.93万元,是所属事业单位按规定缴纳的所得税,提取的事业基金和职工福利基金;2015年末结转和结余资金1,819.85万元,是按有关规定结转到下年或以后年度继续使用的资金。

  四、2015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情况说明

  供销合作总社部门2015年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98,715.52万元,较2015年初预算数增加了43,721.67万元,增长79.50%。

  1、国际组织(款)

  国际组织会费(项)财政拨款支出66.49万元,主要用于国际合作社联盟(含其亚太办事处)和国际蘑菇学会的会费支出。

  国际组织捐赠(项)财政拨款支出81.24万元,主要用于向国际合作社联盟和国际蘑菇学会的捐赠支出。

  较2015年初预算数减少11.18万元,降低7.03%。主要是根据财政部批复调剂减少项目支出解决人员经费缺口。

  2、对外合作与交流(款)

  其他对外合作与交流支出(项)财政拨款支出287.13万元,主要用于举办亚太地区合作社培训班和海峡两岸民间贸易合作机制建设支出。

  较2015年初预算数增加17.13万元,增长6.34%。主要是动用了年初的结转结余资金。

  3、其他外交支出(款)

  其他外交支出(项)财政拨款支出45万元,主要用于中国-东盟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作融资规范化支出。该项在2015年初未安排财政拨款预算,支出全部为消化以前年度结转资金。

  (二)科学技术(类)

  1、应用研究(款)

  机构运行(项)财政拨款支出407.37万元,主要用于所属科研单位维持机构运行的基本支出。

  较2015年初预算数增加27.36万元,增长7.20%。主要是以前年度和2015年调资及规范津补贴,导致基本支出增加。

  2、技术研究与开发(款)

  机构运行(项)财政拨款支出1,192.47万元,主要用于所属科研单位维持机构运行的基本支出。

  较2015年初预算数增加113.56万元,增长10.53%。主要是以前年度和2015年调资及规范津补贴,导致基本支出增加。

  3、科技条件与服务(款)

  科技条件专项(项)财政拨款支出2,409.91万元,主要用于所属科研单位完善科技条件的基本建设项目支出。

  较2015年初预算数减少290.09万元,降低10.74%。主要是部分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进展缓慢,导致项目进度总体滞后,形成结转。

  (三)社会保障和就业(类)

  全部为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其中:

  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财政拨款支出3,915.05万元,主要用于供销合作总社机关离退休人员支出。

  事业单位离退休(项)财政拨款支出593万元,主要用于所属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支出。

  离退休人员管理机构(项)财政拨款支出527.44万元,主要用于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为离退休人员提供管理和服务的工作支出。

  较2015年初预算数增加1,269.27万元,增长33.70%。主要是以前年度和2015年调资及规范津补贴,导致基本支出增加。

  (四)农林水(类)

  全部为农业(款)。其中:

  科技转化与推广服务(项)财政拨款支出19.21万元,主要用于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技术推广和培训支出。该项在2015年初未安排财政拨款预算,支出全部为消化以前年度结转资金。

  农产品加工与促销(项)财政拨款支出150万元,主要用于冷链物流设施改造支出。该项在2015年初未安排财政拨款预算,支出全部为消化以前年度结转资金。

  (五)资源勘探信息等(类)

  全部为其他资源勘探电力信息等支出(款)。其中:

  建设项目贷款贴息(项)财政拨款支出2,288万元,主要用于农村物流设施基本建设项目贷款贴息支出。该项为财政部2015年中追加基建贷款贴息项目资金。

  (六)商业服务业等事务(类)

  全部为商业流通事务(款)。其中:

  行政运行(项)财政拨款支出4,793.88万元,主要用于供销合作总社机关人员工资、津补贴及日常公用支出。较2015年初预算数增加718.79万元,增长17.64%。主要是以前年度和2015年调资及规范津补贴,导致基本支出增加。

  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财政拨款支出2,283.84万元,主要用于供销合作总社机关及所属单位开展政策法规制定、标准制定、信息服务平台构建等专项工作支出。较2015年初预算数减少43.91万元,降低1.89%。

  事业运行(项)财政拨款支出942.28万元,主要用于所属事业单位维持机构运行的基本支出。较2015年初预算数增加30.72万元,增长3.37%。

  其他商业流通事务支出(项)财政拨款支出33,549.38万元,主要用于所属企业开展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建设及其他基本建设项目支出。较2015年初预算数增加33,398.99万元,增长22,208.25%。主要是消化以前年度结转资金和财政部2015年中追加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

  (七)住房保障支出(类)

  全部为住房保障支出(款)。其中:

  住房公积金(项)财政拨款支出576.12万元,主要用于按照国家有关政策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支出。

  提租补贴(项)财政拨款支出91.32万元,主要用于按照有关规定向职工发放提租补贴的支出。

  购房补贴(项)财政拨款支出418.37万元,主要用于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向符合条件职工发放购房补贴的支出。

  较2015年初预算数增加72.81万元,增长7.19%。主要是住房公积金支出增加。

  (八)粮油物资储备事务(类)

  全部为重要商品储备(款)。其中:

  化肥储备(项)财政拨款支出39,109.19万元,主要用于国家化肥淡季商业储备,中央救灾储备化肥和钾肥国家储备利息补贴支出。

  农药储备(项)财政拨款支出4,227.21万元,主要用于国家储备农药和中央救灾储备农药利息补贴支出。

  边销茶储备(项)财政拨款支出741.63万元,主要用于国家边销茶储备利息补贴支出。

  重要商品储备支出根据有关企业承担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下达的储备任务据实结算。

  较2015年初预算数增加5,916.03万元,增长15.50%。主要是化肥储备利息补贴项目动用以前年度结转资金,相应增加支出。

  五、2015年度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2015年度供销合作总社部门以财政资金列支“三公”经费共计531.18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295.14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154.88万元、公务接待费81.16万元。供销合作总社部门“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和支出均在本级机关发生。

  与2015年预算数相比,2015年“三公”经费支出增加7.08万元,增长1.35%,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减少12.57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增加28.90万元、公务接待费支出减少9.25万元。

  与2014年决算数相比,2015年“三公”经费支出减少172.87万元,降低24.55%。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减少51.02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减少107.91万元,公务接待费减少13.94万元。

  支出具体情况如下:

  (一)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2015年因公出国(境)费支出295.14万元,占“三公”经费财政拨款决算数的55.56%。较预算减少12.57万元,降低4.09%,主要是部分外事出访活动根据工作安排推迟到2016年进行。较上年减少51.02万元,降低14.74%,主要是供销合作总社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要求,严格出国团组审批,减少因公出国(境)费。2015年供销合作总社部门出国(境)团组43个,累计111人次。

  (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2015年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154.88万元,占“三公”经费财政拨款决算数的29.16%。较预算增加28.90万元,增长22.94%,主要是动用上年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结转资金,剔除上年结转资金因素,与预算基本持平。较上年减少107.91万元,大幅降低41.06%,主要是根据中央国家机关公务用车改革相关规定,供销合作总社本级上缴封存部分公务用车,实际使用的公务用车减少,导致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大幅降低。

  (三)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2015年公务接待费支出81.16万元,占“三公”经费财政拨款决算数的15.28%。较预算减少9.25万元,降低10.23%,同时较上年减少13.94万元,降低14.66%,主要是供销合作总社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要求,大幅减少公务接待数量,严格实行公务接待审批制。2015年国内公务接待批次35个,累计162人次。

  六、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2015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5年供销合作总社机关运行经费支出2,296.91万元,比2014年减少143.43万元,降低5.88%。主要是根据财政部批复调剂减少公用经费解决人员经费缺口。

  (二)2015年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5年供销合作总社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4,300.99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366.01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3,582.59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352.39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3,608.07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83.89%,其中:授予小微企业合同金额228.32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5.31%。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5年12月31日,供销合作总社部门共有车辆78辆,其中部级领导干部用车22辆,一般公务用车55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1辆;单位价值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2台(套)。上述车辆中,财政拨款供养23辆,非财政拨款供养28辆,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规定封存待上缴27辆。

  (四)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2015年纳入供销合作总社部门绩效评价试点的项目有3个,分别是“中国合格农产品供应商培养”项目、“庄稼医院科技服务示范”项目和“总社归口行业价格指数体系”项目。这3个项目的实施单位均为供销合作总社本级,涉及一般公共预算支出400万元。从评价情况来看,上述项目立项符合部门职责和相关管理规定,绩效目标合理,评价指标体系较完善,评价标准较科学;项目业务管理制度较完善,业务监控有效性较好,各项业务工作有序开展;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建立了相应的财务监控措施和手段,有效防控各类财务风险;任务完成质量较高,时效性强,产出、效果完成情况较好;通过项目实施,对所支持的行业领域起到了较好的支撑和带动作用,经济社会效益较显著,群众满意度较高。

  例如“中国合格农产品供应商培养”绩效评价报告:

  以建立和实施中国合格农产品供应商评价准则和行为规范标准体系为目标,在对国内外超市及大型农产品采购商的采购规范进行调研分析的基础上,综合我国现有的农产品基地质量安全管理标准如:HACCP、GAP、绿色食品、有机产品管理的先进理念,提出并建立与国际接轨的中国合格农产品供应商评价制度。通过合格供应商评价制度的建设和实施,为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促进农产品生产与流通环节有效衔接,提供市场化的贸易规则与框架,降低农产品购销中的交易成本,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能力。

  项目整体绩效目标为建立供应商标准体系框架,包括编制以农产品供应商评价准则为核心的相关指南与流程性标准20项;培育200个合格供应商示范单位;完成合格农产品供应商电子交易平台建设;组织供销合作社合格农产品供应商群体与国内外50个大型采购商群体良好的战略合作关系。

  2015年度绩效目标为进一步完善合格农产品供应商标准体系,制定、宣贯相关的配套标准。深入推进“合格农产品供应商”标准的实践与应用。启动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农产品认证情况调查研究,获取一手资料,为更全面深入推进项目实施提供政策意见和建议。组织实施农业标准化与认证、检验检测认证服务2个专项培训班,培训农民专业合作社、总社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负责人、技术人员共计100人。开展“合格农产品供应商”管理信息系统设计与开发项目,形成完整的获证农产品电子商务解决方案,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获证农产品搭建信息服务平台,形成完整的SCF供应链运行模式。

  3、绩效指标分析情况

  项目决策指标分值20分,评价得分19分。该项目立项规范,绩效目标符合政策目标和部门发展要求,与部门职责、事业发展方向相符,绩效目标明确,绩效指标比较清晰。

  项目管理指标分值25分,评价得分24分。该项目业务管理机构与制度较为健全;财务制度较健全,资金使用合规;项目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项目绩效指标分值55分,评价得分50分。

  从项目产出来看,该项目按预定的工作计划完成了相应的工作任务。制定行业标准10项、国家标准7项;举办农业标准化与认证、检验检测认证服务两个培训班,共计培训100人;完成合格农产品供应商管理信息系统的基础调研,形成农产品质量追溯、科技金融两个模块解决方案;正式成立供销社农副产品OID注册中心,搭建了追溯平台与OID解析系统,制订了平台运营规范;继续开展“百佳标准化农产品品牌认证”工作,进行农产品电子商务质量认证技术研发,制定1项基础关键行业标准;引入认证认可技术手段,开展农产品电子商务标准制订工作,目前已完成框架设计。

  从项目效益来看,该项目实施规模较大,技术配套,资料齐全,数据可靠,操作规程和管理模式科学,具有较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项目实施推动了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农业标准化、农产品检测认证、品牌建设等工作,项目实施区域农产物单产有效增产,同时通过实施农产品认证,产品单价明显提高,经济效益显著;项目实施提升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更好地满足市场需求,维护消费者利益;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和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建设,引导和促进了科技创新成果有效实现市场化、产业化和国际化,强化了标准、认证、质量追溯体系在现代农业发展中的导向和支撑作用,促进了“三农”发展;项目实施在积累农业人才、积累技术、发挥农业技术积极性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合格农产品供应商标准体系建设与标准实施、推广、应用,以及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与科技金融服务平台研发,有效促进了农业技术进步,既保障了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又可防止原有的生态系统不被破坏,促进了农业生态环境的保护,带动了农业可持续发展。

  综上,该项目绩效评价得分为93分,绩效级别评定为有效。

  该项目资金全部拨付到位,管理规范,决策过程科学合理,绩效比较显著。2015年度任务得到较好地完成,2011年至2015年项目实施总体成效良好。

  通过该项目实施,建设了一批规模较大,辐射带动能力较强的基地,做到生产有标准、操作有规程、管理有规范,使之成为合格优质农产品供应商。积极开展农产品电子商务,线上线下同步建设合格农产品供应链。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大力推进以农民合作社为主体,以良好农业规范、有机食品认证等国家农产品认证标准为技术体系,以“产销对接”为主要目标,具有鲜明供销合作社特点的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取得良好成效。

  指导涉农企业、农民合作社构建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建立了以农产品生产流程为线索的企业内部追溯体系,以及以农产品供应链为线索的外部追溯体系,并实现了内外两大追溯体系信息流的无缝融合与透明追溯。开展农产品科技金融服务系统设计,建立农产品金融数据中心云平台,加强科技金融服务,促进产业扶贫,带动农民增收。

  建立健全了农产品供应商评价、管理标准体系,初步构建了供销合作社标准化服务网络。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中央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附属单位缴款收入:指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五)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主要是按规定动用的售房收入、存款利息收入等。

  (六)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上述各项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七)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和支出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由于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工作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一)外交支出(类):指供销合作总社外交事务的支出,其中国际组织(款)主要用于经国务院批准,供销合作总社加入国际组织后,向国际组织的认捐支出、按国际组织章程或协定规定缴纳的会费支出,对外合作与交流(款)和其他外交支出(款)主要用于供销合作总社对外合作与交流方面的支出。

  (二)科学技术支出(类):指供销合作总社直属科研单位科学技术方面的支出,其中应用研究(款)主要用于社会公益类科研单位保障机构正常运转的基本支出,技术研究与开发(款)主要用于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类科研单位保障机构正常运转的基本支出,科技条件与服务(款)主要用于直属科研单位完善科技条件的基本建设支出。

  (三)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指供销合作总社本级和直属事业单位用于离退休人员的经费以及为离退休人员提供管理服务工作的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的支出。其中:

  1、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指供销合作总社本级离退休干部部统一管理的社本级离退休人员的经费;

  2、事业单位离退休:指供销合作总社直属事业单位用于离退休人员的经费;

  3、离退休人员管理机构:指供销合作总社本级用于为社本级离退休人员提供管理服务的支出。

  (四)农林水支出(类)农业(款):指供销合作总社用于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技术推广及农产品加工、储藏、运输、开拓农产品市场和农业产业化发展等方面的支出。

  (五)资源勘探信息等支出(类)其他资源勘探电力信息等支出(款):指供销合作总社用于开展农资矿产开发、农资生产等基础设施技术改造支出及农村物流设施基本建设项目贷款贴息支出。

  (六)商业服务业等支出(类)商业流通事务(款):指供销合作总社本级及所属事业单位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转的基本支出、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发生的专项业务工作支出及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物流业转型升级等方面的支出。

  (七)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指供销合作总社本级及直属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用于住房改革方面的支出。

  1、住房公积金: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规定,由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以职工工资为缴存基数,分别按照一定比例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行政单位缴存基数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公务员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机关工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特殊岗位津贴、规范后发放的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等;事业单位缴存基数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特殊岗位津贴等。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

  2、提租补贴: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自2000年开始,针对在京中央单位职工因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提高发放的补贴,人均标准90元/月。

  3、购房补贴: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规定,自1998年停止实物分房后,对房价收入比超过4倍以上地区的无房和住房未达标职工发放的住房货币化改革补贴资金。目前,在京中央单位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单位的通知》(厅字[2005]8号)规定的标准执行,京外中央单位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的政策规定和标准执行。

  (八)粮油物资储备支出(类)重要商品储备(款):指供销合作总社用于农药、化肥、边销茶等重要商品专项储备方面的支出。

  (九)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从非财政补助结余中分配的事业基金和职工福利基金等。

  (十)年末结转和结余:指单位按有关规定结转到下年或以后年度继续使用的资金,或项目已完成等产生的结余资金。

  (一)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

  (二)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公共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三)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四)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指对所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五)“三公”经费支出:是指本部门(包括部门本级及所属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

  1、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

  3、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六)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以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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