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员工提前退休好吗七年离职退休五星级单位能拿到多少退休金

国企有很多人的退休金都高达七八千,这是真的吗?

国企有很多人的退休金都高达七八千,这并不一定是真的,因为大部分的人退休后工资可能只有三四千元,也有一小部分人可能会达到七八千元,但这些人一般都是在工作的时候做出了很大的贡献。

一、在国企上班的退休金

退休金一直都是人们热衷于讨论的话题,而有不少人都非常好奇,在国企上班的人,是不是退休后真的能够领到七八千的退休金,其实并不是这样,因为大部分在国企上班的人,退休后领取到的退休金只有三四千元。可能有一些高级管理人员会领取到七八千元,所以才会给别人这种误会,但是这种人是应得的,因为这种人可能在工作的时候付出了很大的心血,或者是做出了很大的贡献,因此才会得到这么多的退休金。在国企退休的人大部分都属于中低层的人员,所以养老金普遍比一些普通人高一点,但是也只有三四千,并没有那么夸张。三四千就已经够多了,因为足够支撑生活。

国企的退休福利待遇肯定会比其他的民营企业好一些,但是退休金确实没有这么高,而且这种七八千也不在正常的范围之内,主要还是看这个单位的具体经济效益。如果所待的国企经济效益非常好,并且自己也为这个企业付出了很多的努力,牺牲了很多,那么在退休后领取到七八千也是很正常的,但并不是所有的人都会领取到七八千。如果有的人是为了这七八天的退休金才想去国企上班的话,那么小编建议各位最好是改正这个想法,因为国企上班本来就是一个铁饭碗,而且退休金比很多地方的退休金都高,所以足够了。

最后,还有一些人在退休后能够领到七八千的退休金,是因为这些人在年轻的时候缴纳的社保档次比较高,并且自己在领取退休金的时候,当地的收入水平以及消费水平很高,那么就会领取到这么多的退休金。

法律分析:央企和国有企业还有大集体企业,退休金待遇跟所在的企业主体是没有任何关系的,无论你从事国有企业还是从事大集体企业,还是从事民营企业或者说外资企业,不论是什么样的企业,单位自己的退休金待遇的计算方式和计算标准都是完全一致的,是没有任何的区别,都是属于职工养老金的计算范畴之内,那么都会采用统一的方式来进行计算。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国企有很多人的退休工资都高达七八千,他们的工资为什么会这么高?

国企的收入也是分等级的,并不是所有国企的收入都高,相反,部分国企还过得很惨,离职的人都可以排队了。随着各方面的规定越来越严格,国企的收入整体都是缩水的,无非是缩水的严重程度不同而已,在大家眼中的强势单位诸如烟草、电力、石油,实际上已经不如以前了,当然,瘦死的骆驼比马大,这些垄断企业的待遇还是要好于一般的企业的,很多人都趋之若鹜。

现在的竞争型国企的日子才是真的难过,比如通信和银行,虽然名义上是国企或国有控股,但面临着激烈的市场竞争,员工的各种考核任务非常多,并不是简简单单坐在办公室里,每个月就可以拿到高收入,相反,如果没有完成相应的业绩任务,只能拿到基本工资,这点钱甚至养家糊口都有困难。

工资高的大多是行业垄断性国企,基本没有市场竞争或内部小范围竞争,比如银行金融业,那是因为我们的金融市场没有放开,外资金融业进入中国市场还受到种种限制,国有金融业受到国家保护。工资高的第二个原因是,垄断性国企的薪资分配缺乏监管,“不拿白不拿”,国有资产容易被少数高管内部控制,所以,国企很容易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和滋生腐败。

目前,我们国家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月平均水平为3500元,其中企业退休职工月养老金平均水平为2900元、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月养老金平均水平为4200元。即使在养老金水平全国排名一丶二名的西藏和上海,养老金的月平均水平也只有4850元和4760元。

通过上面几组数额可以知道,每个月能够领取一、两万元的退休金,不但比全国退休人员月养老金平均水平3500元要高出一万多元,而且比养老金水平排名前两名的西藏、上海都要高出一万多元。

对于为什么央企退休金高和为什么央企退休金高呢的总结分享本篇到此就结束了,不知你从中学到你需要的知识点没 ?如果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内容,记得收藏关注本站后续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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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务微信

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如何转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养老保险司:

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新就业单位已经建立企业年金或者职业年金的,原企业年金个人账户权益应当随同转入新就业单位企业年金或者职业年金

职工新就业单位没有建立企业年金或者职业年金的,或者职工升学、参军、失业期间,原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可以暂时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也可以由法人受托机构发起的集合计划设置的保留账户暂时管理;原受托人是企业年金理事会的,由企业与职工协商选择法人受托机构管理。

领取失业补助金需要哪些条件?可以线上办理吗?需要哪些材料?对以后领取退休金有没有影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失业保险司:

不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处于失业状态的参保失业人员,可以申领失业补助金。

可凭身份证或社保卡申领失业补助金,不需要其他证明材料。

失业补助金可以线上办理,失业人员可登录各地人社网上服务平台、全国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掌上12333等平台申领。

申领失业补助金对以后领取退休金没有影响

申领失业保险金期满之前找到新工作,失业保险待遇停发吗?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失业保险司:

《社会保险法》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已到退休年龄被公司解聘,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吗?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失业保险司:

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失业人员,经办机构应在其办理失业登记后,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

非全日制员工工伤,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吗?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司: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包含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在内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只要其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如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依法参加了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后十级伤残是否可以每月享受伤残津贴?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司:

七至十级伤残伤情较轻,可以继续从事相应工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七至十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没有伤残津贴这项待遇,但可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及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失业了,能用社保卡做什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信息中心:

失业人员可凭社保卡办理失业金申领、查询等业务。还可通过社保卡领取失业金、技能提升补贴等待遇

线上可通过电子社保卡小程序、APP等服务渠道,实现失业登记、失业保险待遇申领,以及办理进度和结果网上查询

发生工伤,社保卡能有什么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信息中心:

发生工伤后,一是可通过社保卡实现工伤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配置费用的直接结算。二是可通过社保卡领取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辅助器具配置费)报销资金、伤残津贴及其他工伤保险待遇

除以上应用外,社保卡在工伤保险业务领域中还支持,一是使用社保卡办理参保登记、认定鉴定、辅助器具配置、待遇申请、工伤康复申请、信息查询等业务,简化表单填写,自助查询结果。二是通过使用社保卡(包括电子社保卡),实现按项目参保人员的实名信息备案。

除了用人单位存在严重过错的情形,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前多久告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动关系司: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原用人单位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竞业限制相关条款会自动废除吗?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动关系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保或以社保补贴协议替代社保,职工该怎么办?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监察局: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对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劳动者可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举报投诉;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进行举报投诉个人与所在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简介:写写帮文库小编为你整理了多篇相关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法律知识问答》,但愿对你工作学习有帮助,当然你在写写帮文库还可以找到更多《《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法律知识问答》。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法律知识问答

(一)用人单位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如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答:《条例》第四条规定,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如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等机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可以直接作为劳动合同中的用人单位。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只能受用人单位委托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即劳动合同中的用人单位只能是设立该分支机构的单位,不能将分支机构直接列为用人单位。

(二)如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书面通知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如何处理劳动关系?

答:按照《条例》第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其终止劳动关系。但同时,也给用人单位设立了书面通知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和终止劳动关系的义务。因此,用人单位在书面通知送达时应当有劳动者的签收证据或其它可证明已经向劳动者送达书面通知的证据。

(三)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如何处理劳动关系? 答:按照《条例》第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支付两倍工资的同时还负有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如劳动者本人拒绝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但需为此支付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

(四)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如何处理劳动关系?

答:按照《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仍负有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

(五)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从何时起算?

答:按照《条例》第九条的规定,“连续工作满十年”的起始时间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且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六)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要求与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是否必须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答:按照《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当劳动者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续订劳动合同时,如果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得拒绝。

(七)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是否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答:按照《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地方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八)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可以随意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答:按照《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即,劳动合同终止必须法定,不能约定。

(九)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如何履行?

答:按照《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而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续延至服务期满。如果双方在服务期协议中对此有特别约定的,从其约定。二、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十)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是“铁饭碗”、“终身制”?

答:按照《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了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14种情形,进一步明确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铁饭碗”的事实,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符合法定条件下同样可以解除。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月工资标准如何确定? 答:按照《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额外支付的1个月工资按照劳动者本人上月工资标准确定,这里的工资属于总额的概念,既包括基本工资、还包括加班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工资性收入。

(十二)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是否可以终止?

答:按照《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法定退休年龄一般是指男满60周岁;在管理、技术岗位的女职工年满55周岁,在生产、经营、服务岗位的女职工年满50周岁。

(十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是否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答:《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十四)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支付了赔偿金的,是否还支付经济补偿?计算赔偿金的年限从何时起算?

答:《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十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是否应当支付违约金?

答:《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如果与用人单位订立了服务期协议,劳动者由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形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承担违约责任。(十六)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过错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是否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答:因劳动者存在《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服务期协议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十七)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标准应当如何确定?

答:《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三、劳务派遣特别规定

(十八)用工单位应当向被派遣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义务,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十九)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是否可以依法获得经济补偿?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是否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答:《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因此,《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的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同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适用于劳务派遣单位,即: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来源:宝鸡市劳动保障局

一、什么是劳动合同?有哪些法律特征?

答: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其特征有:

(一)劳动合同的主体是特定的,即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

(二)劳动合同的内容是劳动权利和义务。根据劳动合同,劳动者须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为用人单位进行工作,用人单位负责提供劳动条件和工作报酬等。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的收益来维持自己的生存和履行法定的赡养、抚养和扶助义务。用人单位通过支付报酬来换取职工的劳动力以取得利润。这样在劳动合同中以劳动付出和劳动报酬互为条件,实现了主体双方权利和义务的统一。

(三)劳动合同是诺成性合同。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合同即可签订。

二、建立劳动关系为什么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1

答:《劳动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因此,员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都要订立劳动合同。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是为了维护企业和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需要。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凭证。在过去的用工制度中,劳动者是通过行政手段被分配到企业之中去的,行政命令就是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凭证。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企业成为独立的用人主体,劳动者也有了自主择业的权利,企业和劳动者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从而确定双方的劳动法律关系,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三、哪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适用劳动合同法?

答:《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四、哪些人要签订劳动合同?哪些人不用签订劳动合同?

答: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协议。因此,所有与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人员都要 2

签订劳动合同。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类:

(2)由于各种原因暂时不在岗的职工,包括:

①单位的富余人员、放长假的职工;②长期被外单位借用的人员、带薪上学人员;③请长病假的职工;④其他非在岗但仍保持劳动关系的人员(含停薪留职人员)。

有些人虽然在某一单位从事劳动,但按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他们与该单位没有建立起劳动关系,因此,不签订劳动合同,如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员工时,用工单位不用与被派遣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用工单位与从其他单位借用的人员也不用签订劳动合同。

五、劳动合同以什么形式订立?

答:《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直接用书面文字形式表达和记载当事人经过协商而达成 一致的协议。用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有利于劳动合同的履行和管理机关的监督,发生劳动争议后便于及时处理,能有效地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所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六、用人单位从什么时候起和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答:《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己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不稳定,流动性大,因而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这些做法是错误的。劳动合同应在求职者上岗、试用前与用人单位签订,而不是试用合格后。这样,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等相关权益才能得到保障,也避免发生劳动争议后没有解决依据。不能先试用,后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能在用工之日就签劳动合同的就在用工之日签订劳动合同,不能在用工之日签订劳动合同的,也要在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能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收取财物、扣押证件吗?

答:《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 4

以任何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这就明确了,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人或交纳保证金等,也不得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或其他证件。

《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因此,用人单位不得以订立劳动合同为由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或其他证件。

八、什么是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哪几类?

答:劳动合同的期限是指合同的有效时间,它一般从合同的生效之日开始,到合同的终止之日结束。《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此,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三种:

一是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这种合同中既明确了合同的起始日期,也明确了合同的终止日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这种劳动合同写明起始日期而无终止日期,只有当法定的解除条件出现时,合同才能终止或解除。

三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这种劳动合同有起始日期,终止日期则是以某项工作完成的日期为准,比如以一个工程完成的日期作为劳动合同的终止日期。

九、什么人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一定要协商一致吗?

答: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对劳动者的一种特殊保护,防止企业因使用劳动者黄金年龄过后,任意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这里的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是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因此,如果劳动者不符合上述条件,劳动者又提出要签订无固 6

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必须要双方协商一致,但是如果劳动者符合上述条件,劳动者又提出了要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这里不需要协商一致。

法律这样规定是为了保护老职工的利益,也为了鼓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长期的劳动合同,制止劳动合同短期化的现象。

另外,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十、劳动合同文本由谁保管?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由此可见,劳动合同要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用人单位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劳动者,职工被迫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未经协商—致签订的劳动合同为无效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不将劳动合同文本交给劳动者一份,这是错误的。

十一、试用期的长短有何规定?

答:《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一般来说,用人单位对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的劳动者都可以根据上述规定约定试用期。

十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工资可以由用人单位任意决定吗?

答:《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也就是说,虽然试用期内工资可以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但是,用人单位应当是在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自主确定。试用期内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并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十三、签订劳动合同应注意什么问题?

答: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结合劳动合同

制度的实践,签订劳动合同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签订劳动合同要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签订劳动合同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同时,要注意劳动合同的内容,这是履行劳动合同争议处理的重要依据。

(4)既要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又要结合实际。

(5)合同内容可简可繁,但法定条款不可少。

(6)合同的语言表达要明确、易懂。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受法律保护的,它涉及当事人的权利、责任和利益,能够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因此,签订劳动合同 时,在语言表达和用词上必须通俗易懂,尽量写明确,以免发生争议。

十四、什么情况下,劳动合同暂停履行?

答: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实施〈劳动法〉的意见》的通知,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与其暂时停止劳动合同履行。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不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应

义务。劳动者经证明被错误限制人身自由的,暂时停上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劳动者的损失,可由其依据《国家赔偿法》要求有关部门赔偿。

十五、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要支付经济补偿?

答:劳动合同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通过协商解除,应区分由哪一方当事人首先提出,然后才能确定用人单位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同时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如果由劳动者首先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因为劳动者首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动议,说明劳动者对自己的职业生涯己经有了明确的规划,对解除劳动合同将要承担的风险也有了明确的认识,况且用人单位仅仅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也没有任何过错。所以在此情况下,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当然,如果用人单位愿意支付,法律也不禁止。

十六、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用人单位可以解除 10

答:女职工的孕期、产期、哺乳期称为女职工的“三期”,在此期间,女职工受到特殊的保护。《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由此可见,女职工“三期”期间的劳动合同是受到保护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劳动合同不能解除,法律并没有授予女职工这种绝对的特权。

《劳动合同法》规定,女职工在“三期”的,用人单位不能通过提前三十天通知,或者通过经济性裁员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值得注意的是,这里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权利的限制并非绝对的限制,如果上述劳动者有过错,即虽然具备上述条件,但同时又有下列情形: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依然可以依法行使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十七、劳动者年近退休,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答:通常情况下,对于劳动合同的解除,法律并未对劳动者的年龄作出限制。不过,考虑到年龄较大接近退休的劳动者再就业的难度,对于那些已经为用人单位工作了很长时间,并且年近退休的劳动者,法律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进行了一定的限制。这里所指的年近退休的劳动者是指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规定,对于上述劳动者,用人单位不能通过提前三十天通知,或者通过经济性裁员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值得注意的是,这里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权利的限制并非绝对的限制,如果上述劳动者有过错,即虽然具备上述条件,但同时又有下列情形: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依然可以依法行使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十八、退休和终止劳动合同是什么关系?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劳动者已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可见,退休是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原因之一。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由于此种情形是可预见的,无论对于用人单位还是对于劳动者,都不存在什么风险,所以《劳动合同法》规定,由于劳动者已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而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

十九、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与普通的劳动合同一样吗?有没有特珠要求?

答: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劳动合同,因为派遣单位只是形式上的用人单位,因此,为了适应劳务派遣的特殊需要,这种合同除了具备一般劳动合同的条款外,还要增

加法定条款,按《劳动合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这些增加的法定条款包括:被派遗劳动者的用工单位、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而且,对于这种劳动合同的期限,《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在无工作期间劳动派遣单位应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支付报酬。

二十、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承担什么责任?

答:劳动者有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是并不意味着劳动者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随意地解除劳动合同,而必须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来进行,正确履行国家法律所赋予的劳动合同解除权,以切实维护劳动合同的严肃性。

如果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承担引起的法律后果。具体而言,即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要依法赔偿。具体赔偿的内容包括:

(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二十一、《劳动合同法》施行以前已经依法订立且在施行之日仍存续的劳动合同如何处理?

答:《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因此,《劳动合同法》施行以前已经依法订立且在施行之日仍存续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需要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仍然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在适用范围上有什么区别? 答:(1)在适用范围中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及其劳动者。(2)明确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之间也应订立劳动合同,但允许其优先适用特别规定。(3)国家机关、事

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执行本法。

6、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是什么?

答: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17、什么是无效或部分无效劳动合同?

答:(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18、无效或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答:第一,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第二,无效劳动合同是由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过错造成的。在确认无效的同时,如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9、劳动合同变更的原则和形式是什么?

答:劳动合同变更应当坚持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20、《劳动合同法》关于服务期是如何规定的?

答: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21、《劳动合同法》关于竟业限制是怎么规定?

答: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竟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竟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22、劳动者违反服务期和竟业限制规定应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答: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57、非全日制用工可以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吗?

答: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58、《劳动合同法》实施的监督管理是由哪个部门负责的?

答: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59、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劳动合同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范围是什么?

答:(1)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3)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4)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5)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6)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60、劳动合同行政监督检查的方式方法有哪些?

答:(1)经常性地进行监督检查。(2)集中力量,进行突击性的监督检查。(3)有针对性地对某些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61、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的法律责任有哪些?答:(1)承担赔偿责任。(2)依法给予行政处分。(3)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2、什么是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答: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指工会依法履行职责,利用全国统一且遍及各用人单位的组织体系,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和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意见、建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实践活动。

97、企业改制时,如何规范和建立新型劳动关系及对职工进行经济补偿?答:

豫经贸企改〔2003〕372号文件、《河南省国有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纪要》(〔2003〕1号)规定,企业改制时,原企业要依法与职工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规范和建立新型劳动关系。对于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应区别不同情况,按规定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原则上用现金支付。原企业职工由新企业重新聘用的,可在职工自愿的基础上,将其转作新企业的股本或债权。

对于企业改制后仍为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的,改制后企业按国家规定与原企业职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可暂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工在改制前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并将此写入变更后的劳动合同,以后若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合并作为经济补偿金的计发年限。

98、《工会法》对工会主席、副主席任职及罢免作了哪些规定?

答:《工会法》第十七条规定:

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

99、企业改制中工会应该做好哪些主要工作?

答: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审议企业改制方案;审议通过职工身份置换方案。职工身份置换方案中应包括各类职工情况、身份置换的方法、配股比例、职工股份管理等内容。

100、社会保险包括哪五大险种?

答: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101、工伤保险如何缴费?

答:工伤保险根据企业工伤风险按本单位工资总额乘以工伤费率(0.5-2%)缴纳,工伤保险费由企业缴纳,个人不缴费。

102、失业保险应当如何缴纳?

答:失业保险费用由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上平均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103、女职工生育保险应当如何缴纳

答:女职工生育保险由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1%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

104、生育保险主要享有哪三种保险待遇?

答:(1)产假;(2)生育津贴;(3)医疗服务。

105、已和企业单独签订了合同,企业新的集体合同对原劳动者有效吗? 答:有效。106、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由哪三方代表组成的,办事机构设在哪里? 答: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1)职工代表;(2)企业代表;(3)企业工会代表。调解委员会三方代表对等。办事机构设在工会。

107、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的当事人,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多少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

108、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或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会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如何给予补偿?

答:《工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或者责令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

109、企业职工发生工伤后如何申报?

答:企业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15日内向市、县劳动行政部门以书面形式提出工伤报告。工伤职工本人或者其亲属也可提出申请。

110、工会维护职工的劳动权益主要包括哪两个层次?

答:一是监督、保证法定劳动标准条件的实现;二是帮助和代表职工争取应得的利益。

111、《劳动法》对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需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112、《劳动法》对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是如何规定的?答:《劳动法》第84条规定: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113、集体合同对非工会会员也有效吗?

答:我国《劳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的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可见,在适用集体合同方面并没有工会会员与非工会会员之分。114、实行晚婚晚育可享受哪些待遇?

答:《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天;实行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148、我国目前职业病有那些种类?

答:我国目前公布的职业病主要包括以下十大类:一尘肺;二职业性放射性疾病;三职业中毒;四是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五是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六是职业性皮肤病;七是职业性眼病;八是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九是职业性肿瘤;十其他职业病。149、职业病劳动者有权获得那些保障?

答:患职业病的劳动者依法享有获得职业保障、医疗保障、生活保障以及获得

150、职工依法应当享有那些节假日?

答:新年放假1天;春节、劳动节、国庆节各放假3天;“三八”

妇女节放假半天。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

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

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完全解读

2008年9月18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535号国务院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实施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为帮助大家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握手劳资机构专门制作了《实施条例》的解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第三条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点评与解读】:“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此条规定实际上限制了未取得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不得作为用人单位的名义招聘。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点评与解读】:此条解决了“未满一个月”的“免责期”内用人单位无法辞退劳动者的问题,即由于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不能以试用期规定解除劳动者,假如双方无法就合同内容达成一致签订合同,就可能会形成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关系,用人单位可能陷入必须长期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直到法定解除情形出现才有可能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困境,这种情形显然违背了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本意,此条的出现,解决了这种隐患。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点评与解读】:此条规定结束之前学界争议,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了双倍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从立法角度分析,立法者更希望劳动者能保持劳动关系。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点评与解读】:此条规定亦是加重用人单位非法用工成本。

第八条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点评与解读】:《实施条例》进一步细化了职工名册的内容,便于在日后出现的劳动纠纷中,能成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定纷止争”的关键性证据材料。

第九条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点评与解读】:此条规定强调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工龄计算时,《劳动合同法》具有溯及力,即以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工龄。

第十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点评与解读】:因行政命令、业务划转等非劳动者方面的原因,劳动者转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的,不论是否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入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十一条 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对协商不一致的内容,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点评与解读】:此条明确限制了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第十五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点评与解读】:《实施条例》进一步细化了培训费用的构成,强调了培训费用必须为因培训所产生的“直接费用”。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四)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五)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七)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八)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九)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十)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十一)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十二)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点评与解读】:《实施条例》进一步细化了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点评与解读】:《实施条例》进一步细化了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第二十二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点评与解读】:《实施条例》进一步细化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内容,便于在日后出现的劳动纠纷中,能成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定纷止争”的关键性证据材料。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点评与解读】:此条规定结束之前学界争议,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了双倍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一)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二)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五)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点评与解读】:《实施条例》进一步细化了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条件。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点评与解读】:《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了经济补偿金中劳动者月工资构成。

第四章 劳务派遣特别规定

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不得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点评与解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因此,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通过全资、参股、控股等方式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自设劳务派遣单位的情形。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可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处理。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义务,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点评与解读】:为了避免用工单位规避劳动合同法律义务,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实施条例》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义务。这些义务包括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连续用工的要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等。如果用工单位不履行这些义务,依照实施条例的规定用工单位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点评与解读】:为了避免劳务派遣单位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劳动者,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实施条例》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第三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点评与解读】:为了维护劳务派遣工的合法权益,避免用人单位滥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七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规定,《实施条例》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务派遣单位也应当向该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三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或者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未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支付。

第三十五条 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的行为的投诉、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1、《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时间?

答: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答: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3、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答: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4、用人单位制定的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规章制度合法有效的条件是什么? 答:劳动规章制度合法,制定经过民主程序,已经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5、用人单位在哪些时段中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答:用工前;用工之日;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

6、劳动合同有哪几种类型?

答:有三种类型。一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7、什么样的合同称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下列条件下,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8、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有哪些?

答:(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9、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几个月?哪些情况下不得约定试用期?

答: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非全日制用工这三种情况均不得约定试用期。

10、试用期的工资可以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吗?可以不缴纳社会保险吗? 答:都不可以。并且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

11、用人单位可以将哪类人员列为竞业限制人员?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几年? 答:可将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枝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列为竞业限制人员。

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12、在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答:一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枝术培训,约定服务期的;二是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13、哪些情形下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答:一是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是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14、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但每月多给劳动者几百元工资,让劳动者自行去社保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做法合法吗?

15、劳动者有辞职自主权吗?

答:有。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只要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如果劳动者违反了劳动合同中的相关约定,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比如关于服务期的约定)。

16、在哪两种情形下,劳动者可以不需事先通知用人单位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答:一是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二是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17、劳动者出现哪些情形,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 答: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下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18、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时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何时终止?

答:应当续延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时终止。

19、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是什么?

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本地区上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上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0、劳务派遣一般在什么工作岗位上实施?

答: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

21、什么是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吗?

答: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

22、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劳动行政部门以什么标准处以罚款?

答: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

23、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24、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什么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答:经济补偿金的二倍。

25、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将会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答: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6、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将会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答: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7、《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如何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知识问答

1、《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正式实施时间?

答: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2、《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适用范围?

答:(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3、劳动者应当如何解决劳动争议?

答: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申请的调解单位有哪些?

答:(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2)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3)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5、劳动争议双方在何种情况下可以申请仲裁?

答:(1)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2)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6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的区域?

答: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7、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

8、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准备的材料?

答: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答:(1)五日内立案,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2)受理后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若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3)组织开庭审理,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4)送达仲裁裁决书。

10、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的结案时间是多长?

答: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11、仲裁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有几类? 答: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2)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12、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的终局裁决的劳动争议有?

答:(1)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2)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13、用人单位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的终局裁决的证据和理由?

答:(1)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件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4、劳动争议仲裁是否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知识问答

1、《就业促进法》正式实施时间?

答: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2、我国的就业方针是什么?

答:《就业促进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

3、劳动者在就业方面享有什么权利?

答:《就业促进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4、根据《就业促进法》,在促进就业方面用人单位有什么权利和义务?

答:《就业促进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5、《就业促进法》关于妇女平等就业权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答:《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6、《就业促进法》对进城就业农村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答:《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

7、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哪些免费的就业服务?

答:《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

(1)就业政策法规咨询;(2)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3)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4)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5)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6)其他公共就业服务。《就业促进法》条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的招聘会,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

8、职业中介机构不得从事哪些行为?

答:《就业促进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业中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1)提供虚假就业信息;(2)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3)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4)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5)其他违反

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9、就业困难人员的法定界定标准是什么?

答:《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

10、国家采取哪些办法和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就业援助?

答:《就业促进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11、为了促进就业,国家对哪些企业人员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答:《就业促进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鼓励企业增加就业岗位,扶持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就业,对下列企业、人员依法给予税收优惠:(1)吸纳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达到规定要求的企业;(2)失业人员创办的中小企业;(3)安置残疾人员达到规定比例或者集中使用残疾人的企业;(4)从事个体经营的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5)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6)国务院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的其他企业、人员。

12、《就业促进法》规定对哪些人员给予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

答:《就业促进法》第十八条规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和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

13、《就业促进法》对国家实行促进灵活就业的政策作了哪些规定?

答:《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逐步完善和实施与非全日制用工等灵活就业相适应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帮助和服务。

14、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解决城市零就业家庭就业问题中的具体职责是什么?

答:《就业促进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城市居民家庭,可以向住所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街道、社区就业服务机构经确认属实的,应当为该家庭中至少一人提供适当的就业岗位。

15、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哪类人员?

答:《就业促进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这里包含两个条件:一是就业困难人员,二是其符合岗位要求,符合这两个条件,应当优先安排。

16、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实行哪些职业培训政策?

答:《就业促进法》第五十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和引导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参加技能培训,鼓励各类培训机构为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提供技能培训,增强其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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