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资出手续总农民工专户里面的钱可以退吗付农民工工资有问题吗?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1号文件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6〕41号)、《临沂市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管理办法》(临政办发〔2019〕7号)、《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面实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鲁建建管字〔2018〕19号)和《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做好交通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实名制、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和施工单位直接代发工资等工作的通知》(鲁交建管〔2018〕107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全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农民工工资银行代发和全市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管理,健全利用信息化手段治理欠薪问题长效机制,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现对全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农民工工资银行代发和监管平台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实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
  (一)适用范围。在全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中全面落实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工资专户);已开工的在建工程项目,工期期限在3个月以上且工程款拨付在50%以内的,建设单位与总承包企业应签订补充合同条款,在剩余工程款总额内按相应比例落实工资专户管理制度。
  (二)开户银行选定。根据《临沂市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管理办法》和《临沂市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项目建设和实施合作协议》有关规定,总承包企业在全市监管平台通过招投标选定服务合作协议银行(以下简称协议银行)中自愿选择1家银行,在工程项目所在地协议银行开设工资专户。
  (三)工资专户管理
  (1)总承包企业应以工程项目为单位,于工程项目开工15日前,携带银行账户管理相关证明文件和施工合同,在自主选定监管平台协议银行开设工资专户,同一份施工合同,只准设立一个工资专户。
  (2)工资专户的名称应为开户单位名称+项目名称+“工资专户”字样,预留银行印鉴应与工资专户名称一致。
  (3)行业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总承包企业和协议银行订立四方协议,对工资专户的设立和代发管理予以约定,工资专户资金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工资专户不得办理其他结算业务。
  (4)总承包企业在工程项目开设工资专户5个工作日内到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建档,并登录监管平台补录工资专户信息。
  (1)工资专户主要用于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接收建设单位拨付的农民工工资和支付农民工的工资,专户资金动用标准和返还办法按照各工程建设领域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2)工程项目开工前,住建领域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总承包企业各按照工程合同造价的1%将工资保证金存入工资专户;交通运输和水利领域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按照工程合同造价的2%将工资保证金存入工资专户。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奖惩制度和缴纳金额上限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3)工程项目开工后,总承包企业应当每月5日前按月将人工费拨入工资专户,每月拨付金额=工程合同总造价的一定比例÷合同工期(月)。具体比例按目前行业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4)开户的协议银行受总承包企业委托负责工资专户资金的日常监管,并负责对专户资金异常第一时间预警。
  (1)建设单位、施工企业报送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的施工总承包合同中,应单独列支农民工工资总费用,明确界定农民工工资总费用占总造价的合理比重。未明确界定农民工工资总费用的,住建领域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按照不低于工程总造价18%的标准,交通运输领域工程项目由施工单位按照不低于工程总造价2%的标准,其他领域工程项目按照各行业主管部门规定标准,依据合同工期平均到每月缴存到工资专户。对于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各级财政部门要予以配合。
  (2)工资专户应保持足够支付该项目所有农民工1个月工资的资金额度,建设单位拨付的人工费不足以支付上一个月工资时,每月工资发放之前,不足部分由总承包企业补足。账户内资金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其他经济纠纷,不得多个项目共用一个农民工工资专户或挪作他用。
  (3)施工单位开工前应设立工资专户,建设单位未缴存或未按规定额度缴存工资专户资金,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法给予限期整改或停工整顿、停止招投标或限制市场准入等行政处理,并将违规事实记入信用档案。
  (4)当工程项目计划完成量与实际完成量严重不符,工程存在明显超前或严重滞后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可商定工资专户金额。工程项目停工一个月以上,可暂停工资专户缴存。双方对工程量有异议无法达成一致的,可由双方认定的中介机构进行造价复核,其差额部分次月做增减调整。施工企业按拨付金额向建设单位提供发票,作为工程款收入。
  (5)加强工资专户预警处置,工资专户余额不足以支付下月农民工工资、影响农民工工资正常发放的,开户银行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行业主管部门和人社部门作出书面和监管平台实时预警。行业主管部门接到书面或平台实时预警后,应督促工程建设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补足专用账户。人社部门接到书面或平台实时预警后,应对该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主动监察,及时消除欠薪隐患。
  4.工资专户销户。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或完工验收)并已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后,总承包企业应在施工现场对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无异议后可提出工资专户撤销申请(包括工资结算情况和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等),经人社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工资专户撤销手续,并在监管平台及时修改工程状态,工资专户内人工费余额作为工程款划拨至合同约定的总承包企业账户,工资保证金按照相关规定予以退回。
  二、切实保证农民工工资银行代发制度落实
  (一)严格落实农民工工资通过银行卡代发制度
  1.总承包企业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劳务(专业作业)等企业的,必须委托总承包企业通过工资专户代发农民工工资。
  2.总承包企业应配备劳资专管员具体负责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和相关协调维权事宜。
  3.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农民工进场施工之日起15日内为农民工办理实名制工资卡,将工资卡发放到农民工本人手中,并做好农民工工资卡领取登记。
  4.总承包企业应于每月15日前将劳资专管员及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上月农民工工资清单由监理企业审核盖章后加盖总承包企业公章上传监管平台,于每月25日前由总承包企业委托协议银行代发至农民工个人工资银行卡。
  5.工资专户协议银行须在通过工资专户将工资支付至农民工个人账户后1个工作日内将数据上传至监管平台。
  6.对少量工时不足一个月的临时用工,其工资由承包企业或劳务企业核定后,经农民工本人同意,可以现金形式发放,农民工本人签字的工资支付表和相关资料应存档备查。
  (二)严格规范农民工工资银行代发流程
  1.制作工资表。施工企业依据务工考勤制定工资表(协议银行工资表单),明确考勤量和工资金额。
  2.工资表签字确认。农民工、班组负责人、劳务公司负责人、项目经理、监理企业签字确认并加盖承包企业公章。
  3.系统备案。劳资专管员依据签字确认的工资表,在系统中生成本月的工资表并修改相应的金额核对无误后进行上报操作,把签字确认的工资表扫描件上传至监管平台备案。
  4.委托代发。承包企业线下报盘委托协议银行代发工资,协议银行进行工资比对。
  5.银行比对。工资代发协议银行将系统内工资表和报盘工资表进行比对,比对无误(总金额、总人数、姓名、身份证号、金额)后进行工资代发,并将数据上传至监管平台。
  6.系统预警。系统将协议银行反馈实发金额数据与系统应发金额进行比对,如有不一致的将产生工资发放预警,承发包企业与协议银行负责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上报行业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7.预警处理。开户协议银行发现账户预存资金不足、被挪用、超过一个月未发生工资划转、工资代发等异常情况应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并向当地人社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相关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应督促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已足额拨付人工费的督促总承包企业)5个工作日内补足工资专户,补足资金后经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此预警消除。
  (三)严格实行备案管理和工资专户资金公示制度。总承包企业应每月向工程项目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报送项目使用农民工工资发放明细(银行代发发放记录)。每月15日前,将经审核确认的农民工工资清单审核表在工程现场醒目位置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
  三、全力做好全市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使用管理
  (一)监管平台使用对象
  全市行政区域内各级人社部门、住建、交通运输和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在建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施工承包企业和协议银行均应管好用好监管平台。
  (二)监管平台监管范围
  全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工期期限在3个月以上且工程款拨付在50%以内的已开工在建工程项目,均应安装使用监管平台及配套软硬件设备。
  (三)监管平台安装使用流程
  1.建设工程项目在开设工资专户5个工作日内,携带项目建设方、施工方营业执照、建设施工合同和工资专户开设信息等相关资料到项目驻地行业主管部门填写项目信息采集表。
  2.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项目信息采集表在监管平台为企业进行备案建档,监管平台自动生成企业账号及密码并发送至该项目监管平台负责人手机备用。
  3.监管平台合作技术服务公司按照各级行业主管部门提供的项目信息采集表,及时为项目安装监管平台配套考勤设备,并做好调试运维。
  4.工程项目工资专管员登录监管平台企业服务端口,补录项目基本信息、修改登录密码后,建立劳务公司和班组,采集录入项目使用农民工实名制信息,并做好实时更新。
  5.各级人社、住建、交通运输和水利部门,根据《临沂市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管理办法》确定的职责分工,分别登陆监管平台服务端口,对本区域、本行业在建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全方位实时监管,及时做好欠薪预警处置。同时,加强监管平台管理使用情况检查,督促做好问题整改,确保监管平台正常运转、发挥效能。
  本通知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备案的建筑、交通运输、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其他使用农民工较多的领域,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联系单位:市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山西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95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2021〕44号)等相关规定,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现就在我县工程建设领域全面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制度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劳动用工实名管理制度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劳务分包单位应当与每一个农民工先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组织农民工进场务工,并办理劳动合同文本签领手续,项目部及农民工个人分别保存一份书面劳动合同。严禁发生代签劳动合同、代领或代保存劳动合同文本等现象。未订立劳动合同或者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应当按月建立健全职工名册、农民工考勤和工资支付等书面台账。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应当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到县人社局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及缴费,并到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意外人身伤害商业保险不能替代工伤保险。

(四)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负责本项目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劳资专管员为该项目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的负责人。严禁发生由包工头或班(组)长自行管理农民工的“以包代管”现象。

(五)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为劳动用工实名管理主体责任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承担监管责任。

二、全面落实农民工工资专户和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制度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在本县范围内设立农民工工资专户。

(二)全面实行分包单位委托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的办法。总承包单位或劳务分包单位应当为各自招用的农民工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依照劳动合同约定日期,通过总承包单位农民工工资专户将工资按月足额转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并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劳务分包单位因自身原因造成人工费用进度款未能按月拨付到位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及劳务分包单位自筹资金存入总承包单位农民工工资专户,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发放。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按月发放工资且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期结束农民工退场时,应及时结算并全额付清农民工工资,并向农民工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严禁发生拖欠工资、大量现金发放工资、由班(组)长或包工头代领代发工资、只发少部分工资或生活费等现象。

(五)建设单位为全面落实农民工工资专户和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主体责任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和属地政府承担监管责任。

三、全面落实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指在工程开工之前,由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负责通知施工项目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承建单位按照工程合同价款的1%-3%向银行专户存储或者以银行或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函方式缴存。

根据山西省人社厅《关于规范金融机构保函替代工资保证金现金储存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21〕45号)精神,房地产建筑(含装饰装修)、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含绿化、人防工程)、交通、水利、能源、农业、林业、乡村振兴等工程建设领域,允许总承包企业按应缴工资保证金的100%以银行或者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函方式缴存。

(二)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在报建之前,均应向行业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提供交缴纳工资保证金的证明,未缴纳工资保证金的项目(标段),主管部门、监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不得允许开工建设,杜绝“未缴工资保证金,先开工”甚至“只施工、不缴保证金”现象。 

(三)未缴纳工资保证金已开工建设的工程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时,由批准开工建设的部门责令施工企业限期缴纳工资保证金并调处已发生的欠薪案件。

(四)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为落实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函制度主体责任单位。

四、落实用工企业失信惩戒制度

(一)建设单位必须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及时拨付到农民工工资专户,否则将其列为不诚信单位,在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中进行限制。

(二)总承包施工企业按照施工管理全面负责的原则,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通过银行卡发放到农民工本人,不得有欠薪行为,否则列为重点监控单位,记入不良记录,由县人社局在本地媒体曝光。

(三)发生欠薪且逾期未整改的或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施工企业由县人社局列入“黑名单”,暂停投标资格。 

(四)列入“黑名单”的用人单位或个人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在本部门门户网站、“信用山西”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平台上予以公示。对被列入“黑名单”的用人单位或个人,由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选等方面予以限制。

(五)县人社局为落实用工企业失信惩戒制度主体责任单位。

五、实行施工企业农民工维权公示制度

(一)农民工维权公示是指项目总承包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项目部和生活区域的醒目位置分别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建设单位、施工总包企业以及所在项目部、分包单位、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劳资专管员等信息;以及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工资保证金情况、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投诉电话和劳动保障投诉电话等信息。

(二)项目总承包企业要在“农民工维权信息告示牌”每月公示一次工资发放情况。

(三)项目建设单位要以项目为单位,成立由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监理单位、分包单位共同组成的农民工工资欠薪调处小组,负责日常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的排查、化解、调处。建设单位要在项目开工1个月内将该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争议协调组织人员名单报县人社局备案。

(四)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为农民工维权公示制度主体责任单位,建设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承担监管责任。

六、严格落实保障工资支付相关责任

(一)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主体责任。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为由拖欠工资;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总承包企业欠薪的,建设单位负主体责任,由建设单位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将工程(业务)发包或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的,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等发包组织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行业主管部门负监管责任;项目总承包企业未履行农民工工资专户制度造成劳务分包负责人、包工头等个人非法用工,且在支取款项后未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由项目总承包单位承担先行垫付责任。

(二)落实属地和部门管理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许可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信访案件的责任主体。乡镇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及中小企业,乡(镇)人民政府为责任单位;开发区内的建设项目,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为责任单位;工业企业及新扩建项目农民工工资问题,工信局为责任单位;门市、酒店、KTV等市场农民工工资问题,市场监督局为责任单位;交通、教育、农业、林业、能源、水利、自然资源、乡村振兴、公用事业等领域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问题,各主管部门为责任单位。

(三)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各部门负责受理解决本行业、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及时处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组交办案件;县人社局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等工作,负责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活动;县信访局、12345政务热线办公室按照信访条例和责任分工确定信访责任,受理和督办相关农民工欠薪信访事项;县公安局负责处置因欠薪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对不配合执法、人数多、影响大,个人携款潜逃等案件,提前介入处置,受理和查处欠薪涉嫌犯罪案件;纪检监察部门对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履行行业监管责任,不按照责任分工受理、处置案件,工作推诿扯皮等行为进行问责,严肃查处违规违纪问题。

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为规范开封市建筑领域劳动用工秩序,加强建设工程根治欠薪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和源头治理长效机制建设,维护建筑企业和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令第7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9〕18号)、《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1〕53号)、《关于全面落实房屋建筑领域实名制管理制度的通知》(汴住建文〔2021〕152号)等文件,对全市房屋建筑工程落实实名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和农民工工资银行代发制度作出要求如下:

(一)施工企业应承担建设工程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职责,严格落实实名制管理各项制度,配备专(兼)职实名制管理人员,设立进出场门禁系统,采用人脸、虹膜等生物识别技术进行电子考勤,并负责实时、准确、完整将实名制考勤等信息上传到《开封市劳务用工实名监管平台》。

(二)施工总包单位对落实实名制管理负总责,分包单位对其招用的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负直接责任,配合施工总包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三)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纳入实名制管理范畴。

(四)施工企业应当严格规范劳动用工管理,依法与建筑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未签订劳动合同并进行实名制登记的建筑工人不得进场作业。

二、农民工工资专户管理

(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立、撤销

1、总包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开立专用账户,并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资金管理三方协议,在《开封市劳务用工实名监管平台》完成专户信息登记。

2、专用账户名称为总包单位名称加工程建设项目名称后加“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3、工程完工、总包单位或者开户银行发生变更需要撤销专用账户的,总包单位将本工程建设项目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公示30日,并向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出具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

4、开户银行依据专用账户监管部门通知取消账户特殊标识,按程序办理专用账户撤销手续,专用账户余额归总包单位所有。总包单位或者开户银行发生变更,撤销账户后可开立新的专用账户。

5、工程建设项目存在以下情况,总包单位不得向开户银行申请撤销专用账户:尚有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正在处理的;农民工因工资支付问题正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其他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形。

(二)工程项目人工费用的拨付

1、建设单位与总包单位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和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建设单位拨付人工费用的周期和拨付日期、人工费用的数额或者占工程款的比例等。

2、建设单位应当按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数额或者比例等,按时将人工费用拨付到总包单位专用账户。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不得以工程节点支付、未完成审计等理由延期、拖欠工资性工程款。

3、因用工量增加等原因导致专用账户余额不足以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时,总包单位提出需增加的人工费用数额,由建设单位核准后及时追加拨付。

4、开户银行应当做好专用账户日常管理工作。应通过技术方式将专户进出账数据实时、准确、完整的上传至《开封市劳务用工实名监管平台》,出现未按约定拨付人工费用等情况的,开户银行应当通知总包单位及工程建设主管部门。

三、农民工工资银行代发

(一)工程项目总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项目分包单位委托总包单位施行工人工资代发并与总包单位签订委托工资支付协议。

(二)施工总包单位及分包单位以实名制管理信息为基础,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农民工考勤表、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总包单位。

(三)总包单位应当按时将审核后的工资支付表等工资发放资料报送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将工资通过专用账户直接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由总包单位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四)农民工工资卡实行一人一卡、本人持卡,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

(五)总包单位应当将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用工管理台账等妥善保存,至少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3年。

《开封市劳务用工实名监管平台》作为工程主管部门监管平台,将对工程项目各方主体信息、劳务及管理人员实名信息、考勤信息、农民工工资专户工资款拨付信息及农民工工资银行代发信息进行实时数据汇总及预警,具体内容如下:

1、定期汇总核查各工程项目各方主体信息、劳务及管理人员实名信息。

2、随机核查工程项目实名考勤信息。

3、每月10日,对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立及建设单位拨付工资款情况进行汇总核查。

4、每月20日,对施工总包单位农民工工资银行代发情况进行汇总核查。

工程主管部门将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平台监管数据,对工程项目进行现场监管,具体监管内容如下:

1、现场实名管理规范检查。包括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实名管理考勤设备使用情况、工人花名册、工人劳动合同书、用工考勤记录表。

2、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及工资款拨付情况检查。包括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户凭证、建设单位与总包单位农民工工资款拨付协议、农民工工资专户工资款拨付凭证等。

3、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银行代发情况检查。包括分包单位与总包单位委托工资支付协议、农民工工资表、农民工工资银行代发凭证等。

各有关主体应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和农民工工资银行代发管理,逐一落实各项工作扎实到位:

1、项目每季度末,总承包单位向住建局上报该季度三项制度落实情况,内容包括项目形象进度、劳务人员花名册、考勤表、工资表、工资款拨付银行流水、工资代发银行流水;

2、新开工项目,自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完成监管平台项目注册登记及实名制软硬件对接工作;

3、规范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使用,见附件2《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监管细则》;

4、加强日常工资银行代发管理,见附件3《农民工工资代发监管细则》。

总包单位对整体工作负总责,应高度重视各项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做到项目负责人牵头负责、劳资专管员专职管理、其他管理人员积极参与;做到“用工即签劳动合同、工人进场实名登记、工人上工坚持考勤、工资代发直接到人、每月工资不少一分” 。

建设单位应积极督促总包单位及分包单位落实实名管理;做好工资款资金落实工作,并按照签订的工资款拨付协议及时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资款;监督总包单位规范使用农民工工资专户,确保工资款按时足额支付到农民工银行卡中。

对于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行为,将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相关款项依法依规调查处理。

一、监管平台项目注册登记

(一)已取得施工许可证项目

取得施工许可证一个月内,进入《开封市劳务用工实名监管平台》完成项目注册登记:

2、登记需项目总承包单位委托劳资专管员作为注册人进行注册。

3、注册人如实登记项目规模、合同金额、地址、合同工期、合同扫描件、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三方企业信息及相应负责人信息。

4、完成注册后,提交审核,由主管部门监管人员进行审核。

5、审核通过后,项目按照要求进行实名制考勤软硬件设置及对接工作。

(二)暂未取得施工许可证项目

经主管部门核准施工,在开工前完成项目注册登记,流程同取得施工许可证项目注册登记流程一致。

1、暂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在注册登记的项目信息中选择“暂未取得施工许可证”。

2、施工许可证办理完成后,应登录监管平台,在项目信息中完善施工许可证信息。

(一)实名制考勤软硬件设置规范

1、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前,应根据工人数量及上下班高峰时段的实际情况,在主要出入口设置实名制管理通道,通道应包含闸机、生物识别考勤设备及配备用于实名人员管理的软件系统。

2、工人生活区设置在项目封闭区域内的,同时在进出作业区通道设置固定实名制管理设备。

3、项目应为实名制管理设备安装运行提供合理、安全的场地及必要的电力、网络、防雷、防雨、防风、防盗等设施设备,保证每日实名制考勤稳定高效。

4、一个施工许可证视为一个独立项目,需安装一套实名制管理设备;多个项目在同一区域内施工,但施工总承包单位为同一公司的可只装一套设备;多个项目在同一区域内施工但施工总承包单位不同的,应按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别设立实名制管理通道。

(二)实名制考勤软硬件对接

1、实名制软硬件应通过监管平台接口实时传输实名登记的人员信息、人员的进退场信息、生物识别考勤信息。

2、项目登录监管平台项目端,在“项目设置”—“实名软件接入”中生成软件接入密钥,密钥交付供应商完成软件对接。

3、实名制考勤设备,由项目联系供应商,将考勤设备进行硬件直连绑定,完成硬件对接。

4、项目在实名制软硬件接入前,应确保所采购的软件及硬件具备接入监管平台技术要求;实名制软硬件接入后,登录监管平台项目端查看接入状态为“已接入”即完成对接。

三、项目日常实名制管理

1、项目在日常管理中,及时对进场人员进行实名登记,登记信息应包含人员姓名、所属参建单位及班组、身份证号码、进场时间、岗位工种、手机号码、工资卡号、劳动合同信息、人像照片等。

2、实名登记的人员包含各参建单位项目管理人员,并准确标记管理人员的所属单位、岗位及职务。

3、人员退场,应及时进行退场操作,并注明退场时间。

4、人员实名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更新对应人员的实名信息。

1、现场生物识别考勤设备直连监管平台、数据实时上传,所有在场的实名登记人员均应参与考勤。

2、监管平台预警系统会对现场实名登记人数与考勤人员进行数据分析预警。

四、项目停工、复工及完工

当项目停工、复工、完工时,应及时告知主管部门进行相应的项目状态设置。

项目设置为停工后,系统将停止对项目考勤的数据接收,直至项目复工。

项目设置为完工后,该项目的所有信息将自动归档保存。

附件2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监管细则

一、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在开封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户银行应是与《开封市劳务用工实名监管平台》实际数据对接的银行(支行)。

二、开设专户时,银行、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应就专用账户使用和监督签订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三方责任和义务,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三、完成专户开立后,施工项目总承包单位告知开户银行在《开封市劳务用工实名监管平台》项目编码,由银行在监管平台银行端进行专户的信息登记。

四、项目各方主体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和本通知要求,进行工资款拨付、工人工资代发,所产生的流水信息,由开户银行通过数据接口直接传送至监管平台。

附件3 农民工工资代发监管细则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对项目农民工工资银行代发负总责,项目各分包委托总包单位施行工人工资代发并与总包单位签订委托工资支付协议。

二、劳务人员进场时,总承包单位应及时完成实名登记、劳动合同签订及落实日常考勤管理工作。

三、每月按照与工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工人考勤信息,用人单位编制考勤表、工资表,经工人本人签字确认后,交由总承包单位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进行工资银行代发。

四、开户银行在收到项目的银行代发资料后,核对考勤及工资信息无误后可进行工资代发。

五、工资发放成功后,银行通过系统数据接口实时传输工资发放流水至监管平台。

六、工人持有的工资卡可满足工资发放条件的,不得要求工人更换或新开工资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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