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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东胜区司法局)

1.退休人员能够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吗?

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可以被用人单位再次聘用,但是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不再建立劳动关系,双方不再订立劳动合同,双方关系为劳务合同关系。

2.我国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包括哪些范围?

我国法律所规定的用人单位包括了法定用人单位和视同用人单位两种情形。

第一,法定用人单位,包括三类:第一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第二类“个体经济组织”;第三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民办学校等。

第二,视同用人单位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法执行。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

第三,上述用人单位取得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3.挂靠关系中的用人单位如何确定?

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以挂靠等方式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营业执照出借方列为当事人。

用人单位如果为没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挂靠方,作为出借营业执照的被挂靠方与挂靠方要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被挂靠方也可认定为用人单位

4.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有什么区别?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两者的主要区别有

法律依据不同。劳动关系由《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范和调整。劳务关系由《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进行规范和调整。

主体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必须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劳务关系的主体类型较多,不局限于符合劳动年龄条件且具有与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相适应的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企业。

当事人之间在承担义务方面的不同。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地方规章等为职工承担社会保险义务,而劳务关系中相关保险等事项由双方协商确定。

用人单位对当事人在管理方面的不同。用人单位具有对劳动者违章违纪进行处理的管理权。劳务关系中一般只能解除劳务关系或者要求当事人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不存在对其解除劳动合同或给予其他纪律处分形式。

在支付报酬方面的不同。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具有行使工资、奖金等方面的分配权利。在劳务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支付的为劳务报酬,由双方协商确定。

纠纷的处理方式不同。劳动关系纠纷发生后,必须先进行劳动仲裁应先到劳动机关的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不服的在法定期间内才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但劳务合同纠纷出现后可以直接诉讼,也可以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5.如何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具有劳动关系?

一般情况下,认定当事人之间是否具有劳动关系,应以是否有劳动合同为标准。对于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综合考虑下列情形认定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1)劳动者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与监督;

(2)用人单位有向劳动者支付过工资性劳动报酬的记录;

(3)劳动者被纳入用人单位的生产组织体系中从事劳动;

(4)劳动工具、原材料一般由用人单位提供;

(5)工作时间、场所一般由用人单位决定或受其控制;

(6)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较为长期、固定、连续性的劳动。

人口普查对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人口普查所需的资料。 (人民日报)

就业歧视是指没有法律上的合法目的和原因而基于种族、肤色、宗教、政治见解、民族、社会出身、性别、户籍、残障或身体健康状况、年龄、身高、语言等原因,采取区别对待、排斥或者给予优惠等任何违反平等权的措施,侵害劳动者劳动权利的行为。除了以上常见的限制外,实践中用人单位在招聘中还对应聘者的婚姻状况和生育状况、有无出国背景,第一学历、专业及毕业大学是否为重点或“211”、“985”工程大学等进行限制。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对应聘者实行的限制,如果不是基于工作岗位客观的内在需要,应当被认定为“就业歧视”。

7.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应当依法如实告知劳动者哪些情况?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8.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应了解劳动者的那些信息?

根据实践情况,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应当了解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劳动者的基本信息:年龄、婚姻状况、文化程度、专业知识及技能有效联系地址等;

(2)劳动者的身体状况,主要内容为是否患有不适宜从事本岗位的疾病、是否患有传染病等;

(3)劳动者的工作经历;

9.三方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

三方协议不同于劳动合同。首先,三方就业协议书是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的,主要是明确三方的基本情况及要求。三方就业协议书制定的依据是国家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法规和规定,有效期为:自签约日起至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止的这一段时间。三方协议它具有法律效力,但它不能替代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一旦签订劳动合同,就业协议的效力应当丧失。若劳动合同与三方协议附件内容矛盾,则以劳动合同为准。

10.用人单位招聘外籍工作人员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须为该外国人申请就业许可,经获准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后方可聘用。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从事的岗位应是有特殊需要,国内暂缺适当人选,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岗位。用人单位不得聘用外国人从事营业性文艺演出,但经文化部批准持《临时营业演出许可证》进行营业性文艺演出的外国人除外。

11.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享有哪些权益?

(1)试用期期限及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且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2)试用期内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必须举证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

(3)试用期最低工资标准。

12.试用期内工资应该如何确定?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13.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在试用期中,因劳动者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14.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有哪些?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15.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期限如何约定?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于常年性工作,要求保持连续性、稳定性的工作,技术性强的工作,适宜签订较为长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于一般性、季节性、临时性、用工灵活、职业危害较大的工作岗位,适宜签订较为短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6.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一方未签章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无劳动者本人签字确认的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未在劳动合同上加盖公章,但是有其法定代表人或用人单位授权的人签字的,应当认定有效。

17.用人单位与在校大学生签订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劳动部《若干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该条规定仅针对利用学习之余空闲时间打工补贴学费、生活费的在校学生。但是对于符合劳动法规定就业年龄并已经建立劳动关系的在校大学生,其劳动关系受法律保护。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未将在校大学生包括在不适用的范畴内,因此在校大学生作为适格的劳动关系主体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不受限制,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

18.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约定工资报酬中已包含养老保险费用的是否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应尽的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工资报酬中已含养老保险费用违反了国家的法律规定,属无效协议。

19.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的法律后果?

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的过错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都要为给对方造成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用人单位原因造成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的,应赔偿劳动者下列损失:

(1)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2)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

(3)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4)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5)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的,可以参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中“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赔偿规定来执行,也可以参照民事合同无效的处理规定来执行。

20.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1.用人单位安排1年的学徒期是否合法?

根据《<关于劳动用工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相关规定,学徒期继续适用,劳动合同中学徒期的约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但用人单位需要注意,学徒期只是一种培训方式,不能以此为由,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剥夺学徒期劳动者应当享有的各项权利。

22.用人单位在试用期满后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因此,用人单位在试用期满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未将试用期作为劳动合同期限的,不合法。

23.劳动者可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①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②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③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另需注意:地方各级政法和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

24.用人单位是否有权随意调换劳动者工作岗位?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用人单位未经劳动者同意不能随意变更劳动者的工作性质、岗位,更不能擅自将劳动者调换到其他用人单位工作。

25.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工作地点发生变更怎么办?

劳动地点是法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是劳动合同实际履行地,也是劳动争议的管辖地。工作地点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应尽量提供相应的便捷措施以方便劳动者,如提供专车接送劳动者上下班等,而劳动者应对于用人单位的合理变更要求应给予尽可能的理解。如果却因工作地点发生重大变化,如工作地点跨市区变更,而劳动者却因诸多客观因素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双方无法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可按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用人单位需要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

26.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必须要采用书面形式吗?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书面形式,但变更劳动合同未采取书面形式且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1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的,当事人以未采取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7.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经用人单位同意吗?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法律规定赋予了劳动者的辞职权,规定了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的正常履行下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必须履行法定程序。辞职权作为法律上的形成权,劳动者不需要任何理由,只要作出辞职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无须用人单位同意。用人单位没有法定理由不得拒绝。

28.试用期内,单位是否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中,劳动者有下列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29.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通知用人单位。

30.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1.用人单位能否对触犯刑法但被免于起诉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被人民法院判处处罚的、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三十二条免予刑事处分的。免于起诉是“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情形,用人单位可以对触犯刑法但被免于起诉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32.用人单位进行经济型裁员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33.劳动者在医疗期内,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应当如何处理?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此时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医疗期满后终止。

34.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医疗期满辞退劳动者时,是否应支付医疗补助费?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

35.用人单位招用与原单位尚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原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向原用人单位赔偿的损失主要包括: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对原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

36.用人单位采取末位淘汰制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通过“末位淘汰”或“竞争上岗”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

37.什么叫竞业限制?

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具体来说,是指用人单位和知悉本单位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对本单位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38.用人单位有必要与哪些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条款或协议?

竞业限制适用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1)高级管理人员,即总经理、副总经理、厂长、各部门的负责人等高级管理层人员;

(2)高级技术人员,即用人单位的研究与开发人员;(3)掌握特定信息的人员,即①了解单位生产计划、市场计划和调度人员;②掌握着用人单位货源、客户名单的市场营销人员;③财务人员;④可能接触到商业秘密的文秘人员;⑤档案保管人员。

39.竞业限制条款或协议中的范围、地域和期限怎么确定?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均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但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受竞业限制约束的劳动者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40.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支付竞业限制的补偿金,劳动者是否还需要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竞业限制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约定义务,而非法定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8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3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来源:民商法律实务研究

  1.退役士兵包含哪些对象?

  答: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2.士兵退出现役的条件是什么?

  答: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退出现役:

  (1)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未被选取为士官的;

  (2)士官服现役满本级规定最高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的,在本级服现役期限内因岗位编制限制不能继续服现役的;

  (3)服现役满30年需要退出现役的或者年满55周岁的;

  (4)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残疾等级后,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5)患病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

  (6)因军队编制调整需要退出现役的;

  (7)因国家建设需要退出现役的;

  (8)士兵家庭成员遇有重大疾病、遭受重大灾难等变故,确需本人维持家庭正常生活,经士兵家庭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证明,经师(旅)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批准退出现役的;

  (9)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经师(旅)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批准退出现役的。

  3.实行全程退役的士官,退出现役的条件是什么?

  答:《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管理规定》第63条对实行全程退役的士官退出现役的条件作了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在本级服役期内各个年度安排退出现役:

  (1)家庭成员遇有重大变故,经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证明,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

  (2)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残疾等级后,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3)患病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经军队医疗体系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

  (4)年度考评不称职的;

  (5)受降职、降衔以上处分的;

  (6)留用察看期满后拒不改正错误的;

  (7)受刑事处罚未被开除军籍服刑期满或者被处劳动教养(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法规的决定以前,下同)期满后不适宜留队服现役的;

  (8)图谋行凶、自杀或者搞其他破坏活动,继续留队确有现实危险的;

  (9)因其他特殊原因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现役的。

  4.实行全程退役的士官退出现役后怎么安置?

  部队对符合全程退役条件的士官应严格把关,列入年度退役计划,统一下达退役命令。地方安置部门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接收,落实与其实际服役年限、立功受奖等情形相对应的待遇。

  符合全程退役条件第(6)、(7)、(8)项情形之一的,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可以随时安排退出现役。对于此类人员,部队要严格掌握条件,书面告知地方安置部门;安置部门要及时接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

  士兵被开除军籍或除名的,离队时不予办理退役手续,由入伍前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不享受退役士兵相关待遇。

  5.士兵退出现役后的安置方式有哪几种?

  答:兵役法第54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以及继续完成学业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士兵退出现役安置制度。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2011年11月1日以前)入伍、施行以后退出现役士兵可按入伍时的政策执行。

  6.哪些退役士兵可以由政府安排工作?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29条规定,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退役时可以选择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1)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4)是烈士子女的。

  7.退役士兵的"服现役年限"如何计算?

  答: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士兵服现役年限"自兵役机关批准服现役之日起,至部队下达退役命令之日止计算"。士兵服役期间被处以刑罚、劳动教养的,服刑和劳动教养时间不计入服现役年限。

  8.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战时如何理解"?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51条规定,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上述情况下荣立的三等功,按"战时三等功"认定。

  9.因战致残是如何界定的?

  答: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都可以评定为因战致残:对敌作战负伤致残的;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或者犯罪分子伤害致残,或者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敌人折磨致残的;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或者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致残的;因执行军事演习、战备航行飞行、空降和导弹发射训练、试航试飞任务以及参加武器装备科研试验致残的;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致残的。

  10.烈士子女是如何认定的?

  答:士兵的父亲或母亲有一方被批准为烈士,士兵本人即为烈士子女。士兵与其养父、养母收养关系依法确立,其养父、养母有一方被批准为烈士的,也是烈士子女。

  11.哪些退役士兵可以办理退休安置?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41条规定,中级以上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作退休安置:

  (1)年满55周岁的;

  (2)服现役满30年的;

  (3)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6级残疾等级的;

  (4)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

  2011年11月1日前已经批准作退休安置的初级士官,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政策继续移交地方安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后(2011年11月1日以后),不再批准初级士官作退休安置。

  12.符合什么条件的退役士兵可以由国家供养终身?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42条规定,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出现役的,由国家供养终身。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43条规定,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中级以上士官,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

  13.复工、复职、复学的退役士兵,其安置方式如何认定?

  答:复工、复职、复学的退役士兵,其安置方式按自主就业对待,享受安置地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同等待遇,地方安置部门不再出具安排工作介绍信。大学生士兵退役后继续完成学业的,由征集地人民政府发放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享受教育资助等优惠政策。

  14.退役士兵安置地是如何规定的?

  答:一般情况下,退役士兵安置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但符合规定条件的,也可以易地安置。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如果退出现役后不复学,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

  15.易地安置有哪些条件?

  答: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1)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

  (2)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3)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

  结婚满2年,是指自士官夫妻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并领取结婚证书之日起,至士官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止满2周年。

  其他特殊情况通常指:一是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安置部门批准;二是需要照顾就医、就业、生活困难的残疾退役士兵;三是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自行找到接收安置单位的退役士兵;四是服役期间有重大立功受奖表现,当地政府和有关用人单位愿意接收安置的退役士兵。

  易地安置进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及其他严格控制人口规模的大城市,还应符合当地落户的相关规定。

  16.退役士兵申请易地安置由什么机关批准?

  答:申请在同一省级行政区域内易地安置的,由该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由政府安排工作、国家供养的退役士兵,符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易地安置条件的,由军队大单位汇总上报总参谋部主管部门统一审核,并经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审批后下达计划。作退休安置的,参照军官退休的有关规定执行。

  17.退役士兵申请易地安置的程序是什么?

  答:由本人申请,军队相关单位审核,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

  18.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能否享受安置地士兵同等的安置待遇?

  答:能。《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11条规定,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与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

  19.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是否可以不回安置地报到?报到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不可以。《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13条规定,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应当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持退出现役证件、行政介绍信原件到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报到时间通常在每年的12月至翌年1月。

  20.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报到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按照安置地省级人民政府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签发的《退役士兵接收安置通知书》规定的时间,持《退役士兵接收安置通知书》、退出现役证件和行政介绍信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通常在每年的4月至6月。

  21.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到的,怎么办?

  答: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到超过30天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如,自主就业安置的,不再享受地方人民政府发放的一次性经济补助等待遇;符合人民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不再享受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待遇。

  22.退役士兵因家庭成员发生重大伤亡、因受灾家庭遭受重大损失、本人突发重大疾病等不可预知的客观原因,不能按时报到、上岗的,怎么办?

  答:士兵退出现役后应该按规定时限到安置地主管部门报到。确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突发重大疾病、发生意外事故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的,退役士兵有能力时应及时与安置地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取得联系、说明情况,申请延期报到。

  23.退役士兵的档案如何移交管理?

  答: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士兵退役时将其档案及时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移交给有资质的公共人才服务机构托管或退役士兵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移交退役士兵接收单位人事(人力资源)部门管理。大学生士兵复学的,其档案由征集地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移交入伍前的院校;不复学的,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负责接收,按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政策做好档案移交管理工作。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档案,由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移交军休服务管理机构或荣誉军人康复医院、精神病医院等有关服务管理机构管理。

  24. 退役士兵档案要件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退役士兵档案要件主要包括以下8个方面的内容:

  (1)入伍材料:①应征公民入伍登记表;②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1990年3月以前入伍为应征公民入伍登记表);③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1990年3月以前入伍为应征公民入伍登记表);④应征公民体格检查表;⑤士兵登记表(1990年冬季以前入伍的士兵无此表)。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的士官还应有学历专业审定表、专业技能考核评定表等。院校毕业的士官还应有士官学员入学批准书(1998年、1999年为军士长学员入学批准书)、士官学员毕业分配表。

  (2)党(团)材料:①入党(团)志愿书;②优秀党(团)员登记表等。

  (3)级别、军衔、职务材料:①士兵军衔报告(登记)表;②士官军衔晋升报告表;③士官选取注册登记表(1979年至1990年选改的志愿兵为志愿兵申请表,1991年至1998年选取的士官为选改专业军士报告表,1999年至2009年选取的士官为士官选取报告表);④士官选取考评登记表;⑤士官年度考评登记表等。代理过干部职务的还应有《士官代理干部职务报告表》。

  (4)奖惩材料:受过奖励的应有个人奖励登记(报告)表等;受过处分的应有处分登记(报告)表等。

  (5)病情鉴定和评残材料:①军人体系医院或上级医院诊断证明;②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表;③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

  (6)生活待遇材料:①调整工资审批表;②士官配偶随军(调)审批表;③士官随军配偶生活困难补助审批报告表;④退休士官增加退休费审批表等。(根据退役士兵的不同情况提供)

  (7)退出现役材料:①义务兵退出现役登记表;②士官退出现役登记表;③退休士官安置登记表;④易地安置材料(根据退役士兵的不同情况提供)。易地安置的并相应提供结婚证、配偶户口本和身份证、配偶所在单位证明,或父母、配偶父母户口本、身份证等证明材料原件。

  (8)其他相关材料:①职业资格、学历、学位材料;②各种教育培训材料;③本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登记材料等。

  25.退役士兵到安置地后如何落户?

  答: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于退役士兵报到时为其开具落户介绍信。公安机关凭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具的落户介绍信,为退役士兵办理户口登记。

  26.士兵退役后发生的问题,怎么解决?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16条规定,士兵退役后发生与服役有关的问题,由其原部队负责处理;发生与安置有关的问题,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27.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的士官退役后能否安排工作?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2011年11月1日以前)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的士官,其服现役虽不满12年但满上士军衔规定年限的,在《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以后退出现役,可以选择按《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政策由政府安排工作或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后(2011年11月1日以后)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的士官,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29条规定且未选择自主就业安置的,退出现役后由政府安排工作。

  28.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到安置地民政部门报到后,通常多长时间安排工作?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35条规定,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在接收退役士兵的6个月内,完成本年度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

  29.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在待安排工作期间,能否向政府申请生活费?

  答: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在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安置地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

  30.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算不算工龄?

  答: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和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31.接收安置单位应在安置部门开出安置介绍信后多长时间安排退役士兵上岗?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36条规定,接收安置单位应在政府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

  32.哪些单位应该接收安置退役士兵?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64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有接收安置退出现役军人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出现役军人;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出现役军人,应当按照国家安置任务和要求做好落实工作。

  33.接收安置单位与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最少签订几年合同?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36条规定,接收安置单位应与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依法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关于深入贯彻<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扎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78号)规定,军龄10年以上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4.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所在单位倒闭或裁员怎么办?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36条规定,在安排工作退役士兵与接收安置单位签订的合同存续期内,如果单位依法关闭、破产、改制,退役士兵与所在单位其他人员一同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裁减人员的,应当优先留用退役士兵。

  35.接收安置单位对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不按规定安排上岗该怎么办?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38条规定,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应当从所在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至其上岗为止。

  36.对安排工作的残疾退役士兵有哪些特殊保护政策?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39条规定,对安排工作的残疾退役士兵,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安排工作的因战、因公致残退役士兵,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

  37.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安排工作后是否可以要求重新安排?

  答:不可以。安置地政府只负责保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第一次就业。

  38.退役士兵不服从政府安排工作怎么办?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40条规定,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

  39.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在待安排工作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怎么办? 

  答:退役士兵在待安排工作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由政府安排工作的待遇。

  40.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档案如何转递到地方?什么时间到地方安置部门报到?

  答: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士官,其档案实行集中审理交接的办法,一般从翌年的1月开始,至4月底结束;集中交接的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官的工资,由部队发至翌年7月31日;集中交接的档案材料,由军队各大单位军务部门分别向有关省级安置部门进行移交;各省级安置部门应及时审核档案材料,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签发《接收安置通知书》,对有疑义的及时与大单位军务部门沟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及时将档案材料退回军队大单位军务部门,并说明退档原因;集中交接的退役士官接到《接收安置通知书》后,应在规定时间到地方安置部门报到。

  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义务兵,随年度退役士兵集中离队,其津补贴由部队发至当年12月31日;档案材料由部队师(旅)、团级单位直接邮寄安置地民政部门,由安置地民政部门组织审核,逐级报省级民政部门审批。

  41.哪些士兵退役后采取自主就业安置方式?

  答:不符合安排工作、退休、供养条件的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均采取自主就业方式安置。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也可以选择自主就业方式安置,但应在退役时选择。

  42.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享受哪些待遇?

  答: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其在离队时可领取由部队发给的一次性退役金。回地方报到后可领取安置地人民政府发放的一次性经济补助,同时享有教育培训、就业创业、考学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43.残疾退役士兵可以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吗?

  答:可以。《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27条对此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44.退休士官和国家供养退役士兵的报到时间是如何规定的?怎样办理移交接收安置手续?

  答:通常根据移交、接收和安置的条件确定。退休士官的报到程序,参照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供养的退役士兵,伤病残情况相对比较严重,特别是患精神病士兵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监护人(主要是家属)代为处理相关事务。对经审查符合移交条件的伤病残士兵,安置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及时通知伤病残士兵所在旅、团级部队和监护人进行人员交接。部队接到通知后,应当在士兵监护人的协助下,为伤病残士兵办理退役手续,结算有关经费。部队要指派得力干部护送伤病残士兵到安置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到,并由部队、民政部门和士兵监护人共同办理移交接收安置手续。需要直接住院治疗的,有关精神病医院要派人参加交接,民政部门应协助部队将伤病残士兵送到指定医院。报到时间,按照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总参谋部的年度计划执行。评定残疾等级的退役士兵,应当在自报到60日内向安置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转接抚恤关系。

  45.因战5级至6级残疾中级以上士官,自愿放弃退休安置,可以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吗?

  答:可以。中级以上士官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 级至6 级残疾等级,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选择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可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中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相关程序办理。

  46.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可以计算为工龄吗?

  答:可以。《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44条规定,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享受国家和所在单位规定的与工龄有关的相应待遇。    

  47.退役士兵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找哪个部门?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45条规定,军队的军人保险管理部门与地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退役士兵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凭退役士兵安置部门出具的介绍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对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48.士兵退出现役时是不是都可以领取养老保险补助?

  答:不是。采取退休、供养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均不给予退役养老保险补助。

  49.退役士兵参加养老保险有哪几个方式?

  答:主要方式有三种:一是以企业职工的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二是以灵活方式就业人员的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三是以农村或者城镇居民的身份参加新型农村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50.退役士兵的养老保险补助如何计算?

  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财〔2012〕547号)规定,退役士兵的养老保险补助由军人所在单位后勤(联勤、保障)机关财务部门在士兵退出现役时一次结清。计算办法为:士官按本人服现役期间各年度月工资20%的总和计算;义务兵按本人退出现役时当年下士月工资起点标准的20%乘服现役月数计算。其中,12%作为单位缴费,8%作为个人缴费。

  51.士兵退出现役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士兵退役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移吗?

  答:是的。由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将士兵退役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入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应的转移接续手续。

  52.士兵入伍前已经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养老保险关系如何转移接续?

  答:士兵入伍前已经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不转移到军队,由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交给本人,并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士兵退出现役后继续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本人持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参保缴费凭证,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军人退出现役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其养老保险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退出现役时不给予退役养老保险补助,待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士兵退出现役后作退休、供养方式安置的,经本人申请,由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军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军人退休(供养)证明》和参保缴费凭证等相关手续,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中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53.退役士兵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或者以灵活方式就业的,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吗?

  答:可以。退役士兵到城镇企业就业或者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以灵活方式就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54.军龄能否视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年限?

  答:退役士兵的服现役年限应视同参保缴费年限。

  55.士兵退出现役时,其医疗保险关系如何转移?

  答:士兵退出现役时,接收安置地区已经实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由所在单位后勤财务部门填写《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转移凭证》或《义务兵退役医疗保险金转移凭证》,交给本人,并及时将本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从银行汇至接收安置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士兵退出现役后,应当将本人所持的《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转移凭证》或《义务兵退役医疗保险金转移凭证》交给接收单位,由接收单位为其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落户手续;接收安置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收到接收单位或者退役军人个人提供的转移凭证后20天内,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的有关规定,为退役军人建立(或续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士兵退出现役时,按照国家规定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由所在单位后勤财务部门,填写《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退役医疗保险金给付表》,将个人账户资金发给个人;义务兵入伍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入伍时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个人账户封存。退役回到原入伍地就业后,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启封个人账户。易地安置的,由接收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知原入伍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个人账户转移手续。

  退役士兵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如地方没有建立个人医疗保险账户,其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在士兵退役时由部队发给本人。士兵退役回到地方后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按照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规定办理。

  56.退役士兵以企业职工的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费如何缴纳?

  答:国家规定,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退役士兵不论是自主就业还是安排工作,只要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所在单位都应当为其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且按照企业普通职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样进行缴纳。

  57.退役士兵怎样参加失业保险?

  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退役军人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3号)规定,退役士兵参保缴费满一年后失业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退役士兵离开部队时,由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保障)机关财务部门,根据其实际服役时间开具《军人服现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证明》并交给本人。退役士兵在城镇企业事业等用人单位就业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本人持《军人服现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证明》及士官(义务兵)退出现役证,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视同缴费年限记入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与入伍前和退出现役后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士兵入伍前已参加失业保险的,其失业保险关系不转移到军队,由原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保存其全部缴费记录。士兵退出现役后继续参加失业保险的,按规定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58.退役士兵的党(团)组织关系由哪级组织管理?

  答: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党、团组织关系由户口所在地的街道或乡镇接收管理;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党、团组织关系由所在单位接收管理。

  59.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不执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怎么办?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50条规定,对违反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政府安置主管部门予以处罚:(1)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2)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3)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

  处罚方式主要是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60.退役士兵弄虚作假骗取安置待遇的,怎么处罚?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51条规定,退役士兵弄虚作假骗取安置待遇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取消相关安置待遇。

  61.《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是否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答:适用。《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52条对此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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