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六加班不给调休不给加班费后公司用调休来替换周六加班不给调休不给加班费费,可以吗?

随着劳动法律知识的大力宣传,劳动者法定节假日加班需要支付加班费已众所周知。可在法定节假日加班,事后安排补休,是否还需要支付加班费呢?

我们再通过一个案例详细了解一下:

杨某系某人力资源公司员工,2019年3月1日经该公司派遣至通州区某医院担任120医生。2021年2月28日,杨某与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未再续签。关于加班工资和经济补偿金的问题,因不满仲裁结果,杨某将医院以及劳务派遣单位某人力资源公司诉至法院。

杨某称,其于2019年4月5日(清明节)、5月1日(劳动节)、6月7日(端午节),2020年1月26-27日(春节)、6月25日(端午节)、10月3-4日(国庆节)存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情形,要求某人力资源公司和医院共同支付2019年3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期间即合同期间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0 986.92元。

医院认可上述时间杨某存在出勤的情况,但称医生工作有其特殊性,故存在部分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情形,且已安排调休,故不同意支付杨立涛加班工资。派遣单位亦不同意杨某的诉求。

案件审理过程中,医院作为用工单位主张因120医生工作的特殊性,应当适用综合工时制度,且虽然存在部分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情况,但是已安排杨某调休,其工资中也包括了加班工资。经查,杨某的工资明细中并没有列明加班工资部分,医院和人力资源公司也未能提供关于杨某工资构成的证明,同时医院也没能提供杨某所在工作岗位适用综合工时制度的行政审批。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均认可杨某存在法定节假日出勤的事实,用工单位安排劳动者法定节假日加班,除劳动者同意外是不能通过调休代替支付加班工资的,故对于医院已安排杨某调休的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信。依照杨某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其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判定医院支付杨某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9284.18元。

劳动者的加班工资分为延时加班工资、休息日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其中延时、休息日加班可以安排劳动者进行调休,但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除劳动者同意外,是不可以通过安排劳动者进行调休的。

对于加班的事实,应由劳动者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可以证明加班的证据由用人单位掌握的,可以向法院申请要求用人单位出具相关证据。

能否认定存在加班事实,不应当仅以考勤记录为证据,本案中,杨某提供了北京急救中心信息中心120救护车派车记录,足以证明其存在法定节假日的加班事实,且医院作为用工单位也认可杨某确有法定节假日加班的事实,故对于杨某关于法定节假日加班的主张,法官予以采信。

原标题:《法定节假日加班后调休,还用支付加班费吗?》

劳动法对于加班调休的规定

  很多的员工都有过加班调休的经历,所以很多的员工都会想要知道加班调休的一些劳动法规定。下面为您精心推荐了劳动法加班调休的规定,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劳动法对于加班调休的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条: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先按同等时间安排其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依据上述规定,根据工时制度的不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约定加班时间、加班工资、以及能否调休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对标准工时制而言,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一般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原因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150%的工资报酬,该加班不能用以后安排调休处理;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用人单位有权以调休代替,不能安排调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该加班不能用以后安排调休处理,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2. 对于综合计算工时制的用人单位而言,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的工作总时间超过核定的标准时间,属于加班,且不能以调休处理,应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法定节假日工作的,算加班,该加班亦不能用以后安排调休处理,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3. 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一般情况下,除法定节假日工作外,其他时间工作不存在加班。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照地方法规规定。如果地方规定要支付加班工资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不能用以后安排调休处理。 日工资计算方法:日工资=月工资收入÷21.75。

  小时工资计算方法: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21.75×8) 节假日加班三薪(月工资收入÷21.75×300%) 公休日加班双薪(月工资收入÷21.75×200%)。

  春节长假七天总加班费=月工资收入÷21.75×300%×3+月工资收入÷21.75×200%×4。

  劳动法对于加班调休的规定2

  休息日加班应当首先补休,不能补休支付加班费;工作日和法定假日加班应支付加班费。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办法办理:

  一、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法定假日安排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休息日安排工作的,应首先安排补休,不能补休时,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补休时间应等同于加班时间。

  劳动法对于加班调休的规定3

  第一条 为规范加班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加班的分类和程序

  第二条 加班:指在规定工作时间外,因本身工作需要或主管指定事项,必须继续工作者,称为加班。加班分为两种:即计划加班和应急加班。正常工作日内因工作繁忙,需要在规定时间外继续工作,称为应急加班。周末或国家法定节假日继续工作,称为计划加班。

  第三条 员工加班应填写《加班申请单》(附表一),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总经办批准签字后,送交人事部审核备案,方可计算为有效加班。

  第三章 加班管理规定

  第四条 加班人员应提前向人事部递交《加班申请单》(递交时间:工作日应急加班于当天17:00前;周末加班于加班前最后一个星期五的17:00前,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则于加班前一周。);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提交者,应由加班人员的部门主管电话通知人事部,在正常上班后的第一个工作日17:00前补交。

  第五条 本公司人员于休假日或工作时间外因工作需要而被指派加班时,如无特殊理由不得推诿。

  第六条 加班时间以0.5小时作为起点记时单位。累计4小时为0.5个工作日,累计8小时为1个工作日,累计12小时为1.5个工作日??依此类推。并以此作为调休的依据。(加班时间累计或累计后的零头按四舍五入)。

  第七条 工作日加班时间一般1小时,经公司与该员工协商后,在保证员工身体健康的前提下最多不得超3小时/天,每个月加班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规定第七条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员工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其他日常运作,必须及时抢修的;

  第九条 加班调休应在当年使用完毕,未使用完按放弃处理,不累计到下一年度。 第十条 常驻公司人员的加班起止时间以打卡为准,外派人员的`加班起止时间,以个人提交书面说明,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为准。

  第四章 加班补偿标准

  第十一条 加班补偿方式是调休(国家规定法定节假日除外),当月加班补休,公司根据工作紧张程度和员工本人意愿在本月或下一个季度内安排调休。

  第十二条 未依本规定提前审批的加班,公司一律视为个人自愿行为,不作为有效加班。

  第十三条 因工作正当需要而被指派合理加班时,无特殊理由推诿者,以不服从 工作安排对待。

  第十四条 在加班期间迟到、早退者,按实际加班时间计算。

  第十五条 加班期间消极怠工,在指定加班时间内未完成交付的应完成工作者,取消加班补偿。

  第十六条 为获取加班补偿,采用不正当手段(如“正常工作时间故意降低工作效率”、“虚增工作任务”等)取得加班机会进行加班者,一经发现并核实,公司有权取消加班补偿,并处以50元/次罚款。

  第十七条 本规定作为《员工手册》的相关补充,共同使用,同具效力。

  第十八条 本规定于公布之日起实施,本规定的最终解释权归公司人事部。

  第十九条 按公司上班制度规定司机不适用本规定。

  劳动法对于加班调休的规定4

  调休、 补休是什么?

  调休:从文义解释看,是调整休息时间的意思。从我国现行规定看,*有权调整全民的休息时间,企业有权调整企业内部的休息时间。

  补休:顾名思义,是弥补休息时间的意思。是指该休息而未休时,事后用其他时间来弥补之前该休而未休的时间。

  调休、补休是如何规定的?

  1.*针对全民的调休

  国家级的调休,其实主要用于节假日挪假,是指将某个特定的公休日调到其他时间(一般是往后调),这和“补休”性质是不一样的。调休是国家利用公权力直接改变了公休日的日期,将一个不属公休日的日期直接改为公休日。

  如《*办公厅关于2021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规定,春节: 2月11日至17日放假调休,共7天。2月7日(星期日)、2月20日 (星期六) 上班。

  2.企业内部的调休

  特殊工时制中的调休:《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六条规定,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也就是说,对于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职工,企业可以采用调休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

  3.补休的法条规定

  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将补休写入法律,《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所以,根据《劳动法》的规定,补休是用来弥补劳动者在休息日正常工作而失去的休息时间。补休时间应等同于加班时间。

  能以调休、 补休代替

  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吗?

  我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上述三种情形中,只有在第(二)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在安排补休或者支付加班工资两者之间进行选择。而对属于“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和“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情形,用人单位必须按上述规定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而不能以安排调休、补休的形式予以冲抵或规避。

  尤其是法定节假日具有不可替代性,调休、补休等方式无法弥补劳动者应该享受的法定节假日的相关权利。


劳动法对于加班调休的规定扩展阅读

劳动法对于加班调休的规定(扩展1)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接下来由小编为大家整理出劳动法加班的规定,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一、劳动法加班费的规定

  依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加班费的计算,依据加班的时间而定,如果*时加班的,按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计算加班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二、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分配研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6、《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7、《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八条规定: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则第十七条规定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仲裁庭可以根据公*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三、哪些情形下不得拒绝加班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解释,以下四种情形,职工不得拒绝延长工作时间: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比如“非典时期”需要生产大量口罩,纺织工厂的职工就应当听从指挥,有必要牺牲个人时间加班加点生产口罩,一切以人民利益为重。

  2、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3、生产设备、交通运输路线、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4、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内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

劳动法对于加班调休的规定(扩展2)

——劳动法加班调休规定是什么

劳动法加班调休规定是什么

  加班调休是很多公司常见的事情,所以员工要理解劳动法的一些相关规定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下面为您精心推荐了劳动法对于加班调休规定,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劳动法加班调休规定是什么 篇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条: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先按同等时间安排其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依据上述规定,根据工时制度的不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约定加班时间、加班工资、以及能否调休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对标准工时制而言,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一般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原因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150%的工资报酬,该加班不能用以后安排调休处理;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用人单位有权以调休代替,不能安排调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该加班不能用以后安排调休处理,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2、对于综合计算工时制的用人单位而言,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的工作总时间超过核定的标准时间,属于加班,且不能以调休处理,应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法定节假日工作的,算加班,该加班亦不能用以后安排调休处理,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3、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一般情况下,除法定节假日工作外,其他时间工作不存在加班。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照地方法规规定。如果地方规定要支付加班工资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不能用以后安排调休处理。 日工资计算方法:日工资=月工资收入÷21.75

  小时工资计算方法: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21.75×8) 节假日加班三薪(月工资收入÷21.75×300%) 公休日加班双薪(月工资收入÷21.75×200%)

  春节长假七天总加班费=月工资收入÷21.75×300%×3+月工资收入÷21.75×200%×4。

  劳动法加班调休规定是什么 篇2

  法定节假日不可调休。

  员工在休息日确因工作需要,经部门长批准而进行的加班,可以享受因加班而产生的调休假。

  员工享受调休假时,应充分考虑本部门的工作安排,并提前一周向上司递交申请,安排好交接工作,经部门长同意并签字后方可享受。

  员工享受调休假时,应在调休申请单后附有总经理批准的加班申请单。在人事总务部办理调休手续时,须出示本部门部门长批准的调休申请单,否则不予调休。

  调休假期内,只有薪资,没有福利。薪资标准为员工本人的`日标准工资。日标准工资计算办法为:日标准工资=月基本工资/21(计算方法以下皆同)。

  调休假可以累计,但仅限当月有效,调休天数不得大于加班天数,原则上不得超过3天。超过3天按事假处理。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调休时,应充分做好工作安排,责任到人,因工作安排不当出现的问题,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同时部门长附有连带责任。

  劳动法加班调休规定是什么 篇3

  第一条 为规范加班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加班的分类和程序

  第二条 加班:指在规定工作时间外,因本身工作需要或主管指定事项,必须继续工作者,称为加班。加班分为两种:即计划加班和应急加班。正常工作日内因工作繁忙,需要在规定时间外继续工作,称为应急加班。周末或国家法定节假日继续工作,称为计划加班。

  第三条 员工加班应填写《加班申请单》(附表一),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总经办批准签字后,送交人事部审核备案,方可计算为有效加班。

  第三章 加班管理规定

  第四条 加班人员应提前向人事部递交《加班申请单》(递交时间:工作日应急加班于当天17:00前;周末加班于加班前最后一个星期五的17:00前,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则于加班前一周。);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提交者,应由加班人员的部门主管电话通知人事部,在正常上班后的第一个工作日17:00前补交。

  第五条 本公司人员于休假日或工作时间外因工作需要而被指派加班时,如无特殊理由不得推诿。

  第六条 加班时间以0。5小时作为起点记时单位。累计4小时为0.5个工作日,累计8小时为1个工作日,累计12小时为1.5个工作日依此类推。并以此作为调休的依据。(加班时间累计或累计后的零头按四舍五入)。

  第七条 工作日加班时间一般1小时,经公司与该员工协商后,在保证员工身体健康的前提下最多不得超3小时/天,每个月加班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规定第七条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员工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其他日常运作,必须及时抢修的;

  第九条 加班调休应在当年使用完毕,未使用完按放弃处理,不累计到下一年度。

  第十条 常驻公司人员的加班起止时间以打卡为准,外派人员的加班起止时间,以个人提交书面说明,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为准。

  第四章 加班补偿标准

  第十一条 加班补偿方式是调休(国家规定法定节假日除外),当月加班补休,公司根据工作紧张程度和员工本人意愿在本月或下一个季度内安排调休。

  第十二条 未依本规定提前审批的加班,公司一律视为个人自愿行为,不作为有效加班。

  第十三条 因工作正当需要而被指派合理加班时,无特殊理由推诿者,以不服从 工作安排对待。

  第十四条 在加班期间迟到、早退者,按实际加班时间计算。

  第十五条 加班期间消极怠工,在指定加班时间内未完成交付的应完成工作者,取消加班补偿。

  第十六条 为获取加班补偿,采用不正当手段(如“正常工作时间故意降低工作效率”、“虚增工作任务”等)取得加班机会进行加班者,一经发现并核实,公司有权取消加班补偿,并处以50元/次罚款。

  第十七条 本规定作为《员工手册》的相关补充,共同使用,同具效力。

  第十八条 本规定于公布之日起实施,本规定的最终解释权归公司人事部。

  第十九条 按公司上班制度规定司机不适用本规定。

劳动法对于加班调休的规定(扩展3)

——劳动法对于延时加班的规定

劳动法对于延时加班的规定

  延时加班是很多企业常见的现象,所以这时候就要了解延时加班的劳动法规定。下面为您精心推荐了劳动法延时加班的规定,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安排劳动者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2、安排在休息日工作的,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3、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加付300%,现在有法定假日有11天。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当日加班,除了当日工资外,还可获得不低于日或小时工资基数的300%的加班工资。但商场营业员等“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和“不定时工作制”岗位的劳动者,并不按此法计算加班费。

  企业在对劳动者月工资折算为日工资时,应当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的月计薪天数21.75天[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进行折算。

  此外还有两种特殊的加班工资算法。一种情况是因工作性质需要,企业采取集中上班、集中休息的方式安排工作,并经劳保部门批准的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企业应当按照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计算其工资;劳动者总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总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应支付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150%的加班工资;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300%的加班工资。另一种情况是,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岗位”的劳动者,在明确工作量的前提下,其本人的工作和休息时间可以自主安排,因此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

  劳动法对加班时间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三)国际劳动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劳动法加班费的定义

  加班费是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劳动者加班,延长了工作时间,增加了额外的劳动量,应当得到合理的报酬。对劳动者而言,加班费是一种补偿,因为其付出了过量的劳动;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支付加班费能够有效地抑制用人单位随意地延长工作时间,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1、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2、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3、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劳动法对于加班调休的规定(扩展4)

——劳动法对于辞职补偿的规定

劳动法对于辞职补偿的规定

  员工辞职是很正常的事情,所以劳动法对于员工辞职有什么规定呢?下面是百分网小编为你精心推荐的劳动法辞职补偿规定,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辞职是劳动者的权利,不需用人单位的批准。

  2、如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随时立即辞职。

  3、如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只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了。

  4、试用期的,在2008年1月1日之前,可以随时辞职,之后,提前3天通知就可以了。

  5、单位不能扣辞职劳动者的工资,除非在其用工合法的情况下和劳动者签订了违约金条款。

  6、2008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只能在为劳动者提供了专项技术培训和约定了服务期的情况下约定违约金条款。

  7、如单位存在无故拖欠工资、克扣工资、不按照劳动法支付加班工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没有按照劳动法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采取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手段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可以随时辞职并要求补偿。

  一、劳动合同法关于辞职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关于辞职的规定

  第四条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1、按劳动法的规定,法定的公休日为104天/年,法定节假日为11天,并按下述规定方法计算工作时间和加班工资:

  a.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b.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c.加班工资的计算:

  每天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实际工作时间-8小时)×小时工资×150%

  法定公休日的加班工资:日工资×200%

  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日工资×300%

  2、按上述规定你的工资应为:

  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应为:约定的月工资÷21.75天)×8天

  *常加班12小时的工资:日工资÷8小时×12小时×150%

  公休日加班的工资:日工资÷8小时×13小时×200%

  3、如果单位不按上述规定支付工资,属于克扣劳动者工资的违法行为,解决办法有三:

  第一,最简单的方法是电话投诉到当地劳动执法,他们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依法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责令其支付拖欠的工资。

  第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0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最有效的办法是通过劳动仲裁解决(不收费,不用律师),仲裁时,你可尽量收集一些相关证据,有利于裁定,没有也不要紧,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条的规定,劳动纠纷案件举证的主要责任在用人单位,到时会责令用人单位出示有关证据,你不用担心。

  自动辞职有补偿吗?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二十四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劳动法对于加班调休的规定(扩展5)

——劳动法对加班费是这样规范的你知道吗?

劳动法对加班费是这样规范的你知道吗?

  法律上对加班费是这么规定的:如果安排劳动者在每天8小时之外延长工作时间的,就应该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150%的工资。那么加班费到底有哪些具体规定呢,本小编为大家整理出以下内容。

  (一)休息日加班:

  如果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的,就应该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200%的工资

  (二)法定节日加班:

  根据1999年9月18日*颁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令第270号)第二条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由原来的7天改为10天,即:

  (1)元旦,放假1天(1月1日);

  (2)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3)劳动节,放假3天(5月1日、2日、3日);

  (4)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也就是说,以上日期就是法定休假日,如果在以上日期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就应该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300%的工资。

  (三)计件工资时的加班加点: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四)综合计算工时的加点:

  依据我国劳动与社会保障部2000年3月17日颁发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职工全年月*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调整为20.92天和167.4小时。”因此,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如果月*均工作天数超过20.92天,或者月*均工作时间超过167.4小时的,应该视为加点,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150%的工资。

  一、劳动法关于加班的时间规定:

  1、什么是工时?我国现行的标准工时制度是多少?

  答:工时,又称为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根据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在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中用于完成本职工作的时间。工时是劳动者进行劳动的时间,是劳动的自然尺度,是衡量每个劳动者的劳动贡献和付给劳动报酬的计算单位。工时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工作日,即指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在一昼夜内的工作时间长度。所谓标准工时制度,是指通过立法的形式规定劳动者为履行劳动义务而消耗时间的最长限度的一种工时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和*《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我国现行的标准工时制度是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在正常的情况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2、哪些企业职工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答:要回答这一问题,首先应当明确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概念。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因企业生产特点或工作性质等原因不能均衡生产,必须在一定时间内连续生产或工作,以一定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一种特殊工时制度。根据国家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和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贯彻实施〈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若干具体问题的说明》的有关规定,企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一是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二是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三是因受季节条件限制,淡旺季节明显的瓜果、蔬菜等食品加工单位和服装生产,以及宾馆、餐馆的餐厅和娱乐场所的服务员等;四是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作制的职工。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计算周期一般以周、月、季、年为周期,且其*均日工作时间和*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时间基本相同。

  3、符合哪些条件的职工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答:所谓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劳动者因生产条件或工作的特殊性,在一段时间内必须进行连续生产或工作,而不受固定工作时间的限制,不进行固定计算工作日而无定时工作,采用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方式的一种特殊工时制度。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和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贯彻实施〈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若干具体问题的说明》的有关规定,企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一是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二是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三是企业的消防和化救值班人员、值班驾驶员等;四是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4、企业可以自行决定实行特殊工时制吗?

  答:根据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对不符合规定和未经批准而擅自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坚决予以纠正。对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或处罚”的规定,为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企业不得自行决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特殊工时制。实行特殊工时制,必须按照规定的权限报劳动保障行政机关批准。按照上海市劳动局上述规范性文件及《关于贯彻实施〈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若干具体问题的》的规定,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按下列权限报劳动保障行政机关审批:(一)中央直属企业,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劳动部批准,报市劳动局备案; (二)市属企业,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劳动局批准,报所在区、县劳动局备案;(三)区、县属企业,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县劳动局批准;(四)外商投资企业按现行管理体制分别报市、区、县劳动局审批;(五)其他无主管部门的企业,报所在地区、县劳动局批准;(六)外省市在沪建筑施工企业由所在省市的劳动部门审批,在本市登记的外省市企业由企业所在地的区、县劳动局审批;(七)本市与外省市联营的企业联营一方为本市市属企业的,由市劳动局审批,其他企业由企业所在地的区、县劳动局审批;(八)有多个主管部门的企业,按无主管部门企业的审批办法,由所在地的区、县劳动局审批。

  5、企业能否实行每周六天工作制?

  答:根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的有关规定,有条件的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四十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但是,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在保证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基础上,实行每周六天工作制。

  6、为保障职工的休息权,法律对加班加点的条件作了哪些限制?

  答:加班加点,即延长工作时间。加班是指用人单位依法要求劳动者在休息日或法定休假日从事工作的时间;加点是用人单位依法要求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日之外延长工作的时间。加班加点必然占有劳动者的休息时间,为保障职工的休息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用人单位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的条件规定为:一是生产经营的需要;二是在程序上必须在加班加点前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三是加班加点的时间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即每日一般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总时数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7、休假日加班是否不受法律规定每月不超过36小时的限制?

  答:根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延长工时时间的限制包括正常工作日的加点、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的加班,且每月工作日的加点、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的加班的总时数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所以,休假日加班的时间也应当计算在每月的总时数之内,所谓休假日加班不受法律规定每月不超过三十六小时限制的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8、在哪些情况下职工不得拒绝延长工作时间?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部《关于贯彻〈*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并严格按法律规定延长职工的工作时间。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但是,用人单位出现以下特殊情形和紧急任务之一的,劳动者不得拒绝延长工作时间:(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四)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在上述特殊情况下,用人单位组织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可不受法律规定的条件限制,但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9、可以用提高劳动定额来延长职工的工作时间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和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贯彻〈上海市人民*办公厅关于实施*关于职工工作时间规定的通知〉的意见》“对实行计件工作的职工,企业应当根据规定的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的规定,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在每日八小时的标准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的计件数量为标准,确定劳动者的劳动定额或计件报酬标准,是我国法律允许的合理劳动定额。但是,用人单位如果超过这一合理的标准确定的劳动定额,使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内无法完成,实际上等于延长了劳动者的工作时间,这是我国法律禁止的。

  10、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一日工作超过8小时能否作为加点?

  答:根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和《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规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用的是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但其*均日工作时间和*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所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如果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总数超过该周期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的,超过部分应当作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国家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且*均每月延长工作时间的总时数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倘若在整个综合计算同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总数不超过该周期内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只是其中某一日工作时间超过八小时,其超过的部分不应作为延长工作时间。

  11、延长工作时间的法定标准工资是多少?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和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在支付劳动者正常工资报酬外,另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一)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 150%支付工资;(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

  12、企业是否有权自定加班加点的工资标准?

  答:依据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暂行办法》的规定,延长工作时间日工资的计算标准是:劳动者在正常情况下的本人月实得工资的70%,除以每月制度工作天数。按劳动部的规定,我国现行的月制度工作天数为20.92天。如果计算小时工资,则将日工资标准除以8小时。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企业有权按照上述计算标准,在不低于法律规定的标准支付加班加点工资。但是,倘若低于法定标准的,是法律不允许的。

  13、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假日正常上班的,企业不支付加班工资对吗?

  答: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2条的规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职工,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假日的,应当依照不低于劳动者正常情况下本人日工资的300%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所以,企业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为由,不支付加班工资是违法的。

  14、哪些节日企业应当放假?

  答: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以下节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放假:(一)新年(元旦),放假1天(1月1日);(二)春节,放假3天 (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三)劳动节,放假3天(5月1日、2日、3日);(四)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五)妇女节(3 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六)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15、节日正逢劳动者休息日的,是否应当补假?

  答: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新年、春节、劳动节、国庆节等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而妇女节、青年节等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16、企业可以暂不实行年休假制度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规定。”但是,*关于职工年休假的规定至今尚未颁布,按照劳动部的规定,在*作出新规定之前,可根据原办法安排职工休假。目前,本市按照上海市人民*于1992年颁发的《关于本市企业职工休假问题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安排职工休假,由于该实施意见中规定企业在确保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在不增加人员编制的前提下,可以安排职工休假。暂不具备条件的企业,应在条件具备后再安排职工休假。所以,在目前的情况下,企业可以暂时不实行年休假制度。

  二、劳动法加班费规定

  1、《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2、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3、《〈*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劳部发〔1995〕187号)

  哪些企业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对于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规定》的有关条款,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资如何计发?其休息、休假如何确定?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企业应当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劳动定额或其他考核标准,以便安排劳动者休息。其工资由企业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制度和工资分配办法,根据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和完成劳动定额情况计发。

  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三)国际劳动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五条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规定。

  第四十六条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工资水*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

  第四十八条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规定,报*备案。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第四十九条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一)劳动者本人及*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二)社会*均工资水*;

  (三)劳动生产率;

  (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的差异。

  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五十一条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有关加班费标准的相关知识:加班、加点费*惯称加班费加班工资倍数与时间计算:《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一)8小时外加点:根据1995年5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因此,如果安排劳动者在每天8小时之外延长工作时间的,就应该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150%的工资;

  (二)休息日加班:如果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的,就应该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200%的工资

  (三)法定节日加班:根据最新劳动法规定,我国劳动者一年享有11天法定假,即:

  (1)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2)春节,放假4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3)清明节,放假1天;

  (4)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2日、3日);

  (5)中秋节,放假1天

  (6)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也就是说,以上日期就是法定休假日,如果在以上日期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就应该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300%的工资。

  (四)计件工资时的加班加点: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劳动法加班规定新劳动法对加班的规定有哪些?新劳动法对加班费是如何规定的?怎么确定加班费的计算基数?补休代替加班费合法吗?未经批准自愿加班能索要加班费吗?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内能包含加班费吗?下文,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

  第一、新劳动法对加班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31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劳动法对于加班调休的规定(扩展6)

——劳动法对出差的规定有哪些

劳动法对出差的规定有哪些

  很多初出茅庐的员工对于一些劳动法规定不太了解,在工作的过程中难免吃亏上当。所以有很多的员工需要了解一些劳动法规定。下面是百分网小编为你精心推荐的劳动法出差的规定,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劳动法对出差的规定

  劳动法对出差没有具体的规定。

  一、出差审批规定:

  公司各部门人员因业务、会议、学*、考察等事项需要出差时须经上级批准后方可出行,除经常性出差的司机、销售、采购人员外,其他人员出差须填报《出差申请表》,经部门经理批准后方可出差。

  公司部门经理及以上级别高层管理人员因业务、会议、学*、考察等事项需要出差,须填报《出差申请表》,经主管副总和常务副总或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出差。

  《出差申请表》中须明确填写:“部门、申请人姓名、出差时间、出差地点、出差事项和工作要求”以上内容要认真填写,《出差申请表》作为差旅费报销凭证,财务部存档。

  各类会议、学*、考察出差回公司后,要形成书面汇报材料,报部门和公司分管领导,必要时抄报人力资源部存档。

  二、 差旅费预支程序:

  1、凡因业务、会议、学*、考察等事项需要出差的人员,可根据出差的时间、地点到财务部预支相应的差旅费。

  2、预支差旅费程序:出差人员填写《借款单》→部门经理审核签字→(主管副总)和常务副总批准→财务部审核付款。(批准人员外出时,如有紧急事项需借款且前期报销票据结算审核完毕时,可由其他书面委托人或总经理直接签批借款)

  3、已预支过差旅费的出差人员回公司后,必须在3日之内到财务部填报结算,逾期不结算者(不含批准后的时间),财务部应在当月发工资时按20元/天扣罚(最多200元)。财务部应定期清帐、查核借款情况、通知本人和单位负责人。

  4、超标准住宿需事先申请,报销时经部门经理审查、签署意见后报(常务副总)总经理批准报销。

  5、《借款单》中要明确“单位名称、借款人、借款事由、经由地、目的地、借款金额、预计还款时间等”事项,《借款单》作为原始凭证,由财务部归档。

  四、差旅费审批报销程序:

  1、根据财税要求,无论单据是否与报销标准符合,出差人员填写《费用报销单》时应附上所有单据,包括住宿发票(但不以住宿发票金额计算报销款)。未附上住宿发票的不予报销住宿费。

  2、非差旅费项目开支如:招待费、礼品费等费用单据不能粘贴在《费用报销单》上报销,需由总经理事先批准开支标准、在财务审核后的单据上签字、单列报销。

  3、报销流程:出差人填单签字→部门经理审核签字→财务部审核→(主管副总和)常务副总批准→财务部报销付款。

  4、超标准住宿,需经部门经理审查、签署意见后报(主管副总和)常务副总批准报销。

  五、各项报销、补助标准:

  1、公司各部门人员因公出差可乘坐客车硬座或火车硬座等交通工具,夜间乘车连续10小时以上的可以乘硬卧,往返的交通费用实报实销。

  2、公司中层以上人员因公出差可乘坐客车硬/软座或火车硬/软座,夜间乘车标准同上,往返的交通费用实报实销。

  3、根据工作需要和事先申请,副总经理以上高层干部可乘坐飞机或软卧(夜间乘车连续10小时以上),往返的交通费用实报实销。

  4、符合夜间乘硬卧标准而未乘硬卧的,按100元/(中层以上)、40元/(一般人员)予以补贴,同时取消当日住宿补贴

  5、住宿、餐饮、市内交通实行分类、分项包干补贴,具体标准如下。

  1、计划单列城市为:大连市、青岛市、宁波市、厦门市、深圳市

  2、中层以上干部为:按公司文件任命的.车间主任、部长及科长、工程师以上技术人员、暂缺部门主管。

  3、住宿天数按实际住宿时间计算;餐补根据出差实际时间细分到每餐进行补助。

  4、市内交通费补助界定为:自带车辆的不享受市内交通费补助;不是自带车辆的业务员出差,从到达目的地的当天起按整数天数计算。

  5、同一地点长期出差(包括学*、培训等)的,出差报销标准视培训通知等实际情况制定,事先申请确认,保留培训通知等相关依据,附在报销单据后报销。

  6 、到邹*县或到当日可往返的邻*地区的出差人员,只对实际发生的中餐或晚餐进行补助,同时取消公司的工作餐补助。邹*县内的交通补助减半,邹*县外的按第5条第4项标准。

  1、因公出差人员在出差过程中乘出租车不报销,特殊情况需事先申请、(常务副总)总经理特批后方可按(常务副总)总经理签字报销。

  2、出差公务行程均视为工作时间,不报销加班费,必要时可安排调休。

  3、出差人员的与公务无关的绕行车船交通费用自理。

  4、享受提成的业务人员按提成规定,不享受上述补贴和报销待遇。

  5、出差时有中途上车、特殊地区、特殊时间、无规范的(计算机)打印票据情况时,参照本规定附件:《无规范票据地区的车票报销标准》报销。该标准由财务部组织2个以上部门人员了解、核查实际情况,随时补充修订,签字确认或更改附件中的报销标准。

  6、本规定中的未及事项,由常务副总酌情处理,必要的重大事项报总经理处理。

  1.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没到期,单位辞退你的

  在公司工作,一般公司都会签订一个劳动合同,这个劳动合同有着非常大的用处,如果公司人员在合同没有到期的情况下,同时你也没有严重的错误,这个时候辞退你,那是需要支付赔偿金的。但在这里要注意,一定是公司辞退你,不是你自己主动离职。

  2.合同没有到期,公司不通知你直接辞退你

  这个和上面也有一点区别,在上面的情况中,如果公司辞退你,并且和你协商你同意了,这个时候可以拿到一定的补偿;而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没有通知你直接辞退你,这个时候你可以申请拿到补偿,这种情况下,你能拿到的经济补偿金额会翻倍,也就是说是第一种情况下的两倍。

  3.单位不提供社会保险、拖欠工资、不提供劳动保护的

  如果你的公司出现拖欠工资,从事危险工作不提供保护工具的,以及不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出现这些情况,你都可以直接提出离职,并且要公司赔偿一定的经济赔偿金。

  4.在正常休息日中,被公司辞退的

  我们都知道如果在公司劳动者出现患病,非工作原因受伤,以及女员工怀孕休假期间等等都是不能辞退员工的,如果在这些正常休假的过程中被辞退,你也是可以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额的。

  5.合同到期,单位不续签或者续签但是降低福利的情况

  如果你和公司的合同到了期限,但是公司不给你续签合同,但是你又没有出现工作错误的情况。或者公司和你续签合同,但是会降低以前的福利,这些情况你可以直接拒签合同,并且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出差费用的管理,严格控制费用支出,达到节约高效的目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1.出差人员在出差期间因私发生的费用严禁报销。

  2.原则上要一人多差,减少多人出差。

  3.公司采用在核准的标准内实报实销原则。

  第三条:员工出差依下列程序办理:

  1.出差前3日内应该填写“出差申请单”。出差期限由部门主管负责人视情况,事前予以核定,并依照程序审核。

劳动法对于加班调休的规定(扩展7)

——北京与江苏劳动法病假工资规定

北京与江苏劳动法病假工资规定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在病休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北京与江苏劳动法病假工资规定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的规定:

  1、劳动者在事假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其工资。

  2、劳动者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依法享受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工资。

  3、劳动者因产前检查和哺乳依法休假的,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4、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或者担任集体协商代表履行代表职责、参加集体协商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5、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等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工资。

  6、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或者拘役适用缓刑、有期徒刑适用缓刑或者被假释、监外执行、取保候审期间,用人单位未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继续在原单位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及本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支付其工资。

  7、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情况,并经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2014江苏病假工资规定

  首先,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且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分配制度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

  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其次,根据江苏省对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最新规定,从2013年7月1日起江苏省月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调整到1480元,增加160元;二类地区调整到1280元,增加180元;三类地区调整到1100元,增加150元。

  其中,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13元,增加1.5元;二类地区11元,增加1.4元;三类地区9.5元,增加1.2元。

  然后,按照《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以一类区为例,病假工资至少为1184元。

  江苏省三类地区的归属划分

  一类地区:南京市区、无锡市区、江阴市、宜兴市、常州市区、苏州市区、吴江市、张家港市、常熟市、昆山市、太仓市、南通市区、启东市、通州市、海门市、镇江市区、泰州市区;

  二类地区:溧水区、高淳区、徐州市区、金坛市、溧阳市、海安县、如东县、如皋市、连云港市区、淮安市区(不含淮安区、淮阴区)、盐城市区、大丰市、东台市、扬州市区(江都区、邗江区、广陵区)、丹阳市、扬中市、句容市、靖江市、姜堰市、兴化市、泰兴市;

  三类地区:新沂市、铜山县、丰县、沛县、邳州市、睢宁县、灌南县、*县、东海县、赣榆县、淮安区、淮阴区、涟水县、洪泽县、盱眙县、金湖县、建湖县、射阳县、阜宁县、滨海县、响水县、仪征市、高邮市、宝应县、宿迁市区、宿豫县、沭阳县、泗阳县、泗洪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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