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公考商丘市事业编面试时间班哪好?


2016-11-29 17:34:42 来源:中国江苏网
  记者从东海县政府日前下发的《东海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获悉,全县范围内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全部参加东海县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不纳入此次改革范围。
  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年终奖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办法》明确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和对象。其中,本县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编制外人员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不纳入此次改革范围,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所需经费按国家和省规定的渠道列支。
  对于具体缴费基数和比例,《办法》也予以了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单位应当按本单位工资总额,即本单位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应当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按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国家和省市规定的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按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国家和省市规定的绩效工资。其余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此外,个人工资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办法》要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下简称参保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发生增减,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相关手续。同时,参保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参保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代扣。参保人员的个人缴费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有经营性收入事业单位的单位缴费在税前列支。
  在待遇领取条件和程序上,《办法》提出,参保人员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单位和本人均按照规定足额缴费,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保人员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以缴费至满15年后按月享受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本人也可以申请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符合待遇领取条件后,享受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014年10月1日成基本养老金计发“分水岭”
  《办法》给出了详细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从2014年10月1日起,不再执行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费计发办法,建立待遇与缴费挂钩新机制,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对2014年10月1日后(含2014年10月1日,下同)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参保人员,退休后其按月享受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对2014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参保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具体办法按省统一规定执行。
  对2014年10月1日前已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继续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其中,符合规定的统筹项目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其他待遇项目仍由原渠道列支。2014年10月1日至改革启动前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按照本办法重新核定基本养老金。
  对2014年10月1日后,未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参保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政策按省统一规定执行。
  《办法》特别强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障号码,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8%的数额,为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参保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建立职业年金制度
  参保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参保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8%,个人缴费比例为4%。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参保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单位和个人缴纳的职业年金费用与基本养老保险费一并征收。(刘海连 丁海云)
本文关键字: 机关事业单位 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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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09 17:55:31 来源:新东方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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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19 11:25:22 来源:湘潭人事考试网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选调工作人员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我院队伍结构,促进各项工作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政法干部队伍建设的决定》及上级法院关于选调优秀人才的有关规定,经中院党组研究,拟面向全国公开选调2名工作人员。
  一、选调人员的基本条件
  (一)政治业务素质好,品行端正;
  (二)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三)历年年度考核等次均在称职以上;
  (四)具有2年以上公务员(不含参公人员)工作经历;
  (五)身体健康;
  (六)符合选调职位要求的具体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参加选调:
  (一)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二)曾受党纪、政纪处分的;
  (三)尚在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的;
  (四)调入后即构成法定回避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选调职位、人数及职位具体条件
职位
名称
选调
人数
职位要求
司法警察
(一)
1
男性,30周岁以下,现任警察且正式授衔,身高175cm以上。
司法警察
(二)
1
女性,30周岁以下,现任警察且正式授衔,身高165cm以上。
  以上年限、年龄均截至报名开始之日止。
  三、选调程序及方法
  本次选调按报名、资格初审、体能测试、资格复审、面试、体检、考察和公示、办理转任手续等程序进行。
  (一)报名
  1.报名时间:2016年8月19日--8月28日(注:网络报名以邮箱收件时间为准)。
  2.报名地点: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政治部(地址:湖南省湘潭市芙蓉路58号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楼321室)。
  3.报名要求:报考者需提交身份证、学历证、学位证、公务员登记表和警衔任免件复印件,近期同底免冠2寸彩色照片2张,并填写好《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选调工作人员报名表》。
  4.报名方式:
  ①本地报名者直接到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政治部报名;
  ②外地报名者可采用网络报名的方式。需将相关证件扫描并填写好《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选调工作人员报名表》发至电子邮箱:hnxtfyzzb@163.com。
  (二)资格初审
  对选调报名人员的相关信息,包括年龄、身份、工作时间等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人员现场领取准考证,网络报名人员审查合格的(经电话通知)于2016年9月5日前领取准考证。选调计划数与符合报名条件人数之比未达到1:3的,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可相应减少选调人数。
  (三)体能测试(时间:2016年9月上旬)
  资格初审后进行体能测试,体能测试通过后方能进入资格复审。体能测试方案见附件。体能测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四)资格复审(时间:2016年9月中旬)
  体能测试成绩达标者进入资格复审,考生须出具单位同意报考证明,网络报名者另须提供相应职位要求的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因自动放弃或资格复审不合格出现人员空缺的,按体能测试成绩排名依次递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五)面试(时间:2016年9月下旬)
  面试成绩为百分制,采取结构化面试方式,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六)体检与考察(时间:2016年9月下旬)
  按照选调计划1:1的比例,依体能测试和面试的成绩综合合成[体能测试占50%,面试占50%,按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2位],由高分到低分按照选调计划1:1比例确定体检人选;体检标准依据国家人事部、卫生部颁布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组织体检。因自动放弃或体检不合格出现空缺的,按综合成绩排名依次递补。根据体检结果确定考察对象,对其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以及需要回避等情况进行全面考察。自动放弃或考察不合格出现空缺的,按综合成绩排名依次递补,并对递补人员进行体检和考察。
  (七)公示与办理选调手续
  根据考察结果,将拟选调人员名单在湖南人才网、湖南法院网、湘潭人事考试网和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网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满后,自动放弃或不符合选调条件出现空缺,按综合成绩排名依次递补,对递补人员进行体检和考察后公示。符合条件的人选报市委组织部和市编办同意后,按程序办理调动手续。
  五、其他事项
  (一)已列入考察人选的,须经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出具同意调出意见。
  (二)被选调人员原行政职级按有关政策规定予以执行。
  (三)对不符合报名条件而弄虚作假或考试中舞弊者和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取消其选调资格,并将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
  (四)选调人员需签订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的协议。咨询电话:0731-58553348。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附:
1.《湘潭市中级人民法公开选调司法警察体能测试方案》.doc
2.《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选调工作人员报名表》.docx
本文关键字: 湘潭人事考试网 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选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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