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未婚生子准生证新规定女可以办理准生证吗?


一、未婚先孕的原因与后果
(一)原因
①男女双双在恋爱期间有亲密的身体接触,抑制不住自己的感情,在一时的情绪冲动之下发生性行为,造成女方怀孕。
②没有恋爱关系的男女在平时的交往和接触中,由于感情冲动或者为了进行某种交易或利益交换,双双自愿发生性行为而造成女方怀孕。
③男女双双在“试婚”过程中发生性行为,导致女方怀孕。
④一些未婚的女性在为他人提供性服务或者进行卖淫活动的过程中,为了获取金钱或者其他利益而与他人发生性行为,导致自己怀孕。
(二)后果
一是损害女方的身心健康。在当代社会中,人们对未婚先孕后生育的子女,即通常所说的“私生子”,抱有很深的成见和歧视心理,他们很难在社会上正常的生活,绝大多数未婚先孕的女性要通过人工流产方法进行堕胎,一些女性出于保密等原因而寻找非法行医者堕胎,这种非法行医者的堕胎手术往往会给女方造成严重的伤害,甚至会危及女方的生命。即使在医院中由专业医生进行的合法堕胎手术,也对女方的身体健康有较大的危害。堕过胎的女性往往有不同程度的自卑心理和罪恶感。
二是不利于子女的成长和社会的稳定。大量的研究和调查表明,未婚先孕者生育的子女,很难抵御住社会的歧视和排斥,他们往往是违法犯罪行为的后备力量,很容易导致犯罪行为,造成危害社会的后果。
二、未婚先孕怎么办理准生证
未婚先孕在现在已经数见不鲜了,但生孩子肯定需要办理准生证。那么未婚先孕怎么办准生证呢?准生证什么时候办理呢?一起来看看吧!
(一)未婚先孕怎么办准生证
1、首先需要明白的是,非婚生子首先要接受计生部门的处罚:
计划生育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县(市、区)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下列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未婚男女已满法定婚龄非婚生育第一胎的,按照一倍至二倍征收。
2、计划外生育及非婚生子女入户需提供以下材料:
①婴儿父、母的入户书面申请。②婴儿父母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非婚生不需提供结婚证。③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或亲子鉴定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非婚生子女必须出具亲子鉴定证明,由公安机关指定鉴定机构鉴定后出具)。④婴儿父或母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证明或派出所责任区民警调查证明(需加盖派出所公章)。⑤婴儿父母一方属于外地户口的,外地户口一方户口登记地公安机关应出具婴儿未落户证明。
(二)准生证什么时候办理
原则上是在怀孕前或怀孕后三个月内,不过介于孕妇的身体状况以及办理的繁杂性,免去不必要的奔波劳累,建议早些去办。
至于办理准生证的时间,各地的要求都不一样,有的省要求怀孕前办准生证 ,有的省怀孕后再办准生证,且怀孕后多长时间办理也不一样,有的规定是怀孕三个月内,有的规定是在怀孕三个月以上才能办理。关键要看你在那个地方。
上面介绍了未婚先孕怎么办准生证及准生证什么时候办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三)准生证有什么作用
1、男女结婚后,如果要生育孩子的话,必需先去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明,生孩子的时候相关部门要检查,比如医院、管计划生育相关部门,这个证相当于工商的许可证一样,有这个生育服务证就代表国家批准你生育合法的孩子了。
2、怀孕7个月的时候要靠这个生育服务证来启动你的生育保险办理程序。
3、育龄夫妻持《生育服务证》接受围产期医疗保健服务,根据需要选择参加宣传、咨询、培训,并接受生殖保健、避孕节育服务。
4、给新生儿上户口。领取了《生育服务证》的夫妻,在其子女出生后,应当持《生育服务证》和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到户籍部门办理新生儿入户手续。新生儿上户口跟生育服务证没有必然关系,卫生部关于印发《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卫基妇发[2001]45号)规定:新生儿父亲或母亲或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到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出生人口登记手续。非父母户籍所在地出生的婴儿,持出生地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回父母户籍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办理出生登记手续。
三、未婚先孕和未婚先育的区别及未婚先育的新政策
(一)未婚先孕和未婚先育的区别
1、未婚先孕:如果符合国家法律的适婚年龄,且不是第二胎,那么怀孕后立即补办结婚证,凭结婚证去计生部分领取准生证,如果一切手续在孩子出生前办妥,则不会违法任何法律法规。
2、未婚先育:是指在没领取结婚证与准生证的情况下,将孩子生出来,这就违背了各地方的《计划生育管理条列》,属于违法行为,按照规定,孩子出生后要缴纳一定的社会抚养费。
未婚先孕属于非婚生育行为,小孩生下来后,是要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就是罚款。本来,小孩是无罪的,小孩也是公民,有享有户口的权利,但是有些地方政府为了达到收罚款的目的,就以小孩的户口为要挟,要你先交罚款再上户口,宪法规定公民人人平等,未分计划生育内外。宪法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利、没有户口,公民的合法权利就得不到保障、如教育、医疗、出行、通信、保险等方面合法权益都得不到保障。
(二)2016未婚先育罚款新政策
1、未婚生育一孩不再征收社会抚养费
问:以往未办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且未在子女出生后60日内补办登记的,要征收2倍的抚养费。新条例是否有所调整?答:随着“全面两孩”政策的实施,新条例适当减轻了对未办结婚登记生育子女的法律责任。
新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胎子女,责令补办结婚登记(即不再征收社会抚养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子女,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三胎以上子女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2、不再强行上环结扎查环查孕
问:新条例实施后,是否还需要上环结扎?答:新修改的《人口计生法》和新条例均已规定“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删除了原来关于上环、结扎和查环查孕的有关规定及相应处罚。但上环结扎作为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如果居民群众自主自愿选择的,卫生计生部门将继续提供优质服务。
3、生育二孩无需再审批
问: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生孩子还要不要审批?答:根据国家卫计委1月初公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全国将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对生育两个以内(含两个)孩子的,不实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
非婚生育按照各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属于违法行为。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相关知识:
①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现居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②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③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均未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④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四、未婚先孕先育的影响与预防
(一)未婚先孕先育的影响和危害
未婚先孕先育往往给当事者造成焦虑、紧张、恐惧甚至是绝望的心理状态,尤其是外出务工人员,一没有舒适的家庭环境,二没有足够的休息时间和充分营养,三缺乏孕产期保健知识和家人的关爱,有的少女未婚先孕后羞于去医院,而是求助与江湖游医堕胎,留下并发症,甚至造成生命危险,给少女的身心造成很大的危害。农牧村未婚孕育者他们多数都是未到法定结婚年龄和结婚条件不成熟者,经济上不能独立,思想上也不成熟,即使生育后也无法养育其子女,只能靠父母养育,这样既加重来父母经济负担,也给社会造成负担。这种没有法律保障的婚姻,生育后部分少女怀孕后被男方遗弃,心理受到严重挫折,难以振作起来,自杀或放罪情况时有发生,给社会造成不稳定因素。另外,未婚先孕不利于优生优育和计划生育。未婚先孕先育者缺乏必要的养育条件和优生优育知识,缺陷儿出生率较高,给社会增加了负担。
(二)解决未婚先孕先育问题的措施
1、加大对农牧村先进的婚育文化的宣传力度。尽管我县在人口文化和生育文化宣传上力度很大,但
一部分农牧民由于居住闭塞,观念陈旧,对先进人口婚育文化的理解和接收能力较差,因此,广泛地开展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为内容的思想教育,树立荣辱观念,破除农牧村移风易俗及早婚早育、早成家、早立业的落后观念,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引导青少年抵制性解放、性自由等社会不良影响,是杜绝未婚先孕先育的有效措施。
2、倡导在农牧村开展正确性健康教育。抓好青少年自我教育,加强对农牧村未婚青少年性与生殖健 康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性观念,避免早婚和婚前性行为,宣传意外妊娠和性病对身心的危害,让他们充分认识到婚前性行为导致的未婚先孕先育、多次人工流产对个人生活、心理健康和社会所带来的严重危害,尤其是医院外药物流产、江湖游医终止妊娠造成的风险和并发症带来的后果的认识。
3、加大在农牧村基本国策、《婚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确保宣传深入人心,家喻户晓,结合普法活动,使广大农牧民青少年学法、知法、懂法,彻底避免未婚先孕先育情况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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