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申报

日一位好友发来微信咨询:“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的人,2019年1月1日以后是按月合并自行申报,还是年终后汇算清缴时再合并?”这也是广大纳税人很关心的一个问题。一、税制改革前的处理在2018年12月31日以前,根据2011年版《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即在2018年12月31日以前,纳税人从中国境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于次月15日内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两处以上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二、税制改革后的处理自2019年1月1日起,我国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税制。居民个人与非居民个人其从中国境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处理不同。(一)居民个人的处理自2019年1月1日起,根据2018年新《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的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称为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上述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根据2018年新《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第一条规定,需要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纳税人有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这就是说,自2019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不用于次月15日内自行申报,而应于年度终了后按规定办理综合所得的汇算清缴。(二)非居民个人的处理根据2018年新《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的规定,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根据2018年新《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的规定,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第六条的规定,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综合所述,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处理,可列表说明如下。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常见问题—基本概念  什么是年度汇算?  2021年度终了后,居民个人 需要汇总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 (即“综合所得”)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计算年度汇算最终应纳税额,再减去纳税年度已预缴税额,得出应退或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应退或应补税额=[ (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已预缴税额  年度汇算不涉及财产租赁等分类所得,以及纳税人按规定选择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所得。  什么情况下需要办理年度汇算?  答:如果您是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取得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已预缴的个人所得税,与这四项所得全年加总后计算的个人所得税存在差异,您就需要关注综合所得年度汇算。  如果预缴的税款高于全年应纳税款,您可以通过办理年度汇算申报以获得退税;如预缴的税款少于全年应纳税款,您应当办理年度汇算申报并补缴税款。同时,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经国务院批准,如果您的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但需要年度汇算补税或者年度汇算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且在取得所得时扣缴义务人已依法预扣预缴了个人所得税,那么您无需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申报,也无需补缴税款。如果您多预缴了税款,申请退税是您的权利,无论多小的税款,您都可以办理年度汇算申报并申请退税;如果您放弃退税,那么也不用办理年度汇算申报。  什么情况下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答:如果您在2021年度是非居民个人,无需办理年度汇算。如果您是居民个人,且2021年度取得综合所得时您的扣缴义务人已依法预扣预缴了个人所得税,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不办理年度汇算:  (1)2021年度取得的综合所得年收入合计不超过12万元的;  (2)2021年度应补缴税额不超过400元的;  (3)2021年已预缴个人所得税与年度应纳个人所得税一致的;  (4)符合年度汇算退税条件但不申请退税的。  我需要为年度汇算准备哪些资料信息?  答:在办理年度汇算前,您需要准备好您的收入、“三险一金”、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年金、符合条件的商业健康保险或税延养老保险)、捐赠、税收优惠、已纳税款等相关信息、凭证或资料,以及接收退税的银行卡,以备您办理年度汇算时使用。  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常见问题—系统操作  1.我有几种方式登录手机个人所得税APP?  答:您可以使用身份证件号码、手机号等,配合密码登录手机个人所得税APP。登录后,可以在“个人中心-安全中心”功能中开启指纹/扫脸登录,指纹/扫脸登录仅对当前手机有效。  2.我忘记手机个人所得税APP的登录密码如何找回?  答: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登录界面点击“找回密码”,验证通过后重新设置密码。  3.我输错密码,账号被锁定了怎么办?  答:您可以等锁定期结束后再登录,也可以通过【找回密码】进行操作。  4.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如何查询我的收入纳税明细?  答:您可以在首页进入【我要查询】模块,在【申报信息】查询内选择【收入纳税明细查询】即可。  5.手机个人所得税APP上的“年度汇算专题页”有什么作用?  答:“年度汇算专题页”根据您所处年度汇算的时段和状态,提供有针对性的提示提醒和个性化展示。在年度汇算开始前,专题页主要解读政策、提醒纳税人做好收集年度收入扣除信息、更新银行卡信息等基础准备工作、提供预约办税入口;年度汇算开始后,根据纳税人的申报状态,分别提醒纳税人办理申报、补缴税款、完成退税等;年度汇算期结束后,针对个别未办汇算的纳税人,还会提醒其及时补办。纳税人可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首页直观查看申报状态,便捷跳转各项功能,享受全流程的动态个性化服务。  6.手机个人所得税APP申报时填写了专项附加扣除,为什么申报表中不显示?  答:请您查看并确认您填报专项附加扣除时选择的“扣除年度”是否为2021年。  7.我通过单位在预扣预缴时享受了专项附加扣除,在年度汇算申报时需新增扣除的,是需要通过单位新增还是可以由本人直接新增?  答:您可以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https://etax.chinatax.gov.cn)直接新增可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8.我在使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年度汇算时,如何新增符合条件的捐赠扣除?  答:在进入申报界面后,您需要点击“准予扣除的捐赠额”项目,在弹出界面的右上角点击“新增”,填报相关信息后进行保存。此后,再根据个人收入纳税情况确定在综合所得中扣除的公益慈善捐赠金额即可。  9.我可以撤销退税申请么?  答:在税务机关审核完成前,您可以撤销退税申请。如果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已经提交国库部门的,不可以撤销申请,需办理更正申报。此外,为了保障年度汇算正常秩序,我们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中设定了可撤销次数的上限,如果您撤销退税申请的次数超过一定数量,系统将自动取消您的网络撤销权限,您需要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后续事宜。请您留意手机个人所得税APP中关于撤销申请的提示信息。  10.我提交退税申请后税务审核通过了,已在国库处理中,但又发现申报错误,怎么办?  答: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已在国库处理中的,不能再撤回退税申请,但可以在前次基础上办理更正申报。  11.我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进行申报过程中,误操作修改了部分收入扣除信息,怎么恢复到原来的样子?  答:您可以在申报界面右上方选择“重置申报”即可。  12.手机个人所得税APP的消息中心在哪里?  答:在首页右上角有“扫一扫”功能和“消息中心”功能,点击“消息中心”即可进入。当有新消息时,图标上会有红点提示,请注意查看。  13.如何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上预约办税?  答: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上预约办税非常简便,可简称为“三步走”:  第一步,纳税人登录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后,可通过“首页——2021综合所得年度汇算”专题区域点击“去预约”进入预约功能页面,也可以通过“办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申报预约”进入预约功能界面。    第二步,进入预约功能界面后,纳税人需仔细阅读提示内容,点击“开始预约”进入“选择预约日期”界面,选中标记为“可选”的日期后,点击底部“提交预约申请”按钮提交。    第三步,提交成功后,系统显示“您已成功预约”页面,纳税人即可在预约日期当天办理2021年度汇算申报。此外,还可以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首页年度汇算专题栏查看预约情况。    需要说明的是,预约功能开放时间为2022年2月16日至3月15日每天的早6点至晚22点,纳税人可在上述时间内登录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并预约3月1日至3月15日的年度汇算申报。  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常见问题—补退税款  1.年度汇算退税是否必须用本人银行卡账户?  答:为了保障您的资金安全,您需要使用本人银行卡账户办理退税。  2.符合什么条件的银行卡能够接收退税?  答:符合条件的银行卡须具备以下条件:  (1)银行卡需为纳税人本人在中国境内的银行开户;  (2)为了避免退税不成功,建议您填报I类账户,具体可以通过网上银行或直接向开户银行查询或咨询;  (3)收到退税前,请保持银行卡状态正常。如果您的银行卡账户处于注销、挂失、未激活、收支有限额、冻结等状态,均可能影响您收到退税。  3.退税申请提交后能否看到业务办理状态?  答:可以。提交申请成功后,您可以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者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https://etax.chinatax.gov.cn)查看业务办理状态。对审核不通过或者退库失败的,系统会提示您原因或解决方法。  4.退税成功后是否有提示?  答: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https://etax.chinatax.gov.cn)有提示。最终提示状态为“*年*月*日国库处理完成,请关注退税到账情况”。  5.退税进度显示“提交申请成功”是什么意思?  答:表示您的退税申请已经提交成功。  6.退税进度显示“税务审核中”是什么意思?  答:此时,税务机关正在对您的退税申请进行审核,请您耐心等待。  7.退税进度显示“税务审核不通过”,我该怎么办?  答:税务审核不通过的原因有多种,税务机关会列明审核不通过的原因,您可以在站内信中及时查看并对您的申报数据进行重新检查、确认。如果税务机关与您联系,请您配合补充提供相关收入或者扣除的佐证资料。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税务机关不会在短信或者非官方软件中请您为了退税提供银行账户等信息,如有疑问及时与税务机关联系或者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  8.退税进度中显示“国库处理中”是什么意思?  答:表示税务机关已经将您的退税申请提交国库部门,国库部门正在按规定处理中。  9.退税进度显示“国库退库失败”,我该怎么办?  答:一般情况下,国库退库失败多与您填报的银行卡账户有关。请关注您申请退税的银行卡账户是否为本人账户,该账户是否处于注销、挂失、冻结、未激活、收支有限额等状态。如果遇到该种情况,需要重新填报您本人符合条件的银行卡账户并提交退税申请。  10.我申请退税失败了该怎么办?  答:您可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https://etax.chinatax.gov.cn)、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等查询退税失败原因,在修正相应申报信息后,如果存在应退税款,可再次申请退税。  11.我2019年度汇算应补税但未办理,影响2021年度汇算退税吗?  答:申请2021年度汇算退税的纳税人,如存在应当办理2020年及以前年度汇算补税但未办理,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2020年及以前年度汇算申报存在疑点但未更正或说明情况的,需在办理2020年及以前年度汇算申报补税、更正申报或者说明有关情况后依法申请退税。  12.如果需要补税,有哪些缴税方式?  答:可以通过网上银行、第三方支付、办税服务厅POS机刷卡等方式缴税。  13.我需要补税金额较大,补税时系统提示超过支付限额,应该如何处理?  答:出现这种情况,一般是因为您的银行卡设置了网络支付上限,您需要联系发卡银行调整相关设置。  14.我可以放弃退税吗?  答:申请退税是您的权利,您可以放弃退税。  15.选择放弃退税后,可以再次申请退税吗?  答:可以。但您需在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期限内重新申请退税,同时遵守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  16.什么情况下会导致退税审核不通过或者退税失败?  答:如果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可能导致退税审核不通过或者退税失败:  (1)您的身份信息不正确;  (2)您提交的银行卡账户信息不正确或者无效,导致税款无法退还;  (3)您的申报数据存在错误或者疑点;  (4)税务机关审核时发现有需要向您进一步核实了解的情况,但您未提供联系方式或者提供的联系方式不正确,无法与您联系;  (5)税务机关向您核实有关年度汇算申报信息,您尚未确认或说明。  17.采用由单位代为办理年度汇算的如何补税?  答:如果您选择由单位代为办理年度汇算申报并需要补税的,您可以与单位协商一致后,将税款交由单位由其一并代您缴税,也可以由单位申报后,您自行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https://etax.chinatax.gov.cn)等方式缴税。  18.如何确定我补税成功?  答:系统会生成缴税凭证。您可以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https://etax.chinatax.gov.cn)、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等查询您的缴税情况。  19.我采用邮寄方式申报且需要补税,如何补税?  答:您可以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https://etax.chinatax.gov.cn)补税(支持网上银行和第三方支付等缴税方式),也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POS机刷卡缴税。您需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或者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及时关注申报进度并缴纳税款。  20.我年度汇算需补税但符合免于申报条件,还用补税么?  答:如您符合免于汇算申报的条件,无须申报也无须补税。  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常见问题—汇算申报  (一)申报地点  1.我应该向哪个税务机关办理2021年度汇算申报?  答:按照方便就近原则,如您选择自行办理年度汇算申报或者委托第三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办理申报的,应当向您任职受雇单位(含按累计预扣法为您预扣预缴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的单位)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如您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选择其中一处进行申报。如您没有任职受雇单位,则向您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者主要收入来源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无论您是选择网络申报还是至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进行申报,受理您年度汇算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均按上述规则确定。  如您选择由单位代办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的,您直接将相关资料提交单位即可,由单位在年度汇算期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  为方便纳税服务和征收管理,年度汇算期结束后,税务部门将为尚未办理申报的纳税人确定主管税务机关。  2.什么是主要收入来源地?  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举个例子,纳税人张先生户籍所在地为济南市槐荫区,经常居住地为天津市和平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2021年从北京市海淀区某单位、上海市浦东新区某单位分别取得劳务报酬10万元和5万元,全年没有其他综合所得,那么其主要收入来源地主管税务机关是北京市海淀区税务局。张先生可以在济南市槐荫区税务局、天津市和平区税务局或者北京市海淀区税务局之间,选择一处申报办理年度汇算。  3.什么是我年度汇算的主管税务机关?  答:是指负责受理和处理您年度汇算相关业务的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主要负责接收您提交的年度汇算申报、受理并处理您的退税申请、接收补缴税款、后续管理等年度汇算事宜。  需要注意的是,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点不等同于您办理年度汇算时身处的“物理地点”。一般情况下,通过网络远程办理年度汇算的,信息系统会根据您的任职受雇单位、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主要收入来源地等信息自动推送符合条件的税务机关,您可从符合条件的税务机关中自行选择确定年度汇算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其他方式办理的,则需要您按照规定的申报地点,向相应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算。为方便纳税服务和征收管理,年度汇算期结束后,税务部门将为尚未办理申报的纳税人确定主管税务机关。  4.我办理了年度汇算申报后,还可以变更年度汇算地吗?  答:您2021年度汇算申报表提交后,一般情况下不可以变更年度汇算地。  5.什么是经常居住地?  答:如果您在中国境内申领了居住证的,那么居住证登载的居住地住址为经常居住地;如果没有申领居住证,那您当前的实际居住地为经常居住地。  (二)申报时间  6.我需要在什么时间办理年度汇算?  答:2021年度汇算期为2022年3月1日至6月30日,为期4个月。为做好疫情防控,避免扎堆拥堵,提升您的办税体验,税务机关对为期4个月的申报期进行了统筹安排,制定了分类分批错峰办税方案,建议您尽量在当地税务机关及单位通知的时间段内办理。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在2022年3月1日前离境的,可以在离境前办理年度汇算。  7.我年综合所得收入额不足6万,听说可以简易申报申请退税,我需要在什么时间办理年度汇算?  答:您可在2022年3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简易申报方式办理2021年度综合所得的年度汇算。  8.如果我有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应该怎么办?  答:如您因不可抗力(如水灾、地震等无法预见或避免的自然灾害等情形),无法按时办理年度汇算申报,您可以在6月3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申报。同时,当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您需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并办理申报。  (三)申报方式  9.我可以通过哪些方式办理年度汇算?  答:办理年度汇算主要有三种方式:自己办、单位办、请人办。  一是自己办,即由您自行办理。您可以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https://etax.chinatax.gov.cn)、办税服务厅、邮寄等渠道自行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将持续加强年度汇算的政策解读和操作辅导力度,通过多种渠道提供涉税咨询服务,完善网上税务局提示提醒功能,帮助纳税人顺利完成年度汇算。对于独立完成年度汇算存在困难的年长、行动不便等特殊人群,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税务机关还可以提供个性化年度汇算服务。  二是单位办,即通过任职受雇单位(含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您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单位)代为办理。您可以请单位帮助代办年度汇算,也可以请教单位如何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者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https://etax.chinatax.gov.cn)自行办理。需要注意的是,如您选择单位代办年度汇算,需在2022年4月30日前与单位以书面或者电子等方式进行确认,补充提供您2021年度在本单位以外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相关扣除、享受税收优惠等信息资料,并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如果您未与单位确认请其代为办理年度汇算,单位不得代办。  三是请人办,即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办理。选择这种方式,您需要与受托人签订授权书。  10.我可以通过哪些渠道自行办理年度汇算?  答:您可以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https://etax.chinatax.gov.cn)、办税服务厅、邮寄等渠道办理年度汇算。  11.符合什么条件可以用简易方式申报?  答:年度综合所得收入额不超过6万且无境外所得,但年度中间被预扣预缴过个人所得税的,可以使用简易方式申报。  12.简易方式申报的都报什么项目?  答:对2021年度综合所得年收入额不足6万元,但年度中间被预扣预缴过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推送服务提示、预填简易申报表,纳税人只需确认已预缴税额、填写本人银行账户信息,即可通过网络实现快捷申请退税。建议这部分纳税人在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通过简易方式办理退税。  13.我的综合所得收入额怎么计算?  答:工资薪金所得收入额=全部工资薪金税前收入  劳务报酬所得收入额=全部劳务报酬税前收入×(1-20%);  稿酬所得收入额=全部稿酬税前收入×(1-20%)×70%;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收入额=全部特许权使用费税前收入×(1-20%)。  14.我收入额低于6万元,但有境外所得,能不能使用简易方式申报?  答:不能。取得境外所得的个人,需要使用《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和《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抵免明细表》办理申报。  15.我收入额低于6万元,能不能进行标准申报?  答:可以。  16.我取得了境外所得,是否可以通过网络方式办理申报?  答:可以。为进一步提升纳税人境外所得申报的便利性,2021年度汇算开放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https://etax.chinatax.gov.cn)境外所得申报功能。您可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申报境外所得并上传境外纳税凭证。  17.税务机关能为我的申报提供哪些帮助?  答:税务机关开发了简单易用的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和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https://etax.chinatax.gov.cn),为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并进行申报全流程提示提醒,纳税人可以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方便快捷完成年度汇算申报。  同时,为了更好帮助纳税人办税,税务机关将一如既往地做好纳税服务工作,持续推出办税指引,通俗解释有关政策口径、专业术语和操作流程,制作内容丰富、形式生动的宣传产品,并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公益广告等渠道,不断加大年度汇算的政策解读和操作辅导力度。纳税人可关注税务总局、各地税务局官方网站和微信公众号获取最新的办税信息。同时,我们还将利用网上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渠道,为纳税人及时答疑解惑,积极回应关切。  对于因年长、行动不便等独立完成年度汇算存在特殊困难的,纳税人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可提供个性化年度汇算服务。  18.扣缴单位代办申报的,我是不是要跟单位确认?何时确认?  答:是的。您需在2022年4月30日前通过书面或电子方式与单位进行确认。您需要告知单位您有代办需求、补充完整除本单位以外的综合所得收入、扣除和享受优惠等信息;如果需要退税的还需告知单位您的退税银行卡信息,需要补税的还需与单位确定补税方式等。  19.扣缴单位代办年度汇算申报并申请退税,能否将税款退到单位账户?  答:不能。为了保证纳税人的资金安全,按照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需退至纳税人本人账户。  20.我选择扣缴单位代办年度汇算申报的,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怎么办?  答:您选择由扣缴单位代办年度汇算,同时有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可在手机上填报大病医疗支出相关信息并指定扣缴单位办理。  21.扣缴单位为本单位职工代办年度汇算申报的,能否补税和退税互抵后办理退补税?  答:不能。但对年度汇算补税的,可以统一由扣缴单位代为缴税;年度汇算退税的,则需填报纳税人本人的银行卡账户,税款将退至个人账户。  22.我在单位以外有收入,如果我选择由单位代办年度汇算的,需要把本单位外的与年度汇算相关的收入、费用、扣除信息报给单位吗?  答:是的。  23.通过网络进行申报有什么好处?  答:(1)方便快捷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按一定规则提供了相关申报数据的预填服务;申报过程中也会有相应的提示提醒。  (2)根据申报情况自动计算应退(补)税款,帮助您准确完成申报。  (3)查询退税进度,且获得退税时间较其他申报渠道更短。  (4)提供多种缴税方式(网上银行、第三方支付等)。  (5)随时查询本人的收入纳税情况等信息。  24.我可以通过什么渠道下载官方个人所得税APP?  答:您可以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官方网站,在网站右上角选择“个税APP”,通过扫码进行下载。您也可以在各大官方手机应用商城下载。  25.我想通过办税服务厅窗口进行申报,请问是在任意办税服务厅都可以吗?  答:您需要在您主管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进行申报。  26.我到办税服务厅申报需要携带什么资料?  答:需要您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年度汇算申报表和相关资料。  27.年度汇算期内,邮寄申报要寄送到什么地方?  答:您填报好申报表及相关资料信息后,根据自己实际情况寄送至相应地址:  (1)有任职受雇单位(含按累计预扣法为您预扣预缴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的单位)的,需将申报表寄送至任职受雇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公告指定的税务机关;  (2)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寄送至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者主要收入来源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公告指定的税务机关。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28.哪种申报渠道办理最便捷,退税最快?  答:一般而言,通过网络方式办理年度汇算申报最为便捷,退税相对较快。  29.哪种申报渠道最安全?  答:不管纳税人采用何种渠道申报,税务机关都会依法保护纳税人的个人信息和隐私。  (四)数据填报  30.听说税务机关可以提供申报表项目预填服务,哪个渠道可以看到?  答:您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和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https://etax.chinatax.gov.cn)办理年度汇算申报时,可以体验该项服务。  31.税务机关帮我预填了申报表项目数据,我是不是就不用申报了?  答:不是。预填申报表项目数据,只是税务机关提供的一项服务,不能替代您的申报义务。  32.是不是直接确认税务机关预填的申报表项目数据就可以了?  答:不是。税务机关预填的申报表项目数据,是为了方便纳税人,事先根据纳税人、扣缴单位申报的数据等按一定规则填写的,但可能与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存在一定出入,还需要纳税人据实对预填的信息进行确认、补充或完善。  33.是不是直接确认申报税务机关预填的数据,错了也不用承担法律责任?  答:不是。预填申报表项目数据仅是税务机关提供的一项便民服务措施。纳税人依然需要对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因此,您需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对预填数据进行确认、补充完善。  34.通过网络方式办理简易申报的,提供预填服务吗?  答:提供。  35.标准申报时,我除了预填的收入以外,还有别的综合所得收入,是不是就不能使用预填功能了?  答:可以使用。您只需在预填申报表项目数据的基础上,将预填收入外的综合所得收入在对应的所得项目处,通过新增补充完整。  36.我的综合所得年收入额超过6万元。我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怎么预填的?  答:对综合所得(含一次性奖金)年收入额超过6万元的纳税人,如仅有一笔单独计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税务机关预填的申报表项目数据数据中,不包括该笔全年一次性奖金。如纳税人选择将其并入综合所得计税,需在工资薪金栏次通过“奖金计税方式选择”将其并入。如果有多笔单独计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默认为金额最大的一笔享受单独计税政策,其余的预填时并入综合所得计税,您可以调整哪一笔奖金单独计税。当然,也可以将全部奖金并入综合所得计税。  37.我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该怎么办理年度汇算?  答:您取得的符合条件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在年度汇算时可以并入综合所得计税,也可以选择单独计税。具体来说,如果您仅有一笔预扣预缴阶段单独计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自主选择是否并入综合所得计税;如您有多笔预扣预缴阶段单独计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在办理年度汇算时,可以选择全部并入综合所得计税,也可以选择将其中任意一笔单独计税,其他并入综合所得合并计税。选择单独计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不纳入年度汇算范围。  在使用网络途径申报时,您可以在申报表“工资薪金”项下的“奖金计税方式选择”中选择将单独计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综合所得。当您变更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式时,您的应纳税额一般而言会发生变化,请您留意。建议您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对您更为有利的计税方式。  38.大病医疗的相关数额怎么填,有地方可以查询吗?  答:可以查询。医疗保障部门会向纳税人提供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本人年度医药费用信息查询服务。您可通过手机下载“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并注册、登录、激活医保电子凭证后,通过首页的“年度费用汇总查询”模块查询。建议您日常也保存好相关票据备查。  39.我的符合条件的捐赠支出,如何在年度汇算时扣除?  答:如您在预扣预缴阶段没有通过单位进行扣除或未充分扣除,可以在年度汇算时补充填报相关捐赠信息。如您已在预扣预缴阶段申报了捐赠扣除,在您使用网络渠道办理年度汇算时,税务机关会将您在预扣预缴阶段已扣除的捐赠金额预填到申报表中,请您核实并予以确认。  40.我参与单位统一组织的捐款,捐赠票据上只有单位的名字没有我的名字,能享受捐赠扣除么?  答:可以。您参与机关、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的符合扣除条件的员工捐赠,可以凭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开具的汇总票据或者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以及员工明细单申报享受扣除。同时,您需要妥善保管好相关资料。  41.我今年刚毕业,实际工作月份数不满12个月,年度汇算时减除费用的标准是多少?  答:根据税法规定,年度汇算时综合所得减除费用的标准为6万元/年。  42.我对收入纳税信息有异议怎么办?  答:您在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者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查询本人的收入纳税记录时,如对相关数据有疑问,可就该笔收入纳税记录咨询支付单位。  如果您确定本人从未取得过记录中的某一项,您可直接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者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https://etax.chinatax.gov.cn)就该笔记录发起申诉并进行承诺;申诉后该笔收入将不纳入您年度汇算。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如果您取得了该笔收入,仅是对相关金额有异议,可先联系支付单位请其更正,单位拒不更正或无法联系到单位的,再通过上述渠道进行申诉。  (五)申报表  43.标准申报的问答版和A表有什么区别?  答:申报内容和效果一样,只是展现形式不同。A表适合有一定税收知识基础的纳税人,问答版适合对税收专业知识不太了解的纳税人。  44.是不是既要报送A表,又要报送问答表?  答:不是。两个申报表只是展现形式不同,您只需选择其一报送即可。  45.我通过网络、邮寄、办税服务厅等方式进行申报,如何查看申报受理状态?  答:您可以登录手机个人所得税APP、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https://etax.chinatax.gov.cn),查询了解您的年度汇算办理进度。  【手机个人所得税APP】  (1)首页【我要查询】-【申报信息查询】-【申报查询】进行查询。  (2)底部菜单【服务】-【申报信息查询】-【申报查询】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https://etax.chinatax.gov.cn)】  可通过首页-【常用业务】-【申报查询】;顶部菜单【我要查询】-【申报查询(更正/作废申报)】进行查询。  46.我通过邮寄申报的,受理申报的是邮寄地还是我的主管税务机关?  答:邮寄地税务机关受理您的申报并负责录入系统,后续审核等管理服务事项,则由您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如您的申报在受理后有任何问题,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  47.通过邮寄办理年度汇算申报有什么注意事项?  答:需要您清晰、真实、准确填写本人相关信息,尤其是姓名、纳税人识别号、有效联系方式等关键信息。建议使用电脑填报并打印签字。  邮寄申报并退税的纳税人,需要准确填报符合条件的银行卡信息。邮寄申报并补税的纳税人,需要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https://etax.chinatax.gov.cn)或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关注申报进度并及时缴纳税款。  (六)预约办税  48.为什么要在汇算初期实行预约办税?纳税人何时可以预约办税?  答:为提升纳税人的办税效率和申报体验,防止汇算初期扎堆办理造成不便,税务部门在2021年度汇算中推出预约办税服务。有年度汇算初期(3月1日至3月15日)办税需求的纳税人,可在2月16日至3月15日每天的早6点至晚22点登录手机个人所得税APP进行预约。3月16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无需预约,随时可以登录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年度汇算。  49.纳税人想预约3月2日办理汇算,但没有预约到,怎么办?  答:纳税人没有预约到3月2日办理汇算也无需着急,可以选择标记为“可选”的其他日期进行预约,也可以不预约,在3月1日至15日的预约期结束后,直接登录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网页端办理汇算申报即可。如纳税人确有紧急情况,又没有预约到合适日期,也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直接办理。  50.纳税人在3月1日汇算期开始后才注意到可以预约办税,此时再预约还来得及么?  答:3月1日以后直到3月15日,纳税人仍然可以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预约办税,选择未约满的任意日期预约即可。当然,纳税人也可以不预约,3月16日后直接登录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网页端办理汇算申报。  51.工作单位通知纳税人在4月上旬办理年度汇算,纳税人还需要预约吗?  答:为合理有序引导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提升纳税人办理体验,税务部门会分批分期通过单位通知纳税人在确定的时间段内办理,因此如果单位已通知纳税人具体的办理时间,建议在相应时间段内办理,以便享受高质量的纳税服务。如果纳税人确需在汇算初期(3月1日—15日)申报,也可以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预约办税。  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政策百问百答—专项附加扣除篇  1. 子女教育的扣除主体、范围和扣除标准是什么?  答: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是子女的监护人,包括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比照执行。子女的范围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也包括未成年但受到本人监护的非子女。子女教育按照每个子女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2. 有多子女的父母,可以对不同的子女选择不同的扣除方式吗?  答:可以。有多子女的父母,可以对不同的子女选择不同的扣除方式,即对子女甲可以选择由一方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扣除,对子女乙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照每月500元的标准扣除。  3. 对于存在离异重组等情况的家庭而言,如何享受子女教育扣除政策?  答:具体扣除方法由父母双方协商决定,一个孩子扣除总额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扣除主体不能超过两人。  4. 残障儿童接受的特殊教育,父母是否可以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答:特殊教育属于义务教育,同时拥有学籍,因此父母可以享受扣除。  5. 大学期间参军,学校保留学籍,是否可以按子女教育扣除?  答:服兵役是公民的义务,大学期间参军是积极响应国家的号召,参军保留学籍期间,属于高等教育阶段,其父母可以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6. 参加“跨校联合培养”需要到国外读书几年的,是否可以按照子女教育扣除?  答:一般情况下,参加“跨校联合培养”的学生,原学校继续保留学生学籍,子女在国外读书期间,父母可以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7. 继续教育的扣除范围和扣除标准是什么?  答: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8. 纳税人享受继续教育扣除时,如果因病、因故等原因休学且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是否连续计算?  答: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48个月包括纳税人因病、因故等原因休学且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期。  9. 纳税人处于本硕博连读的博士阶段,父母已经申报享受了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如果在博士读书时取得律师资格证书,可以申报继续教育扣除吗?  答:如果纳税人有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在取得证书的当年,可以享受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扣除。  10. 参加自学考试,纳税人应当如何享受扣除?  答:按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取得一门课程的单科合格证书后,教育部门即为其建立考籍管理档案。具有考籍管理档案的考生,可以按规定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11. 纳税人参加夜大、函授、现代远程教育、广播电视大学等学习,是否可以享受继续教育扣除?  答:纳税人参加夜大、函授、现代远程教育、广播电视大学等学习,所读学校为其建立学籍档案的,可以享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扣除。  12. 如果在国外进行的学历继续教育,或者是拿到了国外颁发的技能证书,能否享受继续教育扣除?  答:根据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规定,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的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支出,以及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可以按规定享受扣除。对于纳税人在国外接受的学历继续教育和国外颁发的技能证书,不符合“中国境内”的规定,不能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13. 如果纳税人在接受学历继续教育的同时取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者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如何享受扣除?  答:纳税人接受学历继续教育,可以按照每月400元的标准扣除,全年共计4800元;在同年又取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者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且符合扣除条件的,全年可按照36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因此,对同时符合两类情形的纳税人,该年度可叠加享受扣除,即当年其继续教育最多可扣除8400元。  14. 住房贷款利息的扣除主体、范围和扣除标准是什么?  答:纳税人本人或其配偶单独或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 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15. 父母和子女共同购房,房屋产权证明、贷款合同均登记为父母和子女,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如何享受?  答:父母和子女共同购买一套房子,不能既由父母扣除,又由子女扣除,应该由主贷款人扣除。如主贷款人为子女的,由子女享受扣除;主贷款人为父母中一方的,由父母任一方享受扣除。  16. 我用贷款买了一套房,由于工作需要将该房屋贷款还清后置换了另一套房,第二套房贷银行依旧给我的是首套房贷款利率,第一套房时我没享受过贷款利息政策,那么第二套房贷利息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政策吗?  答:可以。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如果纳税人没有申报过住房贷款利息扣除,那么其按照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购买的第二套住房,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17. 妻子在北京婚前有首套住房贷款,婚前已经享受了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婚后夫妻二人在天津买了新房并记在丈夫名下,丈夫婚前没有买过房子,这种情况下,如果天津的新房符合首套贷款条件,丈夫是否能享受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答:婚后,如果妻子就婚前已购住房申请继续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夫妻双方均不能再就其它住房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婚后,如果妻子未就婚前已购住房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且丈夫之前也未享受过住房贷款利息扣除,则丈夫可以就其婚后新购住房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18. 如何理解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答:只要纳税人申报扣除过一套住房贷款利息,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信息系统中就存有扣除住房贷款利息的记录,无论扣除时间长短、也无论该住房的产权归属情况,纳税人就不得再就其他房屋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19. 住房租金的扣除主体、范围和扣除标准是什么?  答:纳税人及配偶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规定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相同的,且各自在其主要工作城市都没有住房的,可以分别扣除住房租金支出。夫妻双方不得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扣除。具体扣除标准如下:(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20. 合租住房可以分别享受扣除政策吗?  答: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扣除。因此,合租租房的个人(非夫妻关系),若都与出租方签署了规范租房合同,可根据租金定额标准各自扣除。  21. 员工宿舍可以扣除住房租金支出吗?  答:如果个人不付租金,不得享受扣除;如果本人支付租金,可以扣除。  22. 公租房是公司与保障房公司签的协议,但员工是需要付房租的,这种情况下员工是否可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需要留存什么资料备查?  答: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标准定额扣除。员工租用公司与保障房公司签订的保障房,并支付租金的,可以申报扣除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应当留存与公司签订的公租房合同或协议等相关资料备查。  23. 纳税人公司所在地为保定,被派往北京分公司工作,纳税人及其配偶在北京都没有住房,由于工作原因在北京租房,纳税人是否可以享受住房租金扣除?如果可以,应按照哪个城市的标准扣除?  答: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地租房的支出可以享受住房租金扣除。主要工作地指的是纳税人的任职受雇所在地,如果任职受雇所在地与实际工作地不符的,以实际工作地为主要工作城市。该问题中,纳税人当前的实际工作地(主要工作地)是北京市,应当按照北京市的标准享受住房租金扣除。  24. 某些行业员工流动性比较大,一年换几个城市租赁住房,或者当年一直外派并在当地租房,如何申报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答:如果单位为外派员工解决住宿问题,则个人不应再扣除住房租金。对于外派员工自行解决租房问题的,一年内多次变换工作地点的,个人应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更新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允许一年内按照更换工作地点的情况分别进行扣除。  25. 赡养老人的扣除主体、范围和扣除标准是什么?  答: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包括:一是负有赡养义务的所有子女。《婚姻法》规定: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二是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均已经去世,负有赡养义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纳税人赡养年满60岁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可以享受扣除政策。具体扣除标准为:(一)独生子女,按照每月2000元标准定额扣除;(二)非独生子女,应当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分摊扣除最高不得超过每月1000元。  26. 双胞胎是否可以按照独生子女的标准享受扣除?  答:双胞胎不可以按照独生子女标准享受扣除。双胞胎需要共同赡养父母,双胞胎中任何一方都不是父母的唯一赡养人,因此每个子女不能独自享受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  27. 非独生子女,父母指定或兄弟协商,能否由某位子女按每月2000元扣除?  答:不可以。按照规定,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在兄弟姐妹之间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  28. 父母均要满60岁还是只要一位满60岁即可享受扣除?  答:父母中有一位年满60周岁,纳税人就可以按照规定标准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29. 独生子女家庭,父母离异后再婚的,如何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答:对于独生子女家庭,父母离异后重新组建家庭,在新组建的两个家庭中,只要父母中一方没有纳税人以外的其他子女,则纳税人可以按照独生子女标准享受每月2000元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除上述情形外,不能按照独生子女享受扣除。  30. 生父母有两个子女,将其中一个过继给养父母,养父母家没有其他子女,被过继的子女属于独生子女吗?留在原家庭的孩子,属于独生子女吗?  答:被过继的子女,在新家庭中属于独生子女。留在原家庭的孩子,如没有兄弟姐妹与其一起承担赡养父母的义务,也可以按照独生子女标准享受扣除。  31. 大病医疗的扣除主体、范围和扣除标准是什么?  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其配偶一方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按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32. 大病医疗支出中,纳税人年末住院,第二年年初出院,这种跨年度的医疗费用,如何计算扣除额?是分两个年度分别扣除吗?  答:纳税人年末住院,第二年年初出院,一般是在出院时才进行医疗费用的结算。纳税人申报享受大病医疗扣除,以医疗费用结算单上的结算时间为准,因此,该医疗费用支出属于第二年的支出。该纳税年度结束时,如果达到大病医疗扣除的条件,纳税人可以在次年汇算时享受此扣除。  33. 在私立医院就诊是否可以享受扣除?  答:对于纳入医疗保障结算系统的私立医院,只要纳税人看病的支出在医保系统可以体现和归集,则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支出,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大病医疗扣除。  34. 夫妻同时有大病医疗支出,如果都在丈夫一方扣除,扣除限额是多少?  答:夫妻同时有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可以选择都在丈夫一方扣除,扣除限额分别计算,每人最高扣除额为8万元,合计最高扣除限额为16万元。  35. 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时,纳税人需要注意什么?  答:纳税人日常看病时,应当留存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等资料备查,同时,可以通过医疗保障部门的医疗保障信息系统查询本人年度医药费用支出情况。  36. 纳税人如何知道可以享受大病医疗扣除的自付金额?  答:国家医疗保障局向公众提供互联网查询服务。参加基本医保的纳税人可以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查询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的累计金额。  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政策百问百答—综合所得篇  一、 综合类  1. 哪些所得项目是综合所得?  答:综合所得具体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年度汇算的,应于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办理年度汇算。  2. 综合所得适用的税率是什么?  答: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3. 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如何确定?  答: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举例:居民个人兰兰2021年共取得工资144000元,取得劳务报酬20000元,取得稿酬5000元,转让专利使用权取得收入20000元,符合条件的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共计62400元。  综合所得年收入额=144000+20000×(1-20%)+5000×(1-20%)×70%+20000×(1-20%)=178800(元)  年应纳税所得额=178800-60000-62400=56400(元)  4. 新个税法下,年度汇算时,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如何计算收入额?  答: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举例:居民个人小赵2021年取得工资收入80000元、劳务报酬收入50000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100000元、稿酬收入40000元,请计算小赵2021年综合所得收入额是多少?  综合所得年收入额=80000+50000×(1-20%)+100000×(1-20%)+40000×(1-20%)×70%=222400(元)  5. 什么是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  答:居民个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非居民个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  6. 非居民个人需要进行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吗?  答: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年度汇算。  7.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个人的“住所”是如何判定的?  答:税法上所称“住所”是一个特定概念,不等同于实物意义上的住房。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人是居民个人还是非居民个人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并不是指实际的居住地或者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对于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原因而在境外居住,在这些原因消除后仍然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则中国为该纳税人的习惯性居住地,即该个人属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对于境外个人仅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原因而在中国境内居住,待上述原因消除后该境外个人仍然回到境外居住的,其习惯性居住地不在境内,即使该境外个人在境内购买住房,也不会被认定为境内有住所的个人。  8. 无住所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需要进行年度汇算吗?  答:无住所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年度终了后,应将年度工资薪金收入额、劳务报酬收入额、稿酬收入额、特许权使用费收入额汇总,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依法办理年度汇算。  9. 无住所居民个人税款如何计算?  答:无住所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年度终了后,应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按照规定办理年度汇算,年度综合所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年度综合所得应纳税额=(年度工资薪金收入额+年度劳务报酬收入额+年度稿酬收入额+年度特许权使用费收入额-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无住所居民个人为外籍个人的,在2023年12月31日前计算工资薪金收入额时,已经按规定减除住房补贴、子女教育费、语言训练费等八项津补贴的,不能同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二、 工资薪金  10. 什么是工资薪金所得?  答: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为工资、薪金所得。  11. 演员参与本单位组织的演出取得的报酬是否属于工资薪金?  答:对电影制片厂导演、演职人员参加本单位的影视拍摄所取得的报酬,属于工资薪金,应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12. 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取得的收入是否属于工资薪金?  答: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取得的董事费、监事费,属于劳务报酬,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属于工资薪金,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13. 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是否属于工资薪金?  答: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税收优惠型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  14. 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是否属于工资薪金?  答:按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除上述情形外,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属于工资薪金,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15. 超比例缴付的“三险一金”是否要并入当期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和标准为个人缴付“三险一金”的,超过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16. 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自行申报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时,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否可以选择并入综合所得或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税?  答: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3年12月31日前,可以选择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月度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举例:居民个人小刘2021年1月从单位取得2020年度全年绩效奖金48000元,2021年全年工资120000元,不考虑三险一金,无其他所得收入,专项附加扣除12000元。如何计缴个人所得税?  (1)如选择全年一次性奖金48000元单独计税:  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48000÷12=4000(元)  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210。  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个人所得税=48000×10%-210=4590(元)  综合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120000-60000-12000)×10%-2520=2280(元)  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4590+2280=6870(元)  (2)如选择全年一次性奖金48000元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120000+48000-60000-12000)×10%-2520=7080(元)  17. 中央企业负责人取得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需要并入综合所得进行年度汇算吗?  答:中央企业负责人取得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18号)规定的,在2023年12月31日前,可以选择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进行年度汇算。  选择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的,以该笔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月度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18. 单位向个人低价售房应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需要进行年度汇算吗?  答: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符合规定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不需要进行年度汇算,以差价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职工实际支付的购房价款低于该房屋的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的差额×月度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19. 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如何计税?要并入综合所得吗?  答: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20. 个人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该如何计税?  答:个人办理内部退养手续从原任职单位取得一次性补贴收入,不需纳入综合所得进行年度汇算。计税时,按照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后的商数,先与当月工资合并查找税率、计算税额,再减除当月工资收入应缴的税额,即为该项补贴收入应纳税额。  发放一次性补贴收入当月取得的工资收入,仍需要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缴税。在年终汇算时,正常按照税法规定扣除基本减除费用。  举例:李海2021年每月取得工资7000元。2021年5月李海办理了内部退养手续,从单位取得了一次性内部退养收入10万元。李海离正式退休时间还有20个月,假定李海2021年度没有其他综合所得,可享受12000元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如何计算李海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1.李海离正式退休时间还有20个月,平均分摊一次性收入100000÷20=5000元;  2.5000元与当月工资7000元合并,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5000元,以其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5000+7000)-5000=7000,应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210;  3.将当月工资7000元加上当月取得的一次性收入100000元,减去费用扣除标准5000元,计算税款(7000+100000-5000)×10%-210=9990元。  模拟计算单月工资应计算的税款:(7000-5000)×3%=60元  内部退养应缴纳的税款为9990-60=9930元  4.李海2021年度取得内部退养一次性收入不并入当月外,其他月份另行累计预扣预缴税款(7000×12-5000×12- 12000)×3%=360元  5.李海2021年全年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9930+360=10290元  21. 提前退休一次性收入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需要进行年度汇算吗?  答:个人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实际年度数平均分摊,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不需并入综合所得进行年度汇算。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  22. 离退休人员取得返聘工资和奖金补贴如何计税?需要进行年度汇算吗?  答: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应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按照规定办理年度汇算。  23. 高级专家延长离退休期间取得的工资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或者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取得其他各种名目的津补贴收入等,以及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之外的其他地方取得的培训费、讲课费、顾问费、稿酬等各种收入,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24. 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否并入综合所得?  答: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在2022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按规定合并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年度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5. 个人领取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需要进行年度汇算吗?  答: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按照规定领取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不并入综合所得进行年度汇算,全额单独计算应纳税款。其中按月领取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季领取的,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按每月领取额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年领取的,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26. 领取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需要进行年度汇算吗?  答:个人按照规定领取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收入,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保险机构代扣代缴后,在个人购买税延养老保险的机构所在地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不需并入综合所得进行年度汇算。  27. 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减按50%计入工资薪金需要符合什么条件?需要并入综合所得进行年度汇算吗?  答:自2018年7月1日起,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包括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校、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需要并入综合所得进行年度汇算。  28. 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答:个人获得股权奖励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确定应纳税额。在2022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年度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合并按上述规定计算纳税。  三、 劳务报酬  29. 什么是劳务报酬所得?  答: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为劳务报酬所得。  30. 保险代理人取得佣金收入应如何计税?需并入综合所得进行年度汇算吗?  答:保险代理人与保险营销员属于同一类人员。保险代理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  举例:居民个人小李是某保险公司营销员,2021年1月取得保险营销佣金收入20600元,该保险公司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向个人保险代理人支付佣金费用后,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统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保险公司应代扣小李2021年1月份的个人所得税多少元?  月收入低于10万元,免征增值税,应代扣小李2021年1月份的个人所得税=[20600×(1-20%)×(1-25%)-5000]×3%=220.8元  31. 保险营销员(或保险代理人)在同一个公司获得两笔收入,一笔是保险费佣金收入,一笔是做文秘岗获得的工资,这两笔收入应如何计税?  答:此种情况,若该保险营销员(或保险代理人)是该公司的雇员,则他取得的保险费佣金收入应与文秘岗取得的工资一起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32. 医疗机构临时聘请坐诊的专家取得收入如何计税?需要进行年度汇算吗?  答:受医疗机构临时聘请坐堂门诊及售药,由该医疗机构支付报酬,或收入与该医疗机构按比例分成的人员,其取得的所得,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所得为一次,税款由该医疗机构预扣预缴。并入综合所得进行年度汇算。  33. 单位以免费旅游方式对非本单位员工的营销人员进行奖励的,怎么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需要并入综合所得进行年度汇算吗?  答:应作为当期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需要并入综合所得进行年度汇算。  四、 稿酬  34. 什么是稿酬所得?  答: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等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为稿酬所得。  35. 个人通过出版社出版小说取得的收入应如何计税?需要进行年度汇算吗?  答:个人通过出版社出版小说取得的收入,按照“稿酬所得”项目计缴个人所得税,并入综合所得进行年度汇算。  举例:2021年8月份某出版社要出版作家的一本小说,由作家提供书稿,出版社支付给作者2.5万元。2021年8月份出版社应预扣作者个人所得税=25000×(1-20%)×70%×20%=2800(元)。年度终了后,作者取得的该笔稿酬按照14000元(25000×(1-20%)×70%)的收入额与当年本人取得的其他综合所得合并后办理年度汇算。  36. 作者去世后,取得其遗作稿酬的人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作者去世后,对取得其遗作稿酬的个人,按稿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并入综合所得进行年度汇算。  37. 个人的书画作品、摄影作品在杂志上发表取得的所得,应如何计税?需要并入综合所得进行年度汇算吗?  答:个人的书画作品、摄影作品在杂志上发表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项目计缴个人所得税,并入综合所得进行年度汇算。  38. 杂志社职员在本单位刊物上发表作品取得所得按什么项目计缴个人所得税?  答:任职、受雇于报刊、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属于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39. 出版社专业记者编写的作品,由本社以图书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费收入,应如何计税?需要并入综合所得进行年度汇算吗?  答:出版社的专业作者撰写、编写或翻译的作品,由本社以图书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费收入,应按“稿酬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并入综合所得进行年度汇算。  40. 任职、受雇于报刊、杂志等单位的非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应如何计税?需要并入综合所得进行年度汇算吗?  答:任职、受雇于报刊、杂志等单位的非专业人员,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并入综合所得进行年度汇算。  五、 特许权使用费  41. 什么是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42. 编剧取得的剧本使用费,按稿酬所得征税还是按特许权使用费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对于剧本作者从电影、电视剧的制作单位取得的剧本使用费,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并入综合所得进行年度汇算。  43. 个人获得的专利赔偿款应按什么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专利赔偿款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缴个人所得税,并入综合所得进行年度汇算。  44. 个人将小说手稿进行拍卖取得所得,应按什么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拍卖取得的所得,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并入综合所得进行年度汇算。特别声明:以上文章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观点或立场。如有关于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请于作品发表后的30日内与新浪网联系。
  1.小规模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小规模纳税人时期取得的专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一般情况下,小规模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小规模纳税人时期取得的专票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规定,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2.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小规模纳税人未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3.小规模纳税人在预缴地的月销售额按超过10万元,但是按季度没有超过30万元,预缴的税款能够申请退还?  自2019年1月1日起,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季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4.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按季申报为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是超过部分纳税还是全额纳税?  按月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如果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按季申报为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需要就销售额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5.营改增纳税人转让金融商品,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其销售额是什么?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3.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6.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小微优惠时如何填写增值税申报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二、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7.一般纳税人接受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符合条件的电子普通发票或者客票,如何填写申报表?  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或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铁路等票据,按规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申报时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中。同时,第10栏“(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反映按规定本期购进旅客运输服务,所取得的扣税凭证上注明或按规定计算的金额和税额,第10栏包括第1栏中按规定本期允许抵扣的购进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第4栏中按规定本期允许抵扣的购进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其他扣税凭证。  8.纳税人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是否可以放弃零税率?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五、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可以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9.税务UKey的初始密码是什么?  税务UKey初始密码:88888888  10.纳税人登录综合服务平台时提示输入密码错误,如何处理?  1.纳税人需插入金税盘、税控盘、税务UKey、通用税务数字证书介质登陆本平台,使用平台时,只能插入一个设备,不能同时插入多个设备;  2.输入的金税盘、税控盘、税务UKey中的8位密码是盘中证书口令;  3.忘记证书密码的,建议携带相关设备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重置密码;  4.连续7次输错密码导致盘被锁住的,需携金税盘、税控盘或税务UKey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重置密码或重签证书。  11.受票方收到电子专票后,应如何查验其发票真伪?  电子专票采用可靠的电子签名代替原发票专用章,采用经过税务数字证书签名的电子发票监制章代替原发票监制章,更好适应了发票电子化改革的需要。纳税人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下载增值税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阅读器,查阅电子专票并验证电子签名以及电子发票监制章有效性。验证电子签名具体方法如下: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阅读器打开已下载的电子专票版式文件,鼠标移动到左下角“销售方”相关信息处,点击鼠标右键,再点击提示框中的“验证”按钮,即可弹出验证结果。如验证结果为“该签章有效!受该签章保护的文档内容未被修改。该签章之后的文档内容无变更”,表明销售方的电子签名有效。验证电子发票监制章具体方法如下: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阅读器打开已下载的电子专票版式文件,鼠标右键点击发票上方椭圆形的发票监制章,选择“验证”,即可显示验证结果。此外,纳税人还可以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上,通过录入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发票校验码等字段,对电子专票信息进行查验。  12.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河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1号)规定:“第八条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定期减免的,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确有困难: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二)从事国家鼓励和支持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的;  (三)省级以上税务机关规定的确有困难的其他情形。”  13.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土地面积如何确定?  根据《河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1号)规定:“第六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纳税人实际占用土地面积的确定,以不动产登记机构核发的不动产权属证书确认的土地占用面积为依据。尚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占用土地面积,待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后再根据证书确认的占用土地面积予以调整。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14.水土保持补偿费、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排污权出让收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申报渠道、缴费方式有哪些?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豫税公告〔2020〕4号)规定:“二、自2021年1月1日起,缴费人可通过政务服务大厅、办税服务厅或使用河南省电子税务局等渠道申报缴纳上述非税收入。税务部门提供网上缴款、实时缴款、POS机缴款等多种缴费方式。缴费人完成缴款后,可向税务部门索取税收完税凭证作为履行缴费义务的凭证。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15.2021年阶段性减免和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是否延续?  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1年社会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8号)规定:“一、2021年1月1日起,不再实施阶段性减免和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费政策,各项社会保险缴费按照相关规定正常征收。”  16.2021年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是否延续?  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1年社会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8号)规定:“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在2021年4月30日到期后,再延续实施1年至2022年4月30日。其中,失业保险费率仍按1%执行;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按原统筹地区基金结余情况区别确定,截至2020年12月31日,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继续执行费率下调20%的政策,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继续执行费率下调50%的政策,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低于18个月后停止下调。”  17.我省税收票证和税收票证专用章戳的种类有哪些?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税收票证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豫税公告〔2021〕1号)规定:“一、税收票证和税收票证专用章戳的种类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以下简称“河南省税务局”)系统使用的税收票证包括《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非印刷)、《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税收电子缴款书》、《税收收入退还书》、《税收收入电子退还书》、《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印花税票、《印花税票销售凭证》、《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等。纳入税收票证管理的税收票证专用章戳有:税收票证监制章、征税专用章、退库专用章、印花税收讫专用章、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章等。”  18.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的农业生产者,是否包含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规定:“第十五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因此,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的农业生产者,包含单位和个人。  19.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是由新三板挂牌公司代扣代缴,还是由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代扣代缴?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8号)规定:“二、挂牌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截至股权登记日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且尚未转让的,挂牌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票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并应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20.保险公司为推广品牌,开展赠险活动,客户是否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规定:“三、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21.外婆将她名下的房产赠予给我,我们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规定:“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前款所称受赠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四条规定计算。”因此,外祖父母作为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产赠予其外孙子女,该赠予行为双方均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2.单位招用临时工,支付报酬是按工资薪金还是按劳务报酬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规定:“十九、关于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分问题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若临时工与单位存在雇佣关系,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纳税,若临时工与单位不存在雇佣关系,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申报纳税。  23.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何时办理汇算清缴?填报哪类申报表?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规定:“ 二、取得经营所得的纳税申报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  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取得经营所得,包括以下情形:  (一)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二)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三)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四)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24.“个人所得税”APP从哪里下载?  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首页点击“扫码登录”下方的【手机端下载】,扫描二维码下载安装。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可通过税务总局或河南省税务局网站进入,也可输入网址https://etax.chinatax.gov.cn/直接进入。  25.忘记“个人所得税”APP登录密码怎么办?  在“个人所得税”APP登录界面点击【找回密码】验证通过后重新设置密码。  26.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的内容是什么?如何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号)规定:“一、年度汇算的内容依据税法规定,2020年度终了后,居民个人(以下称“纳税人”)需要汇总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以下简称“捐赠”)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税率表见附件1),计算本年度最终应纳税额,再减去2020年度已预缴税额,得出应退或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020年已预缴税额依据税法规定,年度汇算不涉及财产租赁等分类所得,以及纳税人按规定选择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等所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号)政策解读规定:“第一,年度汇算的主体,仅指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无需办理年度汇算。第二,年度汇算的范围和内容,仅指纳入综合所得范围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等分类所得均不纳入年度汇算。同时,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可以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收入,也不在年度汇算范围内,如选择单独计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等。当然,如果纳税人在2020年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时是单独计算纳税的,年度汇算时也可选择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27.哪些人需要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有哪些典型情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号)规定:“三、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依据税法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需要办理年度汇算:  (一)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  (二)综合所得收入全年超过12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号)政策解读规定:“四、哪些人需要办理年度汇算?一类是预缴税额高于应纳税额,需要申请退税的纳税人。依法申请退税是纳税人的权利。只要纳税人多预缴了税款,都可以依法申请退税。实践中有一些比较典型的情形,将产生或者可能产生退税,主要如下:  1.2020年度综合所得年收入额不足6万元,但平时预缴过个人所得税的;  2.2020年度有符合享受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但预缴税款时没有申报扣除的;  3.因年中就业、退职或者部分月份没有收入等原因,减除费用6万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企业(职业)年金以及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等扣除不充分的;  4.没有任职受雇单位,仅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通过年度汇算办理各种税前扣除的;  5.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年度中间适用的预扣预缴率高于全年综合所得年适用税率的;  6.预缴税款时,未申报享受或者未足额享受综合所得税收优惠的,如残疾人减征个人所得税优惠等;  7.有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但预缴税款时未办理扣除的,等等。另一类是预缴税额小于应纳税额,应当补税的纳税人。依法补税是纳税人的义务。综合所得年收入超过12万元且年度汇算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纳税人,需要依法办理年度汇算并及时补税。实践中有一些常见情形,将导致年度汇算时需要或可能需要补税,主要如下:1.在两个以上单位任职受雇并领取工资薪金,预缴税款时重复扣除了减除费用(5000元/月);2.除工资薪金外,纳税人还有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各项综合所得的收入加总后,导致适用综合所得年税率高于预扣预缴率;等等。”  28.哪些人不需要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号)规定:“二、无需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94号)有关规定,纳税人在2020年度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一)年度汇算需补税但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12万元的;  (二)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三)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者不申请退税的。”  29.纳税人应在什么时间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号)规定:“五、办理时间年度汇算时间为2021年3月1日至6月30日。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在2021年3月1日前离境的,可以在离境前办理年度汇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号)政策解读规定:“需要说明的是,为帮助纳税人高效便捷、合理有序地完成年度汇算,税务机关将通过一定方式分批分期通知提醒纳税人在确定的时间段内错峰办理,建议纳税人尽量在约定的时间内办理,以免产生办税拥堵,影响办税体验。”  30.纳税人可通过什么渠道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号)规定:“七、办理渠道为便利纳税人,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高效、快捷的网络办税渠道。纳税人可优先通过网上税务局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将按规定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不方便通过上述方式办理的,也可以通过邮寄方式或到办税服务厅办理。选择邮寄申报的,纳税人需将申报表寄送至按本公告第九条确定的主管税务机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公告的地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号)政策解读规定:“税务机关提供了高效、快捷的网络办税渠道,建议纳税人优先选择通过网上税务局办理年度汇算,特别是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掌上办税。在网上税务局,税务机关已把符合条件纳税人的四项综合所得的预缴申报数据,全部直接预填到了申报表,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更加方便快捷。此外,为进一步提升纳税人境外所得申报的便利性,2020年度汇算还将开放网上税务局(网页端)境外所得申报功能。”  31.纳税人向哪里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号)规定:“九、接受年度汇算申报的税务机关按照方便就近原则,纳税人自行办理或受托人为纳税人代为办理年度汇算的,向纳税人任职受雇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申报。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其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者主要收入来源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人纳税年度内取得的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三项所得累计收入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单位为纳税人代办年度汇算的,向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号)政策解读规定:“十、纳税人向哪个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年度汇算?负责接受纳税人年度汇算申报的税务机关,主要分为两种情形:一是纳税人自行办理或受托人为纳税人代办年度汇算。1.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其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向其中一处申报。按照累计预扣法为纳税人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单位视同为纳税人的任职受雇单位,这部分纳税人需向单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算。2.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其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者主要收入来源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人已在中国境内申领居住证的,以居住证登载的居住地住址为经常居住地;没有申领居住证的,以当前实际居住地址为经常居住地。二是若由任职受雇单位在年度汇算期内为纳税人代办年度汇算,则向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32.纳税人在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时可享受的税前扣除有哪些?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号)规定:“四、可享受的税前扣除下列在2020年度发生的,且未申报扣除或未足额扣除的税前扣除项目,纳税人可在年度汇算期间办理扣除或补充扣除:  (一)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  (二)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三)纳税人符合条件的捐赠支出。”  33.纳税人在“个人所得税”APP(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填写好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并指定由扣缴单位办理专项附加扣除后,扣缴单位却没有获取到纳税人填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该怎么处理?  扣缴义务人需要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模块点击“下载更新”按钮下载纳税人填报并指定给该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时扣除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如果未下载到,可确认以下信息:纳税人指定扣缴义务人是否有指定错误;人员信息是否一致(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国籍地区必须一致,不能使用不同证件采集)。如仍下载不到,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排查具体原因。  34.扣缴客户端采集完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后,再导入工资薪金数据,为何没有自动生成专项附加扣除金额?  导入工资薪金后,选择需要预填专项附加扣除的人员范围,然后点击【预填专项附加扣除】按钮,系统会自动按照已采集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计算出可扣除金额。  35.对选择由扣缴义务人申报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化,应如何处理?  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是由纳税人自行在远程端采集的,纳税人可先通过“个人所得税APP”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自行更新,再通知扣缴义务人在扣缴客户端中点击【下载更新】,下载最新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是由扣缴义务人在扣缴客户端采集的,可采用以下两种方法修改。方法一:纳税人可填写《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提交给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在扣缴客户端中点击【修改】按钮更新信息;方法二:由纳税人通过“个人所得税APP”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自行新增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再通知扣缴义务人在扣缴客户端中点击【下载更新】,下载最新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36.纳税人如何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的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号)规定:“十、年度汇算的退税、补税(一)办理退税纳税人申请年度汇算退税,应当提供其在中国境内开设的符合条件的银行账户。税务机关按规定审核后,按照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在本公告第九条确定的接受年度汇算申报的税务机关所在地(即汇算清缴地)就地办理税款退库。纳税人未提供本人有效银行账户,或者提供的信息资料有误的,税务机关将通知纳税人更正,纳税人按要求更正后依法办理退税。为方便纳税人获取退税,综合所得全年收入额不超过6万元且已预缴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机关在网上税务局提供便捷退税功能。纳税人可以在2021年3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通过简易申报表办理年度汇算退税。申请2020年度汇算退税的纳税人,如存在应当办理2019年度汇算补税但未办理,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2019年度汇算申报存在疑点但拒不更正或说明情况的,需在办理2019年度汇算申报补税、更正申报或者说明有关情况后依法申请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号)政策解读规定:“如果年度汇算后有应退税额,纳税人可以申请退税。纳税人在申报表的相应栏次勾选“申请退税”并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后,即完成了申请程序。税务机关和国库按规定履行必要的审核程序后即可办理退税,退税款直达纳税人银行账户。申请退税的纳税人需要准确填写身份信息资料和在中国境内开设的符合条件的银行账户。其中,对2020年度综合所得年收入额不足6万元,但年度中间被预扣预缴过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推送服务提示、预填简易申报表,纳税人只需确认已预缴税额、填写本人银行账户信息,即可通过网络实现快捷申请退税。建议这部分纳税人在3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通过简易方式办理退税。”  37.纳税人如何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的补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号)规定:“十、年度汇算的退税、补税(二)办理补税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补税的,可以通过网上银行、办税服务厅POS机刷卡、银行柜台、非银行支付机构等方式缴纳。邮寄申报并补税的,纳税人需通过网上税务局或者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及时关注申报进度并缴纳税款。纳税人因申报信息填写错误造成年度汇算多退或少缴税款的,纳税人主动或经税务机关提醒后及时改正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首违不罚’原则免予处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号)政策解读规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税务执法领域推广‘首违不罚’清单制度的要求,在《公告》第十条规定,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时,如果因为非主观故意的原因,提交的申报信息填写错误造成年度汇算多退或少缴税款,纳税人主动或经税务机关提醒后及时改正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首违不罚’原则免予处罚。”  38.纳税人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需要提交什么资料,保存多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号)规定:“ 八、申报信息及资料留存纳税人办理2020年度汇算的,适用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附件2、3),如需修改本人相关基础信息,新增享受扣除或者税收优惠的,还应按规定一并填报相关信息。纳税人需仔细核对,确保所填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纳税人、代办年度汇算的单位,需各自将年度汇算申报表以及纳税人综合所得收入、扣除、已缴税额或税收优惠等相关资料,自年度汇算期结束之日起留存5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号)政策解读规定:“九、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需要提交什么资料,保存多久?  税务机关根据《公告》相应微调了纳税申报表,以便纳税人更加准确填写申报信息。年度汇算时,纳税人只需报送年度汇算申报表,如果纳税人修改本人相关基础信息、新增享受扣除或者税收优惠,才需一并报送相关信息。纳税人需仔细核对填报的信息,确保真实、准确、完整。为便于后续服务和管理,纳税人及为其代办年度汇算的单位需各自将办理年度汇算的相关资料,自年度汇算期结束之日起留存5年(自2021年7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  39.如果在“个人所得税”APP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的任职受雇信息中发现自己当前任职的单位并不在列表中,该如何处理?  当前任职受雇单位未显示在“个人所得税”APP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的任职受雇信息中,有可能是您的任职受雇单位没有将您的任职受雇信息报送给主管税务机关或所报送的信息有误,也有可能是您的任职受雇单位在税务机关的登记状态为注销或非正常,或者没有将您的个人信息选择为雇员,或者填写的离职日期小于当前日期。请联系您当前的任职受雇单位通过扣缴客户端处理。  40.“个人所得税”APP(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自动出现任职受雇单位,而自己又完全不知情,存在信息冒用嫌疑,该怎么办?  只要该公司给纳税人做过雇员个人信息报送,且未填报离职日期的,该公司就会出现在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APP的任职受雇信息中。解决办法如下:1.如果是纳税人曾经任职的单位,可在“个人所得税”APP【个人中心】(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个人信息管理】)的任职受雇信息中点开该公司,然后在右上角点击【申诉】,申诉类型选择“曾经在职”,填写离职时间等补充说明后,点击【提交】,申诉状态变为已处理;2.如果是纳税人从未任职的单位冒用的,可在“个人所得税”APP【个人中心】(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个人信息管理】)的任职受雇信息中点开该公司,然后在右上角点击【申诉】,申诉类型选择“从未在职”,填写补充说明点击【提交】后,由税务机关展开调查。申诉提交后,“个人所得税”APP(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相关任职受雇信息将不再显示。后续处理结果会通过“个人所得税”APP(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的消息提醒反馈,也通过“个人所得税”APP(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异议处理查询”进行查看,敬请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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