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份不一样的死亡证明已先火化还是先赔钱怎么认定死亡地?

1、殡葬管理的基本方针是什么?答: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坚持文明节俭办丧事。2、殡葬服务收费有哪些政策性规定?答:殡葬服务分为基本服务和延伸服务(选择性服务)。①基本服务是在遗体处理过程中必须提供的服务,包括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存放(含冷藏)、火化、骨灰寄存服务。基本服务收费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②延伸服务是在基本服务以外、供群众选择的服务,主要包括遗体整容化妆、遗体防腐、吊唁设施及设备租赁、礼仪乐队服务等。重要延伸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列入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具体延伸服务项目,由各地根据本地区民俗习惯与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遗体特殊处理等特需殡仪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3、哪些对象能够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答:四类对象四免除。即具有我市常住户籍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和享受抚恤补助金的重点优抚对象等四类对象,可以免除普通车辆遗体运送、3日内普通冷藏(冻)柜遗体存放、普通火化设备遗体火化、遗体消毒等四项费用。4、火化区死亡人员的遗体处理有哪些规定?答:凡在火葬区内死亡的人员,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遗体一律实行火葬。非火葬区人员死于火葬区内的,应就地火化。禁止将火葬区遗体运到土葬区土葬;禁止将骨灰装入棺木再行土葬。火葬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遗体土葬提供墓地、墓穴及其他便利条件。5、群众是否必须选择节地生态安葬?或只能选择某种节地生态安葬方式?答:推行节地生态安葬,不是硬性要求,而是鼓励和引导群众逐步接受节地生态、绿色环保的安葬理念,进而理解、支持和选择节地生态安葬方式。在火葬区,推广倡导骨灰植树、植花、植草立体安葬和选择节地型墓位、撒海、撒散等安葬方式;在土葬区,倡导选择节地型遗体墓位、遗体深埋、不留坟头或以树代碑。同时,尊重少数民族丧葬习俗,鼓励和支持选择具有民族地域特色、符合节地生态要求的葬式葬法。6、哪些地区禁止建造坟墓?答: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①耕地、林地;②城区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③水库、河流堤坝、水源500米以内;④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以及重要建筑物、居民居住区500米以内。7、公墓如何分类,各有什么不同?答:公墓分为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由乡(镇)、村兴办和管理,安放本乡(镇)、村已故村民的遗体或骨灰。公益性公墓、骨灰堂不得对外经营。经营性公墓是省级民政部门审批,为居民提供骨灰或遗体安葬实行有偿服务的公共墓地。8、公墓是否可以预售?答:原则上不可以预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严防墓地炒买炒卖,除可向夫妻健在一方、高龄老人、危重病人预售(租)确保自用外,公墓经营者必须严格凭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出售(租)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不得出售(租)超面积、豪华墓穴,不得炒买炒卖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9、埋葬骨灰的公墓建设面积有哪些规定?答:公墓建设应坚持节约土地的原则。埋葬骨灰的单人墓或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在土葬区内,安葬单人遗体占地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墓不得超过6平方米。10、经营性公墓建设和审批有哪些规定?答:建设经营性公墓,经县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州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民政部门审批。严格控制经营性公墓数量,1个县(市、区)范围内,只允许建1处经营性公墓。11、什么是农村公益性墓地?答:农村公益性墓地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由村民自治组织为本村集体组织成员死亡后提供安葬(安放)骨灰或遗体的集体公益设施。12、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选址有何要求?答: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选址应当符合新农村建设规划和布局,优先选择荒山瘠地,不占或少占耕地和林地,不得在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和水库、湖泊、河流、引水渠堤坝以及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500米以内建设。13、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有哪些要求?答: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要因地制宜,原则上以行政村为单位,1个村设置1个公益性墓地,一般规划用地不超过10亩。在人口较为集中、交通便利、土地较少的地区提倡以乡镇为单位或由若干相邻的行政村联建,一般规划用地不超过20亩。倡导墓碑平卧或小型化,树葬、花葬、草坪葬等节地葬式占有一定比例。在公墓区内建造立式墓碑的,墓碑高不得超过80公分、宽不得超过60公分。公墓区绿化率不得低于40%,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面积的20%,且要有一定规模的公共绿地。墓穴以外地面应用于绿化,除道路外,禁止用水泥等铺设墓穴以外的地面。14、农村公益性墓地的审核、审批有哪些规定?答: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由村民委员会(或多个村联名)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15、村民委员会申请建设农村公益性墓地,应当提交哪些材料?答:应当提交下列材料:①申请书;②村民代表会议决议;③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意见;④土(林)地权属及使用审批意见;⑤公墓建设规划方案;⑥经费筹集方案;⑦其他相关资料。《申请书》的格式,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一制定。县(市、区)民政部门收到全部有效材料后,依据本县(市、区)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规划和有关部门的审核意见,经实地察看后作出是否批准建设的批复。16、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资金筹集有何规定?答:以村级投资为主、社会自愿捐赠和群众自筹相结合的原则筹集,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的领导,加大奖励和扶持力度。上级主管部门可对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通过以奖代补方式给予适当补助。17、农村公益性墓地提供服务的对象有哪些?答:农村公益性墓地应凭火化、迁坟或死亡等有效证明为本村集体组织成员提供安葬(安放)服务。18、农村公益性墓地是否能够开展对外销售?答:农村公益性墓地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不得承包、转让、对外销售经营或变相销售经营。19、农村公益性墓地的收费有哪些规定?答:农村公益性墓地收费应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向村民公示。20、农村公益性墓地的管理、经费收支有哪些规定?答:应当建立墓地管理制度和墓位档案登记制度,确定专人负责墓地的维护、安全、登记等日常管理工作。经费收支情况要向村民公示,纳入村务公开民主管理范围。建墓材料成本和维护管理费标准,应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专款专用。
  一审诉讼请求  甲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自2018年6月7日至2018年11月10日的损失462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认定事实  原、被告系同胞兄弟姐妹关系,原、被告之父母系原配夫妻关系,二人婚后共生育5个子女,长女乙1、长子甲、次女乙2、次子甲1、三子乙3。  甲1于1993年因公殉职。父亲于1983年11月4日去世,母亲于2018年6月5日去世。  母亲去世后,遗体并未及时火化,直至2018年11月10日予以火化,现双方因保存遗体产生的费用诉至一审法院,原告主张自2018年6月7日至2018年11月10日的遗体保存费46200元,该损失系三被告扣留死亡证导致,三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三被告均表示死亡证确系三被告扣留,但原因在于母亲的死亡与原告给母亲服用安眠药有关,三被告想保存遗体以便能够找到证据。  本案经调解未果。  一审鉴定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三被告申请,一审法院依法委托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对母亲同时服用两种安眠药导致其深度昏迷和肺感染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肺感染与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临床病历文证鉴定,司法鉴定结论为:1.患者家属不适宜给予老年患者口服安眠药(舒乐安定、佐匹克隆),口服安眠药引起的嗜睡与肺感染病程的发展和加重存在间接因果关系。2.患者肺感染进行性加重导致,进而出现呼吸衰竭是导致死亡的直接主要原因之一,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对于上述鉴定报告三被告表示认可,原告表示不认可,并申请鉴定人员出庭质询。原告认为鉴定人员和鉴定机构超出了业务范围,其作出的结论属于法医病理鉴定,而该鉴定中心不具备法医病理鉴定的资格,故该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不具有合法性。  针对原告提出的上述质证意见,该鉴定中心申请撤销鉴定意见书,后又出具鉴定案情况说明解读和声明,鉴定客观、真是、无误的,应该得到法院审理案件采信。2.我们是严格按照司法鉴定委托内容,根据提供的病历材料,从理论和客观实际上得出的法医临床学文证鉴定结论。不是法医病理(尸检)鉴定结论。3.若贵院审理中未能确定我们声明的(1.2)备案申请前提条件,鉴于我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尚未申请法院病理鉴定业务资质。更不想被误解,而影响我鉴定中心及鉴定人声誉。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五条第(一)款委托鉴定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之规定。法医学鉴定中心才会启动向贵院申请撤销我鉴定中心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  一审法院判决  本案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三被告扣留火化遗体所必须的证件,导致原告支出超过合理保存期间的遗体保存费,被告抗辩因怀疑母亲的死亡原因与原告的喂药行为有关联,但对于死亡原因的质疑并未向有关公安机关报案处理,三被告虽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上述有关质疑的鉴定申请,一审法院亦依法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了文证鉴定,但该鉴定内容系文证鉴定,并非尸检的病理性死亡原因鉴定,虽文证鉴定内容亦客观、真实、公正,但其反映的事实与三被告没有通过公安机关进行尸检并没有直接的关联性,即不能成为三被告没有及时报警处理该事件的原因,故三被告的该项抗辩不具有合理性和明确性,不予采信。  而对于合理期间的遗体保存费的认定,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一审法院参考上述法律规定,酌情考虑确认合理保存期间为7日,超过7日即属于扩大的损失,鉴于原、被告系同胞兄弟姐妹关系,且死者系原、被告之母,对于遗体合理保存期间内的费用,应属于丧葬费的范畴,不属于本案财产损害调整范围,原、被告双方可就7日的遗体保存费另行处理。  对于三被告主张遗体保存费均是由母亲的存款所支出,并未向法庭提交证据,亦不予采信。对于遗体保存费的支出原告向一审法院提交的殡葬专用收据及打款记录,被告认为没有发票不予认可,结合死亡的事实,且三被告对于其反驳的事实并未提交证据,故对于该费用的真实性及数额予以认定。  综上所述,原告主张的遗体保存费为每月9000元,每天为290.32元(9000元 31天),扣除合理保存期间7天的费用共计2032.24元(290.32元 7天),剩余44167.76元由三被告平均担负14722.59元(四舍五入后,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一审法院判决:“一、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被告乙1给付原告甲遗体保存费14722.59元;二、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被告乙3给付原告甲遗体保存费14722.59元;三、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被告乙2给付原告甲遗体保存费14722.59元;四、驳回原告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人主张  乙1、乙2、乙3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冰棺费由被上诉人承担;2.一审、二审全部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依据不足,事实不清,法律适用不当。被上诉人甲在母亲去世的问题上存在严重的过失,在母亲具有多年嗜睡和多种疾病情况下给其同时吃两种安眠药至母亲病危入院抢救无效至最后死亡,母亲去世后又拒不向其他继承人公布遗产及遗嘱而造成的家庭继承纠纷。上诉人保留尸体不立即火化,是想查明母亲的死因。  上诉人认为,对于母亲之死并不是只有公安报警尸检,而通过法院解决也为最好的途径。对母亲的病历进行文证鉴定也同样证明了被上诉人甲给母亲吃安眠药与母亲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因果关系。  本案不是医疗事故,上诉人对医院死亡诊断书无异议,因此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尸检的条文不适用此案。被上诉人提供的票据既不是发票也不是收据,票据上既没有财务专用章也没用公司公章,而以虚假证据作为判案依据有悖法理,有失公平。被上诉人曾表示冰棺费用最后由抚恤金支出。  综上所述,母亲死亡被上诉人甲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由此产生的冰棺费用应该由甲承担。  被上诉人辩称  甲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人民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  本案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被上诉人诉请的存尸费损失是由于上诉人扣留火化遗体所致。上诉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即存尸费损失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三上诉人扣留火化遗体所必须的证件,导致被上诉人支出超过合理保存期间的遗体保存费,应承担超出部分的费用。  三上诉人可主张母亲死亡与被上诉人行为之间是否存在的因果关系的法律后果,但其认为被上诉人应承担遗体保存费用,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被上诉人已提交交纳遗体保存费用的票据,一审法院认定该费用已实际发生并无不当。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三上诉人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特别声明:以上文章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观点或立场。如有关于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请于作品发表后的30日内与新浪网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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