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怎么退休认定是干部还是工人部


典型案例:当事人陈某某因浙江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其最早档案记载的出生年龄为准审批其退休事项不服,向法院提出一审、二审,一二审法院均以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予以裁定驳回。陈某某向浙江省高院申请再审,称:一、退休审批不同于公务员的奖惩、任免,他是涉及到公务员的工资,福利的财产权,不存在不具可诉性。《公务员法》第九十二条和第一百零一条,没有规定不可行政诉讼,依据法无规定即可为,申请人是可诉的。二、送达回证告知,如对退休认定的出生年月有异议的,可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这一决定显然是一个具体的行政行为。该案的起因是:陈某某本人档案中最早的一份材料是形成于1976年2月11日的《入伍登记表》,该表中出生年月一栏为一九五七年二月的“七'被改成了“八',其他档案材料绝大部分出生年月记载的是1958年4月,个别记载有1958年2月、1958年1月。其本人身份为公务员,身份证上的出生时间是1958年4月5日。人社局认为:(一)人社局不是干部出生日期审核认定的主体单位,主体单位是组织部。2014年11月6日,浙江省委组织部发文《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关于印发《浙江省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县(市、区)管干部和县(市、区)直单位、乡镇(街道)干部档案专项审核时间为2015年6月至2016年6月,由县(市、区)组织部牵头负责。'通知还明确:“本人意见与组织认定意见不一致、拒不签字的,要以组织认定意见为准。'(二)对陈某某出生日期认定的政策依据。2015年2月14日中共中央组织部《组工通讯》第10期印发《关于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的问答》第五条:“干部人事档案最早材料记载的出生日期有涂改的,如何认定?'答:“组织人事部门派专人到公安部门调查核实,能找到时间更早的原始户籍档案材料的,在不重复得利的前提下,按照户籍档案材料记载认定。'第六条“对干部因上学、入团、入党、入伍、招工等不够年龄,而将干部人事档案早期材料记载的年龄填大,后根据形成时间更早的户籍档案材料已经改回的,如何定?'答:“按照公平公正原则,为避免重复得利,须认定为干部上学、入团、入党、入伍、招工时填大的年龄。'申请人入伍时不足18周岁、不够入伍年龄而将年龄填大,属于本问答第六条的情形。2013年8月省委组织部编发的干部三龄两历一身份等信息审核认定工作操作指引中的重点难点解答第一点:“要案审核中发现干部档案材料涂改如何认定:能辨别出原始痕迹的可以作为依据,并与本人档案早期材料的相关记载进行比对、综合研判后认定'。最终高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款规定,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决定。本案中申请人退休前身份系公务员,其起诉请求确认其出生年月为1958年4月5日等相关事项,属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决定'的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九十条、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公务员对涉及本人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核或申诉,对于不按规定办理退休的,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宣布无效。申请人对此提出异议,应当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以及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解决。本案被诉行政复议决定以“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为由作出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无不当。原一、二审法院裁定驳回申请人对临海市人社局的起诉、上诉,也并无不当。最终驳回了陈某某的再审申请。本案点评:对于出生日月档案记载与户籍登记不一致的,根据以下原则认定出生日月:一、最先记载原则1.《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办理干部退(离)休等手续时认定出生日期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0〕24号)第二条规定:凡干部居民身份证同干部本人档案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组织人事部门在办理其退(离)休等手续时,应会同干部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进行查证核实,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户口管理权限批准后查实的出生日期作为计算年龄和户口登记的依据,查证材料归入干部本人档案,同时抄送干部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对无法查实的,应以干部档案或户口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2.《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2006年10月15日)第一条规定,级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的管理工作。在办理干部录用、任免等事项时,要对干部的出生日期进行认真核对,确保无误。对个别干部的出生日期,档案记载与户籍登记不一致的,应当以干部档案和户籍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在第二点规范退休审批程序,健全审批制度(二)中规定,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要加强对居民身份证和职工档案的管理,严禁随意更改职工出生时间和编造档案。4.2015年2月14日中共中央组织部《组工通讯》第10期印发《关于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的问答》第五条:“干部人事档案最早材料记载的出生日期有涂改的,如何认定?'答:“组织人事部门派专人到公安部门调查核实,能找到时间更早的原始户籍档案材料的,在不重复得利的前提下,按照户籍档案材料记载认定。'二、避免重复得利原则2015年2月14日中共中央组织部《组工通讯》第10期印发《关于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的问答》第六条“对干部因上学、入团、入党、入伍、招工等不够年龄,而将干部人事档案早期材料记载的年龄填大,后根据形成时间更早的户籍档案材料已经改回的,如何定?'答:“按照公平公正原则,为避免重复得利,须认定为干部上学、入团、入党、入伍、招工时填大的年龄。'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也适用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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