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幕知情权的提出时间起止时间

为了获得最佳的阅读效果,请访问: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6号——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及报送》的公告 北交所 北证公告[2021]39号 2021-11-02为了规范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及报送,督促上市公司加强内幕信息管理,本所制定了《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6号——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及报送》,现予以发布,自2021年11月15日起施行。特此公告。附件: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6号——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及报送北京证券交易所2021年11月2日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6号——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及报送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及报送行为,督促上市公司加强内幕信息管理,防控内幕交易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第二条 上市公司管理及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相关信息,适用本指引。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所规定的有关人员。第四条 本指引所称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所规定的,涉及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第五条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送等作出规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中应当包括对上市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上市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的内容,明确上述主体的内部报告义务、报告程序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中应当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违反保密规定的责任和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将上述事项告知有关人员等内容。第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工作,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相关信息,并及时向上市公司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相关材料,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相关材料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第七条 上市公司应当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相关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相关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出具书面承诺。第八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指引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相关材料。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工作进行监督。第九条 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相关报送规定及相应法律责任,督促、协助上市公司核实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相关材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及时完成报送。第十条 本所可以根据相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要求及客观需要,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股票交易情况进行核查。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按照本指引等本所相关规定及时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相关材料:(一)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二)证券发行;(三)股份回购;(四)重大资产重组;(五)公司被收购;(六)公司合并、分立;(七)申请转板或向境外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八)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权益分派等事项的,也应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披露后的10个交易日内,通过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系统(以下简称报备系统)或本所规定的其他方式,提交下列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具体要求见附件1):(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二)相关人员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自查期间为年度报告披露日的前6个月以及中期报告披露日的前3个月;(三)上市公司全体董事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四)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本所对自查期间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情况进行核查,发现明显异常的,可以要求上市公司提交股票交易情况说明。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合并、分立、其他重大事项披露后的10个交易日内,通过报备系统或本所规定的其他方式,提交下列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二)相关人员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自查期间为董事会决议披露日的前6个月;(三)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四)上市公司全体董事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实施合并、分立事项的,本所对自查期间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情况进行核查,发现明显异常的,可以要求上市公司提交股票交易情况说明。上市公司决定继续推进本次合并、分立事项的,应采取措施消除相关事项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无法完全消除的,上市公司应就股票交易存在明显异常,可能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而导致本次合并、分立被中止或者终止的情况披露特别风险提示公告。上市公司聘请的律师应对公司股票交易情况是否涉嫌内幕交易、是否会影响本次合并、分立发表明确意见。上市公司自主决定终止本次合并、分立事项的,应当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并及时发布终止公告披露终止原因。第十五条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以下简称投资者)进行上市公司收购及股份权益变动活动,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5号——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权益变动报告书、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要约收购报告书、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的规定应当披露收购报告书的,或因成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投资者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及时送达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做好各方报备文件的汇总,并在收购报告书摘要或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后的10个交易日内,通过报备系统或本所规定的其他方式,提交下列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二)相关人员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自查期间为收购报告书摘要或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日的前6个月;(三)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四)投资者及上市公司全体董事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第十六条 投资者进行上市公司收购及股份权益变动活动的,本所对自查期间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情况进行核查,发现明显异常的,可以要求上市公司提交股票交易情况说明。收购完成前,相关各方决定继续推进本次收购事项的,应采取措施消除相关事项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无法完全消除的,上市公司应就股票交易存在明显异常,可能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而导致本次收购被中止或者终止的情况披露特别风险提示公告。上市公司聘请的律师应对公司股票交易情况是否涉嫌内幕交易、是否会影响本次收购发表明确意见。相关各方自主决定终止本次收购事项的,应当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并及时发布终止公告披露终止原因。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进行证券发行、股份回购、重大资产重组,公司被要约收购、申请转板或向境外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的,应当按照本所相关规定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相关材料。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应当包括:(一)姓名或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证券账户,联系方式;(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与上市公司的关系;(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前款所称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按照本所规定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的,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第二十条 上市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第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本指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事项,需履行主管部门相关程序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履行主管部门相关程序后及时向本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相关材料。在首次报送后,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相关材料发生变化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相关材料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本所可视情况要求上市公司披露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相关材料中的相关内容。第二十三条 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及报送中有违规行为的,本所依据《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工作措施、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第二十四条 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指引自2021年11月15日起施行。附件1: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及要求(略)编辑于 2021-11-08 20:04
  本网讯 记者杨毅报道 证监会2月5日正式公布了《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为贯彻落实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的新证券法,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和报送行为,加强内幕交易综合防控,证监会对《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了修订,于2020年9月18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根据反馈情况进一步完善,形成了《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登记管理制度》)。  据介绍,《登记管理制度》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一是落实新证券法规定。根据新证券法,进一步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内幕信息的定义和范围。  二是压实上市公司防控内幕交易的主体责任。规定董事长、董事会秘书等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要求上市公司根据重大事项的变化及时补充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三是强化证券交易所在内幕交易防控方面的职责。授权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填报所涉重大事项范围、填报具体内容、填报人员范围,对需要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的事项、填报内容等作出具体规定;同时要求证券交易所应当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等信息及时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共享。  四是明确中介机构的配合义务。要求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协助配合上市公司及时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并依照相关执业规则的要求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实。  下一步,证监会将继续贯彻“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方针,不断完善内幕交易防控机制,依法严厉打击内幕交易行为,切实维护市场秩序。  (来源:中国金融新闻网网站)
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杜绝相关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以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监事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和传播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内容。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公开的信息。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或出售资产的决定;(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七) 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八)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九)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十一) 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十二) 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十三) 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十四) 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十五)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十六)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十七)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十八)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十九)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二十)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二十一)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二十二)对外提供重大担保;(二十三)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二十四)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二十五)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二十六) 公司定期报告、业绩快报披露前的内容;(二十七) 公司回购股份或以公司公积金转增股本计划;(二十八)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重大资产重组计划;(二十九) 相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一)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 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五) 公司财务、审计人员、处理信息披露事务的工作人员、依法对外报送统计报表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等提前知悉公司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六) 上述人员的配偶、子女和父母;(七) 相关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知情人员。第三章 内幕信息管理第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公司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备。第九条 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及时记在内幕信息公开前的商议策划、论证咨询、行政审批等各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审核、决议、披露等各环节的公司内部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信息。第十条 公司应当定期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上市公司应当进行核实 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贵州监管局和深交所。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公司依照有关规定需要向相关行政部门报送内幕信息的,在内幕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第十二条 公司存在或正在筹划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等重大事件时,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提示性公告;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督促备忘录涉及的有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在上述事件尚未披露前,董事和有关知情人应当确保有关信息绝对保密。如果该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予以披露。第十三条 公司对于其它内幕信息知情人、公司相关部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须书面告知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规定,督促其做好信息保密工作。第十四条 公司应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知情人档案自记录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名单和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和备案工作。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第四章 责任追究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八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具有追究其责任的权利。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利用内幕信息操纵股价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 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节轻重,可以解除终结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具有追究其责任的权利。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规定相悖的,按《证券法》及证券监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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