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已享受过安置房的,还能享受赔偿吗待遇赠与后能够撤销吗

开栏语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这是一部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的法典。民法典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贯穿你我他的一生。值此民法典颁布两周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特别推出《学法典读案例答问题》栏目,邀请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主持人李修平、贺红梅、崔志刚、张仲鲁领读民法典条文,并汇总梳理了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进行对照解读,还设计了多个民法典知识问答,让我们一起学法典、读案例、答问题。学起来第四十五集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主持人张仲鲁读起来奶奶把老宅拆迁款赠与孙女,孙女为何却将奶奶告上法院?案情回顾:三年前,陆奶奶的老宅被拆迁,其丈夫和儿子已于多年前过世,女儿也放弃了拆迁利益,拆迁安置对象只有陆奶奶与其儿媳林某、孙女李某三人。她们签订人民调解协议,约定老宅拆迁所得房产全部归孙女李某所有,李某则需提供一套小户安置房屋并简单装修后给陆奶奶无条件居住,同时李某需承担对陆奶奶的赡养义务。2019年,拆迁所得3套房屋均登记于李某名下,并如约将其中一套房屋交付陆奶奶居住。然而,李某拿到拆迁房后却从未探望、照顾祖母,年逾七旬的陆奶奶长期独居,身体每况愈下。2020年2月,陆奶奶无奈将该房出租给王某,自己搬至养老院生活,房租用来贴补养老院费用。出租前,陆奶奶明确告知王某房屋是孙女的拆迁安置房并出示了人民调解协议。李某偶然得知祖母已将房屋出租并搬至养老院,她认为调解协议已明确陆奶奶放弃该房屋所有权,陆奶奶虽可以无条件居住,但无权将房屋出租并受益。在未与祖母沟通的情况下,李某将王某诉至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并增列祖母陆奶奶为第三人,请求确认其二人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要求王某立即迁出。裁判结果:吴中法院一审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陆奶奶将涉案房屋出租是否违反其与李某签订的人民调解协议,有无侵犯李某对该房屋的所有权。首先,陆奶奶和王某的房屋租赁合同系通过中介居间达成的,涉案房屋系拆迁安置房,陆奶奶系被拆迁安置对象,出租时的案涉房屋状态也显示由其使用,其出租房屋补贴养老费用亦符合常理,故王某有理由相信陆奶奶有出租房屋的权利,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其次,人民调解协议明确该房屋交付陆奶奶无条件居住,“无条件居住”从词义角度看虽是对使用方式的限定,但在日常用语中与“无条件使用”具有相同的内涵,故李某除房屋所有权外,已将房屋的占有、使用权利让渡给其祖母。最后,敬老、养老、助老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李某的行为及诉讼主张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也违反了公序良俗。据此,法院遂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李某等提起上诉。苏州中院于2021年4月20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人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孙女李某的做法和冷漠的态度让陆奶奶心寒不已,在此案判决后又起诉李某,要求撤销对孙女的老宅拆迁份额赠与。吴中法院认为,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予。陆奶奶将老宅中属于自己的份额赠与李某的前提是李某对其进行赡养,但根据李某与陆奶奶女儿之间的聊天记录中漠不关心的言语,以及李某在明知祖母出租房屋用于补贴养老院费用的情况下仍坚持诉讼的行为,均可证明其接受赠与后并未尽到承诺的赡养义务。据此,法院判决支持陆奶奶的诉讼请求,撤销对李某的老宅份额赠与行为。专家点评: 方新军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本案在民法典明确“对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的背景下,引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最高院相关指导意见,即有规范性法律文件作为裁判依据的,法官应当结合案情,先行释明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相关规定,再结合法律原意,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一步明晰法律内涵、阐明立法目的、论述裁判理由。吴中法院对本案的依法审理,对强化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切实发挥司法裁判在国家治理、社会治理中的规范、评价、教育、引领等功能具有指导意义,体现了法理与常情、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高度统一的司法效果。答起来下列说法哪一项正确( )A.不论合同性质如何,赠与人在赠与财产转移之前均可以随意撤销赠与;B.赠与人在赠与财产转移之后也可以撤销赠与;C.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D.赠与合同无论如何不得撤销。C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点此拉开抽屉,看答案原标题:《【学法典读案例答问题】赠与合同可以撤销吗》阅读原文
#赠与房屋离婚后归谁#杨女士和老伴在儿子儿媳结婚后,与小两口签了《赠与协议》,杨女士和老伴想把农村老家的一套自建房交给小两口经营管理,还提供一套拆迁安置房作为小两口的婚房。但这两套房子一直没办下来产权证,儿子和儿媳现在闹离婚了,现在杨女士就想来问问,毕竟这房子还没登记产权,赠与不算完成吧,自己和老伴还能要回这两套房子吗?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王兴华主任表示:杨女士夫妻二人和儿子儿媳签的《赠与协议》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是有效的。虽然我国法律规定,不动产赠与以产权转移登记为要件,在赠与财产权利移转之前,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但在法律实践中,法院要综合考量各种因素之后予以判断。因为杨女士和老伴赠与的房屋是农村的自建房和拆迁安置房,自始无法办理相关产权证,在房子无法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情况下,杨女士和丈夫把两套房子交给小两口实际经营管理,移转了使用权,可以视为赠与行为完成,因此《赠与协议》已经履行完毕,杨女士夫妻二人无法再撤销赠与。在此也提醒大家,小产权房因为产权性质的特殊性,在生活中常常有较为复杂的法律纠纷,操作上也较有难度,有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人士。《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一百八十五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第一百九十二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征地拆迁、强拆维权、商品房诉讼、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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