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江区调元镇红安县觅儿镇房屋拆迁补偿村会拆迁吗?

2022年12月6日-28日,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了12则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拟征收游仙区、高新区、涪城区一些村的土地。那么,绵阳市最新拆迁村名单2022有哪些?请看下文农交网小编的介绍。1、游仙区新桥镇桩子社区(1)根据《绵阳市游仙区自然资源局游仙区新桥镇桩子社区2组(原桩子村2社)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绵自然资规公告〔2022〕639号):征收绵阳市游仙区新桥镇桩子社区2组(原桩子村2社)土地3.5475亩。(2)根据《绵阳市游仙区自然资源局游仙区新桥镇桩子社区2组(原桩子村2社)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绵自然资规公告〔2022〕640号):征收绵阳市游仙区新桥镇桩子社区2组(原桩子村2社)土地377.5065亩。2、绵阳高新区普明街道古泉社区根据《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新区普明街道古泉社区2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绵自然资规公告〔2022〕648号):征收绵阳高新区普明街道古泉社区2组土地1.926亩。3、绵阳高新区普明街道石桥社区(1)根据《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新区普明街道石桥社区8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绵自然资规公告〔2022〕649号):征收绵阳高新区普明街道石桥社区8组土地5.9025亩。(2)根据《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新区普明街道石桥社区10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绵自然资规公告〔2022〕650号):征收绵阳高新区普明街道石桥社区10组土地9.9945亩。4、涪城区石塘街道御营社区(1)根据《涪城区石塘街道石塘街道御营社区2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绵自然资规公告〔2022〕574号):拟征收涪城区石塘街道御营社区2组土地0.1559公顷。(2)根据《涪城区石塘街道石塘街道御营社区3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绵自然资规公告〔2022〕575号):拟征收涪城区石塘街道御营社区3组土地0.0610公顷。5、永兴镇金河村根据《涪城区(高新区片区)永兴镇金河村七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绵自然资规公告〔2022〕651号):征收涪城区(高新区片区)永兴镇金河村七组土地2.2726公顷。6、永兴镇溪河村(1)根据《涪城区(高新区片区)永兴镇溪河村七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绵自然资规公告〔2022〕652号):征收涪城区(高新区片区)永兴镇溪河村七组土地1.9958公顷。(2)根据《涪城区(高新区片区)永兴镇溪河村八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绵自然资规公告〔2022〕653号):征收涪城区(高新区片区)永兴镇溪河村八组土地0.4017公顷。(3)根据《涪城区(高新区片区)永兴镇溪河村九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绵自然资规公告〔2022〕654号):征收涪城区(高新区片区)永兴镇溪河村九组土地0.8953公顷。(4)根据《涪城区(高新区片区)永兴镇溪河村十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绵自然资规公告〔2022〕655号):征收涪城区(高新区片区)永兴镇溪河村十组土地0.8643公顷。以上是农交网小编对绵阳市最新拆迁村名单2022的介绍,涉及4个街道(镇)6个社区(村),即:游仙区新桥镇桩子社区,高新区普明街道古泉社区、石桥社区,涪城区石塘街道御营社区以及永兴镇金河村、溪河村。咨询:绵阳市农村产权交易、游仙区农村产权交易、涪城区农村产权交易
川观新闻
2020-04-17 17:37川报观察记者 寇敏芳日前,记者从省自然资源厅获悉,为从严从实加强自然资源管理坚决遏制土地违法行为,2019年9月以来,我省集中查处了20余起土地违法典型案件。日前,首批7起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向社会公开。省自然资源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希望各地引以为戒,把土地管理责任压实,严格执行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切实提高依法管理和节约使用土地的水平。具体案例如下:案例一 :宜宾市翠屏区象鼻街道方水井村5组非法占地案2016年12月以来,宜宾市翠屏区象鼻街道方水井村5组,自筹资金,陆续在本组(小地名:莫家坡)集体土地上实施场地平整,修建道路,准备修建库房、厂房等设施进行出租。在修建过程中由于资金不足,方水井村5组村民小组成员找来垫资方罗福贵、李茂辉、张强继续修建,陆续修建完成了一个金属加工厂房、一个汽车修理厂房和一个库房及道路等四处建筑设施。经省市县联合调查,认定宜宾市翠屏区象鼻街道方水井村5组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在本组莫家坡处修建一个金属加工厂房、一个汽车修理厂房和一个闲置仓库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五十九、六十条相关规定,属于非法占地。修建的道路符合有关规定,为村组集体修建的农村道路。2019年12月23日,省自然资源厅向宜宾翠屏区象鼻街道方水井村5组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2019年12月27日向其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宜宾翠屏区象鼻街道方水井村5组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期限内将处罚履行完毕《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年3月31日,该案正式结案。案例二 :泸州市叙永县观兴嘉胜建材有限公司非法占地案根据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供的线索,省自然资源厅于2019年9月26日立案。经查,叙永县观兴嘉胜建材有限公司在叙永县观兴镇长坝村六社非法占地5397.07㎡建设预拌商品混凝土搅拌站,该宗地占用农用地5397.07㎡,其中有水田272.76㎡、旱地3464.31㎡、有林地1660㎡。2020年1月2日,嘉胜公司将非法占用的集体土地5397.07㎡退还给叙永县观兴镇长坝村六社,并处罚款58456.05元。1月17日将没收的非法财物移交给叙永县人民政府。省自然资源厅相关负责人表示,该案的查办对于基层土地违法行为起到震慑和制止作用,表明了省厅维护土地资源的坚定决心,无论土地违法行为大小、地点多么偏远,只要违反了土地管理法规就将一查到底、处罚到位、绝不姑息。同时,督促了地方政府依法加快对土地利用规划的调整和完善。案例三:德阳市坤利矿业有限公司非法占地案2013年4月起,德阳坤利矿业有限公司在未依法取得相关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陆续在租用的属原中石化西南石油局第二物探大队国有土地和属罗江区调元镇团堆村2组、红安村2组、百花村16组集体所有土地共计37.7790亩土地上硬化场地,新建彩钢棚、砖房等建构筑物设施,进行石料加工销售活动。截止到2019年10月10日,调查组踏勘现场时,坤利矿业有限公司仍在进行石料加工。坤利矿业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3、44条等相关规定,属非法占地。根据相关处罚决定,1月10日,德阳坤利矿业有限公司将租用的位于调元镇团堆村二组集体建设用地19.87亩退还给团堆村二组集体经济组织管理; 并处罚款35.1090万元。3月18日,德阳坤利矿业有限公司将占用位于调元镇团堆村二组8.62亩国有建设用地退还给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政府管理。案例四:江油市含增镇人民政府非法批地案2018年3月,江油市含增镇政府与江油市科光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签订搅拌站迁建项目投资协议,协议约定江油市科光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在四川省江油市含增镇石材产业园投资建设年产40万立方商品混凝土项目。2018年4月至9月,江油市含增镇人民政府为落实投资项目落地,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组织实施了该镇界池村7组38.92亩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并用于科光公司项目建设。截止到2019年9月,科光公司项目用地未依法报请省人民政府转征审批。江油市含增镇人民政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版)第44、45条等相关规定,属非法批地。根据相关处罚决定,2019年8月28日,江油市含增镇界池村村民委员会收到江油市科光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退还的位于界池村7组38.92亩土地,并交由原集体经济组织使用;2020年3月9日,江油市含增镇人民政府确认《江油市科光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年产40万吨商品混凝土搅拌站迁建项目投资协议》无效,并收回协议文本;2020年1月6日,省自然资源厅将行政处分建议书送达江油市纪委、监委。案例五:西昌市安哈镇摸鱼沟农家乐项目非法占地案西昌市自然资源局在巡查中发现西昌市安哈镇摸鱼沟农家乐项目涉嫌非法占地,2019年9月,省自然资源厅对该线索进行初步核查后,正式立案调查。2019年10月14日,调查组商请相关部门对农家乐停止了供电。经调查,违法项目名称为安哈镇摸鱼沟农家乐(以下简称农家乐),位于西昌市安哈镇芊旷村桠口组,项目出资人为孙光伦和庄富川,占地面积共3201.57㎡。其中占用集体土地3077.39㎡,国有土地(河流水面)124.18㎡;占用耕地1213.18㎡(基本农田)、林地1864.21㎡、河流水面124.18㎡。占地均位于限制建设区,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7年下半年农家乐建成,建构筑物主要包括钢结构主体建筑一栋,建筑面积1300.94㎡;水泥硬化停车场一个,占地面积1093.79㎡;其余零星建构筑物若干。农家乐于2018年5月开始营业,日常经营者为孙光伦。经调查取证,确定孙光伦、庄富川未经批准占地修建农家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版)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非法占地。调查期间,省自然资源厅案件调查组与凉山州自然资源局、西昌市自然资源局以及安哈镇人民政府协调联动,积极与非法占地当事人沟通,说法讲法,最终非法占地当事人自行对违法建(构)筑物进行了拆除。截至2019年12月17日,地面建筑物、硬化路面及停车场已拆除完毕,属于基本农田的土地已进行了复耕,西昌市农业农村局进行了现场验收,基本农田以外的土地恢复了原状。省自然资源厅相关负责人介绍,本案中,违法项目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占用基本农田,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应对非法占地当事人从重进行行政处罚,具体为拆除非法占地修建的建构筑物并处以罚款。但因非法占地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前,已消除了违法状态,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案件处理最终结果,对于非法占地当事人来说,得以保留拆除的建筑材料,免除了罚款,降低了经济损失;对行政部门来说,避免了后续可能的强制执行引发的社会矛盾,同时节约了行政成本。本案成功进行了说理式执法,将社会经济损失降至了最低,维护了法律权威和自然资源管理秩序,符合法制社会理念和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体要求。案例六:眉山市丹棱县杨场镇人民政府非法占地案眉山市丹棱县杨场镇人民政府于2019年6月20日至2019年7月22日,未经批准占用丹棱县杨场镇金牛社区6组4042.82㎡土地修建汽车客运站。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版)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经四川省国土科学技术研究院实地勘测,上述项目占用的土地共4042.82㎡,在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占地面积共计1022.77㎡,其中新建的砖混结构建筑物主体框架占地面积990.48㎡,围墙(地基)占地面积32.29㎡。经套合2018年度丹棱县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占用的土地地类属耕地、园地、建设用地,其中集体土地4022.51㎡(耕地2793.67㎡、园地1228.84㎡),国有建设用地20.31㎡;套合《丹棱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该宗地位于允许建设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根据相关处罚决定,丹棱县杨场镇人民政府于2020年1月6日自行将占用的4022.51㎡集体土地退还给杨场镇金牛社区6组集体经济组织,将占用的20.31㎡国有土地退还给丹棱县人民政府;丹棱县人民政府和杨场镇金牛社区6组已分别进行了接收。丹棱县人民政府已于2020年3月23日接收了没收的杨场镇金牛社区6组1022.77㎡(含围墙地基)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丹棱县杨场镇人民政府已于2020年1月3日自行缴纳了罚款人民币40428.2元。案例七:资阳市雁江区宝台镇富良酒厂非法占地案2009年12月,富良酒厂负责人刘学彬与资阳市雁江区宝台镇富凉村16组签订土地租用协议,共流转集体土地10.577亩,用于苗圃种植及修建居住房屋、厂房、养殖舍等。刘学彬通过租用的方式取得土地后,于2009年12月开始建设, 2010年6月左右陆续建设完成,建设鸡舍、酒窑、烤酒池、猪圈、房屋、道路及硬化地面等,共占地5.06亩,其中仅有0.18亩取得了宅基地登记手续。根据相关处罚决定,刘学彬将违法占用1.75亩土地上的酒窑0.33亩、鸡舍0.08亩、附属管理房0.28亩、硬化地面1.06亩和围墙等建筑物进行拆除,并恢复了土地原貌。据了解,富凉酒厂2010年占用一般农用地(旱地)修建建筑物时,该地块属有条件建设区内,按照《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2017年雁江区本农田调整,将该地块划为了基本农田,现属于限制建设区,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案本着实事求是、尊重历史的原则,决定保留宅基地住房、养猪场,责令限期完善养殖场有关用地手续。由于宝台镇富凉村“两委”在富良酒厂(刘学彬)违法占用耕地进行违法修建房屋过程中,存在履职不力,未能及时发现制止并上报,宝台镇政府对富凉村“两委”进行了全镇通报批评处理。下一步将贯彻落实《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工作规范意见》,推进执法关口前移和重心下沉,组织各级执法队伍扎实开展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制止、报告、并依法查处违法用地,做到既处理事,又处理人。【未经授权,严禁转载!联系电话028-86968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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