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为什么不彻底禁止生产烟花爆竹2023最新规定,让大家彻底忘记燃放烟花爆竹2023最新规定的风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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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红网
作者:刘昊天
编辑:钟星月
2023-01-10 15:5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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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昊天(陕西师范大学)春节临近,许多媒体呼吁解禁燃放烟花爆竹。春节是我国重要的传统佳节,自古以来就有燃放烟花爆竹的风俗习惯。近年来,出于对环境保护及防火防灾等因素的考虑,许多地方政府出台了燃放烟花爆竹的禁令。如今,环境好了,年味却是一年比一年淡了。也正因此,每当春节临近,总有一些呼吁解禁燃放的声音出现。对此,笔者认为,燃放烟花爆竹不能一禁了之,亦不能不加以约束。每一位中国人都对春节有着浓厚的情感,这是存在于文化血脉中的联结。烟花爆竹在漫长的历史演进中,成为了春节的标志。时代的发展也让多种多样的烟花爆竹走进了百姓生活,成为了你我鲜明的节日记忆。空中燃放的烟火,能够让我们真切地感受到年味的浓郁。如今,生活的种种压力加剧了人们的精神内耗。允许燃放烟花爆竹,能够让人们切实感受到节日的氛围,有助于缓解精神压力,保持心情愉悦。而允许商家规范售卖烟花爆竹,也有助于相关行业领域的经济复苏。因此,在特定区域、特定时间内允许燃放,对于人民群众的精神生活及行业经济发展是有益的。但同时,因为燃放烟花爆竹所导致的问题也十分严重,不容忽视。在城市中燃放会造成严重的空气、噪音等污染,容易引起火灾和伤人事故,这既污染了城市环境,也增加了环卫工人的工作负担。据中国科学院地球环境研究所研究员、西安市“一市一策”驻点跟踪研究工作组专家张宁宁介绍,烟花爆竹燃放时段较为集中,燃放污染物是直接排放到空气中的,因此,对短时的空气质量有明显的影响。资料显示,2021年的大年初一,西安市0时后燃放烟花爆竹,PM2.5浓度从5%增加到了40%,空气质量级别为严重污染。烟花爆竹中还含有大量的重金属成分,也会对空气质量造成严重影响。而每年春节期间,因燃放而导致的火警报警数量与平时相比也是明显增多。城市范围内人口相对密集、高楼林立,高空烟花燃放极易引发火灾,这些都直接危害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出于以上考虑,约自2018年起,许多地方政府便开始出台了相关管理条例,禁燃烟花爆竹有了法律依据。随着禁燃管理越来越严格,因燃放烟花爆竹而引起的空气污染现象明显缓解。资料显示,近几年春节期间的空气质量显著提升,这侧面证明了管控的实际效果。同时,管控也使得很多非法经营的劣质烟花爆竹失去了销售渠道,从而销声匿迹。春节燃放烟花爆竹,普通行为的背后是民族的传统印记与文化表达,但其特殊的污染性和危险性也是不能被忽视的,这决定了其生产、销售、燃放不能随意,需要被严加约束。因此,相关部门应意识到,如何能在控制大气污染、保障人民安全的前提下,让老百姓最大程度地感受年味,找到安全环保与风俗年味间的平衡,才是亟待解决的核心问题。比起一刀切的禁止,既丢了年味,又失了民心,有效的限制与管理才是真正的王道。来源:红网
作者:刘昊天
编辑:钟星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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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揭阳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为帮助社会各界更好了解和掌握条例相关规定,进一步增强宣传普及和执行实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条例》相关重点内容进行解答。  问题1:为什么要制定《条例》?  答:一是保障公众人身财产安全和改善环境质量的需要。揭阳是粤东古邑和潮汕文化发祥地,燃放烟花爆竹的风俗盛行。燃放烟花爆竹在营造节庆气氛的同时,也带来了较大的安全隐患。多年来,我市因烟花爆竹燃放引发的火灾和伤人事故时有发生,严重危及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同时,燃放烟花爆竹极易造成噪声、空气污染以及产生纸屑废弃物,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社会各界高度重视,并强烈要求加大对烟花爆竹燃放监管力度。此外,随着中石油广东石化炼化一体化项目的推进,我市将建成重要的石油化工基地,安全防控责任更为突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势在必行。  二是提高我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水平的需要。目前,虽然国家、省已有关于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法律法规,但上位法部分规定比较原则,有必要结合本地实际作出进一步的细化规定。我市历来高度重视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市人大常委会于1993年作出同意《揭阳市禁止在市区内生产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的决定,并于1994年进行了修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在上位法以及上述决定基础上,通过制定公告或者通告,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取得明显成效。但相关规范性文件效力层次较低,强制力及约束力难以达到预期效果。制定《条例》,能够适应新时期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新要求,结合多年来我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积累的有效经验做法,细化补充上位法有关行为规范和法律责任的内容,为行政管理提供管理依据和刚性举措,切实提高我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水平,助推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  问题2: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在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什么具体职责?  答:《条例》第三条、第四条分别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燃放的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广旅游体育、民政、教育、气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辖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也就是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对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工作中担负着组织领导作用,是抓总的、管全盘的;公安机关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做好安全管理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根据属地原则做好监督检查等有关工作。各方齐抓共管,形成安全管理工作强大合力。  问题3: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在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工作中如何发挥好作用?  答: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性组织,是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工作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如何发挥好其贴近群众服务群众的优势是立法中的一大考量因素。《条例》第六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本居住区域内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工作。鼓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推动将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的相关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引导村民、居民依法、安全、文明燃放烟花爆竹。  问题4:既然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工作很重要,那对如何宣传普及,提高公众的知晓率,《条例》有没有作出规定?  答:多措并举,促进公众学习了解烟花爆竹相关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公众安全、文明燃放意识,培养保护环境的健康生活方式,是做好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重要基础。但烟花爆竹燃放活动具有多发性和零散性的特点,政府的执法力量是有限的,所以必须全社会共同参与,各单位要发挥各自优势,积极开展相关宣传、教育活动。  《条例》第五条作出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烟花爆竹燃放法律法规的宣传,增强公众安全、文明燃放烟花爆竹的意识。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应当加强安全、文明燃放烟花爆竹教育,培养学生、未成年人的环境保护和安全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燃放方面的公益宣传。  鼓励环境保护等社会组织以及志愿者参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志愿服务活动。  鼓励移风易俗,倡导使用电子鞭炮、礼花筒等安全、环保的替代性产品。  问题5: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很多地方采取划定禁燃区的方式,《条例》对此是怎么规定的?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划定某些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是各地烟花爆竹管理中的通用做法,也是我市烟花爆竹管理实践中证明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立法中,我们注重充分衡量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人口集中程度、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需要等因素,回应市民在城市中心区域、人口密集的城市建成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呼声,并巩固近年来市、县级人民政府在春节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成效,进行划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制度设计。  《条例》第七条规定,本市下列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一)榕城区行政区域;(二)揭东区曲溪街道、磐东街道辖区,锡场镇行政区域;(三)普宁市流沙东街道、流沙西街道、流沙南街道、流沙北街道、池尾街道、大南山街道、燎原街道辖区内的城市建成区;(四)揭西县河婆街道辖区内的城市建成区;(五)惠来县惠城镇、华湖镇、东陇镇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成区;(六)揭阳大南海石化工业区化工园区。  考虑到城市建成区逐年扩大,处于不断变化的动态过程,《条例》第七条同时规定所涉城市建成区的具体范围由所在地县级政府划定并公布。  问题6:除了城市中心区域、人口密集的城市建成区以外,还存在一些文物保护单位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场所,《条例》中对这方面有没有作出规定?  答:考虑到部分场所,如:国家机关办公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历史建筑保护范围;车站、港口、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高速公路、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以及桥梁、隧道、停车场(库);加油(气)站、油库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和储存单位(场所)以及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区;变电站、高压线等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幼儿园、学校;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商场、集贸市场和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等人员密集场所等。这些场所均承载了特殊功能,燃放烟花爆竹会对公共安全、文物保护、生态环境等带来较大风险。因此,在全市行政区域范围的上述场所,即便处于禁止燃放区域划定范围以外,也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条例》第八条同时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其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管理单位应当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警示标识,并做好防护工作。  问题7: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除了空间因素,还应该包括时间因素,《条例》有没有这方面的考量?  答:从减少烟花爆竹燃放对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和重要考试节点噪音污染不利影响方面考量,《条例》第九条规定市人民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黄色以上预警期间、中考高考期间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燃放的其他时间,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同时,规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在重污染天气黄色以上预警期间、中考高考期间发布相关信息时,应当对公众进行该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提示,提高群众知晓率。  问题8:对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和时间,管理实际中可能存在进行调整的需求,《条例》有没有作出相应的规定?  答:随着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和产业布局的升级等,在管理实践中,对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时间,确实有扩大划定或者调整规定的潜在需求。考虑到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属于地方事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已作出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时间和种类的规定。《条例》第十条,主要从规范程序上作出规定,划定或者规定其他需要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时间的,应当科学论证,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问题9:烟花爆竹种类繁多,部分爆炸威力很大,《条例》对预防和控制风险发生有无规定具体措施?  答:根据烟花爆竹危险性大小及燃放人员不同要求,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级别和类别制定标准予以具体区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允许燃放的烟花爆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关于产品级别、消费类别等相关规定。同时,考虑到高风险等级烟花爆竹不当燃放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条款》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禁止私自燃放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问题10:烟花爆竹燃放行为存在一定的危险性,《条例》有无规定安全燃放需要遵循的规范?  答:《条例》第十二条从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以及公众人身财产安全角度出发,要求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向行人、车辆、建(构)筑物、公共绿地、河道、人员密集场所、地下管网等投掷烟花爆竹;(二)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安全;(三)不得向易燃易爆物品投放烟花爆竹;(四)不得在建(构)筑物内燃放或者从屋顶、阳台、窗户向外抛掷烟花爆竹;(五)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六)不得违反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同时,规定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问题11:重要节日期间,有时需要组织大型烟花表演等庆祝活动,《条例》有没有考虑作出相应规定?  答:考虑到重要传统节日等,存在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营造节日气氛的现实需求。如何平衡烟花爆竹严格管理与节日等营造喜庆氛围之间的矛盾,是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中的一大难点。《条例》根据上位法精神,在第十三条作出规定,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依法办理焰火燃放许可手续。同时规定,公安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将许可燃放的时间、地点、烟花爆竹种类、规格、数量向社会公告,以强化对合法、有序燃放的社会监督。  对于在禁止燃放区域举办的该类活动,第十三条作出更加严格的规定。以重大公共活动确有必要为前提,并以经市人民政府或者确定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县级人民政府同意为前置条件。  问题12:烟花爆竹燃放后,经常遗留纸屑,还可能残留火种,容易造成火灾等安全事故,《条例》有无进行规范?  答:针对烟花爆竹燃放后,产生的纸屑以及残余火种等遗留物,容易影响环境卫生,且残余火种等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烟花爆竹燃放者应当在燃放后进行现场检查,及时灭除遗留火种,并妥善处理燃放的残留物,有效防范潜在风险的发生。  问题13:受传统文化影响,婚丧喜庆活动中经常燃放烟花爆竹,《条例》对此采取了什么措施?  答:婚丧喜庆中燃放烟花爆竹的情形仍较为多发,从加强管理有效防范方面考量,必须发挥好从事婚丧喜庆服务和承办宴席服务的酒店、宾馆贴近消费者的优势,压实其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责任。《条例》第十五条要求处于禁止燃放区域的该类经营者应当提前向消费者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规定。同时,规定酒店、宾馆经营者对在其服务区域内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当当场予以劝阻;不能有效劝阻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问题14:对违反规定的行为,《条例》是否设定了相应的处罚?  答:根据上位法相关规定,对违反《条例》在禁止燃放的区域、场所、时间燃放烟花爆竹,不遵守安全燃放规定,或者未经许可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行为,在《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分别作出相应行政处罚规定;同时对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职或者不正确履职的行为,在《条例》第十九条作出相应的追责规定。对违反《条例》强制性规定的其他行为,考虑相关法律法规已作出规定,因此,在《条例》第二十条作出予以适用的指引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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